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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释永信事件中的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 2015/8/14日    【字体:
作者:杨培国、徐玉成
关键词:  释永信事件 法律问题  
 
 
    许多年来,少林寺就因为被包装上市、门票款官司、澳洲买地、释永信保养女大学生等等诸多的事件、绯闻而成为媒体和世人关注的热点。
 
    今年725日以来,因为一位自称“代表所有对释永信不满者”的“释正义”,经过精心筹划、分多次网络爆料,举报少林寺释永信“有私生子、玩弄女人、侵占少林财产”等问题,引爆了舆论的极大关注,通过不断炒作,掀起万丈波澜。不仅引起国家宗教事务局、中国佛教协会的关注,而且引发全社会乃至世界舆论的广泛关注。在国内甚至连“周本顺被调查”、“郭伯雄被开除党籍”、“北京携手张家口市申办冬奥会成功”等一些重大新闻,也显得暗淡了许多。
 
     释正义的举报还在发酵,释永信身边曾经的红人、侍者、少林寺武僧总教头释延鲁和少林寺武僧团前团长李国营、少林寺武僧团前教练邹宗明、河南少林无形资产有限公司原法务部总监王永华、释延仁(称曾做过释永信侍者)等多名曾在少林寺内生活或工作的人,又在88日到北京实名举报释永信。他们声称,他们可以作为证人能证实725日以来“释正义”举报的释永信的部分问题属实。此外,还有一些释永信的其他问题需要反映。
 
    对于“释正义”以及释延鲁等五人举报释永信的所谓“有私生子、玩弄女人、侵占少林财产”等问题,笔者作为研究我国佛教界法律法规、国家宗教政策、佛教清规礼仪的律师,非常认同中国佛教协会在730日作出的声明:
 
    “近日,网上一位自称‘释正义’的人‘实名’举报我会副会长、少林寺住持永信法师,引起广泛关注。此事关乎少林寺乃至中国佛教的形象和声誉,广大佛教弟子十分关切。我会已向有关部门和地方反映,希望尽早查明真相,澄清事实,以正视听。”
 
    同时,少林寺举报事件发生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不到一周年时间,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热潮中,“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依宪行政”的依法治国原则言犹在耳。笔者既认可有关媒体作出的“少林寺此时也正被卷进一场巨大的风暴之中。中国武术发源地少林寺正陷入史上最大危机”结论。同时更加认可有的媒体提出“说一千,道一万,法律上的是非,是不能靠口水、围观解决的,而只能通过司法渠道解决”的意见。后者更道出了解决问题的路线的目标。我们认为“让一切回归法律“是解决少林寺举报事件的唯一途径。
 
    笔者在期待国家有关部门对于“释正义”以及释延鲁等五人举报释永信的有关事情早日查明事实真相,向社会以客观、公开公开事实以正视听。但是,因为举报释永信“有私生子、玩弄女人、侵占少林财产”的问题中,连同被举报人一方,在事实真相没有查明之前,已经涉及到了几个法律问题,因此,笔者对于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进行解读。
 
     在解读之前,我们有必要明确以下四个问题。
 
     第一,少林寺是我国宗教事务部门依法认可、颁发证书的宗教活动场所,从法律主体上说,应该属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之外的“其他组织”,属于社会组织的一种。
 
     第二、释永信是佛教僧人,是少林寺的方丈,寺院负责人,是少林寺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释永信目前还是全国人大代表。
 
     第四、如果释永信确实存在“有私生子、玩弄女人”的情况,属于违背了我国佛教界的清规戒律,犯了重戒,就应该受到中国佛教内部的戒律惩处:首先释永信必须进行深刻忏悔,如果忏悔得彻底,可以从轻处罚,经过重新补戒可以重作僧人。如果忏悔得不好,那就是自愿舍戒,按照佛教的教规议程进行有关处罚,直到摒出僧门。这个是佛教内部的戒律问题,应当通过佛教内部的戒律戒规进行处理。凡属佛教清规戒律的范畴,不是法律问题,当然不能用法律手段进行处理。但是,目前的体制框架下,中国佛教协会或者河南省佛教协会有没有处理记永信法师的权力,包括撤销其中国佛协副会长、河南省佛协会长职务,还很不好说。正如王孺童所说“我们国家的宗教事务实行属地管理,以佛教为例,就是各地佛教协会归各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管理,所以中国佛教协会和地方佛教协会没有隶属和垂直的管理关系,也就无权直接干涉或处理地方佛教协会事务。”这个暂且不提。
 
      笔者从举报和被举报两个角度分析释永信举报门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如果“释正义”以及释延鲁等五人举报释永信“侵占少林财产”、“诈骗勒索”和”强奸妇女的“事情属实,那么,释永信可能触及的罪名大致有三。
 
     一是涉嫌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236条【强奸罪】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是涉嫌职务侵占罪。
 
    上文已经阐释,少林寺是宗教活动场所,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之外的“其他组织”,属于社会组织的一种。如果释永信凭借其少林寺方丈、“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占有属于少林寺的公共财产,涉嫌触犯职务侵占罪。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
 
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三是涉嫌敲诈勒索罪。
 
     释延鲁举报“多年来,释永信从其身上敲诈所得近2000万元,其中有据可查的有700万”。如果情况属实,那么,释永信涉嫌敲诈勒索罪。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
 
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释永信法师涉嫌以上三项罪行,可以数罪并罚予以判处。
 
    此外,因为释永信是全国人大代表,司法机关如果不是限制他的人身自由,不需要特别的手续。如果释永信确实构成犯罪,那么,遵照我国《宪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按照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九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对担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对担任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层报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对担任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可以直接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也可以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对担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担任两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分别依照本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报请许可。对担任办案单位所在省、市、县(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分别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的规定,如果对释永信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相应级别的人民检察院应该报全国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二、如果“释正义”以及释延鲁等五人举报释永信“侵占少林财产”、”敲诈勒索”、“强奸妇女”的事情不属实,那么,他们以及相关方,可能触及的罪名大致有四。
 
    一是涉嫌诬告陷害罪。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是涉嫌诽谤罪。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三是向“释正义”提供释永信的两套户籍两2个身份证的资料,以及疑似证实释永信“通奸”的警方笔录等资料的相关方,笔者认为,不管“释正义”的举报是否属实,相关方都涉嫌构成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或者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我国刑法规定的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有关媒体在报道举报事件时,仅仅根据举报材料的内容,未审先判,超越了新闻自由的边界,违反了“无罪推定”原则。例如,有的媒体用“少林寺方丈永信这只大老虎,谁来监督”醒目的标题夺人眼球,其中连“涉嫌”二字都没有使用,媒体直接代替法院对永信法师进行“永信这只大老虎”的宣判,违反了媒体应当保持的客观、中立、公正原则。无论永信法师有没有问题,最终会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法院宣判之前媒体就毫无顾及的下如此判决,侵犯了当事人的名誉权,构成虚假新闻、虚假报道,对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应当负法律责任。
 
     佛教内部讲究和睦,常以“疾病以少食为良药,是非以不辩为解脱”做为加强内部团结的座右铭。但对待这次来势来势汹汹的举报,少林寺和永信法师再也不能采取“是非以不辩为解脱”来应对了。必须直面举报,勇于面对,以澄清事实为解脱才行。笔者行文结束之时,少林寺已经选择了报警,并且表示这次要做个彻底做个了断。如此做法,法律手段必不可少。
 
    另外,举报事件还有一个法律问题被掩盖了。少林寺作为一个合法的社会组织,一个合法的民事主体,一个社会和国际公认的宗教活动场所,长期被有关单位围堵起来买门票发财,长期被有关单位包装上市,长期被拖欠门票款不还,使少林寺不能自主自立开展佛事活动,许多信徒也无法自主自由去少林寺拜佛,这算不算违反宪法中
 
     妨碍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算不算民事法律侵权问题?算不算犯了集体拘禁罪?这个法律问题怎么就没有人提起呢?好像少林寺被人围堵、被包装上市、被拖欠门票款、被集体拘禁等等都是天经地义的,都是少林寺活该。如果少林寺稍微为自己争点合法权益,就被人污名化、就被社会咒骂,就被人们说三道四。难道围堵少林寺的行为就是合法的吗?你们有哪个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医院、大学、公司、企业、工厂或者什么单位,被别人围堵起来高价买门票,使你们不能自主活动,被人家实行集体拘禁,任何事情都要看围堵单位的脸色,你们愿意吗?另外,围堵少林寺的蒿管委以及全国那么多的堵佛教四大名山、围堵法门寺等佛教寺院发财的风景区机构,他们借佛敛财何止千亿万亿,他们敛财的钱都到哪儿去了?有人查了吗?
 
     笔者也同天下所有关注释永信举报门的人们一样,期待国家有关机关尽快查清事件真相,给全社会、给我国佛教界一个真实、客观、公平、公正的说法。让少林寺举报事件一切回归法律范畴,充分体现依法治国精神在治国安邦方略上的巨大威力。
 
转自作者徐玉成的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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