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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美联邦最高法院同性婚姻裁决与宗教自由之冲突
发布时间: 2015/10/10日    【字体:
作者:雷志锋
关键词:  美联邦最高法院 同性婚姻裁决 宗教自由  
 
 
2015626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了一个备受世界关注的裁决。这一天里,联邦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以54的投票结果作出了一个新的裁决,宣布同性婚姻合法。由于美国是判例法国家,联邦最高法院等于是以判例的形式给同性恋群体创设了一项新的权利。这个裁决作出,立即引起各各方争议,甚至包括参与投票的九位大法官中的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兹,也都对此判决表达了不同意见。
 
笔者以为,该裁决被诟病在所必然,不仅是因为在传统,在大多数人的婚姻观念中,理所当然是一男一女的结合,而且,这个结合除了自然人个体性别取向之喜好,还承载着人类繁衍、以及因婚姻组成的家庭、子女、亲属关系等一系列社会现实。而同性婚姻的合法化将导致上述观念、习惯的彻底颠覆,对这些前景预测必然引起普通民众的不安。
 
不仅如此,从宗教信仰维度检视,美国是典型的宗教大国,在当今西方发达国家中,美国的宗教色彩可谓最为浓厚,尤其是基督教对美国的影响,《圣经》中的很多理念已在美国立国文书《独立宣言》中深深的嵌入。1620年,102名清教徒(基督教教派)乘坐著名的五月花号(Mayflower)来到美洲的普利茅斯建立殖民地,他们是英国第一批的新大陆移民,是未来150年后美国大多数人民的祖先,他们在旅途中签署的《五月花号公约》成为了未来《独立宣言》的蓝图。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95474.htm ] 公开数据资料还表明,美国有30多万个以上的基督教教堂、犹太教会堂、清真寺以及其他宗教活动场所。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进行的一项国际性调查曾显示,有82%的美国人信仰宗教,而同期的英国、德国和法国却分别只有55%54%和 48%。尽管政教关系一直处于一种变化之中,但基于上述原因,认为美国是一个政教关系以及宗教自由处于较好的保护水平。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实行宗教自由,而宗教自由保证的两个组成部分,即信教自由条款和不得确立国教条款,并且都已通过并入第十四条修正案保证自由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而适用于各州。
 
同时,前面提到由于美国是判例法国家,法院判例具有普遍效力,联邦最高法院的这个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裁决,等于是在法律上给同性群体创设了一项新的权利(同性婚姻合法)。许多具有宗教信仰的民众,对同性婚姻合法化除了具有基于家庭伦理颠覆的上述不安外,还会有与自己笃信宗教教义冲突的情感冲突。以基督教经典《圣经、创世纪》第2章第2224节:耶和华神就用那人身上所取的肋骨造成一个女人,领她到那人跟前。那人说:“这是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可以称她为“女人”,因为她是从“男人”身上取出来的。”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联合,二人成为一体。和合本《圣经、创世纪》22224——对于信仰者来说,宗教律法已经规定得清清楚楚,婚姻必须是男与女的结合。一个有趣的事实,一个违悖圣经教义的法律,却首先产生在宗教色彩浓厚的美国。当然,对原因的分析并不是本文的主旨,但该裁决宗教的困境也显而易见,事实上,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兹反对该裁决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涉及宗教自由。
 
判断这个理由是否成立,需要具体分析这个裁决,究竟仅仅只是对少数群体的公民权利的保护,还是突破了宪法第一和十四修正案关于国家保障信仰自由的宪法规定。
 
诚然,同性恋群体作为公民的权益需要保护,联邦最高法院裁决作出肯定的裁决的理由也基于此,但无疑包含了两个方面,在赋予这个群体婚姻合法的权利时,这个权利也直接导致对宗教信仰者教义的违背。以基督教为例,保护同性婚姻人士的权利,则不可避免的侵害基督徒所笃信的婚姻仅限于男女的圣经律法,显然,这已不仅仅是一个公民权利问题,而是涉入了宗教自由的范畴,而一旦属于宗教自由范畴,那么,这个裁决内容本身已经违宪——因为宪法保障宗教自由,即使退一步,暂且不对裁决内容表决评判,根据美国法律对于国家权力的划分,涉及宗教自由的本案事项,联邦最高法院是否能就此裁决,则是该项裁决实体内容之外更大一个问题,或者说面临的更大的宪法困境。
 
本文系作者2015年“宗教与法治”暑期班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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