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07-19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吉民申7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吉林省大安市地藏寺。住所地:大安市。
负责人:释云真(俗名吴冬亮),该寺主持。
委托代理人:王振洪,吉林于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庆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安市。
法定代表人:张保起,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程文忠,男,汉族,1970年4月20日出生,住大安市。
再审申请人吉林省大安市地藏寺(以下简称新地藏寺)因与被申请人大庆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及一审第三人程文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白民二终字第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新地藏寺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原审判决认定争议房屋系赵元章私有房屋错误。争议房屋系不动产,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均登记在地藏寺名下,房屋用途为宗教,原审判决认定争议房屋为赵元章私有财产没有证据证明;2.原审判决认定争议的登记房屋倒塌后由王淑琴翻建错误。登记面积为34.22平方米的原有房屋在拆迁前仍然存在,并非像原审判决认定的那样原有房屋年久失修倒塌,王淑琴在原址翻建三间砖瓦房;3.原审判决仅凭程文忠提供的大安县房地产管理所《新建房屋用地批准书》就认定新建房屋是王淑琴所建缺乏依据。该批准书没有具体的建房位置及规划图,故不能证明王淑琴新建的房屋是建在地藏寺院内的。新建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在地藏寺名下,多位居士的证言也证实新建房屋是居士捐款修建的,大安市宗教局的迁建报告也承认大安市原有地藏寺,请求迁至大安市老坎子,故原有房屋和新建房屋均归地藏寺所有。(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审判决所依据的王淑琴持有的《新建房屋用地批准书》既没有合法来源,又查不到备案,形成时间也与陈勤玉将房屋变更登记到地藏寺名下的时间相矛盾。王淑琴原是大安县房地产管理所职工,故不能排除该批准书是王淑琴个人伪造的。(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寺庙、道观房屋产权归属问题的复函》的规定,现有寺庙、道观不论当前是否进行宗教活动,其房屋均属公共财产,产权归宗教团体所有,与僧、尼、道士共同生活的家属不得主张权利。故陈勤玉的家属无权继承争议房屋;2.争议房屋的回迁价值为40余万元,王淑琴却只卖了7万元,说明程文忠知道房屋权属存在争议,且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也是程文忠一直在主张权利;3.争议房屋的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均登记在地藏寺名下,理应认定是地藏寺的房屋。未经所有权人的同意,争议房屋就被开发公司擅自拆除且未得到任何补偿,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综上,请求依法将本案提起再审,撤销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白民二终字第82号民事判决,予以改判。
本院认为:原大安市地藏寺始建于1937年,1948年土改时庙宇被扒掉,人员被遣散,至此,作为宗教团体的原大安市地藏寺终止,不能再作为房屋产权的所有人。直到2010年,大安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成立大安市地藏寺迁建筹备委员会决定迁建地藏寺,作为宗教团体的新地藏寺即本案再审申请人才依法登记设立。同时,经大安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新地藏寺以行政划拨方式无偿取得建设用地5万平方米作为迁建后的新址,位置在大安市嫩江湾风景区内。现新地藏寺提起本案诉讼,主张位于原大安市地藏寺旧址上的34.22平方米的原有房屋和92.07平方米的新建房屋归其所有,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与原大安市地藏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承继关系,或其通过其他途径取得了争议房屋的所有权。但新地藏寺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原审判决对其以争议房屋所有人名义提出的要求开发公司给予其被拆迁房屋损害赔偿的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新地藏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项 、第三项 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吉林省大安市地藏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常文敏
代理审判员宋姜美
代理审判员刘陆璐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姜剑锋
转自中国裁判网
http://openlaw.cn/judgement/64a46a6028aa49c9837720983391d395?keyword=宗教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