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2016-12-06
·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16)浙0304行审310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温州市学院西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00251862-0。
法定代表人陈景宝,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继伟、潘小貌,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仙岩街道伏虎寺,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仙岩街道仙北村。
负责人释妙峰。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土资瓯罚[2013]110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仙岩街道伏虎寺履行退还土地、拆除已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及恢复土地原状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17日举行听证进行了审查。
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8月15日作出温土资瓯罚[2013]11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0年6月至2013年3月,仙岩街道仙北村伏虎寺未经办理合法用地手续,非法占用土地建寺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的规定,决定:一、责令仙岩街道仙北村伏虎寺将非法占用的计面积为1581.45平方米的土地退还给仙岩街道仙北村集体经济组织;二、强制拆除在非法占用地上已建占地面积为5745.3平方米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被破坏的耕地进行复垦并恢复土地原状;三、并处罚款人民币31629元。
并于2013年8月22日送达。
2016年3月7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书。
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仙岩街道伏虎寺经登记系开展宗教活动的场所,其财产权利应归属于宗教团体,因此,不具备主体资格。
申请执行人以仙岩街道仙北村伏虎寺作为被处罚主体,其主体认定错误。
根据温州市瓯海区民族宗教事务局颁发的宗场证字(浙)F030030017号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反映,涉案伏虎寺的名称为温州市瓯海区仙岩街道伏虎寺,申请执行人以仙岩街道仙北村伏虎寺为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缺乏事实根据。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 第一款 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8月15日作出温土资瓯罚[2013]110号行政处罚决定。
如对本裁定有异议,申请执行人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李瑞加
审判员王宪光
人民陪审员周加陆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代书记员舒晨
转自裁判文书
http://openlaw.cn/judgement/f581db26f821406e86822679c8452765?keyword=宗教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