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
原告:重庆市北碚区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
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渔塘湾118号
法定代表人:卢廷惠
被告:喻友智 性别:女 年龄:64岁
地址: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金莉明 性别:女 年龄:42岁
地址:重庆市北碚区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289,903.62元;
2.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前保全费;
3.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被告担任申请人出纳、会计(义工)期间,将原告所有的资金人民币489,906.62元存入其私人帐户。2004年6月原告免去二被告的出纳、会计工作。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返还该资金和反映该资金的帐册,被告均予以拒绝。经原告多方查实,现被告已将其中的20万元无偿处分给他人,余下的289,903.62元仍在被告的占有和控制之下。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北碚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碚区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
2004年11月29日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碚民初字第168号
原告:重庆市北碚区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办公场所:重庆市北碚区。
法定代表人:卢廷惠,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洪波,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吕俊,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喻友智,女,1940年8月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代理人:罗成,重庆圣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剑钊,重庆圣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莉明,女,1962年9月1 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代理人:罗成,重庆圣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剑钊,重庆圣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不当得利
原告重庆市北碚区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诉被告喻友智、金莉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北碚基督教教会历年来因社会捐助和收取骨灰盒存放保管费等拥有一定的财产。由于各种原因,北碚基督教教会的财产由会计金莉明及出纳喻友智存放个人名下。根据国家对宗教事务的管理要求,北碚区于2004年5月成立了重庆市北碚区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由卢廷惠任主任。原、被告因教会财产的管理等发生争议,原告遂起诉来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喻友智、金莉明于本调解协议生效后三日内将保管在她们名下属于北碚区基督教的财产289903.62元交给重庆市北碚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托管。
二、由重庆市北碚区民族宗教事务局依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该资金的使用与记帐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交重庆市北碚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备案一份,重庆市北碚区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北碚基督教礼拜堂管理委员会、金莉明、俞友智各持一份。审计费用在该289903.62元教会财产中支出。
三、在审计完毕和北碚基督教礼拜堂管理委员会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后,重庆市北碚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在7日内将案争289903.62元财产交给北碚基督教礼拜堂管理委员会。案件受理费6858元,其他诉讼费2743元,共计9601元, 由重庆市北碚区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周本全
代理审判员:甘文杰
代理审判员:李 菊
二00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尹春杰
转自中国公司治理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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