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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性、规范性、信仰性:农村文化的三维性分析——基于湖北、安徽两省八县(区)的实证研究
发布时间: 2016/9/22日    【字体:
作者:张 良
内容提示:农村文化不仅包括公共文化设施、文化组织、文化人才等实体性文化,同时也应包括以道德伦理、公共规则、公共舆论为主体的规范性文化和以价值信仰、宗教信仰为主体的信仰性文化。实体性文化、规范性文化、信仰性文化三者是相互联系、交织作用、不可分割的文化集合体。目前,农村文化的这三个层面分别呈现出衰败的趋势,农村文化重建必须从实体性、规范性、信仰性三个文化层面同时着手,并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关键词:  实体性文化 规范性文化 信仰性文化 相互关系 三维共建  
 
 
一、 问题的提出与分析的视角
 
近年来,国家日益重视农村文化建设,加大了对其投资力度。国家对广大农村地区开启了送戏下乡、送书下乡、电影下乡、科技下乡等文化下乡活动;在乡镇一级,国家重点建设乡镇综合文化站,试图通过文化站这一平台向农民提供文化服务。显然,国家已经改变了“重经济、轻文化”的发展思维,日益重视农村文化建设,但农村文化建设的成效到底怎么样呢?根据本文实际调查,农村文化建设成效并不明显,很多农村地区文化设施闲置,农家书屋、村文化室几乎无人问津;农村公共文化活动组织涣散,个别村庄出现了赌博等一些不健康的文化;更糟糕的是,农村社区认同衰弱,公共舆论沉默,道德伦理失范,农民信仰空白抑或迷茫。
 
国家为农村文化建设投入了不少的人力、财力、物力,但为什么仍然无力阻止农村文化衰败的趋势?因此,有必要反思一下农村文化建设的思路:农村文化的内涵是什么?农村文化重建到底是建什么?它仅仅是指目前建设的文化设施、文化人才和文化机构吗?实际上,应把农村文化建设之中的“农村文化”的涵义理解得更为丰富、广泛一些,这是农村文化建设的基本前提。
 
当前学术界和文化建设实践之中对于农村文化涵义的片面理解,将不利于有效实施农村文化建设。诚如吴理财所言,有些学者把农村文化狭隘地理解为农村文娱活动,搞农村文化建设就是开展农村文娱活动或者发展农村文化团体。有些学者把农村文化建设技术化地理解为提高农民的文化科技素质,认为农村文化建设根本在“树人”,造就新型农民、新型农民工、新型企业家和基层干部(吴理财、李世敏、张良,2009)。纵观学术界,对农村文化建设之中的“农村文化”较为流行的理解,是将其定义为农村文化活动、农村文化组织、农村文化设施、农村文化人才、文化体制等几个方面的集合体(吴国生等,2007)。但是,本文认为,学界主流观点对农村文化内涵和外延的界定过于狭隘,以致于导致农村文化建设往往只注重与农村文化相关的人、财、物等外在实体性建设,而忽视了对农村文化内在层面的培育与发展,这也正是当下农村文化建设收效甚微的重要原因之一。当然,也有一部分学者对农村文化的涵义做出了较为全面、准确的界定,譬如马永强、王正茂(2008)提出,“农村文化建设的目的是建设一种包涵价值观、文化认知、交往方式以及生产、生活方式等在内的新的乡村文化形态。”
 
对农村文化的理解需要追溯到“文化”的涵义。英国人类学家爱德华·泰勒(2005)曾对文化做出经典权威的定义:“文化,就其在民族志中的广义而言,是一个复合的整体,它包含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和个人作为社会成员所必需的其他能力及习惯。”泰勒对文化的定义与理解颇为精辟、完整和开放,他将文化看作一个由知识、信仰、道德、习俗等七个方面组成的集合体。国内学者陈筠泉等(1996)也曾对文化作过较为准确的定义:文化本质上是创造价值的活动,是体现在人类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中的,以价值体系为核心的一整套规范的结构和功能的统一。根据以上对于文化的经典定义并结合农村文化自身的特点,本文认为农村文化是适应农业生产方式、能够为农村提供秩序规范、体现农民终极关怀的一整套娱乐方式、道德规范和意义体系。它不但包括文化设施、文化组织、文化活动等实体性文化,还应包括以道德伦理、公共规则、公共舆论为主体的规范性文化和以价值信仰、宗教信仰为主体的信仰性文化,实体性、规范性和信仰性三个文化层面是由外而内、相互联系、交织作用的文化集合体,一旦其中任何一个文化层面发生衰败,其他两个文化层面都会逐渐随之式微。目前农村文化建设之所以成效甚微,与国家只注重实体性文化建设,而忽视培育、引导规范性文化和信仰性文化发展有很大关系。据此笔者将从这三个文化层面对湖北、安徽两省八县(区)的农村文化状况进行了调查与实证分析,试图探讨三个文化层面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农村文化衰弱背后的逻辑。
 
二、实体性、规范性、信仰性:考察农村文化的三维视角
 
本次调查从2009年3月持续到8月,调查地区涉及湖北武汉市蔡甸区、长阳县、秭归县以及安徽来安县、凤阳县、南陵县、岳西县、利辛县两省共计8个县(区),共计发放问卷550份,回收有效问卷490份。调查对象包括村书记、农村中小学老师、私营企业务工人员、农民等多个群体。村书记共308人,占总样本的62.86%;农民共计138人,占总样本的28.16%;农村中小学老师共计22人,占4.49%;农村私营企业务工人员22人,占4.49%。这表明,此次调查对象基本上涵盖了广泛的农村职业阶层和农民群体,能够较为客观地反映农村文化的基本情况。
 
在文化程度方面,大部分被调查者的文化程度较高,其中,高中和初中文化程度二者的累计比例为82.6%,大专文化程度的占近10%,小学或小学文化程度以下的占不到8.0%,表明此次调查对象的整体文化水平较高,他们对于农村文化的理解能够较为客观地反映农村文化的真实情况,此次调查具有较为完整的结构性和层次性,这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此次调查问卷的代表性和可信性。此次调查表明,农村文化建设现状堪忧,实体性文化、规范性文化、信仰性文化三个层面均呈现出衰败、式微的迹象。
 
(一)实体性文化:需求强烈与供给不足
 
所谓农村“实体性文化”是指在农村特有的生产生活环境之下形成的、农民参与的、乡土性质的文化娱乐活动形式。它包括日常娱乐活动、节日剧场化表演以及各种民间仪式。需要指出的是,本文在此所指的实体性文化有两个特征:一是外在性,即实体性文化主要是指公共文化活动、公共文化资源、公共文化组织等外在可视的公共文化;二是公共性,本文所指的实体性文化特指“公共文化”,即超出个人或家庭单位范围(村庄、社区或多个村庄)的文化活动(诸如庙会)、文化资源(诸如村庄文化活动中心)。在此为了便于考察和分析,本文将农村实体性文化分为农村公共文化活动、农村公共文化设施以及农民公共文化组织三个方面,这也正是国家推行新农村建设的主要内容。
 
实体性文化在增加农村社区认同、形成公共性舆论与公共性道德规范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现代农村社会呈现出私人空间与公共空间的断裂,特别是在市场经济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联合冲击之下,农民之间经济上的合作与联系越来越少,整个农村社会裂变为相互疏离的原子化状态,共同体认同日趋衰弱,村庄公共性道德规范日渐解体。为了阻止这一发展趋势,可以通过组建公共文化组织、开展公共文化活动等实体性文化拓展农民的公共空间,创造机会增强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之间的联系,从而维系农村社区共同体的认同,并在此基础之上形成公共性舆论、公共性道德规范作为心理奖惩机制内化于农民意识之中。
 
那么,农村实体性文化的现状是怎样的呢?根据本文调查,一方面,农民对实体性文化需求强烈,有86.3%的被调查者表示希望举办公共文化,有36.0%和45.1%的被调查者表示“很喜欢”和“比较喜欢”农村公共文化;另一方面,实体性文化却供给不足,并分别从公共文化活动、公共文化设施和公共文化组织三个方面依次呈现式微与衰败。
 
1.农村公共文化活动日趋减少。农民通过参与农村公共文化活动,可以增加彼此之间的联系和了解,联络彼此感情,从而提高人们的公共精神和社区意识,培育社区共同体意识和社区归属感、责任心,进而在此基础上形成公共性舆论、公共性道德规则等。然而,通过此次调查,笔者不禁为农村公共文化活动的匮乏深感担忧,调查数据显示,以前为广大农民所喜闻乐见的庙会、唱戏、花灯舞龙等民进行传统优秀文化活动逐渐衰弱,仅占被调查者总数的2.4%、17.6%和14.9%,祭祀、修族谱等民间信仰活动仅仅占被调查者总数的7.3%;而国家主导的“放电影”和“科技、文化知识讲座”在农村相对比较流行,分别占被调查者总数的60.4和22.2%。可见,农村公共文化活动,尤其是民间性传统优秀文化活动日益式微。
 
2.农村公共文化设施供给不足。文化设施建设是农村文化活动的基本保障和物质载体,农民要进行文化活动,就必需要有一定的场所、设施,否则,谈文化建设就是纸上谈兵。通过对490名被调查者的发现,农村文化设施拥有率较高的是村庄图书室、公共文化活动中心,分别占被调查者总数的30.8%和30.2%,公共体育设施和文化活动广场亦占有一定的比率,分别为22.9%和21.4%,而其他文化设施,诸如大礼堂、祠堂、寺庙和土地庙、关公庙等文化活动场所均不足10%,特别值得引起重视的是,有近24.9%的被调查者表示村庄之中没有任何文化设施。
 
3.农民公共文化组织缺位。文化组织是农村公共文化活动的组织基础,它可以将各种本土性的文化精英和优秀的外来文化人才有机地聚合在一起,有效地组织动员更多的群众参与和开展各种文化活动,是农村实体性文化的重要组织载体。不但如此,公共文化组织还可以重塑农民的道德伦理和公共性规则,以培育农村规范性文化和信仰性文化(关于规范性、信仰性文化将在后面详细论述),这对于经过市场经济大潮洗礼之后道德规则缺失社会尤为重要。单一的市场逻辑催生的“理性算计”、“个人利益最大化”导致极端个人主义膨胀,这是一种只强调自己权利而忽视自己义务的个人主义价值观。应设法抑制这种价值信仰的蔓延,追求一种在强调个人权利的同时也强调个人对他人、对群体义务和责任的有限个人主义,以重塑社会成员的基本信仰与道德伦理。为此,可以通过建设民间的公共文化组织达到此目的。
 
公共文化组织能够很好地将农民的私人空间与公共空间连接起来,实现个人权利与社会责任之间的平衡,提升农村社会的道德规范水平,培育农民的价值信仰。但是,近年来民间的公共文化组织的数量急剧减少。53.3%的被调查者认为本村根本没有民间的文化组织,认为本村拥有民间文化组织的仅占33.3%。公共文化组织的缺位,使得农民缺乏一个可以让村民之间相互交往与互动、沟通与交流的公共空间,无法通过与他人的互动和交往而不断反省自己的言行、得失。
 
(二)规范性文化:家庭伦理微衰与社会道德剧滑
 
所谓“规范性文化”是指农村文化能够为村庄提供一整套公共规则、村规民约、公共舆论、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从而使村庄富有规范秩序。“提供和证明一套能够保障人们生活并使之富有意义的社会秩序,经过时间的流历和沉淀,适应农村场域、社会结构和技术水平的社会行为模式逐渐模化与定型,形成界定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群众、个人与社会的行为准则,使农民在乡村社会中获得生活的位置和规范。内化了乡村价值的农村文化,对行为提供道德和伦理的解释,以社会舆论和心理感受为奖惩机制,从而使人们的行为保持在乡村秩序的范围之内,充当着新制度主义意义上的‘非正式制度’的角色。”(吴淼,2007)诚然,吴淼对农村文化的定义与理解非常精辟和深刻,但是,其定义并没有完全涵盖农村文化的全部内涵和外延,如果将其定义为“规范性文化”或道德规范层面似乎更为恰当。
 
此次调查数据显示,农村规范性文化整体上出现衰弱的迹象。当农民被问到“您所在村庄的道德风气较之以前相比有什么变化?”时虽然有59.5%和13.0%的人选择了“越来越好”和“没有变化”,但也有近30%的人选择了“越来越差”,这虽然不是主流声音,但农村近1/3的群体做出此种判断足以引起社会对农村道德伦理变化的高度重视。为了更好地从不同层面反映农村规范性文化的现状,本次调查设置了关于“婚姻伦理”、“孝道论理”、“社会伦理”三类题目,分别从家庭内部最亲近的婚姻关系到父母子女关系,再到外围的村庄社会关系,分三个层次由内而外“差序格局”式地依次考察。
 
1.家庭层面的伦理道德呈现微幅衰败。婚姻家庭是整个社会的细胞和有机组成部分,是社会的最小行动单位和最亲密的小团体,如果农村婚姻关系不稳定,这对于农村社会稳定秩序与道德伦理无疑是一个非常严重的影响。据此次调查,认为村子中离婚现象“越来越少”和“基本没有什么变化”的人占据绝大多数,分别为18.3%和54.1%,二者累积比例为72.4%,但是认为“越来越多”的被调查者也占一定比例,约为被调查者总数的27.6%。
 
赡养老人是每一个人的基本良知和责任,一个不赡养老人的人我们又怎能奢望他对社会、对别人承担义务和责任呢?正是基于“赡养老人”道德的基础性,我们把它作为考察农民伦理道德一个重要指标。调查数据表明:81.0%的被调查者认为不赡养老人是“不道德的行为,应该受到社会的谴责”,这表明农村社会的主流声音和公共舆论是好的;但是,也有8.6%的被调查者表示不赡养老人是“人家的私事,与我无关”,这表明,农村社会之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已经表现出对“不赡养老人”的较大舆论宽容;有5.9%的被调查者认为“子女压力很大,父母应该予以理解”,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变相地推卸责任。
 
2.社会层面的道德规范出现急剧下滑。虽然以上调查数据显示,婚姻、孝道两方面的家庭伦理道德在一定程度上开始出现滑坡和解体,但社会主流还是好的。当我们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由家庭内部推之村庄层面的社会关系,农民的伦理道德又会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呢?
 
“某人和感情很好的对象订婚后,当遇到经济条件更好的人而退婚,您会怎么看?”,对于此问题的回答可以考察以下几个规范性文化维度:诚信、公共舆论。选择“无所谓,与我无关”的被调查者占总数的5.9%,这一小部分人已经放弃发表公共舆论的权利,将自己与村庄社会隔离开来,这表明他对村庄的认同程度以及公共性观念是非常低的;有30.2%和20.2%的被调查者选择“别人的自由,无可厚非”和“人往高处走,能够理解”,二者的累积比例达到50.4%,代表了农村社会的主流观点,表明村民舆论和村庄道德规范对诸如此类事件表现出较高的宽容度和认可度。“退婚”实际上一种不讲究诚信的表现,农村社会对此竟然表现出如此高的舆论宽容与社会认同,是否也预示着农村社会道德伦理的滑坡呢?
 
为了从更多维度进一步考察社会道理伦理规范,因此设置了表6。调查数据表明,热心公益、互相帮助、见义勇为、诚信这四项宝贵品质的减少幅度较大,分别为41.3%、38.8%、38.5%和37.1%,其他按照减少程度顺序排列依次是:勤俭持家(28.9%)、集体主义(27.7%)、礼貌谦让(22.3%)、善良(20.8%)和拾金不昧(20.2%)。值得注意的是,表6中所列的9项宝贵品质的减少频率都超过了20%,这表明村庄层面的道德伦理出现巨幅下滑。
 
纵观对农村社会规范性文化的考察,不难发现这样一个有趣现象:道德伦理的遵守程度呈现出内核与外围的两级分化(徐晓军,2009),即规范性文化的适用范围更多限于家庭内部(婚姻伦理和孝道伦理),而不能推而广之到村庄社会的层面,更毋庸言之整个社会(社会伦理)。当然也不可否认,家庭道德伦理较之传统社会也呈现出微弱的滑坡迹象。
农村社会的转型是一个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深刻变革调整时期,传统伦理道德、市场理性催生的“资本主义伦理”以及人民公社时期残留的集体主义道德三者之间相互激荡、相互碰撞,农村的规范性文化出现空前迷茫与失范。加之农村阶层分化、职业分化、城乡流动更是使得规范性文化摇摆于传统与现代之间,甚至将二者硬性撕裂,使得传统规范与现代规范呈现出刚性断裂与严重分化。在上述众多因素作用之下,农村社会的是非观念、道德伦理出现模糊,公共舆论日益沉默,因此很容易出规范性文化解体现象。规范性文化式微容易造成村庄人际关系紧张、村庄秩序不稳定,在此种村庄道德规范体系之下,农民很难组织起来开展公共性文化活动,实体性文化无从发展;同时,道德伦理失范、公共舆论沉默的民风道德也会日益侵袭原本有着坚定信仰的农民灵魂,使得“信仰性文化”生存发展的空间越来越少。
 
(三)信仰性文化:民间信仰失守与基督教文化盛行
 
所谓“信仰性文化”是指农民精神最高层面的文化思考,是个人关于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界之间本质关系的根本思考,可以将其简单地划分为价值信仰和宗教信仰两个方面:它在价值信仰方面表现为农民对于自己人生终极价值的追求,是关于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根本认识,是农民为人处世的根本原则与基本坚持;它在宗教信仰方面表现为自己对生命意义的终极追问,是关于如何面对死亡以及延续生命的意义(贺雪峰,2008)。价值信仰和宗教信仰二者共同关心的都是如何将有限的生命转化成无限的人生意义。
 
1.农民的精神世界:理性世俗化与信仰缺失。一般而言,一个稳定的社会都有一套确定的信仰体系作为支撑。信仰通过将有限的生命与无限的人生意义的连接,能够完成人生永恒意义的建构,从而维系整个社会的稳定。信仰作为人类的一种高级精神活动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在自然经济占绝对主导的中国传统农村社会,农民有着多种民间宗教信仰形式,例如儒教、道教及被中国传统文化同化的佛教等;也有各种民间非宗教信仰形式,例如对祖先的崇拜、神灵崇拜、对“传宗接代、延续香火”的崇拜等。新中国建国之后,国家出于意识形态建设的需要开展了“破四旧”运动,各种民间信仰被当作“牛鬼蛇神”被强行予以取缔。取而代之的是,国家用行政强制、思想灌输等各种方式将社会主义信仰,特别是激进的集体主义信仰移植到农民的头脑之中,“为人民服务”将有限的生命与无限的人生意义连接起来,成为农民的人生信仰。但是,改革开放之后特别是最近十几年,“信仰”这个词距离我们仿佛已经渐行渐远了。在价值信仰方面,现阶段农村价值信仰总体趋向于过度世俗化、理性化,很多人只有权利意识而无义务感和责任感,人们心中缺乏对信仰、正义与道德的敬畏;在宗教信仰方面,笃信宗教、拥有超越性信仰的农民越来越少,这从农民宗教信仰场所和信仰活动所占比例可明显看出来。
 
实际上,价值信仰和宗教信仰在净化社会道德、维系社会秩序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有价值信仰的人由于有人生终极意义的追求,其行为一般都会比较节制和温和,因为信仰为人们设立一个遥远的、但通过自己的努力仿佛又可以达到的目标,这样在为人处事之中就会时时刻刻考虑到这个远大理想,使之把眼光放长远一些,有追求个人利益的底线,并孜孜不倦、心甘情愿地为了精神信仰而忍受现实的苦难、克制自己的欲望;而宗教信仰通过现世与来世、此岸与彼岸的连接,使得信徒保持对来生的想象与敬畏并奉行教义教规、遵守道德伦理规范。反之,那些没有任何坚定信仰的人,由于对来世没有丝毫的念想和敬畏,他们可能就会只顾追求及时享乐,肆无忌惮地追求个人利益,仿佛每天都是他的末日(托克维尔,2006)。
 
2.基督教文化:农民价值信仰的替代品。改革开放之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市场经济强化了农民的理性主义和自由主义,而村民自治则不断培育着农民的民主意识与技能,这些无疑是农村社会的巨大进步。但是,农民精神信仰却是空虚的,既没有现实价值信仰,亦无民间宗教信仰,他们没有终极追求,亦没有精神寄托。近几年农村社会出现了孝道衰弱、离婚数量陡增、婚外情屡见不鲜以及各种惟利是图、背信弃义的不良社会道德风气,规范性文化日渐解体,这可以说是农民信仰缺失或迷茫的一种外在表现。农民需要一种信仰能够为其提供精神寄托和灵魂支撑,需要一种精神权威或超越性、神圣性力量能够规范农村社会道德伦理。在这种情势之下,历史上曾经四度试图征服中国农民信仰而失败的基督教乘虚而入。在被调查者中,表示村子里信教者主要信仰基督教的占47.7%,这已经远远超出表示村子里信教者信抑中国土生土长的道教的比例(2.5%)、早已被中国传统文化同化的佛教的比例(16.6%),基督教已经成为当下中国农民信仰的主流宗教。基督教宣称,教徒为了升入天堂就要对自己的欲望和行为保持克制,并要求人们跟自己本能中恶的一面做斗争。这为信仰处于空白状态的农民提供了信仰重建的机会;而基督教所倡导的“与人为善”、“克勤克俭”、“乐于助人”、“诚实守信”等教义教规则在一定程度上也对农村社会道德与伦理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
 
目前基督教在农村发展势头迅猛,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民间信仰的缺失而给了基督教以可乘之机,而这又与国家的宗教政策有一定的关系。改革开放以后,民间信仰并没有取得与五大宗教同等待遇,而是被定性为“封建迷信”加以取缔,缺少精神信仰寄托的农民就将宗教感情转向了基督教。这对于农村信仰性文化结构乃至整体文化结构都会产生深刻的影响与冲击。
 
三、实体性、规范性、信仰性:相互关系与交织作用
 
信仰性文化、规范性文化与实体性文化三者之间是由内而外依次扩展并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文化体系。信仰性文化是农村文化之中最为稳定的文化因子,居于整个农村文化体系的核心,对规范性文化、实体性文化在某种程度上说具有决定性作用,价值信仰一旦确定下来,实体性文化和规范性文化就会围绕着它正常运转。一个社会如果没有一套稳定、完整、统一的价值信仰体系,那么,它的规范性文化因缺乏核心价值也就很难形成,实体性文化也会因为缺乏剧场化表演的意义载体而趋向衰弱。规范性文化实际上是价值信仰这一精神高层次的文化在村庄日常生产生活、人际关系、伦理道德方面的具体化、情景化和外在化,农民正是通过村庄现实生活之中的道德、舆论践行着自己的价值信仰。实体性文化则是规范性文化的剧场化再现,即通过日常的公共文化活动和节日表演化的民俗仪式,将村庄的行为准则、公共舆论和伦理道德以及农民的物质生产生活行为进行剧场化再现,从而使农民在村庄公共文化娱乐活动、民俗仪式之中感受和体验生活的意义、公共规范,并逐渐将其内化为自己的道德观和价值观,强化和坚定着自己的价值信仰。而且农民通过自己生产生活的情景化再现,以“乡里巴人”的方式展示着自己的文化价值理念,表达着对生活的热爱和理解,并在此过程中获得农民的身份确认,强化着对乡村共同体的认同,感受着生产生活主体的幸福感、快乐感。那么,在农村文化建设之中实体性文化、规范性文化、信仰性文化三者各自又是扮演着什么角色,而三者又是怎样相互联系、交织作用的呢?
 
(一)信仰性文化对规范性文化、实体性文化的作用
 
信仰性文化对规范性文化和实体性文化从某种程度上而言具有决定作用。信仰性文化缺失容易导致规范性文化名存实亡甚至解体。规范性文化与信仰性文化犹如高楼大厦与底层基石,只有将坚定的信仰作为基石,道德规范的大厦才会坚不可摧;道德规范是人类行为的监督者,信仰则是人类道德规范的支撑者。尽管中国农村社会的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并通过宣传教育构建起一整套道德规范,但是调查显示,一些农村地区对于道德规范只是局限于形式上的认同。这主要是因为农民信仰性文化的缺失,导致形式上认同的道德规范无法内化于心,进而外化为实际行动。因此,重塑规范性文化就必须从培育农民的价值信仰做起。信仰性文化一旦重建起来,农民在追求世俗物质利益的时候,就会有所节制,不会太过疯狂和冒险,农民在日常生活之中就会对价值信仰或宗教信仰保持一种敬畏,遵守起码的道德底线,规范性文化就很容易形成。
 
不但如此,信仰性文化对农村实体性文化重建亦有一定促进作用。拥有统一的坚定信仰的社会必然会将信仰奉为其追求的最高境界,其神圣性和超越性会将村庄农民的精神纽带和文化认同紧密维系在一起,为了实现价值信仰的剧场化、情景化体验与感受,农民必然会通过公共文化的形式将其表达出来,这就可以遏制农村公共文化的衰弱。而且这种文化形式一般说来都是健康向上的,其形式的背后一般都有一定的意义载体作为解释和支撑,从而让农民在繁忙的农事、纷繁的世俗之外感受一种超越性、神圣性文化的洗礼,同时由有充裕的时间反省一下自身的言行得失。当下中国农村许多传统民间文化活动(诸如花灯、舞龙、祭祀、修族谱等)的衰败与农民信仰性文化的失守不无关系,因为农民不再信奉“儒家伦理”、“祖先崇拜”、“神灵崇拜”,各种传统文化活动自然会因为缺乏意义解释和价值建构的载体而日渐衰弱。
 
(二)规范性文化对信仰性文化、实体性文化的作用
 
首先,规范性文化发育越是良好的社会,信仰性文化越趋于稳定和统一。规范性文化是价值信仰在伦理道德方面的外在化,农民通过遵守道德规范和公共规则来践行着自己的价值信仰,在这一过程中农民会不断重复着和坚定着自己的价值信仰。因此,一个人道德伦理越是高尚,就越是会不断提升自己人生信仰的境界,如此循环往复,农民的价值信仰就会不断趋于稳定和执着。
 
其次,规范性文化健全的村庄更容易发展繁荣的实体性文化。规范性文化发育良好的村庄,村民之间只需依靠公共舆论和心理体验就可以作为奖惩机制来实现村庄秩序和社会和谐,村民之间伦理有序、道德良好,在此种和谐的人际关系之下,村民对村庄共同体有一种天然的亲近感、归属感和依附感,相对而言就更容易组织起来开展公共文化活动,建立公共文化组织,等等。
 
(三)实体性文化对规范性文化、信仰性文化的作用
 
首先,实体性文化对规范性文化的形成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实体性文化发育良好的村庄,通过日常的公共文化活动、文化组织经常聚集在一起,村民借此机会相互沟通、相互交流,甚至相互传播小道消息,从而达到村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熟悉,进而形成公共舆论;村民在与他人的交往与互动之中,逐渐稳定地界定自己与他人、群体、社会的关系和规则,不断修正着自己的言行,从而逐步建构起村庄公共性的道德规范和公共规则,进而形成规范性文化。
 
其次,实体性文化对于坚定农民的价值信仰亦有一定的意义。实体性文化通过剧场化、情景化的表演和再现,将农民的价值信仰抑或宗教信仰以通俗甚至“乡里巴人”的方式表达出来,不断唤醒着农民心灵深处那一块神圣的、纯洁的坚持与信仰,让农民在庄严肃穆的各种仪式、表演之中暂且将世俗纷繁、生存压力、工作忙碌抛掷一边,纯粹地享受一刻宗教般的宁静和超然,让自己的灵魂得到一次神圣的洗礼,从而坚定着和反复着心中的价值信仰。
 
四、农村文化建设:实体性、规范性、信仰性文化的三维共建
 
实体性、规范性、信仰性是农村文化的三个层面,三者是相互关系、交织作用、不可分割的统一体。如果只是注重实体性文化建设,而忽视其他两个文化层面的培育、引导,那么,农村文化仍然无法摆脱衰败的窘境,而农村文化人才、文化组织、文化设施自然也就很难发挥作用。因此,农村文化建设必须注重从实体性、规范性、信仰性三个层面共建,并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一)人民公社时期农村文化建设:历史的启示与反思
 
人民公社时期,农村的经济发展非常落后,农民的物质生活水平比较低下,但是,农民的精神世界却是充实和快乐的:农村文化生活丰富多彩,乡村社会道德良好。回顾和梳理一下人民公社时期的农村文化建设历程,或许对今天的农村文化建设亦有一定借鉴意义。
 
国家在人民公社时期注重对农民信仰性文化的引导与培育,并强调从信仰性文化、规范性文化、实体性文化三个层面建设农村文化:在信仰性文化层面,为了证明人民公社制度的合法性和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国家向农民描绘出一幅人人平等、物质生活高度富裕的美好生活图景,从而将实现共产主义、社会主义的价值信仰取代儒家伦理信仰以及其他民间信仰,灌输到农民的思想意识之中,极具正义性和道义感的价值目标与长久以来就蕴藏在中国农民心中的理想社会蓝图高度契合,从而激发起他们建设社会主义的高度积极性和巨大热情;在规范性文化层面,为了顺利推动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以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城市化和工业化建设,国家依靠行政主导力量自上而下向村民灌输社会主义激进的集体主义的道德伦理,摧毁了传统的家族结构与家族观念,打击了传统的家庭观念以及族权、父权思想,“从而使农民忠诚的对象从家庭转移到集体,最终到国家,从而满足了国家政权建设和意识形态渗透的需要”。在实体性文化层面,为了实现国家权力语言时刻在场和国家意识形态的强大渗透,农村基层通过“节日狂欢式文化活动”、“政治动员式文艺表演”、“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式的活动和聚会”等形式,既满足了农民生产之余精神生活的空虚,又通过剧场化表演、行政聚会式的文化活动将人们对共产主义价值信仰的追求以及对集体主义道德的忠诚渗透到农民的日常生产生活之中。
总体而言,人民公社时期的农村文化建设属于动员式、行政嵌入式、灌输教化式的文化建设,这种方式只注重将国家意识形态、核心价值渗透到农民的思想意识之中,而忽视了农民主体的文化需要,总体而言是失败的;但是,其中也不乏现阶段农村文化建设值得借鉴之处。反观现阶段农村文化建设,国家只注重文化设施、文化投资、文化人才方面的硬件建设,而对于规范性文化、信仰性文化建树甚少,文化建设自然很难有所成效。本文并非是主张将人民公社时期那一套国家权力直接干预文化建设的方法照搬过来,而是说国家应通过媒体广播、宣传教育以及法律手段、经济手段等方式将国家的核心价值观渗透到农民信仰性文化体系之中,从而在整个社会形成人们共享的统一的核心价值体系,并通过各种实体性文化建设,增强农民间的互动,形成公共舆论、公共规则,建立教育宣传机制、利益奖惩机制、法律机制,引导农村规范性文化建设,建构良好的道德规范体系。这对于处于社会转型期间信仰空白迷茫、道德规范鱼龙混杂的农村社会尤为重要。
 
(二)实体性、规范性、信仰性:农村文化的三维共建
 
1.在实体性文化方面。第一,加强农村公共文化设施、公共文化组织建设,并引导农民开展各种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文化活动,建构农村实体性文化的实体基础;国家应大力扶持和发展乡村传统的优秀文化活动形式,诸如秧歌、舞龙等民间性、本土性的文化活动,实现现代性文化与传统优秀文化的有效衔接和互动,建构起新型的内源式农村文化建设模式(吴理财、夏国锋,2007)。第二,建立健全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的财政体制。以促进农村文化服务均等化为导向,优化农村文化服务的财政投入结构;应明确各级政府在农村文化服务供给上的权力和责任,推动管制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吴理财,2008)。
 
2.在规范性文化方面。以社会主义道德为引导,建立健全面向农民心灵、符合农村实际的道德调控体系。首先,需要因地制宜地建立起一整套与国家目标价值、社会利益相融合的制度化、可操作化的村庄道德体系,包括各种宣传、教育、奖惩、评价机制等。其次,公共舆论与农村法制相结合,二者优势互补、相得益彰。一方面,引导村庄形成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公共舆论,以此为心理软性约束加强农民的道德自律意识,遏制乡村道德滑坡和伦理失范;另一方面,在公共舆论构建的基础上辅之以法律制度,对于严重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及时将其纳入法律规范系统,打击各种危害社会伦理风气的违法犯罪行径,以此匡扶正义、惩恶扬善,从而培育起与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相融合法制环境。
 
3.在信仰性文化方面。应注重从价值信仰和宗教信仰两个方面协调均衡地重塑农民的信仰性文化。在价值信仰方面,不断修正、完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并将之渗透到农民价值信仰之中。核心价值体系的关键是要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中国传统儒家伦理的有效衔接和融合,避免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的断裂;并能够根据社会发展的要求,不断将农村社会之中的现代性合理因素纳入核心价值体系之中,以获得新阶层、新势力对其的信仰与认同。在确立核心价值体系之后,国家应通过媒体广播、节日欢庆、学校教育、象征符号、文化服务等各种方式将核心价值体系潜移默化地渗透到农民道德规范、公共文化乃至日常生产生活之中,以此形成农民乃至全体中国人民的信仰认同。
 
在宗教信仰方面,关键是发展本土性宗教信仰(例如道教、佛教、儒教),而不要将其定义为“封建迷信”予以歧视甚至取缔,以此促进中国乡村本土宗教文化的完整发育,满足农民多种不同信仰的需要。也唯有如此,农村地区才能保持宗教生态的和谐均衡,并实现民族文化和民间信仰对基督教的同化。
 
转自中国农村网
http://www.ccrs.org.cn/index.php?m=article&a=show&id=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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