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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田与中南神学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发布时间: 2020/7/24日    【字体:
作者: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关键词:  神学院 合同纠纷  
 
程田与中南神学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 2019-09-09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人民法院案号:(2018)鄂0106民初16179号
原告:程田,男,198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东富(程田之父),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复光(程田之母),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告:中南神学院,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221号。
 
法定代表人:汪振仁,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纯,湖北鹏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程田与被告中南神学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作出(2018)鄂0106民初591号民事判决,程田不服,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0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鄂01民终6796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8)鄂0106民初591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
 
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重审立案后,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程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东富、田复光,被告中南神学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纯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程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中南神学院退还程田2013年9月所交学费16,000元,并支付银行三年期利息2,040元(16,000元×4.25%×3),并支付违约金4,800元(16,000元×30%),合计22,840元;2、中南神学院退还程田2014年所交学费16,000元,并支付银行二年期同期利息1,120元(16,000元×3.5%×2),并支付违约金4,800元,合计21,920元;3、中南神学院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程田两年工作收入损失及其他各项损失共计60,000元;4、中南神学院发还非法扣压的大专毕业证书。
 
在诉讼过程中,程田增加诉讼请求:1、中南神学院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2、中南神学院在湖北、安徽两省省级报刊登赔礼道歉。
 
事实与理由:程田从北京理工大学毕业后,欲在神学哲学领域探讨研究。
 
即按照中南神学院2013年秋季招生简章(应视为要约邀请)对委培生入学的要求,经程田当地区、市宗教局及安徽省基督教两会推荐,于2013年9月到中南神学院缴费入学。
 
中南神学院当时拒订书面合同,但承诺四年毕业即发给中南神学院本科毕业证书。
 
该校规定委培生可以从三年级插班,但当时中南神学院的院长及教务主任力劝程田从一年级读起,当程田读到第三学年上学期时,中南神学院毁约,强迫程田退学,程田已交三年学费48,000元,其中,委培费每年10,000元,其他费用4,000元,“汉神”(汉语网络神学院)学费2,000元,合计每年16,000元。
 
程田与中南神学院双方权利、义务明确。
 
程田在校期间认真学习,严格遵守校规校纪,学习成绩优秀,被评为2014年、2015年度优秀学生,并发有奖状和奖品。
 
程田已向学院交清三学年的各项费用,忠实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但中南神学院违法违规办学,学生学习、生活条件很差,教学管理混乱。
 
程田父母身为国家教师,向中南神学院提意见,引起中南神学院不满。
 
中南神学院不但不思改进,反而迁怒于程田,对程田打击报复。
 
中南神学院于2015年10月26日发出一纸通知:“程田同学:由于你个人与家庭的原因,中南神学院院务会决定不再委培你,请于27日办理离校手续”。
 
程田当即拒绝接受该非法决议,并严正提出其单方违约,应负法律责任,即退还全部学费并赔偿损失,但中南神学院置之不理,给程田造成经济损失、学业损失和极大的心理伤害。
 
程田为寻求司法救济向法院起诉,要求中南神学院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却被以所谓的质疑中南神学院的办学资质及所谓的“强制履行不能”驳回,但两级法院均指出中南神学院“存在违约行为”,“程田可以要求中南神学院赔偿损失”。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着重提出,“中南神学院在本审理过程中未提供足以证明其解除与程田合同关系正当性的证据,中南神学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理应承担违约责任”,“程田可以向中南神学院主张合同违约金或损害赔偿事宜”。
 
2016年至2017年4月,程田在法院审理中南神学院违约损害赔偿案中提出:程田从2013年9月至2015年9月在中南神学院学习期满,完成神学大专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优秀,两学年学费已经全部缴清,在此前的调解过程中中南神学院一直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但答应发给程田大专毕业证书,退还第三年学费。
 
中南神学院的监管部门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也下文:“学校考虑程田已读了两年多,成绩合格,给予专科毕业”。
 
程田认为,发出大专毕业证书是中南神学院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是程田应当获得的合同权利,属于非金钱债务。
 
依据合同法规定,所谓非金钱债务,“其标的包括金钱以外的物、行为和智力成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违约方不得以违约金等形式拒绝实际履行”。
 
为此提出诉讼。
 
中南神学院辩称,程田要求中南神学院退还2013年及2014年所交学费、利息及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程田已在中南神学院学习了两年。
 
程田要求中南神学院赔偿因违约造成程田两年工作收入损失共计60,000元的诉讼请求,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
 
程田要求中南神学院发还大专毕业证,因程田入学时选择的是本科教育,而非约定的是专科的学习,不同意向程田发放大专毕业证。
 
本案是合同之诉,程田诉请登报赔礼道歉是侵权之诉,该诉请不能成立。
 
为此请求驳回程田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中南神学院系事业法人,是根据国办发[1982]60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办公室对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局(84)宗办字431号《复关于筹办中南五省基督教神学院事》函批复开办的面向中南六省(区)的区域性基督教本科神学院校。
 
由中南六省(区)的基督教两会联合举办,其日常行政监管为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12年12月,中南神学院招生简章载明,招收四年制本科生和二年制插班生,报考插班生应神学专科毕业或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报考须经当地教会向所在省市基督教两会推荐,审核符合报名条件的可发报名表。
 
程田户籍地为安徽省六安市,2008年从北京理工大学本科毕业。
 
2013年3月,程田填写中南神学院考生报名表,报名表注明:报考类型插班,并对报考插班考生未考取插班但考取本科是否愿意读本科一项进行了勾选。
 
2013年7月,该报名表经六安市裕安区顺河镇王滩村基督教街道堂和安徽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安徽省基督教协会推荐,六安市宗教事务局、六安市裕安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六安市裕安区基督教协会和六安市裕安区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同意。
 
程田、中南神学院双方均确认程田学习时间为四年,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
 
2013年9月16日,程田向中南神学院交纳2013级新生插班生代培费10,000元,新生学费、住宿费4,000元、“汉神”费2,000元,共计16,000元,并交纳报名费100元。
 
2014年9月1日,程田向中南神学院交纳2014年度学费、代培费、学分费、住宿费、“汉神”费共计16,000元。
 
2015年9月1日,程田向中南神学院交纳2015年度住宿费4,000元、“汉神”费2,000元、代培费10,000元,共计16,000元。
 
中南神学院于2014年9月刊印的《学生手册》载明: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1、学期考核成绩不及格且经补考后,仍有三门主要课程或各学期累计四门或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2、本科学生在同一个年级须第二次留级者;3、本科学生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其学制两年(如四年制的不得多于六年),专科学生超过其学制一年者;4、休学(含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5、经复学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6、经学院动员,因病或其他原因应休学而未休学,并在一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7、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癫痫、麻风等疾病者;8、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9、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学习活动的;10、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无正当事由的;11、本人申请退学者。
 
2015年10月26日,中南神学院向程田下发通知,载明:程田同学,由于你个人与家庭的原因,中南神学院院务会决定不再委培你,请于27日办理离校手续。
 
2016年2月,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向程田的父亲程东富作出《关于中南神学院学生家长程东富反映有关情况的回复》,载明:“一、关于中南神学院对提意见学生及家长打击报复的情况:经调查,你的儿子程田,2013年由安徽六安市教会及安徽省基督教两会推荐,于2013年9月在中南神学院代培。
 
其父母在中南神学院附近租房居住,经常与学生、老师发生冲突……。
 
程田学习成绩优秀,但不能够与同学处理好关系,2013年入学后多次与学院师生发生冲突。
 
经多次教育无效后,按照既定的规章制度,在试读期内不符合学校要求的,不予继续就读。
 
2015年10月23日院务会研究决定不再给予程田代培。
 
从宣布日期起办理有关离校手续。
 
同时,学校考虑程田已读了两年多,成绩合格,给予专科毕业。
 
……”
 
期间,中南神学院与推荐程田入学的安徽省基督教两会进行过协商。
 
2016年3月3日,中南神学院向安徽省基督教两会发函,载明:贵会推荐的程田同学,于2013年9月在中南神学院代培。
 
其父母在学校旁边租房,其母亲每天晚上陪伴该生到宿舍,严重影响其他同学,对任何人的劝阻置之不理;该生多次在上课时与老师发生冲突,其母也闯入教室当面指责老师;该生母亲经常发信息指责、攻击学生,多次发短信侮辱老师,对学院办学任意指责,严重影响中南神学院办学。
 
学院认为该生过分依赖父母,不能独立生活;对母亲干扰学院的行为不加以劝阻,并提供学院的有关课堂上的不正确的信息,致使其母给老师与同学群发骚扰短信;他不能处理好同学与师生关系,不参加集体活动,不服从班级管理,不尊重老师,违反学校管理制度。
 
学院认为他不符合其办学宗旨,不适合作为传道人培养。
 
2015年8月中南神学院院务会作出不予代培的决定,并通知贵两会,贵会希望再给他一个机会。
 
9月份该生上学后,他本人与其母一如既往,没有改变;2015年10月26日中南神学院院务会再次做出不委培该生的决定(已电话告知贵两会),他父母在学校大肆吵闹,院方做了大量劝说工作,2016年元月22日,该生全家同意离校。
 
但现在仍滞留在武汉,其母仍在发短信侮辱老师、攻击学校。
 
望贵两会、六安教会和六安宗教局协助做好该生离校及回教会的工作。
 
2016年3月6日,程田承租武昌区三道街45号单间房屋,月租金850元,程田交纳3个月的租金及押金共计3,400元。
 
程田于2016年3月21日诉至本院,诉讼请求为:1、中南神学院继续履行委培合同义务,使程田顺利完成学业,并兑现中南神学院承诺,发给四年制本科毕业证书;2、中南神学院承担程田租房损失3,400元(租三押一);3、诉讼费用由中南神学院全部承担。
 
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的(2016)鄂0106民初147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程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由程田负担。
 
程田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6)鄂01民终5134号民事判决书,该生效判决认为:本案案由应当定为“合同纠纷”,原审对案由确定为“委培合同纠纷”属定性有误,依法予以纠正。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程田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
 
理由如下:首先,程田与中南神学院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均认可程田是由其所在地的教会推荐到中南神学院,中南神学院亦接受了上述教会的推荐,将程田招入该校学习,且收取了程田的相关费用,故双方合同关系成立。
 
其次,程田在入学后应虚心学习,遵守中南神学院的规章制度;中南神学院应恪尽职守,尽心将程田培养为爱国爱教、德才兼备的教会有用人才。
 
在双方合同履行过程中,中南神学院以程田个人和家庭的原因,要求程田办理离校手续,单方解除了与程田的合同关系。
 
中南神学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未提供足以证明其解除与程田合同关系正当性的证据,中南神学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  第一款  第二项  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的除外。
 
本案中,程田及其家属对中南神学院的教学条件、教学管理等提出诸多质疑和意见,由于双方未能很好地进行沟通和解决,导致矛盾加深。
 
现中南神学院认为程田不符合该院的办学宗旨,不适合作为传道人培养,进而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
 
虽中南神学院解除合同属违约行为,但根据上述规定,双方合同的履行带有一定的人身信任关系,不适合强制履行。
 
故原审法院未支持程田的该项请求正确,应予以维持。
 
但程田可以向中南神学院主张合同违约金或损害赔偿事宜。
 
关于程田主张的其他请求的问题。
 
因双方的合同并未履行完毕,故程田要求中南神学院发放毕业证的请求,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程田主张的房屋租金损失与中南神学院终止履行合同无直接的利害关系,故对程田的该项诉讼请求,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程田二审增加的要求中南神学院发放汉语网络神学院毕业证的请求,因该证发放单位并不是中南神学院,故对于该请求,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程田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6)鄂民申2742号民事裁定书,认为:程田是由其所在地教会推荐到中南神学院,中南神学院亦接受推荐,且收取了程田的相关费用,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
 
中南神学院以程田违反学校管理制度,不符合学校的办学宗旨为由,解除与程田的合同关系,导致双方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因中南神学院与程田之间的委托合同具有人身信任关系性质,不适合强制履行,故二审法院对程田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程田在本案再审审查中虽称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汉神教务处公告信”、“课程要求表”、“学院记录表”,但实际上并未提交。
 
其提交的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中南神学院学生家长程东富反映有关情况的回复》中的“学校考虑程田已读了两年多,成绩合格,给予专科毕业”的意见,系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的单方面意见,中南神学院未予认可,不能证明中南神学院同意给程田发放专科毕业证书。
 
程田主张汉语网络神学院与中南神学院系挂靠关系,汉语网络神学院应向其发放学位证书,但两个学院均系独立法人,程田在起诉时亦未请求该事项,程田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属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范围。
 
程田主张中南神学院应承担程田租房损失,但租房损失非中南神学院的原因造成。
 
程田主张二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但未提交证据证明。
 
综上,程田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裁定:驳回程田的再审申请。
 
2016年6月23日,国家宗教事务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程田之父程东富回函,载明:……因宗教院校不属于国民教育序列,其与普通高等学校在办学方向、培养目标、培养对象、培养任务以及招生方式上有很大区别,宗教院校培养对象主要是宗教教职人员,招生、培养及学历和学位有其特殊性,其学历和学位只在宗教界内部有效……。
 
程田再次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起诉,诉讼请求:1、判令中南神学院退还程田于2015年9月所交学费16,000元,银行同期利率312元(1.6万元×1.95%),合计16,312元。
 
2、判令中南神学院退还2013年9月所收取的“汉神”网络教育学费2,000元、三年整存整取银行同期利息214.5元,退还2014年9月所收取的“汉神”网络教育学费2,000元、两年整存整取银行同期利息109.2元,违规收取的报名费100元,合计4,423.7元。
 
3、判令中南神学院承担因其单方解除合同又“举证不能”合同违约损害赔偿(依法以不高于主标的额的30%计算)6,000元;上学往返交通费636元;4、因程田2013年9月至2015年6月底在中南神学院处两年学习期满,成绩合格优秀,请求判令中南神学院履行合同义务,发给程田神学专科毕业证书;5、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由中南神学院承担。
 
程田在该案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中南神学院赔偿程田2015年9月至2017年2月一年半(18个月)的工作收入或劳动报酬,以北京理工大学本科生能得到的每月至少3,000元计算,共计54,000元。
 
2、因中南神学院单方违约,又多次拒绝调解,程田为维护合法权益,不得不寻求司法救济而陷入“诉累”,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
 
请求依法判令中南神学院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1,000元。
 
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的(2016)鄂0106民初6361号民事判决,认为:对程田提出的请求判令中南神学院退还2015年9月所交学费16,000元及银行同期利率312元,因中南神学院于2015年10月26日即通知程田办理离校手续,且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应由中南神学院承担,故对程田的此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对程田提出的请求判令中南神学院退还2013年9月所收取的“汉神”网络教育学费2,000元、银行同期利息214.5元、退还2014年9月所收取的“汉神”网络教育学费2,000元、银行同期利息109.2元,因程田已完成前两年的学习,故对于程田要求中南神学院退还两年的汉神网络教育学费及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
 
对程田要求退还报名费100元的诉讼请求,因报名费系2013年入学时交纳,程田也在中南神学院进行了两年的学习,故对程田要求退还报名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对程田诉请中南神学院承担违约损害赔偿6,000元及上学往返交通费636元,其要求赔偿违约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要求按30%支付违约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对程田要求支付交通费的诉讼请求,因其提交的一部分交通费票据系两年上学期间的正常支出,另一部分票据属诉讼期间的支出,应在违约损失范围内,故对此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对程田要求发给神学专科毕业证书,因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认定程田“提交的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中南神学院学生家长程东富反映有关情况的回复》中的‘学校考虑程田已读了两年多,成绩合格,给予专科毕业’的意见,系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的单方面意见,中南神学院未予认可,不能证明中南神学院同意给程田发放专科毕业证书”,且双方并未约定完成两年的学习则无条件发给专科毕业证书,故对程田的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对程田增加的请求判令中南神学院赔偿2015年9月至2017年2月的工作收入或劳动报酬共计54,000元,在中南神学院解除合同后,程田即可自行安排学习、工作、生活,对程田的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对程田增加的诉讼请求判令中南神学院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1,000元。
 
因诉讼费用的承担,法院已在生效判决中作出处理,不再重复处理。
 
判决:一、中南神学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程田2015年交纳的学费16,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312元;二、中南神学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程田违约损失6,000元;三、驳回程田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84元,由程田负担242元,由中南神学院负担242元。
 
程田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1日作出(2017)鄂01民终3728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关于程田上诉中提出退还学费的利息计算错误的问题,因312元的利息是程田本人计算得出,并非一审法院计算,现二审中程田请求增加利息,超出了一审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程田上诉主张发放神学本科毕业证的诉讼请求,该诉讼请求与一审的诉求不同,属于新的诉讼请求,且该诉讼请求已被生效的判决驳回,故不予审理。
 
关于程田上诉的其他主张,一审法院已经详述了驳回的理由,不再赘述。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84元,由程田负担。
 
2017年12月7日,中南神学院将前述判决确定应支付的款项22,554元汇至程田账户,由程田之父程东富出具收条。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程田及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计划生育证、出生证,中南神学院考生报名表,中南神学院向程田出具的收据,中南神学院于2015年10月26日的退学通知,中南神学院于2016年3月3日向安徽省基督教两会的发函,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的回复,国家宗教事务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回函,(2016)鄂0106民初1475号民事判决书、(2016)鄂01民终5134号民事判决书、(2016)鄂民申2742号民事裁定书、(2016)鄂0106民初6361号民事判决书、(2017)鄂01民终3728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加以证明。
 
上述证据在法庭上出示,经双方当事人质证,针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了说明、质疑与辩驳。
 
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九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七条  的规定,对上列证据,依照法定程序,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全面、客观地审核,独立进行判断。
 
对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上列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  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此,程田在本案中诉请“中南神学院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程田两年工作收入损失及其他各项损失共计60,000元”与其在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中增加的诉讼请求“判令中南神学院赔偿程田2015年9月至2017年2月一年半(18个月)的工作收入或劳动报酬,以北京理工大学本科生能得到的每月至少3,000元计算,共计54,000元”,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相同,属于重复起诉。
 
即使程田在本案中的诉请与其在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中前述诉请的数额不同,但其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是一致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1民终37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认定该诉请事实与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故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程田诉请中南神学院发还非法扣压的大专毕业证书,该诉请与其诉请中南神学院退还程田学费、支付违约金存在矛盾。
 
学费是学校规定的学生在校学习应缴纳的费用,程田诉请中南神学院退还其学费,其前提是中南神学院违约,程田因种种原因无法完成学习。
 
虽然为许多的事思虑烦扰,但是不可少的只有一件,程田当然不可能取得相关文凭证书。
 
加之生效法律文书已确认双方解除了合同关系,双方的合同并未履行完毕,且该诉请与其在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中的“中南神学院履行合同义务,发给程田神学专科毕业证书”,诉讼请求相同,同样属于重复起诉。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鄂民申2742号民事裁定书中对该诉请所依据的事实已经进行了阐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1民终3728号民事判决书已就该诉请作出了生效判决,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再处理。
 
关于程田诉请中南神学院退还2013年学费16,000元,并支付银行三年期利息2,040元,支付违约金4,800元;退还程田2014年学费16,000元,支付银行二年期利息1,120元,支付违约金4,800元,程田与中南神学院之间的合同关系已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系由中南神学院违法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虽然程田在2013年和2014年两年期间在中南神学院学习和住宿,但由于中南神学院的违约行为,导致程田未能实现合同之目的,虽然需要彼此包容,彼此饶恕,但程田有权要求恢复原状,即退还当年的学费。
 
另经查明,程田主张的16,000元的学费中包括了每年2,000元的“汉神”网络教育学费,该诉讼请求已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1民终3728号民事判决予以驳回,本院对此不予处理。
 
程田在合同纠纷中同时主张了利息和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据此,利息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违约金亦是违约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从立法目的看,合同法上的违约金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守约方可以根据实际损失主张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故对程田的利息诉请予以支持,即14,000元×4.25%×3、14,000元×3.5%×2,其违约金的诉请,因没有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程田诉请中南神学院在湖北、安徽两省省级报刊登赔礼道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现行合同法没有将赔礼道歉规定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同时,赔礼道歉的作用在于弥补精神痛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的规定,违约责任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因此,程田要求中南神学院在湖北、安徽两省省级报刊登赔礼道歉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双方当事人历经多次诉讼,惟有双方走智慧的道、行正直的路,凡事包容,凡事相信,凡事盼望,凡事忍耐,宽恕人的过失,便是自己的荣耀,才能案结事了,定纷止争。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南神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程田2013年学费14,000元,支付利息1,785元,合计15,785元;
 
二、被告中南神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程田2014年学费14,000元,支付利息980元,合计14,980元;
 
三、驳回原告程田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395元,由原告程田负担1,826元,由被告中南神学院负担56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第一项  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
 
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审判长**叡
 
人民陪审员张光荣
 
人民陪审员魏尚德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蒋璐
 
转自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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