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15年3月24日晚7时30分许,经过近4小时的庭审和一个多小时的闭门商议,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法院刑事法庭宣布黄益梓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检方认为黄益梓牧师因参与如下两个事件涉嫌刑事犯罪。第一,黄益梓在微信群中发送文字和语音短信,号召教友抵制平阳县水头镇政府强拆水头镇“救恩堂”十字架。该强拆行动由水头镇政府“三改一拆”工作组领导,执法主体为水头镇住房与城市建设管理局水头分局。强拆行动自2014年7月20日晚11点策划、准备,至7月21日凌晨3点多实施,但因遭遇强烈抵抗而放弃。在强拆行动开始前几小时,“救恩堂”的负责人已经和镇政府的领导达成协议,只要“救恩堂”自行拆除十字架,镇政府将不再追究“救恩堂”的违章部分。但几小时后,镇政府的强拆大军就将“救恩堂”团团围住。为执行强拆计划,水头镇政府通过温州市龙泰保安公司、平阳县贵裕建筑拆除公司聘请300名保安人员驱散教堂内留守人员。强拆行动开始后,300名保安冲入教堂,对留守群众进行殴打,致20多人严重受伤,至今无人承担行政违法、刑事犯罪的责任。
第二,2014年7月24日9点多,水头镇“救恩堂”100多名教友因自己或家人在强拆行动中被保安人员殴打,聚集在水头镇政府办公地点反映情况。黄益梓牧师经人通知于当日10时40分至50分抵达现场,与政府工作人员进行交涉。因见人群嘲杂分散,黄益梓通过带领唱诗将100多人集中到会议室,组织众人祷告以平息情绪。唱诗、祷告共历时20分钟左右。最终,黄益梓牧师于11点半左右带领群众和平离开镇政府。2014年8月1日,黄益梓被平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传唤,8月2日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被执行刑事拘留。侦察阶段结束后,黄益梓牧师的罪名变更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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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2015年3月24日下午两点半许,在宣布法庭纪律,确认公诉人、辩护人到场之后,主审法官游乐群宣布带被告黄益梓入庭。黄益梓牧师及其家人聘请的张凯、张培鸿两位辩护律师已将案卷、证据清单、法律法规、笔记等大大小小百余张材料在辩护人桌上摊开又整理,为这场审判做最后的准备工作。
三分钟后,4名法警将身着便装(蓝色薄外套夹克)的黄益梓牧师带入平阳县法院8号审判庭。转身进入木制四围一平方大小的被告人席位前,黄益梓牧师认出了旁听席上的5位亲友,并微笑着点头,向他们摆出“V”字手势。待黄益梓进入被告人席位,法警就将木门关上,两人一左一右坐在黄益梓身边两步远警戒,另外两人出外候场。主审法官核实黄益梓的身份信息后让其坐定,听取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机关指控黄益梓牧师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犯罪行为有二:一是2014年7月20日、21日在多个微信群中发送文字和语音短信,号召教友抵制平阳县水头镇政府凌晨强拆水头镇“救恩堂”的行动;二是2014年7月24日,他出现在100多位教友去水头镇政府抗议、请愿活动现场,带领教友唱诗、祷告达20分钟。
主审法官游乐群问黄益梓如何看待起诉书中的指控,黄益梓回答:“这些事情我都承认是事实,但我不认为构成刑事犯罪。我的法律知识有限,还请法官大人仔细考察”。
法官问辩护人对本合议庭构成及其他程序性事项有何意见,有没有回避申请。辩护律师张凯回答:“有两个意见。第一,本案合议庭由一位主审法官、两位人民陪审员组成。根据平阳县法院政治处公布的信息,人民陪审员陈立同为榆洋镇党支部书记,裴同君为前宕村支部书记,但两位都不具备大学专科以上的文化程度。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四条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因此本人就陪审员的文化水平低于法定一般标准向法庭表示忧虑,希望法庭有所解释。
第二,平阳县法院8号法庭仅可容纳40人旁听,黄益梓方面的亲属只批准了6席。本案是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现在法院外就有几百人想要了解情况。我在开庭前已经向法庭申请更换到更大的法庭进行审判。事实上,法院有可容纳几百人的审判庭,我们更换法庭的请求也是按照最高法院司法公开的政策精神办,为何没有得到准许?”。
主审法官游乐群答复道:“第一,关于人民陪审员的文化程度问题,你举出的《决定》规定的是‘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是‘一般’而非强制性规定,因此合议庭组成合法,合议庭成员不必更换。第二,关于审判庭安排、调度的问题。我们平阳县法院的审判庭是法院统一安排的,不能临时变化。”“统一安排也要按照最高法院司法公开的政策办吧”,张凯律师问:“本地有几百人,外地有几千上万人想要了解情况,薄熙来案件庭审都有微博直播,电视台也播放录像,为何本案不能这么办?”法官游乐群回答:“辩护人张凯,这个问题已经回答过了,你还有别的问题吗?没有别的问题我们往下进行”。
“我还有一个问题”,张凯说:“庭审前我提出证人出庭申请、调取证据申请共10多份,为何一项都未批准?一个证人都没来,一份证据都没调取,严重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益”,“这个问题等辩护人出示证据的环节再回答你”。主审法官宣布法庭进入公诉人、辩护人分别讯问被告人的环节。
“黄益梓你是否承认在多个微信群里发布过违法信息攻击党和政府领导?”
“黄益梓你是否承认在2014年7月20、21日微信群里发信息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抵制镇政府依法执行公务拆除违章教堂建筑?”
“黄益梓你是否承认在2014年7月24日带领教徒在镇政府办公地点唱基督教圣诗严重损害了政府机关的形象和执政公信力?”
“既然你打算把群众带离镇政府办公地点,为什么不用其他合理的手段?”
……
面对突如其来一连串提问黄益梓牧师一时有些不知所措。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我反对公诉人带有诱导性又充满主观臆断的问话”,张凯律师对公诉人的提问表示抗议,“第一,公诉人的提问应当针对法律事实,‘攻击’、‘形象’、‘执政公信力’这些词根本不是法言法语,法律上无从界定,损害形象、执政公信力的程度也无法计算,如何能用做刑事指控。第二,公诉人在提问中表明其在主观上对我的当事人存在偏见,这对查明案件事实十分不利。”张凯律师接着说道:“公诉人已经先入为主的认定政府在7月21日凌晨的强拆是合法的,但是政府强拆是否合法,政府强拆的目标是违章建筑还是合法的基督教的标志十字架正是本案审理的关键。若是强拆合法,那么黄益梓号召抵制强拆就是违法,群众去镇政府请愿也是没道理。若是强拆非法,那么黄益梓号召抵制强拆就没有违法性,群众去镇政府聚集请愿也是情有可原,黄益梓应是无罪。若是一切都任由公诉人主观臆断,还审什么,照着起诉书判不结了。”张培鸿律师也对此表示反对:“刚才在公诉人的问话当中已经假定在政府办公地点唱基督教诗歌‘不合理、不合法’,但又没说哪条法律规定在政府唱歌,不论内容如何,是涉嫌刑事犯罪的……我要求法庭纠正公诉人的问话方式。在询问环节,双方的问题都应当针对事实问题。但公诉人把黄益梓肯定的事实按自己的成见编入到这个有罪的框架当中,这种做法是非常不合适的。”在辩护人多次抗议之下,主审法官提醒公诉人重新发问。
张培鸿律师也就本案的关键事实向黄益梓牧师提问:
“黄益梓,在听清辩护人的问题后,请你如实向法庭作出陈述。”
“好的。”
“你有抵制过政府依法拆除教堂的违章建筑的言论、行动、主观意愿吗?”
“从来没有。”
“那么你抵制的是什么?”
“是强拆合法的十字架。之前多次听说在省内拆十字架的事情。”
“7·21强拆的目标‘救恩堂’可有违章部分?”
“有的,加盖了一层。与教堂主体和十字架是分离的。拆除违章部分不影响教堂主体和十字架。”
“目前据你所知,政府成功拆除了什么部分?”
“拆除的是合法的十字架,违章部分至今还在。”
……
“据你所知,拆教堂、十字架的事情在全省有多少?你对此怎么看?在微信群中发布的批评政府官员和强拆行动的微信是自己编写还是转发?发布的时候是什么心理状态?”
“拆十字架的事有几百个。我反对的是拆十字架,不反对拆违章建筑。微信是转发的,我转发批评的微信是出于我的宗教感情,作为一个基督徒,拆十字架伤害我的感情。”
……
“你针对7月21日强拆‘救恩堂’的事件发的微信内容是什么?你是否号召采取暴力手段对抗。”
“我反对拆除‘救恩堂’的十字架,不反对拆除违章部分。从来没有号召使用暴力,我发微信提醒大家被打了就躺在地上。目的是防止挨打更重。”双方询问被告人环节的成果是黄益梓牧师对检方提出的发微信和出现在请愿现场的事实予以承认,但自己和辩护人都不认为涉嫌刑事犯罪。
到了公诉人出示证据环节,平阳县检察院委任的第一公诉人照着起诉书既定的路数囫囵吞枣地把书证、证言“总结”了一遍,遭到张培鸿律师的强烈质疑:“第一,书证、证言及其他类型的证据应当分别质证,还要依据涉案的不同事实分别质证,应当条理清晰,而非按自己的主观想法断章取义,照着起诉书的需要把证据材料都加工一遍。这是业务常识。”张培鸿律师继续铿锵有力地抗议:“第二,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审判的证据材料应当完整出示,除非得到被告人的同意才可以简要出示,刑事案件是关乎人身自由的大事,应当严肃对待,必须尊重被告人的意见。你问都不问就如此简要、混杂的出示证据,目的为何?”。主审法官只得要求公诉人改变方式,按照案件事实和证据类型,将证据材料分别出示。
张凯律师还对多个镇政府机关盖章出具的《情况说明》的证明效力表示强烈的质疑:“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人提供证言的,证人本身应当精神稳定、有一定的认知能力。一个法人机关,毫无精神能力、认知能力,为何能出具《情况说明》指控一个人犯罪呢?法人机关做多可以出个证明,表明财产损失多少。但是描述在场人数,情绪情感、行为语言这只能由自然人提供证言描述,如果有证人证言指控黄益梓犯罪,何需出具《情况说明》。法庭应当排除这些《情况说明》。”
“公诉人说已有的证据材料可以和这些《情况说明》相互印证,足以证明黄益梓犯罪事实确凿,这是典型的循环论证”,张培鸿律师表示,“7.24日群众聚集到水头镇政府请愿活动没有造成任何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影响小到一个地步当天整个镇政府没有一个人认为有必要报警。到了7月25、26号,不知经过怎样的商议,镇政府才派人去派出所报案。这是明摆着秋后算账、打击报复。为了证明黄益梓的行为多么罪大恶极,找了两个人说当天因为群众请愿没有咨询成养老金的问题。镇政府计生办的人说因为群众请愿,门口几个群众想进来办事却走了。然后出具这些莫明其妙的《情况说明》来‘相互印证’黄益梓造成多么大的‘政治利益损失’、多大严重的‘执政公信力下降’,目的为何已经很明显了。”
到了辩护律师出示证据环节,张培鸿律师、张凯律师向法庭质疑他们二人提交的证人出庭、调取证据申请、鉴定人出庭质证的申请为何都未得到允许。主审法官游乐群回复说:“首先,鉴定意见完整,证据充分,法庭认为无需通知鉴定人出庭了。”
“鉴定意见写明‘鉴定结论在光盘里’,这光盘我和张培鸿律师从来都没拿到,怎么算鉴定意见完整、证据充分?”
“辩护人张凯,这个问题已经解释过了,下面说别的问题。你们申请浙江省委书记夏宝龙出庭,我国法律规定知晓案情的才通知出庭作证,夏宝龙对黄益梓的行为毫无了解,所以不用通知他出庭作证。”
“浙江拆十字架运动始作俑者是夏宝龙,他当然需要出来澄清拆十字架的合法性。”
“辩护人张凯,这个问题我已经解释过了,不再解释。你们申请法庭调取镇政府与保安公司、建筑拆除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调查保安人员的信息,合议庭经过合议认为与案情无关,所以不予调取。你们提交的《亚洲周刊》名为《浙江拆十字架风暴:夏宝龙VS百万基督徒》的报道文章,真实性无法核实,本庭不予采信。”
张凯律师还提出侦查机关从黄益梓智能手机中提取微信数据用作刑事指控的证据的程序违法,无制作过程、提取证据方式、所用设备等必要信息,违反《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2005.2.25公信安[2005]161号)相关规定,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法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将侦查机关制作的微信记录排除。但公诉人和主审法官未对此有所回应。
为查明水头镇政府“7·21强拆”行政违法,张凯律师要求法庭播放记载保安人员殴打群众的数段录像,主审法官回复:“你提供的录像合议庭已经审议过,合议庭认为与本案无关,故不予播放。”
庭审中还出现一个不小的风波。在审理进程过半的时候,旁听席上有一人托法警将一张纸条递送给本案主审法官游乐群。见此情形,辩护律师张凯当庭质疑这种干涉司法审判的行为,并要求法官公开纸条的内容,保证此次审判的公正性,但主审法官游乐群表示拒绝。正当双方情绪激动之时,辩护律师张培鸿认出传递纸条的人是平阳县法院副院长,并劝张凯:“咱弟兄应当柔和谦卑,可以点到为止。”而后主审法官宣布休庭10分钟,辨审双方的矛盾暂时得到缓和。
恢复庭审后,庭审进入自由辩论阶段。控辩双方的矛盾集中于两点:镇政府强拆合法性问题以及在政府机关请愿和唱诗祷告是否违法。
检方认为水头镇政府“7·21强拆”程序合法且目标是教堂的违章部分。为此证明公诉机关的论点,检方举出“救恩堂”存在违章建筑的相关证据。强拆即为合法,那么黄益梓牧师发微信号召大家抵制强拆就是违法。但辩方认为水头镇的强拆行动在7月20日午夜策划,7月21日凌晨3点左右实施,属我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所禁止的“夜间强拆”;镇政府通过保安公司、建筑拆除公司聘请临时集结的300名保安对教堂留守人员进行驱散,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之规定。因此,水头镇政府发动的“7·21强拆”属严重行政违法,保安人员野蛮殴打群众致20多人严重受伤涉嫌刑事犯罪;有多人的证词表明,强拆的目标也不是违章建筑,而是合法的十字架。因此黄益梓牧师号召抵制强拆十字架,无论是出于合法的私力救济权利或是出于他的宗教感情,于情于法都无可指摘。张凯律师持案卷中记载的证言向公诉人检举水头镇政府行政违法且涉嫌刑事犯罪,要求立案调查。但公诉人对水头镇政府强拆的违法性未做任何回应,在接下来的辩论中仍坚称水头镇政府强拆是合法的。
被告黄益梓牧师承认确实在政府办公楼会议室中带领教友唱歌、祷告,但此请愿活动非他组织、策划,仅是在快结束时被人通知到场。主观上,由于现场情况混乱,群众刚刚经历保安人员的殴打情绪激愤,又分散在20余个办公室无法统一调度,在情急之下,采取基督徒都熟悉的唱诗的方式将大家集中到一个办公室,又带领大家祷告,以缓和情绪防止情势失控。最终在客观上也达到了防止事态恶化、带领群众统一离开镇政府办公地点的效果,故并不构成刑事犯罪。
辩护律师张凯、张培鸿认为,黄益梓非此次请愿活动的组织、策划者,仅结束时被通知到场。亦非积极参加者,而是积极采取措施实现和平结束,不是政府办公秩序的扰乱者而是维护者。群众聚集请愿确实对政府办公秩序有所扰乱,但事出有因,是为7月21日强拆受害请愿发声,希望得到法庭谅解。此次聚集请愿并没有造成任何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在遭受殴打之后,还能保持如此克制的态度,充分显示出基督徒的高风亮节。群众聚会请愿对政府办公秩序的扰乱的责任不应该全盘算在黄益梓牧师的头上。但公诉人坚持强调在政府机关唱基督教圣诗、祷告“严重损害政府形象,降低执政公信力”,应当追究黄益梓的刑事责任。
“即使在两国交战期间,教堂都是平民和伤员的避难所,不可随意践踏。尊重教堂、十字架是文明社会的标志”,张凯律师在最后的陈词中斥责水头镇政府野蛮违法,“任何政治运动、风潮都会过去的,身不由己不是借口,按照良心拒绝作恶是做人的底线。这场审判从程序到实质是合法还是违法在场的心里都有杆秤。我们每个人最终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张培鸿律师在最后陈词中,将审判中显明出来福音的荣耀归给上帝,并当庭劝告公诉人为在审判中作假见证害人的罪悔改。“这官司铁定赢不了,我跟黄益梓牧师家属讲得很清楚,法律都是他们定的,如何解释他们做主,怎么可能赢。但我们一定要竭尽全力做好辩护工作,为的是让他们知道,不是只有在地上的这样一场审判,末了在天上还有一场公义的审判。我们今天努力的结果,将在那场审判当中显明出来……我们的劳苦、义人受逼迫不是为别的,乃是因为我们知道我们所信的上帝活着,祂活着,哈利路亚,感谢赞美神!”
在经历了四小时的法庭调查、辩论和陈述之后,合议庭宣布休庭15分钟进行闭门商议。由于庭审时间漫长、时候将晚,休庭之后许多旁听人员开始陆续离开。容纳40人旁听的8号审判庭仅剩10人左右。休庭一小时之后,合议庭成员回到法庭,宣布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判处被告人黄益梓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有权在10日内提起上诉。在判决作出的第二天,辩护人张培鸿、张凯律师已先后前往平阳县看守所会见黄益梓牧师,商议接下来的维权工作。
作者:北京市新桥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刘鹏
转自天主教长青家园网,2015-4-6,原标题“黄益梓牧师案件庭审纪实——复活已胜过傲慢与偏见”。
http://www.tianzhujiao.org/view-90314-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