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根据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网站上公示的“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浙江省温州市藤桥片区众基督教会对该《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和讨论,我们认为制定一部特别的宗教建筑规范对于提高浙江省宗教建筑多样化的水平,以满足宗教建筑各种功能的要求,适应美化和丰富浙江省各城市景观并反映时代精神和宗教及民族特色的需要有着实际意义,对浙江省宗教建筑的质量和功能也会起到正确的指导作用,我们信徒当中也有不少建筑工程师和建筑设计师,通过仔细研究和学习,并且经过反复讨论,我们认为该《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征求意见稿)存在很多问题,现将我们教堂的意见反馈如下:
《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的存在以下九个方面问题:
一、《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的编制主体不适格。
建筑规范属于建筑标准,需要建筑方面人才进行编制,编制这样的标准规范应当由建筑行业的标准化行政管理部分来制定。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属于宗教事务管理部门,不属于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也缺乏建筑方面的人才,因此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不适合作为建筑规范的制定部门和颁布部门。如果宗教建筑规范由宗教管理部门编制,医院(建筑规范)就由卫生管理部门编制,学校(建筑规范)由教育管理部门编制,最终的结果,就是规范的标准性和规范性的失缺。
二、《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的实际编制目的与一部建筑规范应当具有的目的不吻合。
建筑规范就是建筑标准化。建筑标准化的基础工作是制定标准,包括技术标准、经济标准和管理标准。其中技术标准包括基础标准、方法标准、产品标准和安全卫生标准等,应用最广。建筑标准化要求建立完善的标准化体系,其中包括建筑构配件、零部件、制品、材料、工程和卫生技术设备以及建筑物和它的各部位的统一参数,从而实现产品的通用化、系列化。宗教建筑标准化工作要求提高宗教建筑多样化的水平,以满足各种功能的要求,适应美化和丰富浙江省内城市景观并反映时代精神和宗教及民族特色的需要。
建筑规范是由政府授权机构所提出的建筑物安全、质量、功能等方面的最底要求,这些要求以文件的方式存在就形成了建筑规范,如防火规范、建筑空间规范、建筑模数标准等。
但是从《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的很多内容来看,规范并没有能够通过制订建筑规范来体现和提高宗教建筑多样化的水平,以满足各种功能的要求,适应美化和丰富浙江省内城市景观并反映时代精神和宗教及民族特色的需要。
三、《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的内容与一部专业性的建筑规范相差甚远。
建筑规范应当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外部环境、建筑、结构、室内环境、设备、防火与疏散、节能、使用与维护。从《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的内容看,是以规范之名行宗教管理之实。
《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第4.2到4.6部分的规定,显示出该部分内容不是建筑专业人士的编制的针对建筑本身的标准规范,而是宗教事务管理部门为了把不同宗教的不同风格的建筑设计和建造纳入宗教管理范围而以建筑规范为名编制。
四、《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的编制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制定程序。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建设部发布并实施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制订国家标准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资源,充分考虑使用和维修的要求,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第十七条规定 制订国家标准,对需要进行科学试验或测试验证的项目,应当纳入各级主管部门的科研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写出成果报告。凡经过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单位鉴定,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的项目应当纳入标准。《浙江宗教建筑规范》在制定过程中也应当适用上述法规。
制定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应当依据现行相关标准,总结近年来浙江省宗教建筑的建设、使用和维护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参照国家和发达地区通行做法制定一部以功能和性能要求为基础的全文强制的标准。
从《浙江宗教建筑规范》的内容存在诸多错误看,民宗委和浙江省建设厅都没有对近年来浙江省宗教建筑的实际问题进行抽样调查,也没有广泛地征求有关方面专家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专题论证,对规范具体内容进行了反复讨论、协调和修改,并经审查定稿。
五、《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在表述方面存在很多错误。
《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的很多条文规定不严谨明确,文句不简练,模棱两可;其内容深度、术语、符号、计量单位等前后不一致,充满矛盾。
比如说: 《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1.0.1规定:为了规范宗教建筑的建设,保障宗教建筑质量和安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实际的定义是什么?《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没有一个详细的说明和界定。说明编制规范非常仓促。
《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1.0.4规定:宗教建筑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相关标准和政策规定。建筑规范是建筑标准,属于标准法方面的范畴,因此建筑规范不得与国家法律和法规相抵触,而不是仅仅“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相关标准和政策规定”。
《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很多术语不准确。比如说:《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2.0.1规定:宗教用地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庙宇、寺院、道观、教堂等宗教自用地。这个概念是错误的,宗教用地应该是宗教团体用地或者是宗教建筑。而不是宗教用地。宗教不是一个具体概念,而是一个抽象概念。此外,宗教用地不但包括自用地,应该包括国家各级规划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划拨给宗教团体的土地。
《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2.0.3 宗教建筑规定:用于开展宗教活动及配套功能的建筑,主要由宗教主体建筑、宗教配套建筑和宗教标志物等组成。
在这里,作为建筑规范的专业性的错误很明显。宗教标志物怎么能够算宗教建筑呢?《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到底是规范宗教建筑本身的质量、性能还是宗教标志呢?如果是规范宗教标志物,完全可以另行制定一个宗教标志的地方性法规或者建设规范。每个企业都有企业的标志物,商场、医院、学校、博物馆、大剧院都有标志物。但是,无论是建设部制定的住宅建筑规范还是其他规范都没有把建筑物的标志物作为建筑物加以规范。
六、《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将其他法律法规所管辖和适用的事宜纳入建筑规范。
建筑规范是一种标准,标准的制定不能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抵触。更不能将其他法律法规所管辖和适用的事宜纳入建筑规范。
比如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和实施就是为了改善国民的生产、生活、工作环境质量,统筹安排城乡建设和管理,合理配置城乡道路、绿地、停车等土地资源和空间资源,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但是《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把很多城乡规划法管辖和适用的事宜纳入一部省级建筑规范,是与城乡规划法相抵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建设项目的用地和规划指标的管辖权限和审批程序。但是《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把城乡规划法管辖的建设用地的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纳入一部不成熟的省级建筑规范,也是与城乡规划法相抵触的。
《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第四部分关于建筑规模完全不属于建筑规范。建筑物的建筑规模只有规划管理部门有权对用地申请者批准或者不批准。
《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的第三部分设计宗教建筑选址问题。宗教建筑选址属于城乡住宅规划范围。不属于建筑规范范围。
《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3.1.1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应当符合当地城乡规划。城乡规划应根据信教群众分布和国家宗教政策合理布局宗教活动场所。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宗教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等技术指标。
3.1.2 宗教活动场所宜选址在环境适宜、交通较便利、设施配套较完善的区域。
3.1.3 宗教活动场所宜选择在工程地质及水文条件较好、避风性较好、不易受洪涝灾害威胁的区域。
上述3.1.1到3.1.3的规定明显不属于建筑规范范畴。
又比如说:“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宗教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等技术指标。”这种内容是规划法的范畴。
七、《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的很多内容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3.2部分涉及建设规模。《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规定:3.2.1 宗教活动场所的建筑分类,按照建筑面积划分为以下四类。
宗教建筑面积,建筑规模由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汇合宗教事务管理部门针对宗教团体的申请予以批准,而不是由宗教建筑规范来加以确定,和宗教建筑规范完全是风马牛不相干的事情。
《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4.1.3 甚至规定:“宗教建筑应因地制宜,宜采用当地建筑材料。”
不禁使人产生疑问,宗教建筑规范到底是规范建筑质量性能和功能呢还是实行产品市场保护主义。这样的建筑规范的专业性实在令人怀疑。
《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4.1..6规定:当人流集中的宗教活动空间布置在二层及以上时,宜设置电梯。这种规定,没有任何科学依据。这是在编制建筑规范,还是在为电梯制造商做推销广告,令人费解。
八、《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缺乏编制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章标准的制定中的第六条规定: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宗教建筑属于民用建筑,国家和建筑行业都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制定《宗教建筑规范》,因为国家建设部已经制定了下述建筑规范: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住宅设计规范(2003年版)GD50096-1999
从上述建设部颁布的各种建筑规范可以看出,国家建设部没有专门制定《宗教建筑规范》是因为现有的建筑规范已经涵盖了宗教建筑规范。连拥有几百坐国际知名的独具各种风格的教堂的国际性大都市上海都没有制定《宗教建筑规范》,说明浙江省完全没有必要专门制定《宗教建筑规范》。
九、《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侵犯了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具体表现在:
1)侵犯了宗教团体的土地使用权。
《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征求意见稿)第4.1.4规定宗教建筑一般不超过24米。这条规定明显属于超越建筑规范范畴,把规划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的管辖规划指标变成建筑规范指标,而且侵犯了宗教团体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宗教团体完全有权依照规划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所批准的指标建设宗教建筑。
2)侵犯了宗教建筑的空间权。
《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征求意见稿)第4.6.4甚至规定:基督教教堂建筑物上的十字架必须放在教堂的墙上,不得放置在教堂顶上。该条款超出了建筑规范的范畴,教堂屋顶上空的空间权属于教堂,教堂完全有权处置,只要不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则可。
3)侵犯了宗教信仰的表达自由权。
《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征求意见稿)规定基督教教堂的最重要的宗教标志--十字架的尺寸必须有一定比例。这样规定完全是侵犯了基督教的宗教信仰表达自由。
《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征求意见稿)第4部分对各种宗教建筑的具体设计方案作出规定,这样规定完全是侵犯了宗教信仰表达自由权利。
4)侵犯了不同宗教所享有的平等 权。
《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征求意见稿)规定基督教教堂的最重要的宗教标志--十字架的尺寸必须有一定比例。但是没有对其他宗教的宗教标志物做出规定,这是侵犯了不同宗教应当享有的平等权,《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很多地方对不同宗教的建筑采取不同的规范,将造成不同宗教之间的不平等和冲突。
5)《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的很多方面违反了宪法36条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以及政教分离的原则。
《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的很多内容是对宗教活动、宗教信仰方式的限制,建筑规范本来应该体现建筑标准化,但是该规范缺乏建筑规范的要素,完全是一份宗教事务管理文件。违反了宪法36条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以及政教分离的原则。
鉴于:《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在编制主体上存在不适格性,在编制程序上缺乏科学性,编制内容缺乏专业性、规范性,内容矛盾,错误百出,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甚至于把现行法律法规适用的事宜纳入本来应该体现标准化的规范里面,已经变成一份宗教事务管理文件,这份建筑规范如果颁布将在中国建筑史上和宗教管理史上都将留下不可磨灭的缺憾。
浙江省民宗委和建设厅如果真的想编制一份宗教建筑规范,应该听取国家建筑研究部门华东地区建筑研究最发达的上海市建筑研究部门专家的意见,等到国家级的宗教建筑规范和上海市宗教建筑规范颁布后,吸取他们的长处再制定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也不迟。不要留下一份贻笑大方的宗教建筑规范。
总之,《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不像是一部建筑规范,更像是一部宗教事务管理规范。从这个意义上讲,现在颁布和实施《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条件和时机均不成熟。应当取消。现有的国家建筑规范已经涵盖了宗教建筑规范。没有必要再编制一份宗教建筑规范。
上述意见请接受为盼。
愿又真又活的上帝赐福我们浙江及祖国。
浙江温州市藤桥片区众教会
2015年5月15日
转自以马内利来临的新浪博客。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1e5da5a0102vn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