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 宗教与国家
 
国家理性的神学起源:西塞罗到中世纪再到霍布斯
发布时间: 2017/1/6日    【字体:
作者:佀化强
关键词:  国家 理性 神学 西塞罗 霍布斯  
 
 
16至17世纪兴起的国家理性并非反基督教、反理性、反良心的世俗产物,相反,它是中世纪基督教政治神学的延续和发展,其神学起源有三。以三个神学政治传统为依赖路径,集国家理性理论之大成者霍布斯,一方面将私人良心斥为错误良心、将私人理性斥为错误理性,另一方面将公共理性、公共良心等同于正确理性或正确良心,进而将其置换为国王或议会的理性,从而,在欧洲大陆被诟病的国家理性才达至近乎完美、精致的巅峰状态。
 
一、引言

根据弗里德里希·迈内克给出的定义,所谓“国家理性”(ragion di Stato, reason of state),乃指“民族行为的基本原理,国家的首要运动法则。该词汇源于意大利,最初由奎恰迪尼在其1527年出版的《关于佛罗伦萨政府的对话》中提出,其中,霍布斯在1651年出版的《利维坦》中着重讨论了国家理性,并被公认为达到了“国家理性的极致”。

国家理性的理论基础,被认为有两个来源:马基雅维里主义和复兴后的塔西佗主义。西方意义上国家理性的起源在很大程度上被视为是不信教之徒鼓吹的权术。因此,国家理性被认为是反基督教、反理性、反良心的,换言之,国家理性难免被认为是世俗化而不是基督教神学的产物。然而,这是对国家理性的误读。国家理性不仅不是世俗化的结果,恰恰相反,它是基督教神学的产物,是从理性、从良心逐步转换为国家理性的。此外,它的内涵更为丰富,其历史起源也更早。
 
本文认为,要追溯国家理性的起源并全面分析其内涵,要从基督教早期的“理性”和“良心”这两个神学观念开始,并且,“正确理性”与“错误理性”、“正确良心”与“错误良心”、“公共理性”和“私人理性”、“公共良心”和“私人良心”,这四对对应的概念,组成了中世纪至文艺复兴乃至前现代时期“国家理性”形成过程中不可忽视的关键词。除此之外,在洞察国家理性的实质和内涵时,另一个重要的关键点就是中世纪神学政治中的一个概念,即“基督的神秘身体”,正是沿循并继承了这一“拟人化的身体”,霍布斯笔下的国家法人——“利维坦”——才浮出水面;也正是继承了“神秘体各器官”的关系中头部和手足之间的主从关系,现代世俗国家构造中君主、教会、臣民之间的权力(权利)位序格局才得以重新确立。
 
二、理性与良心、正确理性
与正确良心的神学隐喻:
从西塞罗到中世纪神学家
 
在西方语境中,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现代,理性与激情(冲动或欲望)是彼此对持、相互争斗的两极。

理性的这一神学隐喻及其蕴含的上帝和人之间的关系,始于古罗马的西塞罗。西塞罗认为,理性是神在造人时就赐予后者的神圣事物,这一理性,不仅是人类区别于其他动物的标志,更是连接神与人之间纽带;同样,在法学家西塞罗这里,理性也等于自然法或神法,真正的法律是与自然相契合的正确理性,她是普遍适用的、不变的和永恒的”。
与耶稣同一时代的犹太哲学家斐洛将哲学中的理性与犹太神学糅合一体,从而,良心、正确理性与上帝结合起来;著名的护教士拉克坦西(Lucius,240~320年)援引了西塞罗“真正的法律乃理性”;早期护教士查士丁(Justin Martyr,100~165年)也将“正确理性”视为判断善恶的标准。在神学上,理性、正确理性的近义词甚至同义词乃圣经记载的“良心”和“圣灵”。良心、理性与上帝的关联隐喻,一直被后世传颂。
 
三、正确理性、正确良心的神学政治
 
特殊的神学喻意,使得良心兼具客观性和主观性的特征:良心代表着上帝圣言,故是客观的,但是,人的良心在接受上帝旨意时就接受的结果和过程而言,就难免是主观的,加之受情感、欲望的遮蔽,良心变得不那么灵敏,故领悟上帝旨意时就难免出现错误,故有了“正确良心”与“错误良心”之分。

同理,与良心相提并论的理性,在中世纪也逐渐被区分为正确理性与错误理性,作为基督徒而言,只有遵循了正确理性和个人的正确良心,才是遵循了上帝命令。经过基督教神学的熏陶,西塞罗所言的“真正的法律乃正确理性”,使得“理性”、“正确理性”和“良心”俨然等同于“上帝之法”。因此,在基督教世界中,“正确理性=正确良心=圣灵=上帝旨意=自然法 ”,这一神学教义透射到政治上,就是中世纪盛行的上帝与世俗君主的关系格局和位阶区分。相应地,理性、良心、正确理性和正确良心,一跃成为傲居君主之上并对后者进行规范的上帝化身。在整个基督教世界中,(正确)理性、(正确)良心,均象征着上帝理性(旨意)或上帝法、自然法。
 
四、“神秘身体 ”与国家画像:
利维坦的前身
 
我们知道,霍布斯笔下的“利维坦”是作为一个拟人化的一个新人格诞生的,并且,利维坦有着人一样的身体。

这一人体的比喻,使得臣民的命运与整个身体的安危捆绑在一起,二者唇亡齿寒,正可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但更为重要的是,这还必然得出一个连任何人都无法反驳的逻辑推论:手足不仅要听从头部的,为了头部的安全,手足还必须自我牺牲生命和财产。这一要求最初适用于教会中的信众,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中世纪的十字军东征,它被教会、教皇奉为“圣战”,因此,为了上帝、为了教会安危,信众要勇于牺牲自己的生命。教会教皇的权力主张,很快被移植到世俗国家和国王身上。
正是延续了盛行于中世纪、文艺复兴和早期现代神学政治中的“神秘身体”,霍布斯才描绘出“利维坦”的人体画像。不仅这一“神秘身体”的隐喻,而且,头部与肢体主从关系所衍生的权力格局,也成为霍布斯赖以建立“利维坦”的模型和基础。
 
五、公共理性 V. 私人理性,
公共良心 V. 私人良心
 
 “头部与肢体”的主仆关系,为“利维坦”内部的权力格局和主仆关系、也为国家理性奠定了基本的格调。但是,这仅仅是一个粗略的方向和目标,这一目标的实现对霍布斯而言困难重重。正如后文所言,与天主教不同的英国神学教义,构成了通往国家理性之路上的重重障碍,当然,也正是克服了这些神学障碍,霍布斯笔下的国家理性才更为完美。在消除这些障碍的过程中,霍布斯所求助的武器之一就是,天主教神学中盛行、当然也为英国神学认可的一个神学教义:“公共良心与私人良心”、“公共理性与私人理性”之区分。

无论在中世纪还是霍布斯生活的17世纪,乃至更晚近的近现代,无论欧洲大陆还是英国,政治法律的神学教义无不强调并重复着二分法:区分公共身份与私人身份,并且,国王或官员在公共事务中行使权力的基础,必须是公共良心或公共理性而不是私人良心或私人理性,否则,将冒犯上帝并遭受地狱之灾。在这一语境下,公共良心、公共理性在某种程度上获取了优于私人良心、私人理性的地位,并进一步取得自诩为正确理性、正确良心的可能性和正当性。正是延续前辈一直强调的这一路径,并将私人理性、私人良心作为铺路石,霍布斯才得以成功铺就了国家理性之途。
 
六、霍布斯的国家理性:
从公共理性、正确理性
到君主理性、国家理性,
从公共良心到主权者良心
 
霍布斯所处的17世纪,既是国家理性在欧洲盛行并渗入英国的时代,更是英国国教和清教兴起的“良心时代”。这一兴起的良心神学,使得霍布斯面临着许多貌似无法克服的障碍,例如:如何处理代表上帝旨意的理性(良心)与世俗君主或世俗法律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驻在人内部良心中的上帝与外在的世俗主权者之间的冲突?正是通过将私人良心斥为错误良心、将私人理性贬为错误理性,并且,也正是借助于公共良心优于私人良心、公共理性凌驾于私人理性的古老传统,霍布斯才成功地克服了英国良心神学上的诸多障碍,从而,在欧洲大陆被斥为“违背正确理性、违背良心”的国家理性,经过霍布斯之手,才得以完整、丰满,并达到了理论上的巅峰,获致精致的状态。

(一)良心:服从上帝还是服从人?
霍布斯面临的首要的也是最大的障碍就是英国16-17世纪的良心神学:“服从个人良心、服从上帝,而不是服从人”。为了解决这一难题,霍布斯首先回到该教义在圣经中的语境以限缩适用范围,通过最大限度地将“服从上帝而不是服从人”的适用范围限缩于唯一的基本点,霍布斯几乎将人类法替代了上帝法。
 
(二)违背良心都是罪:个人良心=私人良心≈错误良心;公共良心=世俗法律≈正确良心
横亘在霍布斯面前的另一个良心神学障碍就是:“违背良心都罪孽”。为了消除这一障碍,霍布斯显然利用了中世纪以来普遍盛行的公共身份与私人身份之区分,并将原本仅仅适用于具有公共身份的国王及其官员的区分之道,扩大到每个臣民身上;不仅如此,他还借用了当时天主教神学的决疑法,来否定个人良心的权威。
 
(三)私人理性≈错误理性;公共理性=主权者理性=正确理性:谁的理性?
在1647年出版的《论公民》中,霍布斯坦诚,“理性乃自然法本身”也是上帝给每个人的立法。并且,他延续了中世纪的“正确理性与错误理性”之分。他在《利维坦》中提出,“问题在于谁的理性将被接受为法律”。他说道,蕴含并掌控法律的这一理性,不是私人理性,而是主权者的理性。此外,霍布斯声称,与良心有正确和错误之分一样,人对理性的判断也是主观的,难免失误。然而,从理性到意志,从良心判断到意愿,仅一步之遥,同样,从主权者理性、主权者良心到主权者个人意愿,亦然。
国家理性因公共理性取代个人理性、公共良心取代个人良心而成就,因此,国家理性的反对者,同样也反对良心二分法、反对公共良心取代私人良心。
 
(四)教皇与国王:谁是上帝代理人?
在通往世俗主权之路上,还存在着一个传统障碍:教会和教皇,这一公认的上帝精神之剑受赠者,在数世纪以来一直被比喻为教会“身体”和“身体的头部”,分别充当着信众的精神家园和精神领袖,其地位高于世俗君主。为了消除这一有力竞争者,与中世纪晚期和文艺复兴时期的教权反对者一样,霍布斯极力贬低教皇和教会的传统功能和神学政治地位,并将其置于世俗主权者之下。
 
(五)个人财产权受制于主权者
如前所述,“神秘身体”中整体与部分、头部与手足的关系,不仅要求作为手足的信众或臣民牺牲生命,而且,其财产权也必定受制于整个身体甚至唯一的头部。在涉及到主权者与臣民之间财产权的分割上,霍布斯更多地倚重于国家人格的独立性。
 
七、总结:
从上帝到教皇再到世俗主权者
 
综上,国家理性的构建者,无论是欧洲大陆的拥趸还是其后的霍布斯,均延续了中世纪以降的神学政治传统。霍布斯的独创之处在于,他充分抓住了良心、理性的另一面,即良心、理性的主观性、多样性和可错性,加以无限放大,将个人良心斥为私人良心、进而错误良心,将个人理性斥为私人理性、进而错误理性,并以此否定良心、理性基于神学而生的客观性、普遍性、一般性的一面,从而让上帝隐身;在此基础上,霍布斯延续并充分利用了天主教传统——公共良心高于私人良心(个人良心)、公共理性高于私人理性——将公共良心、公共理性、正确良心、正确理性,置换为国家法律、主权者良心和主权者理性甚至主权者意愿,最终将国家理性系统化、体系化并达至完美、精致,至少,从理论上看基本自洽。

总之,霍布斯上下其手,一方面,左手否定个人良心从而让上帝隐身、贬低教皇地位让教权下沉,另一方面用右手将世俗主权者理性或世俗法律提升为正确理性;一方面用左手脱去了上帝、教皇的靴子,另一方面用右手将其套在世俗主权者国王或议会的脚上。人们可以说霍布斯为世俗国家的诞生扫除了一切传统障碍,但更准确的是,他其实是再造了一个尘世的上帝。这不仅是国家理性的神学起源,还是西方国家法人的中世纪神学起源,更是西方基督教世界的神学政治。
 
在中世纪被尊崇的代表上帝的理性,完全被霍布斯的国家理性、君主理性所取代;昔日曾凌驾于世俗君主头上的圣灵,就此不见踪影;曾高居君主之上或与其比肩的教皇、教会,被降格为君主的手臂。这就是利维坦、更是现代国家的真实画像。
 
转自编辑学堂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NzA1OTg0MA==&mid=2653612982&idx=1&sn=67851b839e4d23a1cbc983bf4cee7396&chksm=848989d9b3fe00cf780315e4829228921ae546f92100f885bbaddfea2807b34814fec9b162c2&mpshare=1&scene=5&srcid=1227qJlC7COfr1WdVvOLJ7QJ#rd
 
【把文章分享到 推荐到抽屉推荐到抽屉 分享到网易微博 网易微博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搜狐微博
推荐文章
 
清代的乡里空间及其治理制度——一种法秩序的考察 \杨小凤
摘要:乡里空间作为清代社会形态的基本单元,基层社会治理的诸多实践在此体现,如宗族…
 
法人制度视域下的宗教活动场所财产制度研究 \李靖
摘要:随着国家逐渐加强对宗教事业的重视,宗教经济已经占据我国当今社会经济中的重要…
 
《教士公民组织法》的立法及其影响 \张露
摘要:18世纪末,伴随着大革命的爆发,法国宗教也开始了一场“大革命”。马迪厄指出:“…
 
北非新伊斯兰主义兴起的原因与特点 \刘云
摘要:新伊斯兰主义是21世纪以来特别是“阿拉伯之春”以来北非政治伊斯兰演进的新阶段…
 
宗教、法律和社会想象——1772—1864年英属印度盎格鲁-印度教法建构中的文本翻译 \杨清筠 王立新
摘要:前殖民地时代的印度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成文法典。殖民统治时期,为了对英属印…
 
 
近期文章
 
 
       上一篇文章:“上马杀贼 下马学佛”中国佛教抗战时的无畏与悲悯
       下一篇文章:"灾异谴告"与"上帝审判":儒耶比较视野中的权力超验制约
 
 
   
 
欢迎投稿:pushihuanyingnin@126.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4 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Pu Shi Institute For Social Science
声明:本网站不登载有悖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共道德的内容。    
 
  京ICP备0505093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07号    技术支持:北京麒麟新媒网络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