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邪教帽子凭空而降,台湾基督教各主流宗派牧长纷纷主动声援地方召会
(一)2014年5月28日在山东省招远市发生了一起“全能神”邪教分子当众殴打妇人致死的事件
6月3日“中国反邪教协会”发布了“要高度警惕危害公众的各种邪教”的讯息,声称:「“呼喊派”又名“神的教会”,自称“地方召会”、“主的恢复”,是美籍华人李常受于1962年在美国创立。…是向中国大陆渗透的邪教组织。」当时,透过全球网络的传播,约有近三十个以上华语新闻媒体转载,造成「全能神源自“呼喊派”,“呼喊派”就是“地方召会”, “地方召会”就是邪教」的错误逻辑与印象,本会也因而遭受到来自教会内部与外部的空前困扰与压力。6月10日,以台北市召会为代表的地方召会,被迫在台湾各大报纸媒体刊载公开声明。
(二)地方召会公开声明主要有三点的严正声称:
1、「地方召会」绝对不是呼喊派
1949年就已在台湾开始发展的“地方召会”,和1983年才在大陆发生的“呼喊派”并无任何关系。
2、查证于美、台的政府记录,都无任何记录显示李常受在1962年成立过“呼喊派”
例如:台北市召会的法人证书清楚记载本会成立于1955年1月,而台湾及海外的众召会,都是在不同的年代成立,各召会都是自行、分别地向各地方政府直接登记的,是清楚鲜明的“地方召会”。大陆有关单位不应以“呼喊派”作为“模糊概念”,强行加诸于全球各个地方召会之上。
3、“地方召会”支持政府依法取缔邪教的行动,包括取缔呼喊派及其衍生变异之扰乱社会秩序的邪教团体
(三)地方召会在台总会员人数有30万余,历年屡获台北市政府、内政部、行政院等表扬超过50次以上(见附件)
该公开声明也揭露,作为主管部门评比为守法的楷模团体,当然也支持政府依法取缔非法的邪教;但也无法苟同大陆有些单位独立于法律与法治之外,把“地方召会”定义为“呼喊派”、 “邪教组织”、 把“使用「恢复版圣经」、「生命读经」和「晨兴圣言」的人”一律列为邪教份子的轻率说法。
(四)全台湾各主流宗派的牧师长老代表,纷纷表态挺地方召会
6月23日上午,全台湾各主流宗派的牧师长老代表,纷纷主动齐聚在台北市召会的信基大楼,与全台各地召会的主责长老同心站立,并且纷纷表态:「如果大陆说”地方召会”是邪教,那就是说我们其他各宗派也是邪教!」在该次聚会的末了,地方召会的代表也同时敬告各方各界,切勿再无意、有意或故意的使用及散播类同污蔑毁谤地方召会为“呼喊派”、”邪教组织”的任何讯息,地方召会将保留所有的法律追诉权。
(五)衷心期盼习近平主席全面依法治国、法治建设的论述,能早日在全中国各地成功推进
对于大陆方面没有任何公、检、法的部门人员和来台,和地方召会进行查证、调研、检核、咨询、参访的互动,反而再三让一个自称为“民间组织”,成员是非宗教专业、非法律专业人员的“中国反邪教协会”, 无意或有意的使用过时并极左时期的错误资料,以“有罪推定,未审先定”的方式,就可以超越法律、凭空定罪台湾地方召会为“邪教”,这种脱法行为是台湾所有地方召会绝对不能认同的,因为污蔑名誉甚似杀人性命。对于大陆有些单位,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可以不顾两岸人民渴望两岸和平交流的共同利益,甚至自以为比习总书记更有权威的傲慢,不惜重创两岸人民民族情感,践踏习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法治建设的论述,台湾的众地方召会除了发表公开声明外,只能衷心祈祷习总书记的理想能早日在全中国各地成功推进,开展两岸人民全面交流时能享受法律及法治之下的真自由。
(六)法治未及之处,幸得国台办服务,体察民情,怃慰两岸民族情感伤痕
既然大陆有关单位不依照“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处理两岸事务,也不依照大陆刑法公开审理的步骤,就径自定罪台湾的地方召会和福音书房、及所有使用“恢复版圣经”、“生命读经”和“晨兴圣言”的人均视为邪教份子,台湾地方召会只有聘请国际法律顾问团研商提起两岸法律诉讼,以便获得公开审理申辩的机会。幸而大陆国台办领导们一本其迅速服务台湾同胞的精神,加之台办领导们多次来台,对台湾基督教及地方召会现况有充分的了解和掌握,所以就在极短的时间内,协商某些单位撤除其在网络上对“地方召会是邪教组织”的不当的报导,并协调来过台湾调研过的国家宗教局、基督教三自全国两会等单位,终而产生对地方召会有与时俱进的定义。我们对于国台办的英明果断的服务,报以最热烈的掌声之余,仍然不禁心存梦想和祝福,就是如果有朝一日没有国台办这样的单位为两岸人民、为地方召会争取权益时,在两岸人民交流往来日益频繁的将来,是否可能见到以全面法治建设代替情感性的服务、在方方面面都以法律来保障两岸人民权益的法治新世纪呢?
二、两岸法律认定之邪教组织的基本内容
(一)台湾的法律
要研究“地方召会”是否可以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邪教,在中国大陆方面,就必须正确的理解中国《刑法》第三百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中有关邪教组织的基本概念和构成要件;而台湾的法律则无此法条。“宗教法草案”也因各宗教团体多年无法达成一致性的决议而延宕至今,台湾方面对于假藉宗教之名而遂行诈骗、侵占、背信、敛财及骗色的罪行,一概以刑法的一般罪责起诉定罪。(如彰化地区法院于2014年12月宣判“日月明功”教主陈巧明虐死高中生案,乃依共犯伤害、私行拘禁致死罪被判13年,其余被告判处6个月至4年6个月不等)。宗教人士触犯刑事责任,在较先进国家法律均论以一般刑责,不以身分犯对待,亦即不因犯罪嫌疑者具备一定身分就论以特殊罪名。(例如以往台湾军人犯刑事罪,系以军刑法论罪,但近年来已修法,改以一般刑责论罪,配合世界立法潮流,以求立法平等,免受立法歧视之严厉批评,即为明证。)
(二)大陆法律对邪教组织的基本概念
1999年10月30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将《刑法》第三百条所指的邪教组织表述为: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这就是中国现行法律对邪教组织的定性,它包括了六个方面的特征:一是冒用宗教名义、气功或者其他名义;二是教主崇拜;三是精神控制;四是编造邪说;五是敛取钱财;六是危害社会。这六个基本要件将邪教组织与其他非法组织进行了严格的界定,明确了只有符合上述要件才能认定为邪教组织。
(三)大陆法律邪教组织犯罪的构成特征
1、邪教组织犯罪的构成要件
大陆《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罪的构成要件是:(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实施法律、行政法规的正常秩序。邪教组织散布歪理邪说,煽动人们采取极端行为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扰乱正常的法律秩序,影响整个社会的正常运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两高”的《解释》规定了六种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邪教组织犯罪的主体只能由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构成,单位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并具有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目的。
2、认定本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1)无行为即无犯罪,思想不为罪
犯罪必须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大陆刑法的规定,犯罪首先是人的以作为或不作为表现形式的具体行为。其次,犯罪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行为,而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没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无行为即无犯罪,也就明确了“思想不为罪”。若将邪教也视为一种“信仰”,只要是还没有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仅思想邪教的“信仰”,并不构成犯罪。
(2)邪教组织不是犯罪集团
大陆“两高”的《解释》明确指出邪教组织是非法组织,并不是犯罪集团。非法组织是指违反国家各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组成的组织,而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犯罪集团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按照共同犯罪处罚之,而非法组织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轻。有的邪教组织相当庞大,牵扯的人员众多,绝大多数并不涉及犯罪,仅是受了蒙骗。所以当思想问题与犯罪问题交织在一起时,必须严格区分犯罪与非犯罪的界限。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1999年10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在依法处理邪教组织的工作中,要把不明真相参与邪教活动的人同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非法活动、蓄意破坏社会稳定的犯罪分子区别开来,对受蒙骗的群众不予追究;对于构成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分子,应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本罪依法应当公开审理
从犯罪类别看,中国刑法将此一犯罪归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扰乱公共秩序罪”,说明此类犯罪不涉及国家秘密,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83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应当公开进行”的规定,依法应公开审理。
人民的诉讼权是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两岸皆同,但台湾和其他先进国家一样,目前均无集合犯、组织犯的论罪,重点还是必须掌握犯罪人的确证罪刑。大陆法院若无公开审理程序,如何定台湾地方召会为邪教组织?我们的诉讼权为何无端被剥夺?
三、地方召会不是邪教
古今中外,没有哪一个组织自称是邪教,是不是邪教都是别人对它的认定,也就是社会的评判。对邪教的社会评判主要有二种:一是宗教学的评判,就是以该宗教的教义、教规为标准,认定邪教是离经叛道的异端;二是法律的评判,就是以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之根本利益为标准,认定邪教是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但是包括台湾及其他西方的主要国家,都认为“邪教”也是“宗教”的一种,所以就不在政治上介入邪教的届定,也不另立规定邪教组织犯罪的法律条款,只依触犯刑法之一般罪责论处。中国政府则认为,邪教不是宗教,它是冒用宗教等名义的非法组织。“两高”的《解释》对组织形态的邪教的定义,实际上是将宗教学和社会学对邪教的观点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了法律上的评判。该定义关于“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散布迷信邪说”是宗教学的评判,重点是对信仰的内容进行定性;而“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则是由法律及社会学的观点上评判,重点是突出邪教的社会危害性。
(一)地方召会不是宗教学意义上的邪教
从宗教学的方面来看,“地方召会”属于基督教范畴,所以重点应考察“地方召会”是否冒用基督教名义,神化李常受,歪曲《圣经》。这是一个复杂的神学系统工程,但近年来国内外一批基督教神学界的专家学者通过系统的神学研究,已得出了“地方召会不是邪教,乃是一个真实、正统的新约基督教会”的明确结论。
例如:2013年5月23日,《共识网》刊载金陵协和神学院副院长王艾明《自治:中国基督教唯一合理的教制设计》指出:就中国的政教关系而言,我们要澄清围绕着倪柝声、李常受和召会的三种误读,从而要做出相应的切割。可以说,甚至在很大的范围和程度上,这三种误解正在演绎成谎言和诽谤,并最终危及这一特殊的基督徒群体的声誉和基本权利。从系统神学的教义体系来看,逻辑慎密谨严的论证与演绎都可以帮助我们去确认这两位历史人物的基本信仰立场。世界福音派系统最具严谨神学立场的富勒神学院(Fuller Theological Seminary),从2003年到2007年在加尔文主义神学背景的时任院长Richard Mouw亲自主持下,组织院内外一批最优秀的来自不同宗派传统的神学家、学者和教会牧长,多次研究、考察和探究这一堪称中国基督教史上的“土著”教派之基本信仰、教义学归属、教会牧养方式和历史遭遇中的磨难、误会和坎坷,最终得出严肃的学术结论:地方召会不是异端教派,更不是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因此,也不是任何类型的邪教。
2007年1月27日,在香港中国神学研究院(CGST)和香港浸会大学,以“华人教会的正统信仰”为题,北美、香港、台湾和中国大陆一批优秀的学者聚集三天专题讨论和研究后,一致确认倪柝声、李常受等所代表的世界范围的基督教召会不是传言中的异端。根据大会现场派发的富勒神学院声明称,“地方召会及其成员的教导与实践,在每个方面都体现那真正的并合乎历史与基于圣经的基督教信仰。”与会者中绝大部分都是拥有各自有别于地方教会传统的不同宗派背景的牧师和学者。如时任香港中神院长的周永健牧师(改革宗背景),美国洛杉矶CLE(美中教会人士交流协进会)总裁余国良博士(浸信会背景),美国圣公会会友和中国事务专家大卫·艾克曼,芬兰信义宗背景的富勒神学院教授Prof. Veli-Matti Karkkainen等。
王艾明还指出,从严格的学术考证来看,世界各地召会(或聚会处)传统所使用的《圣经(恢复本)》其实是诸多种的汉译圣经正典之一,根本不是什么以讹传讹中的倪柝声和李常受语录。中国基督教官方刊物《天风》原主编梅康钧也指出:李常受所编着的《圣经(恢复本)》乃是忠于希腊文的原文,保持和合本的“信、达、雅”的精神及站在前人翻译者肩膀上的著作,是神借着圣言、圣灵与基督徒的生活关联,并在个人的灵修生活中发挥作用。
对国内80年代在河南等地出现的“常受主派”神化李常受的做法,王艾明指出:无论是从文本分析和诠释来看,还是从影像文献来看,倪柝声和李常受从未确立其个人为基督信仰中的神。据严格的考证和亲历者见证,晚年的李常受非常痛苦地意识到自己在中国大陆被一批违法犯罪集团冒用为教主。他多次公开明确反对一切形式的非法团体打着地方教会和他本人的旗号:“亲爱的弟兄姊妹,我得到确实的消息,说你们弟兄姊妹在你们那里把我当做神拜,称我为主称我为王。这话我实在觉得极不妥当。照着圣经的教训,你们绝不可把任何人当作神来敬拜。因此我借着这一点的话语,请求你们把这件事完全停下来。绝不可以把任何人当作神来拜,或称他为主、为王,这实在是等于拜偶像,更是亵渎神、得罪神的。我请求你们接受这一点的话,把这件事完全停下来,不可以再做了。并且请你们也为此费神转告,也许别处可能也有这种情形,请他们也停下来。这样在神面前有一个改过,才能讨神的喜悦。”
又例如:2009年12月份,基督教研究院(CRI)这个曾经在美国最早将地方召会定性为邪教的机构,在发现自己造成的错误后,针对中国基督徒倪柝声与李常受所发起的地方教会运动进行了一项为时六年的研究,该研究成果以整刊62页的专文发表于基督教研究期刊(The Christian Research Journal),标题为“我们错了”(We Were Wrong)的声明,称基督教研究院(CRI)所发表之研究内容依据地方教会的历史、神的本质(对于三位一体的定义)、人的本质(对于基督论,救赎论和教会论)各方面做探讨,全面性的介绍地方教会以及正统系统神学的教导,并做出了深入的分析。该院院长汉尼葛夫最后作出以下结论:“地方召会不是邪教,乃是一个真实、正统的新约基督教会。”
我们对于大陆某些单位,不仅不进行宗教学上的探索,也不采用以上在基督教信仰及神学上颇负全球盛名的学者所作的评论,反而一再使用地方召会的背道者唐守临和任钟祥二人在大陆极左时期编写之《坚决抵李常受的异端邪说》的材料,这种妄加定论地方召会是异端和邪教的行为,令人实在无法认同。事实上,该材料是根据《神人》和《弯曲心思者》两本书所写,而这两本书已经被美国高等法院判定为诽谤;如此,该材料根本就不具公信力。况且,异端是宗教学及信仰的问题,邪教是社会学及法律的问题,二者都应经过公开公正的验证程序;今日与全球接轨的中国大陆有关单位,岂可仍以五十年代革命党的思维来执政管理二十一世纪的宗教事务?诚如王院长所指出,当年美国有关单位对于地方召会的研究产生误解,是因为“围绕着倪柝声、李常受和召会的三种误读”;本人在此郑重的指出,若要正确的解读地方召会,就必须“围绕着以圣经重译、神学解释、教会生活传承的三种正读”。用现代中文重译圣经、将古教父时代的神学解释本色化、使徒时代及初期教会的事奉传承,是认识地方召会的三大关键。对于大陆鉴定是否为异端或邪教的单位,若在神学及世界历史上的使徒统绪及神学发展史没有宏观且深入的研究,反而狂扣帽子在纯正信仰的民众和国际友人的头上,这就是团结所有的力量,符合党的最大利益吗?这是大陆向全世界宣传国家形象的手法吗?那些故意向上级领导呈报错误的假消息,制造了人民与政府的矛盾者,是否应该依法论处?还是可以续领高薪、仍居高位,以政府支持的公费继续为人民进行分裂族群、打击人民对政府的信任感呢?
(二)地方召会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邪教
从社会学方面看,主要应考察“地方召会”是否具有“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行为。在这一表述中,“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是手段,就是所谓的“精神控制”,既然专家学者已从宗教学的角度得出了“地方召会不是邪教,乃是一个真实、正统的新约基督教会”的结论,那么“地方召会”的传教活动就不能认定为邪教组织所特有的“精神控制”的特征。正如基督教研究院院长汉尼葛夫所指出的:“从神学观点来看,地方召会不是邪教。从社会学观点来看,地方召会也不是邪教。”“邪教是指一种宗教或半宗教派别,其跟随者几乎在生活上的每一面,都受领导者强力的控制。投入此教之人的特征,乃是他们对其教主和团体的偏执效忠,他们共同受到身体上和或心理上的威吓而受蛊动。如此将地方召会无情地与那些穷凶极恶的社会性邪教归为一类,乃是违背良心的。更可悲的是,这种归类的结果导致地方召会的成员,在世界上许多地区遭受压迫和监禁。”
从法律角度上看,重点应考察“地方召会”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也是邪教的本质特征。按照中国法律,现实的社会危害性包括三项内容:一是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二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与社会管理秩序;三是严重侵害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和人身自由。
1、“地方召会”没有政治图谋
从中国大陆一些地方政府官方发布的“反邪教警示教育”宣传材料中可以看出,一些邪教组织具有鲜明的政治目的,以推翻共产党领导、建立“神的国度”为已任,极力煽动信徒与政府相对抗。如“法轮功”发布的代表其政治纲领的《九评共产党》和“全能神”在其所谓的圣经《话在肉身显现》中,均公开号召信徒要推翻共产党的统治。“地方召会”则不同,由2004年境外“地方召会”所出版的《教会对政权及政治的态度》可以看出:“我们相信政府和执政的、掌权的都是神所设立的,圣经明确地教导我们,没有权柄不是从神而来的,在上有权柄的,人人都当服从;凡抗拒掌权的,就是抗拒神的设立,抗拒的必自招处罚;我们相信神设立政权管理人是要维持人类的和平、社会的安定与人民生活的平安。”(《解剖毒瘤》第100页,香港真理书房2004年版)
台湾的众地方召会的广大信众中,不乏地方、中央的民意代表和官员,但是他们在教会的聚会和活动中,和一般信徒无异,认真研读圣经,努力行公益,完全不在教会中推行任何有关其职务的活动。“地方召会”有政治人物,却无政治图谋;个别信徒有参与政治者,但召会本身不涉及任何政治立场。
2、“地方召会”要求信徒遵守国家法律,不得从事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活动
“我们过正常的基督徒生活时,应该尊重国家的法律及所在地的政府,在任何社会制度下作遵纪守法、维护和平的优良公民;我们认为不论教会或个人,即使遭受任何不公正的对待,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该违反法律,不以任何形式对抗政府,不聚会示威,更不能造反,而应简单地顺服、接受,或在国家法律、政府法令所允许的范围内寻求申明和解决的途径。”(《解剖毒瘤》第100页,香港真理书房2004年版)
台湾地方召会在早年经常举办“福音遊行”,为要唤起虚空心灵的群众可以找到得救之路。这些遊行和在体育馆的布道大会,都是经过治安主关单位的核准,而且每次活动后,地方召会的守法守秩序的形象,都受到主关机关的好评。这和时下一些专门扩大政府和民众的矛盾、冲撞官署的过激行为截然不同。
至于台湾方面的众地方召会,以“台北市召会”为代表,历年受陈水扁市长、黄主文内政部长、马英九市长、张博雅部长、郝龙斌市长等等长官一再颁奖肯定为办教绩效卓著的教会,尤其以教会的力量行善于社会,扶助儿童、青少年、妇女、家庭婚姻、老人及弱势族群,并戮力于文化建设及医疗服务,屡获台湾社会大众赞扬。2013年再获内政部颁发“连续 10 年公益慈善及社会教化事业绩优事迹奖”,此一殊荣足证“地方召会”不仅不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邪教,并且说明了“地方召会”对于社会的正面价值,台湾社会也给了“地方召会”极其正面的评判。
2013年1月起,大陆邪教组织“东方闪电”入侵台湾,化名为“全能神教会”,意图蒙骗台湾民众,复制其在大陆迷惑群众敛财发展组织的模式,幸得以“台北市召会”为首的众地方召会挺身而出,不顾“全能神教会”可能报复的生命危险,促成了台湾基督教史150年来未有的纪录---所有主流教派一同签署“台湾基督教联合声明”,成功的抵挡“全能神”邪教在台湾的蔓延。若大陆某些单位仍把“地方召会”未审先判的“定性”为邪教,这岂不是叫“正教”的同工同道全然不解,更叫“邪教”拍手叫好?敢问,世间有“作贼的喊抓贼”的道理吗?难不成大陆当局真的认为“地方召会”就是“「邪教」头目率领「正教」牧师反邪教”吗?
台湾的刑法第一条规定“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之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这就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一个反社会秩序的行为,是否需要以刑罚加以论处,必须要有法律的规定,否则握有刑罚权的国家擅断而恣意的发动对人民处罚,将使得人民的权益无法获得有效的保障。“罪刑法定”的意义,正与拉丁法谚“无法律,无犯罪;无法律,无刑罚”之精神相似,在行为当时法律无明文规定处罚时,该行为既不构成犯罪,并且也不得对行为人科处法律预定效果以外的刑罚,即一切都必须在法定刑度内论处。在罪刑法定主义之下,包含了四项法律原则:(1)刑法不溯及既往原则,(2)习惯法禁止原则,(3)类推适用禁止原则,(4)绝对不定刑期禁止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全球所有先进国家都采用的,就是刑法只针对行为,不得对思想科以罪责。六十六年来,台湾地方召会不仅毫无危害社会的邪教行为和思想,也从未被检警法院定罪,遑论还年年获奖?大陆将“地方召会”定为邪教组织,这对要求信徒遵守国家法律,不得从事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活动的地方召会是何等的伤害?
3、“地方召会”绝对禁止从事危害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和人身自由的犯罪活动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从1983年至今,许多“地方召会”被打击处理的案例,特别是我们所能了解到的2006年以来的13起判例中,尽管均违背中国现行法律“罪行法定”的基本精神,采取“未审先判”和“有罪推定”的错误做法,但也只能以“两高”《解释》第二条第(三项)“抗拒有关部门取缔或者已经被有关部门取缔,又恢复或者另行建立邪教组织,或者继续进行邪教活动”进行判决。没有一起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和人身自由的犯罪活动的个案。
四、地方召会系列“邪教”案件审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2006年以来,河南、安徽、内蒙古、湖南、广西、山西等省一些地方法院先后审理了13起“地方召会”“邪教案件”,以《刑法》第三百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一批“地方召会”信徒有期徒刑。通过对13起判例进行分析,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一)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河南等6省地方人民法院判决的13起“地方召会”“邪教案件”中,没有一个地方的公诉机关按照“两高”的《解释》第一条就“地方召会”是“邪教”提出指控,也没有一个地方人民法院就“地方召会”是“邪教”进行审理。所有判决书均直接判定:邪教“呼喊派”又名“地方召会”。被告人XXX是“地方召会”成员,即邪教“呼喊派”成员或被告人XX加入“呼喊派”邪教组织,积极从事“呼喊派”活动(详见110判裁案例
WWW.110.COM),并直接引用“两高”的《解释》第二条第(3)项之规定进行量刑。这实际上严重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必须认真把握犯罪的本质特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没有定罪,如何处刑?人民法院不对“地方召会”的活动性质依法进行审理,如何能直接认定是邪教活动而不是宗教活动或者亲朋好友聚会?这种严重违反罪刑法定基本原则的刑事诉讼活动必然导致冤假错案,给当事人权益带来巨大的伤害。
罪刑法定原则是中国刑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中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一原则的价值内涵和内在要求在中国刑法中已得到了充分的体现。1997年《刑法》已实现了定罪和处刑的法定化。在办理“地方召会”“邪教案件”的具体司法实践中,“两高”的《解释》实现了邪教组织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要认定“地方召会”是邪教组织,司法机关首先要准确把握邪教组织犯罪的本质特征,也就是要先定罪而后处刑。以上13起案件中,没有任何一件是经过侦查取证,呈现完整证据,具有冒用宗教名义、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等的犯罪事实,就直接被判定为邪教犯罪。若审判机关不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公开审理为公信,则中国如何能以在国际社会中被信任?中国不仅在经济、外交、国防及军事上是世界强国,也必须成为尊重法律、让国际社会上向中国翘起大拇指的法治国家。
(二)有罪推定,未审先定
错误之一:有罪推定
在山西谢福西、河南张海宽、刘合民、于红、湖南蒋卫平、内蒙古韩殿文等“地方召会”“邪教案件”中,这些地方人民法院均未经法庭审理,直接作出有罪推定: “地方召会”就是“呼喊派”邪教。被告人XXX是“地方召会”成员,即邪教“呼喊派”成员,“XXX组织的聚会活动,就是组织和利用‘呼喊派’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已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这和全球先进国家都是在未能证明有罪之前先采取无罪推定的作法,有很大的差异。
错误之二:未审先定
在安徽张后军、河南孙茂坤、湖南栾宇轩、熊金舫、广西莫永太等“地方召会”“邪教案件”中,这些地方人民法院均未经审理,先行定性:“「呼喊派」是国家明令取缔的邪教组织。”而1999年10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并没有公开认定哪些组织是邪教组织,只是指出:“邪教组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采取各种手段扰乱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发展,必须依法取缔,坚决惩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机关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这项工作”。按照全国人大的《决定》和“两高”的《解释》,认定邪教组织犯罪,是司法机关的法定职责,是司法机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刑事诉讼活动,根本不存在所谓“国家明令取缔”的说法。对于这种不需要权责机关认定、宣告,就可以“球员兼裁判”的定罪方法,会发生在今日位居全球强国之列的中国大陆,实在是不可思议的事。
错误之三:依党委文件或团体鉴定意见定性
中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在2010年6月“湖南栾宇轩发展呼喊派信徒案”中,株州市芦淞区人民法院竟然直接引用中办、国办文件作为认定“地方召会”是“邪教”的“依据”。其判决书如此表述:“经审理查明:1995年11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转发〈公安部关于查禁取缔‘呼喊派’等邪教组织的情况及工作意见〉的通知》,明确‘呼喊派’(包括实际神等派系)为邪教组织。”尤有过者的是,在2013年7月内蒙古胡功等非法聚会活动案中,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竟然引用内蒙古自治区反邪教协会的鉴定作为认定“地方召会”是“邪教”的“依据”。其判决书如此表述:“另查明,内蒙古自治区反邪教协会于2013年1月15日出具内反邪办函(2013)1号《关于对邪教人员邪教书籍及宣传品的鉴定结论》。该鉴定结论附件一的鉴定意见为:李常受、倪柝声跑到美国在基督教中创立了「呼喊派」,1983年全国基督教信徒认为其根本不是宗教信仰,乃是危及中国政权的邪教,并呼吁国家取缔此邪教组织。”湖南、内蒙古等地人民法院竟然将法律赋予的审判权交由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来行使,这种知法犯法的行为实在令人匪夷所思。
(三)案件审理中存在的其他问题
一是鉴定程序不合法。按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对非法出版物的鉴定权限是省级新闻出版部门。但在内蒙古胡功等非法聚会活动案中,鉴定机关是内蒙古自治区反邪教协会;在河南张海宽传播呼喊派案中,鉴定机关是驻马店市公安局国保支队。二是严重泄露国家机密。在湖南栾宇轩发展呼喊派信徒案,株州市芦淞区人民法院直接引用1995年11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转发〈公安部关于查禁取缔‘呼喊派’等邪教组织的情况及工作意见〉的通知》,据了解,此文件系秘密级内部文件,这是严重泄露国家秘密的犯罪行为。三是混淆政策界限。按照网上公布的政府有关文件解读,政府从来没有将“地方教会”创始人倪柝声的著作列为邪教书籍,接受倪柝声神学思想的“地方教会”仍是中国基督教“三自”教会的六个教派之一。但在内蒙古胡功、韩殿文等非法聚会活动两起案件中,均认定《倪柝声文集》系邪教宣传品,这显然严重违反了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
从以上河南等6省地方人民法院判决的13起“地方召会”“邪教案件”中,凸显出执法的方式是与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推进法制中国建设”是背道而驰的。
五、地方召会坚持忠于圣经原文的解释,反而遭受同工同道的排挤和污蔑
1970年代早期,美国基督教研究院(CRI)将“地方召会”定性为“邪教”。从1983年开始,“地方召会”问题由海外基督教派之间的教义之争延伸到中国大陆,并由宗教问题演变为严肃的政治问题、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无数“地方召会”信徒因此身陷囹圄,并且这种悲剧每年仍在上演。
(一)从地方教会到地方召会,是信仰和神学解释的问题;在信仰和神学解释上,各教会及教派间应该彼此尊重,不该把在信仰和神学解释相异的另一方诋毁为“邪教”
“地方教会”系由中国本土神学家倪柝声创立的中国基督教自立运动起头的,早期团体名称为“基督徒聚会处”、“小群”,1949年迁台的信徒因为“聚会处”已经被人先向台湾政府登记,所以敬登记为“聚会所”。上世纪二十年代,在义和团事件、五四运动、非基运动的反洋时代背景下,倪柝声提出“脱宗派,走道路”、完全按照圣经、不照传统办教的主张,当时得到国内基督教各宗派的一批精英的积极响应,纷纷率众脱离原宗派,加入“地方教会”。1927年倪柝声发表了其系统神学的代表作《属灵人》,强调人是由灵、魂、体三部分构成的三元论人性观,这对传统西方基督教的人是由灵魂、肉体二部分构成的二元论人性观构成了了极大的冲击。倪氏可说是开启了神学中国化和西方神学的论战,说他是“三自”及“神学本色化”的鼻祖也是当之无愧。从1922年到1949年,当年在大陆的“地方教会”的已经超过了近千处,信徒已近10万人,分布于大陆全国的多数省份,在当时29个基督教派中居第五位。1952年4月,倪柝声在 “三反五反”运动中被捕。倪入狱后,其同工们受到王明道的影响,导致许多地方教会纷纷退出原本已加入的“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因而引起了当时政府高度的关注,并于1956年在“地方教会”内开展大规模的“肃反运动”,将倪柝声及主要同工张愚之、蓝志一、汪佩真和李渊如作为“倪柝声反革命集团案” 的首恶份子逮捕判刑。“肃反运动”导致了国内“地方教会”的第一次大分裂,除北京、上海、福州、西安的部分“地方教会”信徒在阎迦勒(北京)、唐守临、任钟祥、左弗如(上海)、郑证光(福州)、李因信(西安)带领下重新加入“三自”外,全国绝大多数“地方教会”因拒绝参加“三自”而停止活动或转入地下,形成了后来被泛称为“地上”、“地下”两大“地方教会”体系。
1949年,李常受受倪柝声差遣到台湾,负责海外的福音工作。从上世纪60年代开始,李常受在继承倪柝声神学的基础上,发表了其代表作《生命读经》、《圣经(恢复本)》,这都是忠于圣经的原文及解释的大作,并将“地方教会”照着希腊文原文译名为“地方召会”。许多人以为李氏的神学著作中,自创了如“神的经纶”、“吃主”、“喝主”、“呼求主名”等名词,这些名词和一些西方的差会和宗派的传统神学词汇的确是不同,但是其实这些词汇都是不折不扣的出于圣经的本文及古教父时代的解经,李常受不过是把1919年的和合本圣经照着原文重新翻译,并采用许多古教父和护教者的古文而已。“台湾福音书房”就是多年承制这些书报的出版单位,是登记有案的法人,绝非是“向大陆渗透的基地”。一些西方基督教研究机构,如美国专门研究异端与邪教的基督教研究院(CRI),于1970年代早期也是因为没有深研而将李常受所带领的“地方召会”定为邪教。1981年美国校园团契出版社(Inter Varsity Press)出版伪灵剖析会(the SCP.)和尼尔达迪(Neil T. Duddy)所著《神人:李常受与地方教会的调查》(The God-men:an inquiry into Witness Lee & the Local Church),将李常受及所属教会斥为“异端”。但是该书和言论都被美国司法机关判定是毁谤,其背后反对“基督教中国化”的动机是不言可喻的。
1978年改革开放后,李常受的神学理论被一些海外信徒传入大陆,国内因对其看法不同而导致“地方教会”出现第二次大分裂,形成了“地上”、“地下”和“召会”三大体系。老一代“地上”、“地下”两大“地方教会”体系均只接受倪柝声的神学理论而反对李常受的观点,他们之间的分歧只在于是否加入“三自”。境外“地方召会”则是清楚鲜明的“接受倪柝声、李常受所教导完整齐备、不偏不倚之圣经教训与实行的正统基督徒信仰团体”(《解剖毒瘤》第89页,香港真理书房2004年版)。因此,今天中国大陆所称“地方教会”的三大体系中,老一代的参加“三自” 的“地上”的“聚会处”的信徒,几乎都已经和倪氏的教导脱节;不参加“三自” 的“地下”的 “聚会处”的信徒,则还保有倪氏1948年以前的教导,但那些教导并无法应付今日中国城市化的需求;而80年代才在各地成立的“地方召会”,却是活力十足的生机发展,虽然被扣以呼喊派的帽子,也在参加“三自”的话题上有所彼此矛盾,但在总体上都表示愿意向政府直接登记并接受管理的诚恳态度。
(二)台湾民众在1987年才能返大陆探亲,与1983年发生在大陆的呼喊派并无关联
1983年,中央统战部和公安部、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向中共中央提出了《关于处理所谓“呼喊派”问题的报告》指出,所谓“呼喊派”,是国内基督教中极少数流亡在国外的反动分子在国外反动势力的支持和资助下,利用宗教形式,渗透到国内进行反革命活动的反动组织。1995年11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转发〈公安部关于查禁取缔“呼喊派”等邪教组织的情况及工作意见〉的通知》(厅字[1995]50号) 称:“呼喊派”又名“神的教会”、“地方召会”,是由李常受于1962年在美国创立的,1979年渗入中国,1983年活动已涉及20个省、自治区的360个县、市,蒙骗群众20余万人。(以上政府文件均引自《盐光沙龙第十八期:宗教自由与宗教宽容——关于“杭州地方召会案件”的报告》)。从网上公开的政府文件看,官方认定的“呼喊派”被严格限定为接受李常受神学观点的“地方召会”。至于只接受倪柝声神学思想的“地方教会”的“地上”、“地下”两大派系均不属于“呼喊派”。
自1983年“地方召会”被称为“呼喊派”并被官方定性为反动组织,到1995年被定性为“邪教组织”,先后经历过数次全国性的大规模打击取缔,并且时至今日,这种打击取缔仍在一些地方持续。但长期的打击取缔并没有使“地方召会”在大陆销声匿迹,相反的,其信徒数量从1983年的20万人发展到今天的近百万之众。这实在值得有关部门进行认真反思,到底“地方召会”是不是邪教?近年来境内外一些基督教研究机构和专家学者不断从宗教学的角度发表研究成果,对倪柝声、李常受等所代表的世界范围的“地方教会”是不是异端进行反思。这些神学上的反思应该可以作为对“地方召会”是否可以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邪教提供了参考和方向。
六、结论与建议
(一)地方召会内部应该作出更多的自我检讨,并加强各方面的沟通与联系
诚如“领导者杂志”第64期所刊载的“国家利益与宗教自由权利:地方教会的合法性论证”文章中所评论的,“我们发现,地方教会系统内从来就无一人视李常受为至圣至贤,也无一人声称和持守这一信条,即,李常受之言说字字句句都是神圣无误。可是,华人教会系统中不少派系和组织领导层一直存在着一种误会,就李常受来自非信经传统的遣词用句做出正统或异端的裁决。在解释学视野中,一些近似强权和霸道的蛮横和独断时时出现在不同宗派传统的互动中,同时还处处以改革宗纯正传统永恒持有者去审判和斥责一切不同传统的见证。…令人遗憾而担忧的是,这一宗派主义的偏见居然影响了中国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和公共舆论,至今,将李常受和地方教会依然或明或暗地联系着违法犯罪团体,诸如一些打着基督教名号的邪教团体。”;“地方教会若可以在历史演变过程中,合理地增强教会与社会、教会与国家、教会与其他信仰团体之间的沟通、交流和合作,将可以避免神学上的误解、政治学上的错位、和伦理学上的隔膜,同时,也可以防止和避免因着特殊教制带来的各地地方教会互不隶属,完全平等所造成的个别地方教主当道,无组织无纪律和醉心秘密集会的小团体癖好而被异端邪教乘虚而入等等危害。”地方召会不能一直以为自己是完全照着圣经就不该被错待,各地负责人反而应该与时俱进的和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基督教的同工同道,加强联系与沟通,提供独立自主自办、本色神学之办教近百年的经验,一同迎接并参与基督教中国化的大世纪的来到。
(二)党的宗教政策制定部门及政府的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应该呼应习总书记的谈话,以新思想和新观点处理老问题
2014年1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深刻阐述了事关政法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下面就学习习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地方召会”问题提出二点建议:
1、建议尽快回应“地方召会”信徒的合理诉求,对“地方召会”问题作出实事求是的结论
习总书记指出:要处理好维稳和维权的关系,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 “地方召会”在国内拥有近百万的信徒,他们拥护党的改革开放的一系列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拥护者。他们从未对党和政府举过枪、发射过子弹,但长期以来,“地方召会”却被当成“反动组织”和“邪教组织”,被政府当成是社会不稳定的因素而受到打击取缔。近年来,各地“地方召会”的负责人通过不同渠道向政府申明“地方召会”不是邪教,表示愿意服从政府管理,这正表示,正确对待“地方召会”问题是符合广大信教群众和国家的根本利益。我们呼吁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习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坚决摒弃将“维稳”与“维权”对立起来的错误做法,勇于担当,将国内近百万“地方召会”信徒合理合法的诉求当作自己的大事,尽快对“地方召会”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研究,作出实事求是的结论,切实维护广大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
2、以法治思维有效处置“邪教”问题
习总书记指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我们党的一贯主张,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从一定意义上说,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当前的“邪教”问题既是政治问题又是社会问题,但解决“邪教”问题既要讲政治,更要讲法律。两岸的“地方召会”的基督徒的聚会与活动,都是在宪法36条保障下的信仰行为,根本不是所谓的“邪教”。我们呼吁各级政法机关要以“法治思维”来有效处置“邪教”问题,严格依法办理“邪教”案件,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追求贯穿于处理“邪教”问题的全过程,体现在办理的每一起“邪教”案件中,以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实际行动,肩负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使命是盼。
附:台北市召会历年获奖的代表奖牌
作者系(台湾)中华基督教两岸交流协会副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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