瓜州县道教协会与崔玉军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6)甘0922民初1692号
原告:瓜州县道教协会
法定代表人:卢正岗,道教协会会长。
被告:崔玉军(崔某甲之子),男。
原告瓜州县道教协会与被告崔玉军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瓜州县道教协会卢正岗、被告崔玉军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瓜州县道教协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终止与被告崔玉军的土地租赁合同。
事实和理由:2008年2月19日,原告与被告父亲崔某甲(已去世)签订了九北老疙瘩庙土地承包补充协议,崔某甲每年向原告交纳承包费1524.6元。
2014年,原告起诉崔某甲,经法院调解,由被告崔某甲继续租种原告耕地21.78亩,期限6年(2014年—2019年),租费每亩100元。
此后,原告多次向崔某甲、崔玉军催收租赁费,至今未交。
被告已违反合同约定,现要求终止土地租赁合同。
崔玉军辩称,地以前是荒地,是我出钱买的,现在成了耕地,凭什么说地是原告的。
再说,租种期限为20年,尚未到期。
2015年和2016年由于没有水,我就没有耕种。
解除合同可以,原告必须给我打井费、开荒费、误工费等费用。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对当事人有争议事实的质证和认定如下:原告提供的土地承包协议和土地纠纷处理协议证明,1999年和2004年安西县民宗局将被告租种的部分荒地划归原告,由原告经营管理并承包给被告开垦耕种收取租费,被告虽然交纳了荒地购买费用6000元,但在后来抵顶了承包期间的部分租费,而且2014年法院处理时崔某甲也承认是租种原告的荒地,因此被告认为租种的荒地不是原告的辩解,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租种原告荒地应当按照约定交纳土地承包费(租赁费),没有交纳承包费已构成违约。
合同法规定,承租人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当事人不再享有和承担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被告以没水为由不耕种已二年,且经原告催告仍不交纳承包费,表明其已无能力耕种,继续维持合同已无实际意义,原告要求终止合同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终止土地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予以支持。
被告称租种期限未到不同意解除合同的辩解,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土地承包协议明确约定,由承包方负责荒地开垦、平整、灌溉、耕种、绿化等一切费用,被告要求原告补偿打井、开垦、误工等费用,因未提起反诉,被告可另行主张或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 、第八条 、第九十一条 (二)项、第九十四条 (三)项、第二百一十二条 、第二百二十七条 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瓜州县道教协会与被告崔玉军的土地租赁合同终止履行。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崔玉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戴建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罗仕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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