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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隐禅寺与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17/2/23日    【字体:
作者: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关键词:  龙隐禅寺 黄陂区分局 黄陂区人民政府  
 
案号:(2016)鄂0116行初35号
 
原告龙隐禅寺。
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蔡家榨街红岗山村。
法定代表人:夏运团(僧名释果方),龙隐禅寺住持。
委托代理人奚明强,上海信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
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大道5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平,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四龙,该局民警(一般授权)。
 
被告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
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黄陂大道58号。
法定代表人曾晟,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熊定萍,该区副区长(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丁原,湖北天弘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龙隐禅寺诉被告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以下简称黄陂公安局),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简称黄陂区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2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奚明强、被告黄陂区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李庆平、委托代理人胡四龙、被告黄陂区政府委托代理人熊定萍、丁原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龙隐禅寺诉称:从2015年10月31日起,案外人徐某某(系黄陂区蔡榨街红岗山村村民)屡次纠集不明身份的社会闲散人员,分别在2015年10月31日、2016年3月27日在原告依法举办宗教活动之日,无故冲击原告的正常宗教活动秩序,并与在场信众发生冲突试图破坏原告依法举办合法宗教活动。
 
2016年6月7日和8日,徐某某又组织他人到原告处破门闹事。
 
上述四次事件发生后,原告分别向被告黄陂区公安局报警,但被告的派出机构蔡家榨派出所出警后至今未予处理。
 
原告就上述事实向被告黄陂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被告黄陂公安局未履行法定职责,要求其责令区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
 
被告黄陂区政府受理原告复议申请后,违背行政复议的法律职责,违法做出驳回原告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
 
基于以上事实,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一、确认被告黄陂区公安局未履行法定职责;二、责令被告黄陂区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三、摊销被告黄陂区政府做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编号:陂政复决字(2016)6号]
 
被告黄陂公安局辩称:原告龙隐禅寺位于黄陂区蔡家榨街道办事处红岗山村,公安业务属我局派出机构蔡家榨派出所受理。
 
2015年10月31日、2016年3月27日、2016年6月7日、2016年6月8日,附近村民、信徒与龙隐禅寺主持释果方发生纠纷,释果方二次报警、一次短信情况反映,一次他人报警,共四次报警,蔡家榨派出所均及时出警,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为双方系一般性纠纷,不构成治安案件,遂现场进行处理,并向报警人说明了理由。
 
我局蔡家榨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及时出警,依法处理调解纠纷,化解争议,已履行了相关法定职责,并且此案经黄陂区人民政府复议后驳回了原告复议申请,因此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黄陂区人民政府辩称:一、答辩人行政复议行为程序合法。
 
答辩人于2016年7月28日收到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发现原告申请复议材料缺失要求原告补正,原告于2016年8月10日补正相关材料。
 
2016年8月15日答辩人向被告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区公安局于2016的8月24日作出《行政复议答复书》并提供《关于龙隐禅寺多次报警的情况说明》、《警情库接处警祥细信息》两份证据。
 
答辩人听取了复议双方的意见,在以上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蔡家榨街派出所出具的《关于龙隐禅寺多次报警的情况说明》、警情库调取的《警情库接处警祥细信息》、黄陂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出具的《关于赵君宗教教职人员维权的处理意见》等证据作出复议决定。
 
以上程序均是按照法定程序,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符合我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故答辩人的行政复议行为程序合法。
 
二、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蔡家榨街派出所行政行为合法且适当。
 
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蔡家榨街派出所针对原告的三次报警行为即2015年10月31日、2016年3月27日、2016年6月7日均及时出警处理,并无延误。
 
其中2015年10月31日、2016年3月27日出警并未发现有原告描述的打砸抢的痕迹,原告并无财产损失,2016年6月7日出警并未见明显财产损失(仅有铜锁损坏,且得到了原告法定代表人的谅解)。
 
另,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蔡家榨街派出所出警查明原告与第三人徐明焱等之间的冲突并没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且原告所诉第三人与原告之间的口角并不构成造谣、诽谤等情形,故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蔡家榨街派出所并未对第三人等人作出处罚决定。
 
区公安局并未有违反实体或程序法的行为。
 
综上所述,答辩人复议行为并无不当之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龙隐禅寺位于武汉市黄陂区蔡家榨街红岗山村境内,系原籍为蔡家榨人的武汉归元寺僧人释贞静所建。
 
释果方担任该寺住持后,与附近部份村民、信徒因琐事发生纠纷。
 
2015年10月31日09时,蔡家榨派出所接到夏运团110报警称:有五六个人在寺庙砸门闹事。
 
蔡家榨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往现场,调查了解情况,发现无财物损失,无人员伤亡。
 
系姜家顺等人找挖掘机司机用手拍打铁门,后民警告知姜家顺等人要采取正确的方式,同时将有关情况回告报警人。
 
2016年3月27日,被申请人蔡家榨派出所接到龙隐禅寺夏运团短信报警称:龙隐禅寺发生打砸事件,要求公安机关处理。
 
被申请人接警后,及时出警,迅速赶往现场。
 
经现场勘查未发现有明显的打砸现场。
 
经了解系报警人与村民徐明焱因做斋饭发生口角,后民警找徐明焱进行教育,告诉通过正当渠道处理此事,民警将处理情况通过电话告知夏运团。
 
2016年6月7日13时许,被申请人蔡家榨派出所接到夏运团110报警称:龙隐禅寺发生打砸事件。
 
被申请人接警后,及时出警,迅速赶往现场。
 
勘察现场时发现多处门上被上锁和用铁丝扭住,未发现有物品被打砸。
 
现场应秋莲等4位大约60多岁的婆婆和夏运团发生争论,婆婆反映其没有遵守做和尚的戒律,遂将庙上的门用锁锁上,用铁丝将3个门捆住,其目的是不让夏运团进入寺庙居住,将其赶出寺庙。
 
被申请人蔡家榨派出所所长冷寒冰、分管副所长张友坤,蔡家榨街民政主任曾志祥、红岗山村委书记姜庆生,民警王磊、朱天鹏等人至寺庙及村湾调查了解情况,告知了村民采取合法的途径反映诉求。
 
2016年6月8日14时许,蔡家榨派出所接到龙隐禅寺信徒魏秋梅电话报警,称有红岗山村民在龙隐禅寺门前坐着。
 
民警及时出警,经了解系村民到庙里要昨天(即6月7日)锁庙门的锁。
 
民警对村民规劝教育后村民离开。
 
本院认为: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f23c38099ff8415f9dfcfcd87cb1a43d:78Article|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本案中原告三次以不同方式报警,一次他人为同一事报警,被告黄陂区公安局蔡家榨派出所均及时出警,调查后认为系原告住持与附近村民和信徒之间纠纷,不构成治安案件,其行为已履行法定职责。
 
原告向被告黄陂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被告依复议的有关程序进行了复议,认为原告与附近村民及信徒之间系纠纷而不是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处置合法适当,遂驳回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原告龙隐禅寺要求确认被告黄陂区公安分局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区公安局已履行法定职责,不宜再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被告黄陂区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陂政复决字(2016)6号】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不宜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龙隐禅寺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龙隐禅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白德勇
审判员刘宝丽
审判员罗华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晏晶
书记员耿毅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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