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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立法”、“宗教法治化”之我见
发布时间: 2012/9/27日    【字体:
作者:隋嘉滨
关键词:  宗教 法治  
 
 
隋嘉滨

    近来大家对于“宗教立法”“宗教法治化”的讨论较多,我也想说说想法,毕竟真理越辩越明,把问题研究明白,对于学术和宗教自由都是有益的。

    首先,也是“关于‘宗教法’、‘宗教立法’、‘宗教管理法制化’等提法”

    对于这些概念,显然大家有不同看法。究其原因,也许是这些说法没能与貌似相近的其它说法,明确地区分开来,所以使人产生了混淆。

    李灵老师似乎是把“宗教法”与“教会法”、“教法”这些概念联系了起来,误认为“宗教法”是要通过国家法律对信仰或者宗教的内部事务做出规定,还举了“法律不能规定爱的例子”。李灵老师认为不能通过国家法律对信仰或者宗教的内部事务做出规定,这一观点是对的。但是如果把刘澎老师的文章仔细地读完,会发现刘澎老师并不是这个意思。

    同样的,“宗教立法”也听起来像要“给宗教立法”,也可能是让人望文生义,误解了。

    “宗教管理法制化”的概念,大概问题出在“管理”两个字上。认为立法是要“管理”宗教。

    总之,这三个说法多少都有些让人产生误解。全读刘澎老师的文章。可以将他的宗教法治思想简单说成:用法律的(而不是法规的,更不是人治的)手段,保护(而不是管理、管束、管制)宗教信仰自由(是宗教信仰自由,而不单单是宗教)。所以,刘澎老师的文章主要是谈对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保护问题。我的理解是否准确,还请指正。

    从实证法学的角度看“宗教法”的位置。如果某些社会规范(学术上有称:“活法”、“行动中的法”、习惯法等)也可以叫“法”,教会法、宗教团体的传统、制度,是在这个范围中的,但这些社会规范一般是不为国家强制力保护的。我们常说的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而狭义上的国家法律,仅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现在,中国宗教法律体系中,以行政规章代替国家基本法,违反了立法保留原则,宪法权利不能司法化,所以,必须要有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宗教基本法”,来实现宪法中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

    所以,刘澎老师的“宗教法”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或:宗教信仰自由)法(或:基本法)”的简称吧。 “宗教立法”是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定、通过“宗教法”的过程。“宗教管理法制化”是指国家对于宗教事务的管理,应该走到法治的轨道上来。

    其次,该不该和能不能,立“宗教法”

    需要说明的是,在讨论中,有人把该不该立法,与能不能立法混为一谈。首先要明确,中国应该有一部保护公民宗教信仰权利的基本法。从刘澎《中国需要宗教法(上)》中,可归纳出,1、从法治角度,宗教基本法缺位;2、目前的国家宗教管理体制问题很大(信众和宗教团体的权利没有法律保障、宗教乱象丛生、对于体制外的宗教团体和信众现有体制失效、宗教没能发挥对社会和国家应有的积极作用,必须改。
从比较法的角度,有人认为,多数国家没有宗教基本法,为什么中国要有?这个问题需要很多的篇幅。简单地说,多数国家没有宗教基本法,并不代表多数国家没有关于宗教的法律,而且,目前世界多数国都已经用法治手段作为处理宗教问题的最主要手段。是趋势。

    说到能不能。如果强调立法的困难和阻力,甚至怀疑国家不会允许这样的立法,就要放弃立法的努力,那么群众和宗教团体的信仰权利何时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呢,社会又怎么能发展和进步呢?而且,国家要实现法治化,需要一个过程,政府从未说过不要宗教立法,相反在多个重要文件中提到宗教管理要法治化。国家在立法问题上有顾虑,但并不能因此否定国家建立法治社会的决心。同样,也不能因为目前法治不完善就否定了继续努力建设法治社会的必要性。

    现在有很多人认为,目前解决宗教自由问题的时机和条件不成熟,有很多更主要的问题需要解决。比如有人说现在立“拆迁法”比立“宗教法”重要。这又是个似是而非的问题,用现实性或紧迫性代替必要性。难道公民的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这个问题不现实、不紧迫?非要出了大问题,紧迫了才解决?如果公民的财产权得不到确认,去立“拆迁法”无异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同样,基本的公民权利得不到保障,谈法治建设,政治改革也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第三,立什么样的宗教法?

    简单的说,是“管理”的法还是“保护”的法,是权利的法,还是义务的法。这需要进一步的说明。

    第四,宗教信仰自由是基本人权

    宗教信仰自由是基本人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1981年《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宽容和歧视的宣言》等;宗教信仰自由,与言论、出版、结社等一样,是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与其它的基本自由有很多交叉,重叠的地方。但它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范围,是其它自由代替不了的。认为实现了结社、言论等自由,宗教信仰自然就得到了保护的观点,还值得商榷。

    应该说对于基本权利的保护,我们的法律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但各项努力是不宜分出主次、前后的。就像建一条航空母舰,有人建发动机、有人建船体、有人建武器、有人造飞机、有人搞训练,等等;都是必要的。同样,只要是对社会进步有推动的,对人民福祉有帮助的,就值得做、应该做;难怕只是一点点的推动,一点点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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