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国民的平等和不允许特殊等级制、荣誉的效力 (一)全体国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任何人不因其性别、宗教信仰或社会地位的差异,而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等一切领域内受不同待遇。
第二十条 宗教信仰自由 (一)全体国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二)不设国教。宗教与政治应予以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