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宗教事务条例》中的三类宗教组织法人属于《民法典》中的非营利法人。其中,宗教团体相当于社团法人,宗教院校相当于财团法人,宗教活动场所兼具社团与财团法人的特性。应当从两个逻辑层面对这三类组织的法人类型进行界定:首先,根据是否具有"开展宗教活动—教化信众"的目的和功能,将三类宗教组织法人进行区分,分别立法规范;然后,从结构主义的角度,对三类宗教组织设计不同的治理结构。《民法典》规定的捐助法人的组织机构比较原则、模糊,需要结合宗教活动场所的特性,进行弹性解释,设立法定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章程可以设立符合法人历史传统与习惯的任意机构。
宗教组织法人类型定位及其治理结构研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