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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事业的历程与新机遇
发布时间: 2016/7/21日    【字体:
作者:田悦阳
关键词:  宗教 慈善  
 
 
公益慈善是社会文明的标志,公益慈善的健康发展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在中国社会多元发展的今天,公益慈善,特别是民间慈善力量的崛起,对于弥补政府缺位、改善民生、促进社会稳定与发展的作用不容小觑。
 
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历史悠久,有深刻的信仰基础、较高的社会公信度。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是新形势下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必然要求,是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积极作用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我国公益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有益补充。
 
 
中华民族是一个重视仁爱道义、乐善好施的民族,关于慈善的概念,古已有之。在中国传统文化典籍中,“慈”是“爱”的意思。孔颖达疏《左传》云:“慈者爱,出于心,恩被于业”;又曰:“慈为爱之深也。”许慎的《说文解字》也解释道:“慈,爱也。”尤指长辈对晚辈的爱抚,即所谓“上爱下曰慈”。《国语·吴语》中“老其老,慈其幼,长其孤”的“慈”即为此意。“善”的本义是“吉祥,美好”,即《说文解字》中所解释的“善,吉”,后引申为和善、亲善、友好,如《管子·心术下》中所说的:“善气迎人,亲如弟兄。”“慈善”二字合用,则是仁善、善良、富于同情心的意思。
 
中国的慈善思想源远流长,先秦时期的诸子百家对此都曾有过精辟的论述。孔子曾说:“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怀之;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出入为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
 
慈善既是传统美德,也是时代风尚。慈善活动是人性光辉的生动体现,公益精神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改革开放以来,慈善公益事业在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呈现出欣欣向荣的发展态势。
 
作为慈善事业的运行主体,慈善组织的数量不断增长,截至2011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45万多个,其中社团24万多个,民非组织21万多个,基金会近2400个;有一大批社会组织将公益慈善作为发展宗旨,组织实施了数以万计的公益慈善服务项目;慈善捐赠规模逐年扩大,2007年为300多亿元,2008年和2010年的慈善捐赠总量均超过千亿元;社会志愿服务不断深入人心,尤其是汶川特大地震、玉树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和奥运会、世博会、亚运会等国家重大活动时,志愿服务成为解难事、办大事的重要力量,志愿者成为一道绚丽的风景线;与公益慈善事业相关的法规政策不断补充完善,已颁布和实施有关社会捐赠、社会组织管理、捐赠税收优惠等10多部法律法规,以及200多个规范性文件;慈善事业管理服务机制日趋健全,民政部和地方各级民政部门都成立了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机构,加强了对慈善事业发展的支持与管理。
 
我国当前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发展公益慈善事业对于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加快发展慈善事业,是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是社会各界的共同愿望。为此,民政部制定了《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11—2015)》,确立了“十二五”期间党委领导、政府推动、民间运作、行业发展、制度规范、全民参与的发展方针,并将逐步完善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政府对各类慈善事业主体的指导、支持和监管,积极培育公益慈善组织,大力推进社会志愿服务,不断创新慈善载体,广泛传播慈善文化,加快普及慈善意识,鼓励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慈善事业,形成推动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强大合力,开创公众普遍参与、社会捐赠和志愿服务显著增长、公益慈善组织运作高效公开透明的慈善事业发展新局面,推动公益慈善事业逐步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一致、与人民群众需要相适应。
 
 
虽然我国在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上已取得了一些好成绩,但就我国公益慈善事业的整体需求来看缺口还很大,人口持续增长、老龄化日益加剧等一系列社会问题的出现,为宗教界参与公益慈善事业提供广阔的空间和巨大的发展潜力。
 
一方面,社会对慈善事业的需求与日俱增,不论是抵抗自然灾害,保障和改善老年人、残疾人、低收入居民、受灾群众、困境儿童等群体的基本生活,还是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和农村留守老人、留守妇女、留守儿童等群体的服务,加快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社会公共事业,都为宗教界参与公益慈善事业、为社会贡献力量提供了丰富的机会和多角度的切入点。
 
另一方面,2010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超越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居民个人拥有的财富在增长,宗教组织、宗教界人士以及信教群众的经济条件也在不断改善,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事业的经济基础更加雄厚。同时,随着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信徒和宗教团体愿意通过设立公益慈善组织或以志愿服务的形式参与慈善事业,奉献爱心与智慧,这也为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事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过去的几十年中,我国政府一直承担着绝大部分的社会福利责任,并且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人力和物力。我们可以看到政府的决心之大、投入之多,但有限的政府资源显然不能满足所有张开的口子。在政府投入这个来源之外,应该开辟更多的渠道来满足庞大的社会福利需要和缺口,这样做是可行而且明智的选择。宗教尤其是其中一个重要而有益的社会资源。
 
从国外经验来看,多数发达国家和地区推行支持和鼓励宗教信徒和团体积极参与社会服务的政策,大量的社会福利事业由民间社团(主要是宗教团体)来承担。1996年美国35万个宗教机构的义务慈善工作时间占全国总额的60%。2004年发生印度洋海啸后,第一时间到达灾区现场进行救助工作的是中国台湾的宗教慈善组织——慈济慈善基金会。实践证明,宗教团体在公益慈善和社会救助方面减轻了政府的负担,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的需求,是一支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鼓励和规范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题中应有之义。
 
 
宗教与慈善有着密切的历史渊源。乐善好施、扶贫济困,为社会提供公益慈善服务,是我国宗教界的传统美德。佛教一向主张弘法与利生并重,“不为自己求安乐,但愿众生得离苦”。自汉代传入我国以来,基于“不忍众生苦”的慈悲情怀,佛教在各地陆续设立养病坊、福田院等公益慈善设施,扶助孤残、护生戒杀、施药治病、赈灾济贫。道教讲究內修真功、超凡度世,外行善德、济贫扶危。若要长生久视,就要积德行善,这正是道教慈善思想的凝练。伊斯兰教秉持“敬主爱人”的核心慈善理念。天主教和基督教认为爱与怜悯是神的本性,鼓励和要求人们从事公益慈善活动。天主教认为“慈善为怀的人,必得富裕;施惠予人的人,必蒙施惠”,“施比受更有福”。基督教要求信徒“作光作盐”,通过实际行动“荣神益人”。
改革开放以来,宗教界继承和发扬了服务社会、利益人群的优良传统,在公益慈善活动方面做了很多工作。目前,宗教界开展的公益慈善活动主要集中在安老助学、赈灾救灾、扶贫济困、医疗卫生、社区服务、心灵慰藉、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建设等方面。
 
当前,宗教界在上述范围内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主要形式有:为特定公益慈善活动开展捐赠或者响应政府号召,参与各种公益慈善性质的捐赠活动,这种方式最为常见和普遍;设立或合办安老机构、幼儿园、医疗诊所、聋儿康复中心、麻风病人康复机构等公益慈善机构;开展扶贫济困、社区服务、助学、心灵慰藉、植树造林等公益慈善活动;参与修路筑桥、开发水利、打井建窖、发展沼气、对口援助等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公益活动。
 
虽然目前还没有关于宗教界为开展公益慈善活动而投入资金、物资和人力的详细统计资料,但可以肯定的是,这些数字是相当可观的。以2008年“5·12”汶川特大地震的抗震救灾为例,在汶川地震后半个月内,我国宗教界共向灾区捐款、捐物折合人民币4亿多元。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经费,一方面来源于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日常收入,包括信徒的奉献、捐赠,香火和门票收入等,或是开办自养事业和公益慈善实体所得的收入;另一方面来源于专门以赈灾、扶贫等特定目的临时募集的善款善物和海内外机构、企业、个人的捐助。
 
 
回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历程,可以说发展快、特色鲜明、社会效果好,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规模小。多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界人士参与公益慈善活动时投入少、范围小,未能形成规模和机制,社会影响有限。二是缺乏内动力和长期性。宗教界自身募款筹资能力有限,对境外捐助有一定的依赖性,有时仅仅是发挥桥梁中介作用。同时,部分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对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认识和重视程度还不够,有的甚至是被动应付号召和要求。三是活动不够规范。极少数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在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时,不能坚持公益慈善活动与宗教活动相分离的原则,给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带来新的难题。
 
另外,还有一些外在和内在的原因,也影响和制约着宗教界公益慈善活动的开展。
 
(一)对于宗教界从事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只有宗教事务条例中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依法兴办社会公益事业”,但没有配套的激励、规范、约束、监督机制,可操作性较低,也不能满足我国宗教慈善事业的发展需要。
 
(二)登记注册难。宗教界创办的公益慈善机构和实体登记注册难度大,有相当一部分未能登记注册。与此相关,由于没有登记注册,则难以享受到相关政策优惠和补助,影响宗教界公益慈善事业的长远发展。
 
(三)财力有限,人才匮乏。除部分地区外,多数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经济条件有限,甚至还未解决自养问题,制约了对公益慈善活动的投入,使得公益慈善机构和实体难以吸引也没有条件招募高层次的专业管理人才,时常面临人手不足、人员流动性大的问题。
 
 
尽管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事业还有很大的潜力可挖,宗教界人士对参与公益慈善事业普遍抱有较大热情,但由于没有对宗教界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确定较为明确的范围,形成较为稳定的机制,特别是这些年来一直未出台具体政策,宗教界在参与慈善公益事业上遇到了这样那样仅靠宗教界自身很难克服的困难。因此,适时出台有关宗教界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具体政策,明确他们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范围、程度和方式,建立相应的鼓励、规范、监督和约束机制已经成为时代的呼唤。
 
近日,国家宗教局联合中央统战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民政部和税务总局等部门,印发《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可谓是促进我国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及时雨,为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事业提供了新的机遇。《意见》鼓励宗教界积极开展慈善公益事业,同时也明确了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提出了对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积极支持、平等对待、依法管理、完善机制”的工作要求,列出了鼓励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主要范围、基本形式以及可以享受或者参照享受的扶持和优惠政策,具有鲜明的导向性。
 
《意见》分为7个部分,准确地把握住了宗教界从事慈善公益事业的难点和热点,使之明确化。规定了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事业的主要范围。结合国情,《意见》明确了对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重点支持的领域,包括灾害救助、扶助残疾人、养老、托幼、扶贫助困、捐资助学、医疗卫生服务、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范围的划清,有助于各宗教团体和组织在从事公益慈善活动时有的放矢,集中财力、物力和人力将规模做大。同时,也能够使宗教界的公益慈善活动突出重点,在有限的资源条件下进一步提高公益慈善服务的质量。
 
《意见》明确提出了对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扶持和优惠政策。《意见》规定,宗教界依法开展的公益慈善活动和设立的公益慈善组织受法律保护,享受与社会其他方面同等的优惠待遇。另外还从所得税、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等税收减免项目,以及政府资助、用水用电等方面细化了优惠待遇的具体措施。有了国家的政策扶持,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积极性才能够被充分地调动,宗教界对从事公益慈善事业的热情也会更加高涨。内动力增强了,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也就有了后劲。
 
《意见》规定了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接受指导监督,注重诚信公信”是公益慈善活动正常开展的关键所在。宗教界公益慈善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除了相关部门的支持、引导、鼓励和规范外,还取决于宗教界自身能否依法行事,模范遵守相关行业规范,不断提高社会公信力。公益慈善组织应加强管理,包括政府部门的监督和慈善组织内部的自我管理。在财务监督和善款运用等方面,要形成公开透明、符合现代社会要求的自我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只有这样,中国宗教慈善事业的公信力才能有扎实的基础和可持续发展的动力。
 
 
《意见》一经发布,即引起学界及宗教界人士的高度关注。本刊记者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副所长金泽,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上海玉佛寺方丈觉醒法师,中国道教协会副秘书长孟至岭,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副会长阿地里江·阿吉克里木等,他们从不同的角度阐发了对《意见》的关注和支持。
 
金泽副所长接受采访时表示,《意见》的出台,实际上使中国宗教界“服务社会、利益人群”的传统,不仅有了名正言顺的接续,而且在今后的社会建设与文化建设中有了更大的发展空间,同时也为宗教界加强自身建设、与社会发展共进提供了可操作的路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既是信仰的归属所在,也是宗教信仰者爱心集聚的一个平台。这个平台越开放、越规范、越阳光,就越有吸引力。如何让宗教信仰者的爱心和捐赠来自于民又造福于民,无疑需要宗教界的努力与经营,但更需政府相关部门高屋建瓴地从制度安排上给予支持。由此来看《意见》的出台,可以说是当代中国宗教公益慈善事业继往开来的一个转折点。
 
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上海玉佛寺方丈觉醒法师说,上海玉佛寺自前任方丈真禅长老起,就非常重视公益慈善事业,积极开展救灾扶贫、帮困助学、关爱孤老、援助山区、就业培训、扶持创业、希望学校等项目。为了规范寺院的慈善管理,还专门成立了“觉群慈爱功德会”,倡导“日行一善,快乐365天”的快乐慈善理念,推动公益慈善活动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在实践中,玉佛寺也碰到了不少政策、宣传、募款、管理等方面的困惑,每年的全国政协会议我都会提交相关提案反映问题。六部门《意见》出台后,我们感到之前的疑虑和困惑悉数迎刃而解了。四项工作原则、明确的目标任务、具体的活动范围、基本的活动形式、平等的优惠政策、相关的注意事项,《意见》立意高远、条理清晰、内容详尽、目标明确、切实可行,对于进一步推动宗教界发展公益慈善事业,积极为构建和谐社会多作贡献,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建议在后续的学习和推进过程中,积极借助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确保《意见》真正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中国道教协会副秘书长孟至岭道长在接受采访时说,《意见》的出台与下发,对于鼓励和规范道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引导道教界公益慈善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道教界人士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和文化发展繁荣中的积极作用,必将产生重大的影响。《意见》的出台对道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既有鼓励又有规范,道教界一定会发挥自身优势,提高自身公信力,积极主动参与各种公益慈善活动,树立道教界的良好形象。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副会长阿地里江·阿吉克里木说,这些年来,伊斯兰教界积极参与和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公益慈善活动,但还有很多工作有待继续深入。《意见》的下发,对于我国伊斯兰教界进一步开展这项工作是极大的支持与鼓舞。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及时组织相关人士,认真学习《意见》内容,切实贯彻文件精神,并做出了相应的工作部署和安排。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将把此项工作纳入今年的工作计划,作为重点工作之一,建立健全有关机构,制定工作规划,并加强对全国各地伊协和伊斯兰教界开展此项工作的组织和指导,为服务大局,服务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意见》的出台,必将极大地激发广大天主教界人士及信众在灾难救助、养老托幼、扶贫助残助困、捐资助学等领域做出更大的贡献。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副主席、中国天主教“一会一团”公益慈善与社会服务委员会主任黄炳章主教接受采访时高兴地说。
 
上海市基督教教务委员会主席、华东神学院院长谢炳国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意见》对今后中国宗教界公益慈善事业的健康、繁荣发展必然会产生深远影响。我个人对此《意见》印象最深的就是“鼓励”和“规范”两个词。《意见》中首先提出“鼓励”是党和政府一种明确的态度、认识的高度,也是一种思路和创新,从政策的层面指明了“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事业”的合法性、重要性。这样的“鼓励”必将发挥宗教界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主动性、能动性和积极性。“规范”强调了在保证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事业享受同等优惠的政策待遇的同时对其进行监督,起到了鼓励合法,制止非法的综合效果。以基督教为例,近年来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范围越来越广,力度越来越大,树立了较好的社会形象,但由于受相关政策不够完善、社会支持力度不够大、自身条件有限等因素的制约,规范化程度急需提高。《意见》的出台可说是对症下药,从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组织建设、法律意识、活动渠道与形式、服务水平、管理能力、自律自强、功能定位等方面均给予了明确的指导。有了《意见》的“鼓励”与“规范”,相信中国基督教界今后的公益慈善事业在继承原来优良传统的基础上一定能结合自身特点,挖掘潜力、发挥优势、创新形式,积极主动为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助力添彩。(作者:《中国宗教》编辑部;执笔:田悦阳)
 
转自中华佛教准提网
http://www.zhfjzt.com/show-56-8471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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