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闽02民终81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思明西路64号民主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李丽辉,主席。
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市基督教协会,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思明西路64号民主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吴瑞章,会长。
上列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崇禹、李明月,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臻臻,男,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赵甜甜。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素云,女,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斌,男,198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梅,女,199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
上列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江雄、徐雅红。
原审第三人:陈更新,男,193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江雄、徐雅红。
原审第三人:陈锦莲,女,195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
原审第三人:陈鹏,男,198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
原审第三人:陈艳,女,198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
上诉人厦门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下称基督教三自会)、厦门市基督教协会(下称基督教会)与上诉人陈臻臻、张素云、陈斌、陈梅、原审第三人陈更新、陈锦莲、陈鹏、陈艳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21)闽0205民初18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讼争各方当事人对案涉房产以家庭户为单位申请批建、建设资金的来源及建设经过均无异议,而基督教三自会与基督教会于原审中主张,案涉房产所涉合同为筹资建设性质与赠与性质并存的无名合同,则本案应围绕筹资建设及赠与主张进行审理。原审判决未对该主张进行审理,直接认定基督教三自会、基督教会与陈臻臻之间系借名建房法律关系,判非所诉,导致案件事实认定不清,本案应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21)闽0205民初18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重审。
各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曾 聆)
审 判 员 (纪荣典)
审 判 员 (陈 璟)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黄亚 君)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2年1月1日施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