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问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区 基 本 法 对 香 港 居 民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是 如 何 规 定 的 ?
答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基本 法 》 第 三 十 二 条 规 定 : “ 香 港 居 民 信仰 的 自 由 。 香 港 居 民 有 宗 教 信 仰 的 自 由 , 有 公 开 传 教 和举 行 、 参 加 宗 教 活 动 的 自由 。 ”
2. 问 : 香 港 回 归 以 后 的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政 策 有 变 化 吗 ?
答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基 本 法 》 第 一 百 四 十 一 条 规定 :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不 限 制 宗 教 信仰 自 由 , 不 干 预 宗 教 组 织 的 内 部 事 务 , 不 限 制 与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法 律 没 有 抵 触 的 宗 教 活 动 。
宗 教 组 织 依 法 享 有 财 产 的 取 得 、 使 用 、 处 置 、 继 承 以 及 接 受 资 助 的 权 利 。 财 产 方 面 的 原有 权 益 仍 予 保 持 和 保 护 。
宗 教 组 织 可 按 原 有 办 法 继 续 兴 办 宗 教 院 校 、 其 他 学 校 、 医 院 和 福 利 机 构 以 及 提 供 其 他 社会 服 务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宗 教 组 织 和 教 徒 可 与 其 他 地 方 的 宗 教 组 织 和 教 徒 保 持 和 发 展 关 系 。 ” ( 《 新 法 规 汇 编 》 1 9 9 0 年 第 二 辑 第 3 3 — 3 4 页 )
第 一 百 三 十 七 条 规 定 : “ 宗 教 组 织 所 办 的 学 校 可 继 续 提 供 宗 教 教 育 , 包 括 开 设 宗 教 课 程。 ” ( 《 新 法 规 汇 编 》 1 9 9 0 年 第 二 辑 第 3 3 页 )
3. 问 : 香 港 回 归 以 后 内 地 宗 教 界 同 香 港 宗 教 的 关 系如 何 ?
答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基 本 法 》 第 二 条 规 定 :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授 权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依 照 本 规 定 实 行 高 度 自 治 , 享 有 行 政管 理 权 、 立 法 权 、 独 立 的 司 法 权 和 终 审 权 。 ”
第 五 条 规 定 :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不 实 行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和 政 策 , 保 持 原 有 的 资 本 主 义 制 度和 生 活 方 式 , 五 十 年 不 变 。 ” ( 《 新 法 规 汇 编 》 1 9 9 0 年 第 二 辑 第 6 页 )
第 一 百 四 十 八 条 规 定 :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教 育 、 科 学 、 技 术 、 文 化 、 艺 术 、 体 育 、 专业 、 医 疗 卫 生 、 劳 工 、 社 会 福 利 、 社 会 工 作 等 方 面 和 民 间 团 体 和 宗 教 组 织 同 内 地 相 应 的 团 体和 组 织 的 关 系 , 应 以 互 不 隶 属 , 互 不 干 涉 和 互 相 尊 重 的 原 则 为 基 础 。 ”
根 据 上 述 规 定 , 香 港 回 归 以 后 , 内 地 宗 教 组 织 同 香 港 宗 教 组 织 的 关 系 的 原 则 是 “ 互 不 隶属 , 互 不 干 涉 和 互 相 尊 重 ” ( 《 新 法 规 汇 编 》 1 9 9 0 年 第 二 辑 第 3 5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