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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家庭教会看未来的宗教团体法人——对民法典建议稿第84条的分析和建议
发布时间: 2015/12/4日    【字体:
作者:郭海波
关键词:  宗教团体法人 民法典建议稿第84条  
 
 
(一)从四点分析
 
1、从法人的本质而言
 
现在中国实际存在的宗教团体,是组织体说的实践,尽管法律和政治阻力很大。即使是财团法人,仍然是在目前的宗教管理体制下的财团法人,作为我所在的秋雨之福教会及持相同观点的宗教团体而言,是不接受的。
 
为什么不接受?从法人拟制说而言,拟制宗教团体有人格,实际上是否定了宗教团体的灵魂性。通过公权力的核准程序,实现对宗教教义的割舍和对宗教团体合法化进行限制,进而限制结社自由。
 
组织体说认为法人有自己独立的意思,有真正的人格。组织体说认为只有“其目的或活动触犯刑法或者违反宪法秩序,或者违背人民相互理解的思想”的团体才不会允许存在,否则国家不能以其他理由禁止社团的存在,组织体说是保障个人结社自由的,组织体说则认为有社团自治,能够形成与公权协商的力量。
 
所以,从宗教团体立场而言,我们实际上在践行组织体说。
 
从我国立法上看,王军老师也认为《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概念,形式上符合组织体说,但是从《通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设立条件,法人的人格似乎由财产和名称等来保障的,所以足以判断,我国立法对法人人格的判断标准就是财产独立,是拟制说的极端实践,特别是在宗教团体问题上。
 
我也不赞成把民法典规定的“财产”、“依法登记”作为宗教团体合法化的一个前提条件。合法化,也应当包括不登记的宗教团体。合法化的核心是允许宗教团体的存在,只要“其目的或活动没有触犯刑法或者没有违反宪法秩序,或者没有违背人民相互理解的思想”,就认为是合法的。而非违背我国宗教管理体制的就是非法的。《宗教事务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涉及”,我们理解的是危害,只有危害了,你才管理,我们的宗教活动,没有危害,我们认为就不应该来管。
 
2、法人分类,宗教团体应当属于社团法人,而非财团法人。
 
毕竟一个是财产的集合,一个以人的集合。从宗教团体而言,如家庭教会,虽然其运行需要信徒奉献的钱财,但钱财显然不是其成立的基础;教会设立的目的就是传扬福音,也有其他公益的事工,当然不是为了营利,只是有的宗教团体处于对教义的理解不同决定可以营利而已。所以宗教团体不是“只能是为了公益”的财团法人,而应当是社团法人。
 
3、将宗教团体纳入财团法人,降低了宗教团体的社会地位。
 
宗教团体可以注册为财团法人,如个别寺庙就注册为上市公司,成都上翔堂(三自教会)也有经营行为,但宗教团体不属于财团法人。因为宗教团体毕竟是以人为基础成立的,如秋雨之福教会2011年的《治理章程》规定教会解散的情形之一就有“坚持聚会、持守本教会信条的会友已不足三人”,教会的解散与否,并不以钱财为基础,也不受钱财多少的影响,这充分证明教会的存在,有属天的性质,是关乎拯救人们灵魂的社团法人,而非是一般的社团法人,更非是以财产为基础的财团法人。所以,如果把宗教团体纳入财团法人,无疑降低了宗教因着对于终极价值追寻而特有的社会地位。
 
4、将宗教团体纳入财团法人与现行法规规定不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事务条例》第6条规定“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可见,我国法规是遵行了民法理论原则,将宗教团体视为社会团体看待,只是宗教团体属于特殊团体,还要接受特殊的规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就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所以,我们也期待刘澎教授和普世研究所的《宗教法》问世。
 
(二)不成熟的建议,我想《宗教法》里面也有充分规定。
 
1、将宗教团体法人归入社团法人,以彰显《宪法》保护的宗教信仰自由及结社等自由。
 
2、明确宗教团体法人的自治范围,保障其教务、教职、财务、宗教教育、慈善、社会福利、文化、医疗等事务的自主性,保障信徒实践宗教信仰自由。管理监督的范围应限于对教会财务状况、消防、卫生的指导、监督、检查等。
 
3、明确宗教团体有登记的自由,也有不登记的自由。
 
 
 
二、从家庭教会看未来宗教团体法人
 
目前,中国基督教家庭教会,在事实上是大量存在的,并且凭着信心也在全面的践行信仰,即使承受着“非法宗教组织、非法宗教活动”的不公的法律评价和一些不可预知的政治风险,但是却越来越走向公开化,以我所熟悉的成都秋雨之福归正教会为例,自2005年4月1日成立家庭查经小组开始,当时只有十几人,到2008年正式成立教会,有52名信徒。至今已经发展为近500名信徒的大型教会。期间也经历了几次比较大的波折,如屡次被迫解除租赁合同,到户外聚会,然后成功的以个人名义购买了写字楼,才得以近几年稳定聚会。除了公开信仰立场,也积极利用法律空间维权,转折点在2008年。08年5月2日,王怡牧师在成都市双流县一度假村租下住房和会议室,进行查经、唱赞美诗等活动,但遇到宗教局执法,以“涉嫌非法传教活动”为由,对参加人予以登记身份证、拍照、录像,扣押财务等,并口头告知停止活动。后来送达了书面行政决定书。王怡牧师据此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维持,然后以王怡为原告起诉宗教局,成都市中院居然受理了,在起诉书中,从法理、法律及事实、充分论证了宗教局的执法没有法律依据和诸多程序违法。后来,宗教局在咨询了法学专家后,撤销了决定书,王怡牧师也予以撤诉。经过这次风波,在成都的教会境况要好了很多。现在四川其他边缘山区的教会,受到的压力大得多,一般信徒以参加非法宗教活动拘留且拘留时间较短,5到10天;传道人则以“封建迷信、邪教”的名义拘留,拘留15天。在这种压力下,一般教会就散了。秋雨之福教会经过多年与相关部门的磨合,现在各方对教会也比较了解了,交流的空间也大了。特别是办教会学校,不时面临社区、街道办事处、派出所、教育局、宗教局等上门拜访,但只是说教会学校是个新生事物,要向上面汇报。然后,教会牧师、校长主动找市教育局洽谈,到现在学堂已经正常开办了两年了。另外,教会也采取了“公开”和“相对的公开”相结合的方式,来保障活动的顺利进行,也为相关部门解围,不让警察受累。但是到了敏感时期,教会的一些事工也会遇到阻难,比如6.4祷告会,上访者福音团契;教会自2012年在大学校园里办查经班,并从2012年起每年举办华西大学生营会,在2013年不小心泄露了学生报名名单,引起了四川省教育厅发文要求各大高校禁止学生参加“非法宗教活动”,2014、2015年就再也没有泄露的事情了;教会也邀请外国牧师来讲道;举办神学院、神学论坛等等,还有开办了圣约公益图书室,王怡牧师也自印了自己的书以成本价出售。本着政教分离和非暴力不合作的原则,和相信上帝所说的“做官的原不是叫行善的惧怕,乃是叫作恶的惧怕”,家庭教会也鼓足勇气挑战自己,挣脱相对落后的法律的局限和对政治的恐惧,践行信仰自由。
 
依据《宪法》、《宗教事务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教育法》等等规定来看,秋雨之福教会这些活动都是彻头彻尾的“非法”的,从主体、到宗教活动场所及活动对象,到牧师的按立、牧师的证道,都是不符合现行宗教管理政策的。但是是符合中国加入的《世界人权宣言》、中国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宗教自由的相关规定的。我认为以后的中国法律如果能够给予宗教团体合适的法律地位,可以保障信仰自由,秋雨之福教会也会依法登记的。客观上说,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中国社会的信仰和结社、言论、出版等自由也就最多如现在秋雨之福教会所践行的那样自由了。从基督教家庭教会这个活生生的例子,就足以表明中国还是有足够大的法律、社会和政治空间,让宗教团体法人实际存在,让“组织体说”得到实践。
 
2014年5月在美国普度大学(Purde University)举行了“宗教自由与中国社会:典型案例学术研讨会”,会上形成5条一致意见,我想宣读其中两条来结束我的发言,以表达家庭教会对合法化的立场,也愿成为其他宗教团体的立场:
 
1、宗教自由不但包括个人有选择相信或不相信某种宗教的良心自由和表达自由,包括家庭成员(成人和儿童)持有和表达宗教信仰的自由,包括父母有按着自己的宗教信仰教导子女或为子女选择宗教教育的自由,及儿童有相信宗教和接受父母所选择的宗教教育的自由;宗教自由也包括宗教群体在集体礼拜、设立宗教场所和使用宗教标识、出版宗教书籍及传播宗教信仰等宗教实践的自由。
 
5、宗教自由意味着国家无权或没有道德上的正当性,在“合法宗教”与“封建迷信”、“正教”与“邪教”或“正统”与“极端”之间进行区分和判断。任何传统宗教或新兴宗教的成员,都不应仅仅因其相信、表达、传播和实践其宗教信仰,而受到政府的审查和法律的判断。
 
 
 
谢谢!
 
                    郭海波  成都秋雨之福归正教会会友
 
                           2015年5月14日
作者在普世社会科学研究所主持“民法典建议稿专家研讨会”上的发言。转自LOFTER-每个人的理想国。
http://www.lofter.com/postentry?from=search&permalink=1cbaa9f8_6f6c7d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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