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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权威阴影之下的宗教权威——以甘青藏区纠纷调解为例
发布时间: 2014/3/14日    【字体:
作者:赵书文
内容提示:甘青藏区基层社会中不仅存在着国家权威,而且还有宗教权威,这两个权威在藏区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应该以国家权威为主导、活佛等宗教权威人士参与作为藏区群体性纠纷调解的基本模式,单一的国家权威或者宗教人士权威都无法有效地解决这些纠纷。宗教权威应该在国家权威阴影之下调解纠纷,这是维持甘青藏区国家权威与宗教权威理性模式。
关键词:  国家权威 宗教权威 活佛 调解  
 
 
 
  甘肃、青海交界的地区,绵延着辽阔的草原,这里位于青藏高原的东北边缘,居住着藏族、蒙古族等草原民族,是著名的安多藏区的范围。几百年来,生活在这里的藏族、蒙古族牧民,为了争夺草山(草场),省际之间、县际之间纠纷时起时伏,武装械斗愈演愈烈,成为历代政府最为头痛的问题之一。新中国成立之后,甘青藏区的牧民们为争夺草场权的归属而发生的群体性纠纷也一直被作为两省地方政府重点关注的问题。在改革开放之前的30年间里,各级地方政府对于群体性纠纷的解决方式基本上是政府出面调解,然而,政府调解的结果是纠纷“暂时得以平息”,实效并不理想,在这之后随时都可以因为一次偶尔的牲畜越界而再次引发集体性冲突;上世纪80年代以来,甘青两省的地方政府在出面调解牧区草场纠纷之时,都会极力邀请宗教人物贡唐仓等大活佛参加群体性纠纷的调解,官方与大活佛共同主持调解纠纷,其结果令双方当事人比较满意和认可,这种由政府与大活佛共同组成的调解模式与单一的行政调解模式比较而言,为何能够使纠纷长期得以解决;政府与大活佛这两个权威客观上他们之间存在着竞争与合作,如何配置这二者的关系使得活佛的宗教权威在得到充分发挥与尊重的同时主权国家的权威亦得以正当维护,这是在本文中需要研究与分析的,这有助于我们深刻理解甘青藏区基层社会治理的特殊性,从而能够有效地解决这些地区的群体性纠纷,这对维护少数民族地区的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藏区基层社会治理的特殊性———双重权威主体
 
    权威,这一政治学领域的范畴是由两种成分涵义构成,即权力和威信,这二者具备之后互相配合与支持才能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权威,二者缺一不可,只有权力欠缺威信的话,这种权力之下的服从势必带有强制色彩,这种服从也不会持久,反之,只有威信没有权力的话,这种威信的执行力也会大打折扣的。在甘青两省的藏区聚居着藏族和蒙古族等少数民族,虽然政教合一的现象在这些地方已经随着主权国家的建立而不复存在,然而,宗教权威对该地区群众的世俗事务的影响依然至深,与汉语系佛教、巴利语系佛教并称佛教三大语系的藏传佛教,扎根在中国西藏、青海、四川、甘肃、云南、内蒙的藏族、蒙古族等民族的心间,成为他们世代相传、刻骨铭心的精神支柱,其对少数民族群众世俗生活的影响是深刻的,活佛等宗教人物在信教群众心目中的权威是不容置疑的。尤其是那些级别比较高的大活佛在藏区的信教群众心目中的权威是非常之高的,在本文中提及的第六世贡唐仓大活佛,在甘青两省藏区群众心目中享有很高的威望,甘肃和青海两省之间的三起影响较大的长期不能得到圆满解决的草场边界纠纷就是在当地政府盛情邀请第六世贡唐仓大活佛亲自参与政府主持的纠纷调解才得以彻底平息的,藏区群众就是因为很大程度上信服贡唐仓大活佛,尊崇他的权威,所以甘青两省藏区的草场边界纠纷才得以顺利解决。
 
    从法理上讲,在主权国家时期国家权威是至高权威,但是这并意味着国家权威是惟一的权威,应当还有其他权威的生成,并且这些权威和国家权威完全有可能并存共生。从社会实践层面看,在甘青两省的藏区,宗教权威和国家权威的确是并存的两种权威。这两种权威的产生机制不同,在藏区信教群众中的相对位置也是有所区别的。就产生机制而言,国家权威是自上而下产生的,是国家利用政治资源优势垄断了暴力和主要社会资源,拥有支配社会成员的强制力,国家暴力机关的强制力威慑使得国家意志超越于社会成员的意志,社会成员对于国家的内心态度更多的是一种敬畏;宗教权威是自下而上产生的,是信教群众内心处于对宗教的虔诚和信仰而导致的对宗教人物诸如大活佛的发自内心的认可和服从,在政教分离的当今,这种服从是群众内心的对宗教信仰的虔诚而导致的真诚的接受,信教群众对宗教组织和人士有一种深深地宗教情感。然而,甘青藏区存在着国家与宗教两种权威,这并不意味着两种权威在牧区信教群众的心中并非没有远近亲疏,在这些群众心中存在着一个权威的差序格局①。
 
   图1 
   权威差序格局
 
 
    这种权威体系的差序格局与上述权威产生机制有关,如上所述,国家权威是来自于国家机器的暴力垄断的结果,国家竭力排挤其他任何替代其自身的权威,它是一种外生的权威,是国家垄断了暴力机器之后运用暴力威慑手段强制人们对其权威的服从与认可;宗教权威来自于信教群众的内心世界,是一种内生的权威,它是发自于信教群众内心世界的对活佛等宗教权威的认可与服从。前者是外发的,后者是内生的,在这些信教群众心中,国家权威中更多的蕴含的是权力,威信不及宗教人物,宗教的权威中更多的则是威信的成分,权力不及国家。因此,在信教群众心中存在着一个关于权威的差序格局,这些信教群众首先认可的权威自然是宗教领袖大活佛了,其次才是国家的权威,国家权威处于宗教领袖权威之外围。这种差序格局仅仅是反映了信教群众在他们心里的远近亲疏,是一种心理上、情感上的距离。这并不意味着活佛的权威就必然高于国家。随着国家现代化进程在草原牧区不断深入,尤其是在甘青两省的藏区,这里和内地的经济、文化、人员交流等比起其他藏区,尤其是卫藏,即西藏地区来就频繁得多,因此,这里的藏区社会也深受内地现代化影响的程度较深,国家权威在牧民群众心中的地位无论如何是其他权威不能比拟和竞争的。如果从法理角度和主权国家的角度来对这两种权威的份量进行排序的话,国家权威显然是第一位的,其次才是大活佛等宗教人士的权威。两种权威的存在意味着两种力量的存在,美国人类学家戈尔斯坦在考察过西藏传统社会之后感慨:“虽然从某种意义上说,宗教是西藏政治中的一种和谐的力量,但是,它又是一种导致分裂和纷争的力量”[1]94笔者认为,在甘青两省的藏区,宗教权威作为一种与国家权威并存的力量,其是与国家合作抑或分立亦是一个重大的问题。
 
    二、政府调解的不能承受之重———纠纷暂时平息
 
    从社会学中的社会控制理论来看,代表国家权威的甘青两省的地方政府出面对藏区的群体性纠纷调停处理的方式属于正式控制②,在现代政教分离的背景下,藏传佛教的权威人士诸如班禅、贡唐仓等大活佛对群体性纠纷的处理、平息则属于非正式控制③。任何时代,社会控制的基本形式都有正式控制与非正式控制,只有正式控制或者只有非正式控制的社会是不存在的,只不过在古代传统社会中对于基层社会的治理,正式控制与非正式控制二者中后者占据的比例较大罢了,“皇权止于县”就是对基层社会治理样态的最简约概述。在现代主权国家时期,正式控制占据的比例越来越大,代表国家权威的法律成为了正式控制的主要形式。美国法社会学家庞德(R.Pound)认为:“在近代世界,法律成了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在当前的社会中,我们主要依靠的是政治组织社会的强力。我们力图通过有秩序的和系统的适应能力,来调整关系和安排行为。”[2]然而,由于甘青两省的藏区社会发展总体上的滞后性,传统社会的因子在基层社会中占据的比例依然比较大,社会非正式控制的比例依然占据了相当的比例,因此,在这样的地区,一味地凭借国家权威,由政府出面对藏区群体性纠纷进行调解的效果并不理想,纠纷可以平息,但是这种手段的有效性和长久性是值得怀疑的。
 
    草原是牧民的“金饭碗”,几百年来,生活在这里的藏族、蒙古族牧民,为了争夺草山、牧场,省际之间、县际之间,草山纠纷时起时伏,武装械斗愈演愈烈,成为历代政府最为头痛的问题之一。当今主权国家垄断了解决纠纷的权威,国家依法治理社会,任何冲突纠纷的解决在国家纠纷解决机关(机构)那里都会获得终局的裁判,获得最高的权威,任何民间权威都不得与国家权威相竞争,世俗政治权力获得了至高无上的合法地位。主权国家对于社会的治理力度较之于以往都是前所未有的,每个基层乡镇,都有国家的代理人在执法、司法,比如派出所和司法所等,国家通过一系列有计划、有步骤的行动把基层社会整合至他的权威治理网络之下,例如通过户籍制度和身份证制度使得每个人都必须获得官方的认可之后才能正常生活和交往,这些无不折射出国家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威性。在建国之后直至20世纪70年代末这段时间内,社会生活中国家权威至高无上,无处不在,国家对社会的控制达到了极致,风俗、习惯和宗教等一切与“革命精神”和所谓的“唯物主义思想”相背的事物均遭到了国家政权的排挤与边缘化处理,国家的权威被唯一化了,社会生活中自然生成的权威被认为是对国家权威的威胁,于是遭到了清理。故此,在这期间,当甘青藏区的群体性纠纷出现之后,甘青两省的地方政府曾经出面协商调停过,然而这些由地方政府主持的纠纷调解的实效大多不理想,在风波暂时平息之后不久,牧民们的争执又重新出现了。
 
    如上文之分析,甘青藏地区并存着国家与宗教的双重权威,因此,当出现群体性纠纷之后,只有政府出面还远远不能把事件妥善予以解决,充其量也只是暂时得以平息,如果没有宗教权威人士出面协同进行调停的话,矛盾和冲突迟早又会爆发的。“一些草山纠纷和大规模的偷牛盗马事件,政府的权威往往不能单独解决问题,必须由宗教权威出面作为一定的补充手段协助政府解决。”[3]在安多藏族社会生活中,“等级和地位较高的喇嘛活佛,不论他是否在各级政协任什么职,在他周围发生的包括杀人案件等一切重大事件的处理,都不同程度地经过他们念经等一定形式的处理,尤其是草山纠纷、聚众械斗等,只要活佛一出面,就好理顺关系,在某种意义上比司法机关处理的效果还要好些。”[4]各级政府对藏区因为不同村、乡、县之间的草场(草山)纠纷进行调解后矛盾与冲突又不断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不在少数,尤其是在建国后改革开放之前这段时间,由于对藏区群众的宗教权威没有给予应有的尊重,此间的官方纠纷调解成功率非常低。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玛曲县、碌曲县、夏河县,与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果洛藏族自治州的甘德县、久治县、玛沁县、河南蒙古族自治县、泽库县、循化县之间,长期以来存在草山纠纷,1960年和1962年两省的地方政府曾经达成过协议,但未能真正解决。与此相成鲜明对照的是,那些国家权威和宗教人士权威共同调解的纠纷则因为是两个权威共同形成合力,故此,纠纷就会长期有效的得以解决,如甘肃夏河县与青海河南县、泽库县、循化县三处的纠纷,1983年经十世班禅大师在他家乡循化县温都乡主持调解,达成了三个协议,经国务院向甘肃省方面做工作,1984年2月,甘肃、青海两省政府在西宁正式签字同意。此后,这三个地方平静了下来,再未发生冲突。由此看来,忽视甘青两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宗教之于纠纷解决的价值维度,无视信教的少数民族地区的群众的民族习惯和宗教情感,其结果只能是使得这些群体性纠纷解决的实效大打折扣。
 
    新中国成立之后,国家在清除封建思想对群众的毒害之时,把民族宗教信仰也当成是清除的对象,把唯物主义庸俗化了,忽视了人是物质存在的同时也是一种精神的存在,把植根于群众思想意识中的宗教看作为是唯物主义的对立物予以消灭;再者,新中国成立之后至20世纪70年代末,为了赶超西方现代化国家,国家就必须整合全社会的力量与资源,于是国家在对社会的控制与渗透加强的同时,也使得宗教的生存空间受到了无以复加的挤压和排挤。总之,在这一段时期,国家由于思想认识和意识形态以及国家加强对社会力量整合的需要等各方面的原因,宗教在国家层面上处于被边缘化的地步,国家并没有发掘出宗教在社会治理方面的积极作用,甚至连一些宗教人士如贡唐仓大师这样在藏族和蒙古族群众心目中极具威望的人都遭受了囹圄之苦。政策高压之下的社会稳定是一种暂时的平静,这种维稳的投入也是巨大的。解放初的甘肃和青海两省的藏区边界比较平静,1958年以后开始恶化。严重的冲突引起了中央的关注,先后进行了两次最高规格的调解。④这两次最高规格的调解,均经中央批复,但其中有错误,经向中央统战部反映,1962年又进行了一次调解。问题明确了,但未能彻底解决。在这两次调解中都只是中央政府出面两省的地方政府进行协商,没有宗教人士大活佛参与其中,由于没有宗教人士参与的政府调解其在藏区广大信教群众的权威性认可受到一定程度的局限,其调解实效也必然大打折扣。
 
    信奉藏传佛教的群众心中大活佛的地位是崇高的,在当代中国,虽然国家实行了政教分离的政策,在法律上禁止宗教对公共领域内公民的活动进行干预,然而,由于宗教信仰是内在于人的精神世界的无形的力量存在,它是无法运用强制的方法予以消灭的,藏区群众对宗教的虔诚情感无法随着国家禁令的出台而予以割舍。故此,在藏区宗教的力量是不应该忽视的,这一点是国家在进行基层社会治理过程当中不得不予以重视的,在现代化进程当中如果不顾及民族地区群众的宗教情感而强制推行国家的法律政策统一、普遍地适用,其结果只能是造成民族地区群众的内心抵触与反感,国家政权的合法性与认同感在这些民族地区就会大打折扣,这一后果恰恰是与近些年来国家强调的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的初衷是相背的。历史的经验已经证明了,只有单一的国家权威的社会治理是不能持久的,而且这种治理的代价也是巨大的,在藏区,国家权威只有借助于信教群众对宗教权威的充分认可才可能最大程度发挥其对基层社会的治理,才能在最大程度上节约国家对草原基层社会的治理成本,提高社会治理的效率,促进边疆社会的稳定与团结。
 
    三、官方主导下的活佛参与模式———纠纷的长久解决
 
    如何在国家现代化过程当中,在坚持国家法律、政策的同时又能够兼顾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使得普遍性与特殊性、现代性与民族性、全国性与地域性能够适度的融合起来,这是对国家执政者的智慧的一种考验。两种权威的存在就是两种力量的存在,在甘青藏区少数民族地区如何使宗教力量与国家力量协调一致而不背离,恰当的地使宗教权威与国家权威结合起来形成有机的、和谐的整体,使得这两种权威对草原基层社会治理形成一种合力,这对于增强民族地方的团结,稳定边疆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甘青藏区国家权威和宗教权威并存,这两个权威中任何一方的缺场都会使另一方在解决业已发生的群体性纠纷中显得势单力薄,在上文中,笔者已经分析了只有官方权威在场而宗教权威人士不在场时的纠纷解决所产生的效果瑕疵。同样地,如果仅有活佛等宗教权威人士出面调解纠纷而无官方权威在场的话,那么这种调解的效果也同样面临着有可能被悬置的尴尬境地,因为在当今,虽然如大活佛等宗教人士具有无可置疑的权威,然而,这种宗教权威的生成时代背景已然是政教分离时期了,活佛等宗教人士调解纠纷的致命缺陷在于,他们之间只有协商调解条款的权力而缺乏条款保证实施的强制性力量,没有国家统一的政治权威保证调解结果严格执行,一旦有违背协议的情况发生,则前功尽弃,重归无序。没有权力的保障只凭借威信来解决纠纷,这样的办法存在着很大的被动和风险。因此,笔者认为,这两种并存的权威应当是相互借重的关系,亦即二者合作形成共同的权威组合,这样对群体性纠纷事件的妥善解决是有益的。
 
   藏区的双重权威主体使得甘青藏区牧民纠纷的解决显得比较复杂,复杂之处在于如何在发挥活佛等宗教人士的权威的同时又不生成一个与国家权威相竞争的对立方,国家的权威不仅不能被宗教的权威所掩盖或替代,相反,宗教权威的彰显必须是以国家权威作为其存在的大背景为前提条件的,这也是我们理解宗教权威的基础性条件,否则,就会发生宗教权威对于国家权威的置换,宗教权威与国家权威二者之间存在着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前者具有工具理性的色彩,后者具有价值理性的色彩,在主权国家看来,宗教权威的存在价值就在于辅助国家权威,而不是削弱国家权威,甚或取代国家权威。
 
    在历史上,藏传佛教辅助政治权力对社会进行管理,则政治权力阶层也会反过来支持藏传佛教的传播,并且在政治、经济、文化等诸方面大力支援由于地理原因而较封闭的藏区,藏区的社会生活就会稳定而有序。没有哪个朝代的藏传佛教与政治权力阶层互相竞争权威而兴盛的,当初佛教传入藏区最关键之处就在于得到了政治权力的支持,吐蕃王室为了王权巩固,社会发展、文化交流之计,引入佛教并作为执政的指导思想,佛教借重于自身厚重的理论与文化力量,同时又借重于王权的鼎力支持,迅速在藏区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影响[5];清朝时期,清政府支持藏传佛教发展的重要形式之一就是鼓励或者出资帮助修建佛教寺庙。因为,藏传佛教寺庙数量的多少是藏传佛教兴衰的标帜,寺庙越多,则藏传佛教流传愈广,信教者也随之增加,清政府利用藏传佛教以安定西藏地区的社会控制目标便越容易达到。政治权力之所以支持藏传佛教就在于,其一它能够发挥对藏区社会各种力量的整合作用,承担了社会稳定与族群认同的文化核心作用,藏传佛教以统一的思想信仰为纽带,联接着大大小小家族部落、宗派、寺院、政权,使藏族社会始终保持了稳定与和统一。其二,政治权力阶层可以利用宗教对信教的基层社会进行简约的国家治理。
 
    如果说历史上的藏传佛教辅助中央政权在藏区的统治是为了换得历代王朝对其在藏区的合法统治支持的话,那么,在今天的甘青藏区,活佛等宗教权威人士积极协助各级政府调处牧民纠纷,其目的一则是为了弘教扬法,感化众生;二则是为了让藏区的牧民们能够和睦相处、安居乐业,维护藏区社会的稳定与团结,为藏区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提供一个和平的外部环境。宗教权威与国家权威合作则藏区兴,分立则藏区衰。因此,在宗教权威与国家权威之间,树立以国家权威为主导,宗教权威为辅助,这样组合而成的权威体系才是对藏区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是有益的,这对于当今垄断了最高权威的主权国家来说也是能够接受的。这样的权威组合模式对于甘青藏区较易发生的草场(草山)边界纠纷的解决也是非常管用的,比起单一的政府或者活佛等出面调处纠纷而言,它使得边界纠纷的解决实效大大提升了。
 
    在宗教权威人士活佛参与政府有关部门对纠纷双方甲和乙进行纠纷调停时,这两者都是与纠纷双方利益无利害关系的独立第三方,程序公平是显而易见的,法谚曰:“程序是看得见的正义”,也正因为如此,在纠纷双方甲和乙心目中,活佛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公正性是可信的。在纠纷的调处中,活佛与政府部门的最终目的指向是相同的,即当事人双方能够妥善解决纠纷,和平相处。然而,他们在具体的调解过程中运用的策略是不同的,归纳起来说就是活佛的柔性规劝、说服与政府的刚性法律宣讲与引导。虽然活佛与政府都是在调解,但是他们之间的侧重点是不同的,活佛的身份是宗教人物,他侧重于运用藏传佛教当中与人友善的教义、教规做信教群众思想工作以及综合考虑把具体纠纷事件的历史性和现实性等因素协调起来,尽量顾及双方的现实利益,说服纠纷双方互相克制、互谅互让。如在甘青藏区群众中极具威望的贡唐仓大活佛,对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甘肃和青海两省藏区牧民的边界纠纷处理上,他就是通过深入牧区群众,了解纠纷的起因、过程、双方当事人的想法,运用他作为宗教领袖的影响成功地规劝双方群众互谅互让,和平相处⑤。对此,贡唐仓大师常说:“不是我说了算,我主要是通过给群众做工作,把双方的距离慢慢拉近。”与活佛的柔性规劝相对应的是政府有关部门的刚性法律宣讲,在这宣讲当中把涉及纠纷的相关法律中的强制性义务和责任等不利的内容告之于群众,假若严格按照法律来裁决的话,群体性纠纷事件中双方当事人各自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这在群众心中心里形成了一股心理强制力量和压力,在很大程度上这样可以促使纠纷双方的群众朝调解的方向上靠拢。活佛与政府部门运用不同的策略和方法形成合力最终促成纠纷双方的合意,在这一刚一柔的两种策略共同作用下,活佛辅助政府完成了纠纷的调处工作。上世纪90年代初甘青藏区的贡唐仓大活佛在甘肃和青海两省政府的邀请下参与了政府主导的三起难度较大的有关草场(草山)群体性纠纷的调解,凡经他参与调解的草场(草山)纠纷自此再也没有复发过,当事双方均比较满意、服气。实践证明,在政府主导活佛参与模式下的群体性纠纷的调解实效是比较高的(参见图2)。
 
   
 
    四、余论
 
    甘青藏区的政府和宗教人士活佛等形成合力共同调处纠纷,但这并不意味着事实上这两个权威就只有合作的情形,实际上,这两个权威在合作的同时,这种合作中也隐含着某种程度上的权威竞争(参见图3)。尽管这种竞争是政府与活佛等宗教人士都不愿意发生的,但是这样的竞争是两种权威的必然衍生物,是无法回避的,它是在两种权威的合作机制之外的牧民心中生成的。
 
   
 
 
 
    甘青藏区的群体性纠纷的调处尽管是政府牵头、活佛参与,然而,在这样的调解过程中,活佛的权威因为纠纷的成功调处而在牧民心里得到了强化和巩固。
 
    甘青藏区的贡唐仓大活佛20世纪90年代初成功调处了甘肃和青海两省的一些影响较大的草场纠纷之后,他的权威已经深深地扎根于藏区群众心中,在民间人们都在这样传说:每当草原上剑拔驽张、一触即发的时刻,只要贡唐仓大师一出现,互相仇视对垒的人们便会立即匍匐在地,静听大师发话。不仅如此,在政府看来,活佛的权威亦是不容忽视的,夏尔子沟草山纠纷协议正式签字生效的1992年元月22日,甘肃省、青海省政府联名向大师送来一面致谢锦旗,上面绣着这样的话:“治界安民绘新图造福子孙功千秋”。类似于贡唐仓这样的大活佛在藏区牧民心中的权威原本就很高,另外随着群体性纠纷的成功调解其权威不断累积,再加之政府在公开场合对大活佛的感谢和褒奖,这些因素都在客观上不断地使活佛等宗教人士的权威产生了累积、叠加效应。在客观上,这有使政府的权威悬浮的可能,这对主权国家的权威树立是不利的,如何能够使得活佛等宗教权威人士在纠纷的调处过程中,既能发挥自身权威,同时又能够使得主权国家不致权威旁落,这是我们当前应当继续深入思考的一个问题。
 
____________________
注释:
 
①差序格局是社会学家费孝通在研究中国乡村结构时提出的一个概念,在此是借用费老的这一概念说明国家权威和宗教权威之于信教群众的远近亲疏。
②正式控制是指以明文规定的形式向社会成员昭示“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的控制类型,如政权、法律、纪律、规章及各种具体社会制度等。
③非正式控制是指以风俗、习惯的形式控制社会成员的控制类型,虽然“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并不明文规定,但社会成员经过社会化过程后对此都已了然在胸,在甘青藏区,由于信仰藏传佛教的群众数目不少,因此,在习惯上,牧民们有纠纷了就会自然而然地请宗教权威人士来平息纠纷,宗教对藏区社会的控制已经体现在通过习惯的运行来实现了。
④这两次最高规格的调解具体是:一次是在西北军政委员会副主席习仲勋的调解下,当时的甘肃省委书记张仲良与青海省委书记袁任远达成了5条协议,其中第一条提出两省边界以1954年的地图线为界。但发生了一个意想不到的问题,即1954年的地图线把甘肃的三四个乡划入青海范围。牲畜、基层政权在向青海境内搬迁过程中,被周恩来总理发现制止。另一次是1959年6月,中央内务部长钱瑛在兰州主持召开两省座谈会,确定原则上以1954年地图线为准,两省再具体协商调整。
⑤民间都在这样传说:每当草原上剑拔驽张、一触即发的时刻,只要贡唐仓大师一出现,互相仇视对垒的人们便会立即匍匐在地,静听大师发话。贡唐仓大师却说:“不是我说了算,我主要是通过给群众做工作,把双方的距离慢慢拉近。”
 
参考文献:

[1]马丽华.苦难旅程[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2](美)R.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M].沈宗灵,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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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才仁东智,多杰.试论藏区部落社会制度的内容及其特点[J].青海民族研究:社会科学版,
       2000  (1):83-89.
[5]阿忠荣.佛教政治理念及藏传佛教政治功能[J].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
       (2):20-25.
 
               (本文转载自:《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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