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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寺院敕差住持制度论略
发布时间: 2016/7/14日    【字体:
作者:王仲尧
内容提示:南宋佛教制度文化出现一些新特点,其中十方寺院住持制度既与佛教发展的时代特征相关,亦与当时之官僚体制互动,数因素融洽圆通,体系完备、效率颇高,僧俗二界,多予肯定,是佛教与本土文化结合的深层次表现。    本文先以遗存的杭州慧囚高丽寺二牒文为个案,分析讨论南宋佛教十方选贤与敕差住持之制度化进步,然后根据历史文献等,讨论与职官除授体制相关但具有佛教自身特点的数种敕差住持之除授形式。再据有关文献及分析提出,南宋寺院之敕差住持制度中最有意思的是期集公定程序,并从准入资格、差额候选、荐举责任三方面讨论其制度内涵。最后谈了关于拈阄选封及不再试经选授两个问题。  
关键词:  南宋 佛教 住持 制度  
 
 
   
寺院敕差住持身份较复杂,既是佛教寺院管理制度之代表,又兼有官方身份。住持人选得当与否,是寺院弘法及所有外在形象和内在活力之关键。住持任职制度和相关程序,体现在佛门内部,却外显于整个社会大众视野,绝非官僚队伍之职官差除那么简单。既与南宋佛教发展的时代特征相关,亦与当时之官僚体制互动。数因素之结合,须融洽圆通。事实上南宋寺院住持任职制度基本上体系完备、效率颇高,僧俗二界,多子肯定。宋代寺院住持制度一般情况下以十方与甲乙两种为主,其他形式因数量不多或不具有典型意义。  
 
敕差住持制似乎历朝皆有,其实不然。南宋五山十刹住持皆奉敕诏命,但其它寺刹住持亦多敕差。敕差住持人选,要在地方政府主管下期集十方贤士,公开推举,差额候选,不仅历史上前所未有,且后世虽仿效,决不如当时之于法有度,体制严谨,按既定程序执行。  
 
一、十方选贤与敕差住持:杭州慧因高丽寺个案分析  
 
南宋对十方住持任职制定严谨法律程序。现存《宋高丽寺尚书省牒碑》文二通,皆与此主题相关,且二牒内容前后连贯,下试析之。其一为南宋宝庆三年(1227)牒,文曰: 
 
尚书省牒:前住持平江府华严宝塔教院僧清远,牒奉敕,宜差住持临安府南山高丽  
 
慧因教寺。牒至准敕,故牒。  
 
宝庆三年(1227)正月牒(尚书省印)  
 
牒末署押:“参知政事薛”、“少师、右丞相、鲁国公”,示代表朝廷。碑文详载此次推选清远为杭州名寺高丽寺新住持的法定程序与具体过程,兹录如下:  
 
尚书省牒僧清远  
 
临安府状准。尚书省批送下南山高丽慧因教寺知事僧慧机状:“本寺住僧如纳,已于十二月二十五日归寂,切缘本寺目今期忏在即,难以久缺住持,乞付临安府下诸山,公定期集,有道行讲人前来住持。”后批送临安府,公定五名申尚书省。本府除已遵禀指挥,送僧司集诸山公定五名,申府去后,今据僧司申缴,上天竺灵感观音教寺住持僧思义等,申集诸山禅讲,就上天竺寺白云堂云集,公定期集口僧清远等五名:  
 
  一囗住持平江府吴江县华严宝塔教院僧清远  
  一见住持绍兴府囗囗囗囗教寺僧如介  
  一前住持嘉兴府华亭县囗囗教院僧怀囗  
  一前住持绍兴府如意教院僧囗  
  一见住持嘉兴府囗囗囗福教院僧囗果  
  其囗僧各有道行,堪充于内点差前去住持。思义等同诸山禅讲保明是实,乞备申施行。本府据申述合行具申朝廷施行,伏候指挥。正月二十三日,奉圣旨,依囗僧清远。令尚书省出给敕牒,付南山高丽慧因教寺。 
 
  宝庆三年正月二十三日(尚书省印)  
 
  少师右丞相鲁国公押封  
 
  碑文详细载录临安名寺高丽寺推选新住持过程,历史信息丰富,有昭示后来之意。宝庆二年(1226)十二月二十五日,高丽寺原住持如纳寂,本寺知事慧机上报临安府,并说明因寺事紧急,请求尽快启动推选新住持事宜。  
 
  接下来数道程序效率颇高。在临安府指示下,由僧正司主管,上天竺寺住持思义为主持人,在上天竺寺白云堂,由诸山长老“公定期集”,公开推举五名出身教院(寺)的候选人,所有与会(参加期集)者作为担保,由僧司将名单申报临安府,临安府上报朝廷。期集公定的具体日期不明,但是在前住持寂后不到一个月内,所有程序皆已依法完成,正月二十三日,尚书省接到朝廷下达圣旨,确定五人候选名单中的清远为新任高丽寺住持。尚书省即于当日出给敕牒,同时付高丽寺和清远本人。 
 
  所有过程,依法处理,清楚明确,从中可见其制度化所达到之程度。其二为南宋绍定四年(1231)十一月牒,碑文曰:  
 
  尚书省牒:前住嘉兴府东塔广福教院传贤首宗教僧如介,牒奉敕,宜差住持南山高丽慧因教寺。牒至准敕,故牒。  
 
  绍定四年(1231)十一月日牒(尚书省印)  
 
  牒文末有“参知政事郑”、“知枢密院事兼参知政事薛”、“少师、右丞相”等画押,碑文亦详载此次推选如介为高丽寺新住持过程,兹录如下:  
  临安府状准。尚书省批送下南山高丽慧因教寺知事僧可衷状,本寺昨缘主僧指堂讲师自六月十四日顺寂之后,见状申明,伏蒙指挥,令皋亭寺主僧清杲、保明、道枢等五名公状,即赐点差一名,前来住持。后批南山慧因教寺囗事可衷等,囗案囗皋亭主僧清杲,举保(明)道枢等五名囗囗,即赐点差一名前来住持事囗月二十五日,临安府行下集诸山囗囗伍名申尚书省,本府囗僧(仲尧案:此处缺30字)灵感囗囗囗寺僧思义等状囗从指挥关集诸山禅讲,就上竺寺白云堂公举到住持:  
 
  本府崇先教寺僧清杲  
  前住嘉兴府常囗教寺僧囗覆  
  前住嘉兴府广福教寺僧如介  
  见住平江府宝塔教院僧师囗  
  见住嘉兴府囗囗教院僧妙常  
 
  共伍名,各各有道行,众所推仗,堪可点差前去住持,为国焚修,祝延圣寿。思义同诸山保明是实,乞备申尚书省施行。伏乞证会施行申囗。十一月十二日,奉圣旨,差如介(住)持南山高丽慧因教寺,令尚书省出给敕牒。右札付南山高丽慧因教寺。  
 
  绍定四年十一月十五日(尚书省印)  
 
  少师右丞相押封  
 
  此牒与上牒记载,同是杭州慧因高丽寺推选新住持案,时间相隔近五年,而此案过程,更一波三折,情节动人,读之十分有趣。兹析如次:
  
  ①南宋理宗绍定四年(1231)六月十四日,高丽寺原住持指堂讲师圆寂,知事僧可衷,即按法定程序向临安府申状报告,由此启动了推选新住持事宜;  
 
  ②临安府接状后,即“令皋亭寺主僧清呆、保明、道枢等五名公状,即赐点差一名,前来住持”;这段话意思稍复杂,大意可能是由临安府做主以政令形式,发布皋亭寺住持清呆及保明、道枢等五人作为候选人,拟报朝廷,从中选择一名任高丽寺新住持;
  
  ③原碑此处缺字使文气不顺,但据上下文意分析,似临安府政令下达后出现意外情况,高丽寺知事可衷等人对此方案不买帐,表示反对,理由是不符合十方选贤、期集公议体制。[清]阮元撰《两浙金石志》载录碑文时也发现疑问,特记曰:“惟令皋亭寺主僧清呆、保明、道枢等不由府定,是(与)当时体制间有出入也”,认为这种做法与当时体制不符。结果可衷等人反对生效,原定五人名单似被撤销。 
 
  ④之后不久,可能十月二十五日(原碑文缺字,确切日期无法邃定)仍由临安僧正司负责,上天竺寺住持僧思义主持(本碑缺文应即上碑“上天竺灵感观音教寺住持僧思义”等字),会议地点亦仍上天竺白云堂,期集诸山长老,公开推定,选出新住持差额候选人五名;  
 
  ⑤五名候选人具体情况是: 
 
  本府崇先教寺僧清呆,临安府崇先教寺僧人,推选结果仍榜上有名;  
 
  前住嘉兴府常囗教寺僧囗覆,嘉兴府某教寺的前任住持;  
 
  前住嘉兴府广福教寺僧如介,嘉兴府广福教寺的前任住持;  
 
  见住平江府宝塔教院僧师囗,平江府(今江苏省苏州市)宝塔教院的现任住持;  
 
  见住嘉兴府囗囗教院僧妙常,嘉兴府某教院的现任住持;  
 
  仲尧案:上碑中已见如介之名,约五年前任绍兴府某教寺住持,上一轮落选后由绍兴到嘉兴任广福教住持,这次再次被推为候选人。可知如介及两次期集主持人、上天竺住持思义,肯定皆在教界享有较高声望;原先由临安府所定五人中只有清呆进入名单。  
 
  ⑥由思义及参与“期集”的诸山长老担保,名单上五人,“各有道行,众所推仗”,“堪可点差,前去住持”高丽寺,按法定程序,通过临安府,正式申报朝廷,时间是十一月十二日,与期集公定五人名单日期,相隔约十七日。  
 
  ⑦当年十一月十五日,即候选人名单报到临安府后仅三天,接到尚书省敕牒,告知圣旨已下,选定如介为高丽寺新一任住持。 
 
  “高丽慧因教寺”在宋代是著名华严教院。慧因寺原系十方禅院,北宋元祐三年(1088)五月,因高丽国僧统义天礼谒净源,由“州司给帖”,敕差净源来院住持,从此改制十方。宋代因长水子浚(965—1038)、华严宗“中兴教主”晋水净源(1011—1088)到南宋可堂师会(1102—1166)及其弟子善熹、“武林沙门”希迪、宁道慧定(1114—1181)、山阴子猷(1121—1189)等相继宏传,华严学一直盛行于杭州一带。魏道儒先生指出:“从总体看,(高丽)慧因寺始终是南宋研究和弘传华严的中心”。 
 
  南宋时规定十方住持候选人资格是:“宗眼明白、德劭年高、行止廉洁、堪服众望者,又当合诸山舆论”;即在佛教界享有较高声望,华严教寺选十方住持则不仅限于华严宗,也应得到其他佛教宗派也认可;“然后列名佥状,保申所司请之”。上报的五位高丽寺新住持候选人,包括清呆在内,符合这五条应皆无问题。[明]田汝成、释广宾等记载,南宋理宗时除丛林五山十刹外有“教院五山十刹”,如释广宾记载“史弥远……当国日奏列五山十刹,……当时列上竺为教院五山第一山”,即上天竺寺是教院五山中的第一山,在教院中地位最尊,推举慧因寺新住持的重要会议在此举行,非为偶然。  
 
  华严宗慧因寺以十方制为宗臬推选新住持过程,是在特定制度文化环境中对佛教发展的一种自觉的制度化建设。  
 
  有学者认为:宋代“官方不仅介入住持的圈选,而且还是全权决定,官僚干预的色彩相当浓厚”。笔者认为,从上述过程看,说“官僚干预的色彩相当浓厚”虽不错,但说“全权决定”可能不符合事实,僧正司在荐选住持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主要是作为期集主持人,即会议召集人,并不能越俎代庖。作为一种制度化操作,体现的程序公正涵义,在于任何一方都不能“全权决定”,在封建时代,这是一个值得注意的制度情节。  
 
  也有学者认为:“十方制作为寺院官署化的起点,其比例的变化显示了南宋寺院有官署化规模急剧扩大的趋势。”笔者认为,说南宋寺院被“官署化”或不妥。官署性质是行政机构,职能是社会事务管理,佛教寺院从非行政机构,亦从无社会事务管理功能,惟俾制度保障,使宏法有序,永保常住。  
 
  二、敕差住持与除授体制  
 
  再谈寺院敕差住持之制度形式问题。有学者指出宋代僧官选补差注最重形式,实际授官之政府文书极为郑重其事,归而纳之主要有五种形式即:敕札差补、敕牒选补、黄牒任命、堂帖选任、职令状举。笔者颇受启发,但觉得这样分类,似于理无据。 
 
  南宋叶适概括两宋朝法制建设情况曰:“本朝之所以立国定制,维持人心,期于永存而不可动者,皆以惩创五季而矫唐末之失策为言,细者愈细,密者愈密,摇手举足,辄有法禁。”宋代在继承唐朝制度基础上,封建政治政策和行政管理制度之创建、改革、修订,创造出新气象,如仕途开放,主要强调官员个人文化素质,看重资历,实行严格回避制度等都经得起历史检验,从而对经济、文化、科技、艺术等领域的创造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获史家好评。千江有水千江月,这些制度如明月印潭,也反映在佛教制度文化中,却非照搬,而体现佛教制度特点。  
 
  宋代立国后剥夺藩镇权力,原则上全国内外官员皆归中央统一任命;但大体继承唐朝三级任命体系,即:皇帝册授国家高级官员,宰相府除授朝廷中级官员,吏部差注全国基层官员,同时沿用长官奏辟属员法。职官差除制度最高层次是特旨除授;第二是中书堂除和吏部差注(吏部铨选),第三层次是诸司奏辟(州军给帖)。下分述之。  
 
  1,特旨除授  
 
  特旨除授(中旨特除),是最高统治者皇帝亲自出面提拔、任命朝廷重要官员制度,或可称“御笔除授”、“上批”、“中批”、“内降”、“旨授”等。唐朝制度,皇帝亲自特旨除授之官,一般是“凡诸王及职事官正三晶以上,若文武散官二品以上,及都督、都护、上州刺史之在京师者”。宋代制度,规定“自两府以下至侍从官,悉禀圣旨,然后除授,此中书不敢专也。”具体“凡执政、侍从、台谏、给舍之选,与三衙、京尹之除,皆朝廷大纲所在,故其人必出人主之亲擢,则权不下移”。  
 
  宋代制度,中央最高决策群体宰执宫中的正副宰相、正副枢密院长官,规定由皇帝亲自选拔任命。台谏官责职是监察百官,拥有弹劾宰执官的权力和责任,故宋朝“祖宗法制,台谏官必出自宸衷”。其他如侍从官以及三衙长官、沿边主将主帅,也由皇帝亲授。南宋特旨除授制度应用到大寺敕差住持,如五山十刹住持皆特旨除授。明初宋濂曰:“(五山十刹住持)其声华彰著,然后使之拾级而升;其得至于五名山,殆为人情之至荣,无复有所增加”,其地位“犹仕宦而至将相”。殆非虚论。岳珂曰:“中兴以后,驻毕浙右,大刹如径山、净慈、灵隐、天竺,宫观如太一、开元、佑圣,皆降敕札主首。”“皆降敕札”可解为“内降敕札”。岳珂虽言“其制不知更于何时”,但显然赞成此制。 
 
  北宋前期也有过皇帝内降敕扎选补僧官,直接下旨差除寺院住持,如苏轼知杭时记载:“净慈楚明长老自越州来。始,有旨召小本禅师住法云寺。”但这种做法屡受大臣非议,认为“有辱制旨”,改由中书省札子。但南宋时内降敕札住持案极多,反映南宋人不再认为“有辱制旨”。  
 
  2.中书堂除  
 
  吏部差注,又称吏部铨选等,在佛教寺院住持任命中用不上,本文不予涉及。中书堂除又称堂除宣授等,与敕差住持关系密切。南宋常见的以尚书省牒发布的敕札住持,行政含义即相当于中书堂除。岳珂《愧郯录》曰:“至于遐陬禅席,如雪峰、南华之属,亦多用黄牒选补”。黄牒选补亦即中书堂除,南宋时用这种形式任命寺院住持案较多见,如乾道间(1165—1173),丞相魏杞以堂帖令释可观住持平江府(今江苏省苏州)北禅寺,嘉定时(1208—1224),丞相史弥远以堂帖选补妙堪为台州报恩寺住持等。  
 
  宋朝中央政府机构主要由三省六部构成,三省是门下省、中书省、尚书省,六部是尚书省所属机构。南宋岳坷说,北宋“造命之地,本曰中书门下,制敕院在焉。自元丰分三省,中书取旨,门下省审,尚书奉行,而其职始分。故熙宁以前,士大夫所被受堂帖.多是中书省札子,而官制后始归之尚书,非沿袭之误也。”熙宁之后原用“中书札子”这种文书格式改用尚书省牒下达。南宋叶梦得说:“敕牒乃尚书省牒”,南宋制度,佛教寺院住持任命敕牒皆用尚书省牒,牒末以平章事、参知政事署押。如上文讨论的理宗绍定四年(1231)颁临安慧因高丽寺新任住持如介牒,末署“参加政事郑押、知枢密院事兼参知政事薛、少师右丞相押”。南宋赵升曰:“凡知县以上并进士及第出身,并被指挥差充试官,或奉使接馆伴,及僧道被旨住持并庙额,并给敕牒”。即尚书省牒。 
 
  谢重光、白文固先生等曾注意到两宋佛教制度存在很大差别,并认为这些差别表现了元丰改制前后的不同情况。笔者愚意认为差别之源或不在此,是因南宋制度文化特质。如南宋人岳珂、叶梦得等于情于理,皆不能、或不愿将两宋谓之二朝,尤其关联制度文化,循例必引北宋,将南宋制度之源皆溯北宋。而今天认识和分析历史,从现代制度及制度文化研究角度看,二朝各自特点,或可视为南宋制度文化变革之表现。
  
  道教管理制度也类似,如高宗时宁寿观刘能真为左右街都道录,蔡大象为知观事即因御札特差,理宗朝御札特允事例甚多,道士为自高身价亦常在结衔中着意突出;可知当时形成一种宗教行政管理的制度文化。  
 
  3.地方奏辟  
 
  南宋佛教住持除授中大量存在的地方政府任命形式,大体上可归人奏辟制度体系中。宋朝收天下除用职官之权于中央,但未废奏辟之法,而是对这一制度进行较大改革,使之既能弥补吏部依资历资格用人方面的制度性不足,又不使人事权下移。尤其南宋时期,常因前方战事所需而启用此法,如南宋初年岳飞等大将往往自辟属官,于是“负才略武勇者或以簪笏从戎,或以布衣授官人幕,不可胜数。”对当时抗金大业起了重要作用。奏辟法作为宋代正式举官制度之一,是对中书堂除和吏部铨选的一种积极补充,实际执行中,诸司或地方州府长官可根据窠阙实际需要,自行物色人选,差用属官。其制度外延较宽,内涵则比较灵活,因此有学者指出,这种制度形式“具有后世聘用制的某些特征”。  
 
  按奏辟制度,在京中央各部门主官,大者特旨除授,次者中书堂除,再次者吏部差注,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部门属官,则需本司长官奏辟,即所谓“有司属职卑者不在吏铨,率命长吏奏举”。如大理寺、审刑院等刑狱部门,统筹全国钱粮的三司和有关财政部门,御史台等监察部门以及朝廷特使奏辟法的沿边帅臣等,另如一般州府属官,主要由中书门下或吏部差除,但部分大州府的知府、知州,可奏辟本府部分属官。不过,虽然奏辟法是体现制度之变通性的一个方面,但是宋朝也制定一系列专门条法,从出身、资历等方面对受辟者进行限制,始终对奏辟制度严格控制,一般官司在执行中,也严格遵循奏辟条法有关规定。
  
  如残存《吏部条法•奏辟门》中对被奏辟者出身的限制条款有:荫补出身未经铨试、呈试或考试不合格者不许辟;特奏名出身人不许辟狱官及县令;进纳得官及材武出身呈试不合格者不许辟巡检、知县;军功补官人未经特旨批准,不许奏辟;纳粟补官人虽有举主不许辟盐场监官等。又如对被奏辟者资历进行严格限制的准人条款有:初任官未考任或历任不到二考者(一考即任职一年)不许辟;相应资格未及不许超资辟任;见(现)任者到任不久不许辟;知县未满任(宋代规定三年一任)者不许辟差通判或吊府主管机宜(机要)文字;武臣无举状三份者不许辟等。  
 
  南宋大量存在的地方寺院住持差注,即与此制度相关,但有佛教制度特色。地方事务属僧正司管,但地方政府主官是法定代表人,概言之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疏请除授,二是州军给帖,下分论之。  
 
  (1)疏请除授。  
 
  寺院住持由地方长官参考僧众意见等各方面情况,根据行政和宗教管理的需要等作出决定,以地方官名义(代表地方政府),用“疏文(地方政府公文)”形式,延请住持到任,但并不举行期集公推,这种情况,一般限于成名的僧人。  
 
  上文讨论南宋宗晓记载的四明延庆寺改制十方后,天台名僧知礼成为十方制延庆寺第一任住持,是奉圣旨,应属敕差。政和四年(1114),圆照梵光因明州太守吕淙请,入主延庆院,其原住寺院(广寿寺)的弟子120人追随前来,“于是延庆增至五百众,其盛殆过去法智之盛矣”,是属地方官的疏请除授。南宋建炎间(1127—1130),郡守仇愈“谓非师不能振(兴延庆寺),遂迎师再还”,于是梵光再任延庆寺住持,后因年老,“(于)绍兴十二年(1142),举门人道琛自代”,“明年春,与陆君辞曰:‘老病既久,将以后事托延庆’,乃舟行至南湖,沐浴更衣,……见十方佛寂然而逝,时(绍兴)十三年(1143)二月八日也。”是知梵光曾两次因地方政府以疏请除授形式,任延庆寺住持,其中一次发生在北宋,一次发生在南宋。  
 
  发生在北宋的那次事属正常,上文已分析过,北宋并无期集公定制度。而发生在南宋的一次则令人寻味,因此时大寺住持赴任必须经期集公推程序。之所以未经手续而上任,或因一则梵光本来是成名人物,即使启动期集进行公定,当选者仍是梵光;二则梵光本来曾任延庆寺住持,当时教绩出众,延庆寺法席之盛,迨乎空前,再次赴任,无可非议。  
 
  从中可知,凡地方太守疏文所请,即不经期集,除授寺院住持,大致上需具备与上述类似的条件。  
 
  (2)州军给帖  
 
  南宋《庆元条法事类》中规定州军给帖的任命程序:“诸僧道正副及寺观主首、主事,应补差者,本州给帖。其旧降宣敕者,申书礼部。”凡资格审查合格,推选程序合法,最后由州政府给帖任命。又规定:  
 
  诸州僧道正阙,副正递迁,如无或不应迁,即以次选有行业、无私罪、众所椎服者充(并谓本州界内受业者)。七年无私罪,本属保奏(已有师号者不奏)。  
 
  这是对诸州僧(道)正司之主官推选产生的制度程序,规定候选人资格有三:一是“有行业”,即佛教学业修养出众,二是无私罪,这比较好理解,即应是守法之民;三是“众所推服”,即有公信力,不但在教内,而且在社会上有较高公信度。还加上一条鼓励措施:在任内“七年无私罪”可由地政府代予保奏师号。  
 
  神宗熙宁四年(1072),曾由内供奉官曹贻孙主持会集部分僧众,推举释满志为东京福圣禅院住持(院主),这个结果得到神宗批准,由开封府给牒差注(任命),应属州军给帖较早案例。神宗诏:“开封给牒差。自今寺院有阙当宣补者,罢宣补及差官定夺,止令开封府指挥僧录司定夺。准此给牒。”并说明:“开封府尹旧领功德使而左右街有僧录司,至于寺僧差补,合归府县僧司,而相承奏禀降宣”。令各地寺院住持差授事宜今后由州、县政府管辖。当时这样做具有偶然性,这个规矩,在南宋被制度化。 
 
  上文谈到理宗宝佑五年(1258),仁和县(杭州)十方制慈云院住持崇宁,是因“使府给帖,充应住持”。又如杭州钱塘江边著名的六和塔,北宋末毁于兵火,南宋“绍兴二十六年(1156),智昙蒙临安府给帖住持”,到任后主持重建六和塔,并重新向朝廷请到“敕黄(敕额文书)”,敕“开化寺”为额。这类事例,文献见载很多。但同时规定“其旧降宣敕者,申尚书礼部”,即寺观住持原由朝廷宣敕任命者,地文政府不得擅自任命,仍需上报尚书省礼部审批,由尚书省敕牒除授。  
 
  三、期集公定制度  
 
  南宋寺院之敕差住持制度中,最应引起注意,也最有意思的是期集公定程序。  
 
  北宋大中祥符八年(1015),“诏今后诸州军监,僧道正有缺,委知州通判于见官僧道内从上选择。若是上名人不任勾当,即以此拣选有名行、经业及无过犯、为众所推、堪任勾当者,中转运司体量诣实,令本州军差补”。令地方官可选择差补僧司职(未言寺院住持),虽言差补者须“为众所推”,但是一般咨询性推举还是集会公定并不明确。南宋规定,寺院住持选举必须“期集公定”。期集,是宋时应试举人的一种集会形式,举人定一场所,会集共议利便。公定,即集诸山长老会议,公开推选,举出差额候选人数名(一般是五名,但未查到记载明确规定的文献),报朝廷或州政府审定,敕命或给帖上任。与上述任何一种住持形式结合,成为持同一个硬币之两面。如上文谈到宝庆三年(1227)及绍定四年(1231),临安高丽慧因寺两次新住持推选,皆严格执行“公定期集”,同一寺院,时隔不到五年内,两次通过期集公定推选新住持候选人,所有制度程序,皆被严格执行。  
 
  一般情况下,公选得以成立的基本制度要素有准人资格(包括选举人和被选举人两方面)、差额候选、举荐责任等原则。南宋,集期公定成为寺院推选住持的正式制度,基本标志是包含以上三点制度要素。  
 
  1.准人资格  
 
  准人资格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是选举人资格,即期集的会议代表资格。南宋赵介说:“行都(临安)差注诸大寺院头首,亦集诸头目相聚,定议此人行检,保明申差,亦谓之期集”。经期集推选候选人,“然后列名佥状,保申所司请之”,最后由朝廷主管部门或皇帝亲自在差额上报的候选人名单中确定人选,敕命差注。期集与会者拥有直接发言权,包括荐举权和投票权,将从源头上影响推选结果,相当现代的委员会成员,需具备准人资格。赵介说参加者是诸大寺院的“诸头目”,哪一级“头目”不明确,有些含糊,《敕修百丈清规》说得较清楚:  
  两序勤旧,就库司会茶,议请补处住持。仍请江湖名胜大众,公同选举。须择宗眼明白、德劭年高、行止廉洁、堪服众望者,又当合诸山舆论,然后列名佥状,保申所司请之。若住持得人,法道尊重,寺门有光。为勤旧知事者,不可以乡人法眷阿党传会,不择才德。惟从贿赂致有树党徇私,互相搀夺寺院废荡。职此之由,切宜慎之,切宜慎之。 
 
  《敕修百丈清规》对于教外制度基本不予涉及,主要关注丛林内部制度文化。规定参加期集公定人员是“两序勤旧”及“江湖名胜大众”。  
 
  “两序勤旧”,无著道忠《禅林象器笺》释曰:“盖知事勤山门世务,故曰勤;已退职,故曰旧也。”又曰:“知事退职者曰勤旧矣”,“勤旧不止称东序退职,而西序退职亦称勤旧”;“故知,勤旧名通东西序”,指丛林两序中,担过任知事以上高级管理职务、现已退任者。“江湖名胜大众”,则无非是希望参与者若来自名山大寺最好,因相对而言见过较多世面,承担过较重责任。如此,则这些期集者一方面曾任重要职务,另一方面因当时已不在位,比较超脱,俾保证以平和心态、平正心情、平衡态度,参与公选。这与西方现代议会制度,参议员不担任行政职务道理一致。  
 
  其次是被推举人资格。宋代士人人仕,一般需要从基层做起的经历,以培养提高官员行政能力和政治素质。这种制度始于唐代,唐朝地方治理实行州县两级行政体制,中央机构,以三省(尚书省、中书省、门下省)六部(尚书省统领的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和御史台为主体,概称“台省”,宋人写《新唐书•选举志》概括唐代选官原则为“凡官,不历州县不拟台省”,就是没有在地方州县任职的经历,就难有任中央台省官的资格。中央官员候选人,必须有地方工作经验,唐人曰“亲民之职”,这个原则对宋朝有重要影响,如宋代奏辟法规定以“白衣不可辟,有出身而未历任者不可辟”为原则,“白衣”指出身资格,宋代主要指科举出身,“未历任”主要指无任职基层经历。  
 
  但作为资格限定,却又与唐末五代不同。唐末五代,藩镇长官往往辟署科举落第或未经吏部铨试授官的“白衣”,人幕为僚属,宋代根本不准许。如北宋时曾巩“典修五朝史事”,欲辟署少年即以文才出名的陈师道(1053—1101)为属员,“朝廷以白衣难之”,不予批准。南宋绍兴五年(1135),诏江南东西路、湖南、浙西等安抚大使,司奏辟属官之资格是:参谋、参议官,须辟通判以上资序人,主管机宜文字,须辟第二任知县资序人,及诸如此类等。又如绍兴六年(1136),时任江西制置大臣的名臣李纲,奏辟右迪功郎李琦,任上犹县丞。却因有人提出:“丞阙当用京官,琦摄官未及二考,无举主,不在奏辟之数”;结果不许上任。“二考”指考课二次;一般情况下本官到任后一年一考课,以每年考课功状决定殿最,据以决定升黜。“第二任知县”及“二考”皆是严格的资序规定,一般情况下不许破格,从中可见对资格限制之重视,这是宋代制度文化进步的一个重要体现。 
 
  按资格除官,是封建体制文明进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因为符合最广大参选者利益。宋代通过科举制度选拔大批出身寒微者,多无政治靠山,政治上的发展,一靠日后自己努力所取得的政绩,二靠积累资历。但是,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人政绩平平,而职位是永远僧多粥少的局面,如机会均等,至少可以平稳升迁,是以论资排辈虽名都名声不佳,历代弊端丛生,却又被认为大公之道。何况与任人唯亲、唯私相比,也是最能体现制度公正的一条途径。 
 
  《庆元条法事类》载十方制寺院住持之产生程序及任职资格曰:
  
  诸十方寺观住持僧道阙,州委僧道正司,集十方寺观主首,选举有年行学业、众所推服僧道,次第保明申州,州审察定差。无,即官选他处为众所推服人。非显有罪犯及事故,不得替易。  
 
  新住持之候选僧人必须具备的任职资格,主要有四:一是“年行”:有一定的教内年资,僧腊合格;二是“学业”:佛教修学出众;三是“众所推服”:在教内——不一定是在原寺院内——威望崇高,足以服众;四是由参加期集之人们保举;根据这四条原则,如本寺(或当地)无合适人选,则由州政府(一般由僧正司具体负责)组织,遵循相同程序,从其他地方寺院中物色并推举人选。并强调按此程序,无论从本寺、本地或他寺、他处选出的候选人,只要不是有过前科的罪犯,任何情况下不得替换易人。此条多因其系近千年前之法规而被忽视,但是这可能正是其获得僧俗两界肯定的一条重要法律原则。 
 
  2.差额候选  
 
  期集公定制度中包含的差额候选人原则,是引起笔者很大兴趣的一个问题,这个原则也与奏辟法有关。南宋初始,这项制度出现一些变化,一方面因对金战事吃紧,放松奏辟任官限制,各路帅臣府司如安抚使司、制置使司、都督府、宣抚使等皆允许自置属员,甚至可奏辟监司、郡守等高级官员,如建炎间(1127—1130张浚任四川巡抚使时,川陕帅臣、知州、通判等多由张辟除;另一面强调限定性性条件,其中之一即差额原则,如绍兴三年(1133)从中书门下之请,规定加强对奏辟制管理的同时,令“帅臣、监司每有阙,令宣抚处置使司,每一阙具奏两三人,听旨除授”。以后随着政治形势等变化,奏辟制度也不断调整。而规定“每一阙具奏两三人,听旨除授”,是差额上报的一项明确记载。
  
  从上文讨论的两篇高丽寺牒文可知,重要大寺住持的期集申差、公选贤能程序中,规定推选差额候选人五名。检索历史文献,未见“五名”之数出处,推测可能性有二,一是依照官僚辟举,或南宋时有这项规定,但未见之于文献记载;二是约定俗成,凡佛教寺院期集公推,必须是五人候选。据此或可以再进一步推测,南宋时,凡寺院住持人之期集申差制度,都规定应有五名候选人方可以算是合法。至于何以后来此类数据资料未能传世,或因后经元、明、清历代封建统治,对此已然不感兴趣,故后来者不会再对其进行记录,而已有之记载,也完全可能因为后来者之不解而被删除。 
 
  不过,尽管如此,这里发现并提供的一些制度文化方面的蛛丝马迹,至少对于今人解和认识南宋佛教制度文化有所俾益的同时,对于中国佛教与本土文化结合中,看到与本土儒家文化背景下的制度文化的深层次会通的途径和意义。 
 
  3.举荐责任  
 
  举荐责任,南宋法律称“举主责任”,规定极严。中国封建法制,从汉代实行察举制度起,就注意官僚队伍建设和用人问题上的连带问责,为保障官僚队伍素质及纯洁举荐制度本身,历代皆在精心设计荐举制度同时,考虑荐举责任,以适应国家行政管理和官僚队伍管理的双重需要。如汉代法律已规定,当被保举人犯重大过失时,保举者要为保举失察而相应获罪,牵连受罚。  
 
  宋代官僚队伍建设极重视资格资历,体现在荐举制中,对无论是举主或受举人资格,始终严格限定,出于从源头上净化人才来源,强调“择举主于未用之先”,出于对过程控制的需要,则制定严厉的荐举连坐法,所谓“责举主于已用之后”。整体上贯两宋朝,荐举连坐法都较好地被贯彻,检《宋会要辑稿•职官》64至74,因保举不不发而受牵连遭到贬降的官员多有人在,处分时,动辄三五人,或者七八人,是宰执、侍从,亦不例外。  
 
  南宋,荐举连坐成为一种制度文化,官员犯罪发生之后,保举人会主动申请处分,如乾道二年(1167),知鄂州汪澈,得知自己荐举的李允升犯赃,即上奏章请依法定谬举之罪,结果“特降两官”。一般情况下,荐举连坐,只坐所举之任,本任过后不需连坐。但是南宋这项制度显然更严厉,如举监司、郡守等重要差遣岗位,有保任终身之令。但同时为防止连坐太重,并照顾荐举积极性,也采取一些相应措施,如奖励举荐杰出人才者,凡被举者立大功,举主也可受奖,又如举主自首免罪,发现自己保举者犯罪,可出首揭发,坐实即免连坐。  
 
  这条法律原则被应用在寺院住持的期集公定程序中,《庆元条法事类》载住持推选中的荐举担保法定责任:“诸十方寺观住持僧道阙,州委僧道正司,集十方寺观主首,选举有年行学业、众所推服僧道,次第保明申州,州审察定差。”参与期集的“诸寺观主首”,要保举“众所推服”之候选人,“次第保明”申报,要点有二:一是新住持候选人必须具备规定的任职资格,由参加期集者共同保举;二是僧(道)司将推举出的差额候选人名单报当地政府,所有期集者作为担保人在名单上署押。  
 
  《庆元条法事类》中对甲乙寺院制度住持候选人也规定荐举担保制度:“诸非十方寺观主首身死,或有故不应住持者,听充弟。如有向上尊长应住持,从众保明先差补。……”。“从众保明”,即根据较多担保意见,选择合适人才。所有条款,都规定要“从众保明差补”,又明确规定:“诸僧道陈乞紫衣师号,保奏不依式或事节未备而辄奏者,杖一百,点勘官减二等。”这些都要担保人作保。  
 
  上文讨论的南宋临安名寺慧因高丽寺二碑,两次期集公定,也一无例外,在公选推任的候选人人名单上,都要由召集人及参与“期集”的诸山长老担保并署名,才算手续完备。 
 
  四、其他相关问题  
 
  南宋佛教制度文化中还存在出人意外、但值得注意的一些相关问题,与敕差住持制度有关的方面至少有以下两点。  
 
  一是拈阄选封。南宋寺院住持选举制度中还出现过一种独特的拈阄选封情况,这种方式以往从未有过。《禅林象器笺》载:  
 
  旧说曰:暗封者,暗昧选封也,不以公举而私请也。《藏叟摘稿》跋《赵大监请愚谷住法石书后》云:法石二十年间,主僧更代不一,类非本色,寺日入于坏,前守赵大监,一日集诸禅主首曰:“法石坏于暗封久矣,欲革斯弊,非得江湖名衲子不可。”某等退而举三人,愚谷元智其一也。时愚谷谢事常之芙蓉,居灵隐,为第一座,有声丛林间。守焚香拈得之,且询其出处,喜甚,亟驰书招致。寺僧咸谓:“泉取浙二千里余,如费何?”某谕之曰:“昔以暗封,今以公举,计道路费,视暗封不能十之一,何患焉?”愚谷至,众果悦服,未二年,百废具举。  
 
  这是关于禅林名师愚谷元智,在大约理宗宝佑至景定年间(1253—1263),出任闽中名寺法石寺住持的一个有趣故事。
 
  “暗封”即“黑箱操作”,住持选任不经期集公推,而是由某些人私定名单,然后抓阄决定。有学者认为这一种非民主作法。笔者认为或可商榷,具体要看是对谁、为何种目的而用。  
  愚谷元智,临济宗下杨歧系名师密庵咸杰(1118—1186)再传弟子。其出任法石寺住持,方式较特别,是通过“拈阄选封”法。原先,该寺用此法选住持愈廿年,结果导致“类非本色,寺日人于坏”,弊端丛生,可知本非善法。但是,也正因此法在该寺已用廿余年,要一朝废除,并不容易。在较有责任感的地方太守赵大监主持下,吸收寺内管理层参与,晓以大义,差额推举出三位候选人,其中包括当时名僧、杭州灵隐寺首座(“第一座”)、清名著于丛林(“有声丛林间”)的名僧(“江湖名衲子”)愚谷元智,再用抓阄,最后竟如愿以偿,选中元智。  
  寺中有些僧人本来不以为然,这时开始说风凉话,说去请个二千里之外的人来,路费就不知要化多少,根本不合算。赵大监正色告诫说,过去是“暗封”,现在是“公举”,性质已根本不同。若算计路费,可能比从前“暗封”所花不到十分之一(暗示以前财贿公行,败坏寺风之类行为)!愚谷元智来后,不到两年,果然不负众望,“百废俱举”,法石寺焕然一新。 
 
  不过,事虽罕见,案非孤例。无著道忠引经据典为证:“《敕修清规•诸庄监收》云:‘倘得廉正勤旧辅佐住持,公选区用,或对众阄拈充之。’《松源岳禅师录》云:‘绍熙元年九月十五日,云居、荐福专使同至,对众拈阄,得云居,乃受帖。’”前者说南宋较富裕的丛林大寺,任诸庄监收,因油水很大,故常起争执,各方利益,不易摆平;住持不如在廉正勤旧辅佐下,当众(“对众”)阄选定人。后者说,南宋绍熙元年(1190),松源岳禅师通过“对众阄拈”,选定江西名寺云居寺,以“州军给帖”方式,出任该寺住持。无著道忠曰:“凡事理无优劣,两可难决,则可用阄拈,实息争解疑谤法也。”是有感而发,阄拈之法,运用得当,仍可发挥“息争解疑谤”的特定作用。  
 
  二是废除试经选授制度。寺院住持推选中,北宋时用过的试经选授,南宋不再采用。北宋先是以开封府尹兼领功德使,僧官有缺员,诏令功德使(实为开封府)选补。但朝廷大臣多越职干权,滥行选任者甚多,大中祥符三年(1010),“命知制诰李维、直史馆路振、直集贤院祁备宿于中书,出经论题考试左右街僧官而迁序焉”。这是最早按照科举程序考选僧官的记载,此后继续执行,如北宋仁宗时,“令僧官有缺,令两街各选一人,较艺而补”,并由中书牒授。“较艺而补”即通过考试经业补授僧官之缺。  
 
  北宋英宗朝,内臣奏请选授僧官,欧阳修上书反对:“补一僧官,当与不当,至为小事,何系利害?但中书事已施行,而用中降,冲改先朝著今,则是内臣干扰朝政,此事何可?”对朝廷通过正式程序考试选任僧官是抬高佛门,小题大做,反映了朝中任官的儒家知识分子对佛教地位提高感到心理不平衡。但由此可知,以考试经业选拔僧官当时已是正式制度,考试程序,比照科举制度进行,首先是资格审查,僧徒“须经四十腊、二十夏”以上,方有报考资格。其次设六科考试,六科是:讲论科、讲经科、表白科、文章应制科、禅科和声赞科。③再次是依照执行科举制度,如杭州都僧正慧辩曾主持试经举僧官,试图全仿科举制度,“开问义科场,设棘围糊名,考校十问;五中者为中选,不及三者为降等。然后随院等差,以次补名。由是诸山仰之,咸以为则”;再据成绩,择优差任。熙宁间(1068—1078)陈景元奏请:“凡阙员,乞试《道德》、《南华》、《度人》三经十道义。上喜其请,降编修所。而后道家之学一变,自兹始也。”是知道教也用这项制度。  
 
  将科举制度引入十方住持推选程序,僧正司作为主持单位,可能避免参与公选的僧人等徇私舞弊,依据考试成绩高下,选任合格人员,这种办法,受到社会各界肯定,“由是诸山仰之,咸以为则”。南宋佛教界也予以很高评价,认为其制“犹汉家以科举取士,最可尚也”。但是南宋朝既然严格执行“期集公定”制度,差额推选候选人,已内含严格的资格审查程序,佛学修养深湛,乃是起码标准,否则不可能进入公开推选的候选视野,从逻辑上说,作为准人第一道门槛的试经已然不必。  
 
转自菩提一叶
http://www.fjzd.org/news/ShowArticle.asp?ArticleID=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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