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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太约法传统及现代启示
发布时间: 2017/5/18日    【字体:
作者:林国基 刘苏里
关键词:  犹太 约法 启示  
 
叙拉古之惑案:在中文语境下,往往将西方文明的根源追溯为“两希文明”——希腊,希伯来。但是过往对于“两希文明”的理解只侧重于源自希伯来的基督教思想传统,而忽视以《旧约》为圣经的犹太政治传统。如果做一个类比,把当下的中国新儒家分为:心性儒学和制度儒学的话,前者侧重于“内圣”,后者侧重于“外王”,那么在比较视域下,我们可以将主张彼岸天堂的基督教比做“内圣”,而将注重现世秩序的犹太教比作“外王”。如果就西方政治思想史来看,新教兴起过程中通过对《旧约》中的“约法传统”重新发明和诠释作为典范资源以对抗王权,确立共和,称之为“旧约革命”是不为过的。正如前几日,在本公号的中刊出的《政治希伯来主义与近代早期共和话语的构建》就是一篇具体的思想史研究,但是本篇对话立意显然更为宏大,开卷有益。此外, 我愿意就个人的一点阅读体会为林国基教授的观点做一个注,当年我阅读齐邦媛的《巨流河》和孙康宜的《走出白色恐怖》这两位台湾学者的回忆录时,发现这两位基督徒不约而同的把美国视为脱离苦难的“应许之地”,这多少暗合林国基所说的“以色列(应许之地)——美国(山巅之城)”的精神继承关系”。
 
林国基,政治哲学家。生于1969年,北京大学政治学博士、慕尼黑大学博士后。先后任职中国社科院、海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现任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海国图志》丛书和辑刊主编。有多部专著和译著出版。
 
刘苏里,文化界闻人,图书目录学家。
 
  即使专业人士,也未必说得清什么是“约法传统”,说得清的,未必说得清此一传统与近现代宪政实践的血脉关系。上帝通过摩西与犹太人在西奈山立约,这个《圣经》故事隐含的宪政意义,穿越漫长历史隧道,怎样落户于人们通常理解上的政治治理共同体,是本篇对话试图回答的问题。
 
  林国基先生,是中生代有成就的政治哲学家。他从河南老家,游学北京,又跨洋到德国慕尼黑,学成后几度游历,从中国社科院(北京)到国之南端海口,又游教到西南重庆,现落脚东部上海。他关于游牧与定居文明相互关系的思考,留着他身体之游的强烈色彩。他理论思考的起点是犹太人的迦南地,立论的中心,是游牧文明的成文宪法与定居文明的不成文宪法,在塑造近现代政治治理格局与气势中扮演的角色,以及对我们的启示作用。
 
  刘苏里:国基好!大家对美国制宪的宗教背景,似乎知道一些,但真正说起来,未必那么清楚。参与制宪会议代表的宗教信仰不用说了,除个别人,都是虔诚的教徒,虽然所宗不同。具体到宪法文本,宗教教义的哪些基本原理,最后在宪法中有所体现?
 
  林国基:就宪法文本而论,我们并不能从中找到任何具体的宗教教义,但宪法本身就是一种约法(covenant),它来自犹太教的约法传统,大家公认,它由摩西在西奈山确立。近代以来,在反对天主教教阶体系的拜偶像、等级制及其造成的腐化堕落之际,清教徒复活和继承了这一具有极强革命含义的犹太约法传统,最初作为一种新的教会组织法,即脱离天主教教阶体系的一些新教教会(主要是清教教会)的牧师需经过信众的选举,从而脱离了天主教自上而下的任命制这一教阶体系,这被称为教会约法(church covenant),后来其世俗化的版本称为政治约法(political covenant),以容纳其他宗派信众、甚至是无神论者加入某一政治体,这出于扩张和殖民的需要,它其实已经是一种成文宪法的形式了。在美国1787年立宪之前的殖民阶段,此种教会约法和政治约法的组织形式被新英格兰地区的殖民地普遍采行,因为那里主要是由公司殖民地以及自治性殖民地组成,而南部殖民地主要是皇家殖民地,其组织方式具有更多的“自然贵族”色彩,等级较为森严,但最终经过独立革命和南北战争,这一贵族制的残余被彻底清除。
 
  刘苏里:请简要谈谈“约法传统”的精神和传统。
 
  林国基:约法传统是一种非常另类的统治方式,马克斯·韦伯称其为“社会学的重大例外”,本质上它体现了犹太人的“选民”观。在他们看来,与周边其他民族相比(尤其是那些诞生于两河流域以及尼罗河流域的定居性农耕民族或者大帝国相比),作为上帝的选民,他们只受约法或者法律的统治,而上帝创造出来的其他民族则受偶像也就是国王的统治。这可称为“犹太例外论”(Jewish Exceptionalism),所谓的美国“例外论”(American Exceptionalism)本质上源于这种犹太“例外论”,其中介是殖民新英格兰地区的清教徒,两者共同分享了“上帝的选民”这一自我认同。如今国际关系中之“美以特殊关系”的特殊性正是来源于此。相形之下,美英特殊关系只限于骨肉之情,而美以特殊关系则可直达灵魂深处。
 
  刘苏里:美以这种特殊关系,不被一般人所识,以为与美国人还犹太人“二战”期间所受苦难之债有关。罢,这不是我们今天谈的主题。所谓约法,就是上帝在西奈山对犹太人宣布的诫命?还有其他么?
 
  林国基:除了摩西十诫这一成文法典(也可视之为成文宪法),上帝并没有对犹太人明确宣布其他诫命,至于后来的口传律法或者说非成文宪法塔木德是在犹太灭国之后犹太拉比们的自行解释,甚至是穿凿附会。正是凭借西奈山的那个立约行动,犹太人建立了犹太教,并从一群乌合之众变身为霍布斯意义的“政治国家”,就是立约而治,这被霍布斯称之为“政治国家”。
 
  刘苏里:我想与你就此讨论一个算不上额外的问题。为何与上帝立约,使得犹太人建立政治国家成为可能。此外的政治共同体,即没与上帝立约的国家,怎么理解其政治性?
 
  林国基:犹太人在西奈山的立约事件是一场真正的革命,它把多神教民族中君临天下的“命”本身也废除了。除了割礼,犹太的历史似乎处处故意要与古埃及文明撇清关系,甚至是反其道而行之。古埃及是一个建立在农耕文明基础之上的帝国秩序,君主制、等级制、官僚制、赋税、常备军是所有定居民族进行统治的必备要件,而这对于秉持游牧生活方式的犹太人而言,是一种奴役和堕落的法律,正如中国北部的游牧民族称中原的定居文明和文教制度为“堕落的汉法”一个道理。如果将埃及帝国的这种文明制度施之于他们身上的影响清除干净,这群出埃及的犹太人就一下子就被抽空了,成为一种没有传统或者说无根的乌合之众。适合这种游牧生活方式的政治组织方式就是誓约共同体,它是一种非历史的、缺乏土地意识的组织方式,非常适合此类经常处于迁徙和流动状态的游牧部落。游牧民族似乎从来不为其故土而战,总是处于寻找一片新的家园的迁徙中,就是这个道理。这是犹太人的第一场革命,犹太的历史就是一部革命的历史,反抗各个大帝国的历史,也是游牧力量与定居力量的碰撞史。
 
  刘苏里:你是把犹太人与上帝立约这事件,与犹太人的生活样式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这是犹太人自己的选择,还是周遭环境压迫使然?历史上,同为游牧人群,在中原文明的北方和西北方,都有它们的强大存在,怎么就没走上犹太人信奉一神教的道路?这与犹太人在埃及几百年受奴役的生活经历有直接关系吗?
 
  林国基:文明的起源和成因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关于犹太人为什么会建立这样一种处处表现为某种“例外”的一神论传统,有各种各样的说法。我本人对弗洛伊德在《摩西与一神教》中的那个解释最为看重。也就是说,犹太教来自埃及第18王朝的一神教。根据我的体会,一神教一定是帝国的产物,因为只有帝国才会有一神教的气魄和视野,而埃及十八王朝正是埃及帝国开始形成的一个关键时期,但当时埃及采行的传统的多神教对帝国事业和法老的至高权力造成了极大掣肘,为了集权并打击封建寡头势力,亟需进行一神教的宗教改制。这种一神教的改制不久就在埃及失败,这时一个埃及贵族叫摩西的为了将法老的这一事业继续下去,拣选了一群在埃及为奴几百年的犹太人,出埃及,过红海,来到了西亚沙漠中,试图建立一个一神教帝国,也就是上帝国。为了建立这个一神教帝国,必须要清除犹太人此前接受的埃及多神教的信仰。如果将这群犹太人从埃及定居性文明的多神教传统的影响中摆脱出来,那么这群人就成了没有传统的无根民族,考虑到其游牧性的生活方式,所以必须有一部类似成文宪法那样一种约法使其组成一个誓约共同体。德裔犹太人海涅与法国大思想家孟德斯鸠都持这么一种看法,也就是说犹太教来自埃及,或者说是一种埃及宗教,但弗洛伊德做了一种大胆的、极具想象力的解释。
 
  刘苏里:我想,犹太人在迦南地,特别是两次圣殿被毁带来的苦难,似乎与他们的信仰有关。大流散后,倒是信仰让他们在没有疆界的国度里,将自己的文明保存下来。这里是怎样的“辩证法”!如此说来,我们大体可以认为,上帝与犹太人的约法,便是犹太人的领袖给游牧的犹太人制定的最早的成文宪法,虽然它不可避免的,甚至必然地带有神秘主义色彩。
 
  林国基:你看得非常准!这里面有一个困境,这个困境是所有游牧民族都会遭遇的。拿犹太人的例子来说就是,他们本来是一个游牧民族,但上帝偏偏允诺他们一个历史目标,也就是说他们在未来的某一天,将生活在一个“流着奶与蜜”的上帝国即迦南,如今的耶路撒冷。问题是,当其占据迦南并建立起所谓的上帝国后,他们的游牧性的生活方式必然要转化为一种定居生活,建立神殿就是一个最好的象征。这里面的困境是,一旦在迦南或者说耶路撒冷开始建国并过上定居生活,其游牧传统将不复存在,他们将变得与周边其他民族没有什么两样,多神教和拜偶像以及文明的腐化势必开始繁衍滋生,政治从沙漠中那种简朴粗粝的立约而治势必变为定居状态的王权专制。比如,所罗门王就娶了很多异教女子为妃,引进了东方定居民族所特有的后宫制度,或许还有宦官制度,在摩西十诫中,这是拜偶像的重罪。在犹太旧约的经典中,所罗门王宫一直笼罩在罪的阴影中就是这个道理。在这种情形下,那些保持游牧部落遗风且是摩西约法传统的守护者的犹太先知们,只好跑到狂野中呼告,并直接诉诸于民众。事实上,所有游牧民族都分享了这一困境,就像中国北方游牧民族占领中原后必然要经历一种汉化过程,然后必然会遭遇文明的腐化,最后被推翻是一个道理。犹太教的这一困境耶稣看得很清楚,这可从他对犹太神殿的激烈谴责和严厉诅咒中体会得到。耶稣说,那个矗立在耶路撒冷的神殿必将被摧毁而且永不再建,并且说“我的国不在地上而是在天上”。在犹太历史上,这是对上帝国的一种全新观念,只有这样才能解决作为游牧民族的犹太人与其历史目标即定居性的上帝国迦南之间存在的张力和困境。在此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对于作为游牧民族的犹太人而言,新约或者基督教的解决方案事实上是一种向犹太固有的游牧传统的回归,这对犹太传统而言是一种极大的解放,这一传统中所固有的一神教帝国的潜能也得以极大的释放和扩张,这种扩张彻底脱离了土地,变成一种超验性的游牧力量,从而将其继承自埃及一神教的帝国潜能发挥到极致。
 
  新约的教诲事实上是对犹太教传统中那个具有浓重世俗倾向、具有定居特质的历史目标(你也可以称其为末世目标)即地上的上帝国(迦南)的否定,也就是说,在新约看来,旧约存在着一个自身无法解决的困境,即游牧与定居。按照他们的理解,犹太民族应始终处于游牧状态,而不应该在某个具体的地方如迦南停下来,也就是说不应成为一种定居力量,否则会出现类似吉拉斯所言的“新阶级”的困境。所以,在基督徒看来,新约并没有完全否定旧约,而是对其的修正和完善。有点“不断革命”的味道,只不过共产主义这一末世目标换成了迦南地。
 
  后来,基督教这一脱离土地的超越性游牧力量在罗马帝国广泛传布,并在罗马帝国崩溃后驯化了侵入罗马帝国的蛮族,起到了一种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但也逐渐模仿异教罗马帝国的统治方式,建立起了一种自上而下的庞大的教阶制度。这个过程被卡尔施密特称之为“陆地化”的过程。其含义是,游牧力量被多神教的土地力量吸收,最终又被文明化了,腐化接踵而至。这就是后世宗教改革的缘起。宗教改革的唯一目的就是试图恢复来自西亚沙漠犹太传统中的那股游牧力量,这同样是一场革命,与出埃及分享着同样的精神气质和意图。在新教的各种教派中,加尔文的清教与犹太的约法传统最为接近,做得最彻底,这导致了一连串革命,在其影响之下,欧洲的王权和定居性的文明体系接连陷入崩溃。
 
  刘苏里:回到你上面的“成文宪法”问题上来。这一神学政治文本,通过怎样一条隐秘的路线图,穿越历史时空,最后落脚在西方—先是罗马,后是中世纪末叶的意大利城邦共和国,然后是低地国家和岛国英格兰(包括几近蛮荒的苏格兰),最后在新大陆美国—修成正果,开启了人类理性时代成文宪法之先河?
 
  林国基:清教传统接续犹太约法传统的一个关键概念是Covenant,或者Compact,即约法。在当时欧洲的背景里,这个词意味着革命。这场革命最初在英格兰与苏格兰之间的冲突中开始登上历史舞台。为了反抗英格兰查理一世在苏格兰强行推行公祷书等专制行动,苏格兰革命者发布了“人民约法”(National Covenant)。苏格兰是一个蛮荒之地,基本是一种半游牧生活,缺乏植根于英格兰平原的普通法的土地性力量和传统,所以那里的清教徒采用约法这一革命性的组织方式是顺理成章的,因为约法这种组织方式与游牧状态非常契合。苏格兰与英格兰的对抗同样可以视为是一种游牧力量与定居力量的对抗。克伦威尔的清教军打败国王查理一世后,对查理一世进行了一场惊世骇俗的大审判。依据英格兰普通法,审判查理一世是法理不足,但“最高法庭”最终借助犹太约法传统及其法理依据将这场审判进行了下去,“最高法庭”最后几乎变成了一种末日审判法庭,带有浓重的犹太化气息。这体现在庭审过程中由彼得斯这个来自新英格兰地区的清教牧师依据清教徒们非常喜爱的诗篇第149篇所做的禁食布道,这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程序,它为那次庭审奠定了最终的基调。也就是说,在犹太传统中,君主制本身就是不合法的,是拜偶像的,是亵渎造物主的。克伦威尔建立了共和国,但这场被丘吉尔称为“英国史的例外的革命”不久终于无法抵御英格兰平原的深厚的土地力量以及植根于土地的普通法传统,君主制最终在英国得以复辟。在革命前、革命后以及革命期间,大批清教徒开始漂洋过海,到北美荒野殖民,最终在那里建立了一个扩大的共和国—美利坚合众国—并颁布了一部成文宪法,其历史和精神源头正是在西亚沙漠中那个游牧民族的约法传统,不准拜偶像是其终极大法,创世论是其宇宙论背景。
 
  刘苏里:很多年来,我感觉美国文明,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定居文明,多有游牧文明的性质—当然这里的游,已非传统物理状态的游牧之游,而是精神、价值状态之游,所以它无远弗届。其开拓能力也是无前例可堪比。美国之游,回到我早先的一个问题上来,是有深厚的《圣经》教理基础,比如天赋人权,统治须经被统治者同意,人生而平等,契约的神圣性,甚至政教分离等。美国文明的这种性质,是否符合了你考虑中的游牧与定居文明的对抗话题?只是现代的原因,此种对抗再也不以历史上的方式呈现。
 
  林国基:对,没错,美国的制度就是一种游牧秩序,这种游牧力量的机动性达到了人类世界的顶峰和极致,其动力源泉正是当时殖民北美的清教徒们。这里面有很多幸运的因素,比如,如果当年那批对美国的未来具有决定性影响的清教徒是在南美殖民,他们在那里遭遇的是黄金和白银,或者他们是在美国南部土壤肥沃的地域殖民,而不是在贫瘠的新英格兰荒野殖民,肥沃的土地和大量的金银也许会把他们腐蚀掉的,历史也许会改观。我想说的是,文化决定论是站不住脚的,历史中还有很多至关重要的变量。
 
  刘苏里:非常喜欢你用“机动”这个词。我想,游牧和定居,已无法适用于现代,应该换个词儿,于是想到“机动”,但还觉对应词不合适,于是又想到“游击”(游击文明和阵地文明)。关于游击,有专门的理论,虽然不是我这个意义上的,但可做参考。美国文明的“游击”性,是很少人认识到的。 林国基:没错,与传统的游牧民族相比,美国的游牧秩序已经超越了诸如草原或者沙漠的地理和气候的牵绊,也就是说征服了自然。而且,它解决了犹太教传统的那个矛盾和困境,即游牧和定居(体现为迦南地的上帝国),其“山巅之城”不再局限于耶路撒冷,而是无处不在。
 
  刘苏里:如果我们认同美国文明的游牧性质,那么该如何看待塑造该文明的成文宪法?这又回到我上面的问题上来。华盛顿的杰斐逊纪念碑上有一段话:“给我们生命的上帝,同时也给了我们自由……如果我们将人们心中对此的确信除去,这个国家的自由还有保障吗?”
 
  林国基:游牧民族天生具有一种对自由的渴望,他们不习惯定居文明那种循规蹈矩、等级森严、尊卑有度的生活方式,视之为堕落的法律。套用格劳修斯的一个国际公法概念“自由的海洋”,你也可以把他们的国际法法理基础称为“自由的草原”或者“自由的沙漠”。这种原则在其与周边定居民族的互动过程中体现得淋漓尽致。回到你的问题,按马克斯·韦伯的说法,对于沙漠游牧民族犹太人而言,约法是一种非常适合其游牧生活方式的统治方式,如果不是唯一的统治方式的话。相应地,成文宪法也非常适合像美国这种游牧化的民族采用,它们之间有一种天然的契合。美国的游牧化特质源于清教徒,主要是当时在北美东北部新英格兰地区拓殖的清教徒,这个地区的殖民经验对美国的影响是决定性的,而南部则是一种定居性的势力,但南北战争解决了来自南部的贵族制影响。
 
  刘苏里:你看,最先到达北美大陆,最后“定居”下来的分离教徒和清教徒,一路从英国游到荷兰,游到北美,此后不断向西游,直到大海,但这还只是陆游。随后,这群人的价值和理念开始了“浮游”,漫无边际,深入到凡有人群的地方,其势不可阻挡。我还是想请你继续申说“游”与成文宪法的关系。毕竟,成文宪法更像是将一群人“固定”在一个框架内,而失去游(击)牧文明的本来规定性。
 
  林国基:美国的成文宪法本身就体现了游牧性,因为我们很难从中辨识出其定居性的土地意识,也就是说它缺乏土地意识,它是一种社会契约,社会契约缺乏土地意识,正如可视为犹太成文宪法的摩西十诫同样缺乏一种土地意识一样。正因为它缺乏土地意识,它才有极强的扩张和机动性。比如,最初建国时,只是东部的13个邦,但随着其后慢慢向西部扩张,它可以轻而易举地将北美大陆上所有的邦纳入这一架构,甚至还可以把阿拉斯加这一与其不接壤的领土纳入,而夏威夷则是与陆地根本没有接缝的太平洋海岛,可见其游牧性有多高。这一问题也许需要仔细辨识,因为在其成文宪法内部,体现了游牧和定居两种元素的和谐统一:就宪法构架本身而言,在纵向层面,联邦权体现了一种游牧倾向,而州权则是一种赤裸裸的定居性安排;在横向分权层面,定居元素更多地由参议院体现,而其他权能则可视为一种游牧性的元素。在其政党制度中,共和党体现了一种定居性的土地力量,而民主党则体现了某种游牧性力量,正是这两股力量的结合奠定了美国称霸世界的基础。这绝不是如我们通常理解的那样仅仅是一种轮流坐庄的政治秀。归根结底,成文宪法是一种游牧性的制度架构。与之相反,历史上的所谓的非成文宪法则是一种定居性的制度架构,其法律的精神是等级制和人与人的不平等,这是一种宿命论的制度形式。
 
  刘苏里:赞同你关于美国称霸基础的看法。流行的美国两党区别不大的看法很肤浅,看不到它们之间内在的差别。你今天给点出来了。若确如你所说,我们该如何解释英伦不成文宪法于该岛国内在的扩展性质的关系?人们通常说,英国是以经验主义立国的政治体,普通法居上。它通过船舰展开的海游,比任何陆地国家和试图称霸海上的国家都不逊色。要说,德法也是成文宪法国家,但内在的保守性,使之无法与大英帝国进行海上竞争。
 
  林国基:英国的不成文宪法传统植根于它的英格兰平原,英国的实力基础来自土地贵族,其扩张的范围有限,只能搞定欧洲。当亚洲更为广袤的疆域展现出来之后,英国的地缘力量就无法掌控了。当1832年《改革法案》颁布之后,土地贵族势力这一英帝国的立国之本就被瓦解了,它事实上已开始进入美国的游牧秩序。当英帝国的议会有能力保持游牧和定居两种势力和原则的平衡时,它的扩张能力最为强大,1832年后,这种局面不存在了,开始走向衰落了。美国的成文宪法体现了社会契约论的传统,其有一个至关重要的前提,人是生而平等的,值得注意的是,当美国《独立宣言》表述这一观念时,它用的是“created equal”,而不是“born equeal”,前者体现了犹太-基督教统绪中的创世论传统,在创世主面前,人人平等,没有高低贵贱,这是在超验层面上的理解。在多神教文明中,由于缺乏这种一神教的创世说,通常的看法是,只有某个阶层的人born free,也就是说人生而不平等,这构成了所有非成文宪法的经验基础和智识传统。这是历史上所有非成文宪法秩序的潜台词和终极秘密。
 
  刘苏里:不错,《独立宣言》的用词,正反映人们常说的“人生而平等”,是创世意义上的,中文翻译将其精髓隐没掉了,才有某些人的高论:人怎么生而平等呢?我上面说过,类似“人生而平等”,还有许多宪政理念来自基督教教义。我甚至觉得,基督教,尤其加尔文宗规定的许多原则,与现代宪政原则有精神上的天然契合。
 
  林国基:对。人出生后的确是不平等的,这是个经验事实,古今中外都是如此,没有办法,每个人都无法选择自己的出身,这是一种命运性的宰制力。多神教文明都保持这种自然的宇宙观,其最高统治目标是和谐,带有一种审美含义,但它未必是一种正义的秩序。在多神教文明中,正义从来不是个问题,也不存在真正的神义论问题。正义问题只有在一神教文明中才成为一个具有实在份量的问题,或许是唯一重要和尖锐的问题。
 
  刘苏里:否则,我们无法解释游到北美的人,像是无缝连接,上来就制定“宪法”,好像说的都是大词,但一帮人就按此实践,最后造出这等宪政共和国。
 
  林国基:没错,从这个意义上说,成文宪法是一种确保正义的秩序,它对命运的严酷性是一种校正。
 
  刘苏里:好,最后,我们回到原题上。请你总结一下犹太政治传统,以及此一传统的当代意义。
 
  林国基:好。我们很难对这一传统做一简要的总结,因为它的传统过于复杂和晦暗不明。这个民族总是让我无比惊异,它身上有一种最为宏阔的视野,也潜藏着深不可测的力量。如果非要对它进行一个总结,那就是,作为一个游牧民族,在其与世界各个大帝国们的长久冲突中,他们培养和激发了对自由、平等和正义不懈追求的动力,这种游牧性力量实质性地塑造了现代世界的各个角落,像当年成吉思汗的游牧力量一样,横扫欧亚大陆。其所到之处,君主政治纷纷瓦解,受约法或者成文宪法约束的共和国成为一种常态政治,而在其西亚沙漠的开端,这是一种“例外”。还有就是,它给这个世界带来了一种无根性,托克维尔当年游历美国时曾经有过深刻的体会和生动的描述。也就是说,世界变得游牧化了。
 
  刘苏里:从这段话我得到一个启发,或可说,中华文明的“阵地”—定居性质,使其与游牧—“游击”性质的文明,产生根本性的对立与冲突。我们先不讲谁战胜谁,历史经验可以参考。中华文明的根本出路,似乎是跟着“游-动”起来。什么是游-动精神?流水不腐,户枢不蠹。这个道理古人早揭示出来了。游,是积极的,鲜活的,生命本质的,而定居正好相反。
 
  林国基:没错,上善若水嘛。游牧-定居这一互动模式是世界历史的常态模式,中国也不例外,而且在历史上积累了异常丰富的经验和教训,十分值得认真总结。中华文明近代以来与西方游牧力量(来自北部的马克思主义与来自南部的资本主义)的碰撞实际上并没有脱出古已有之的这种常态互动模式,近代以来我们所遭遇的所谓的“三千年之大变局”事实上在古代与游牧力量的漫长互动中就曾经见识过,只不过其机动性要逊色许多罢了。问题是,经过马克思主义的解释,西方资本主义体系与东方共产主义体系之间的互动似乎脱离了那种在更长的历史时段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游牧-定居的常态历史互动模式,从而具有了一种来自一神论传统的善恶两元对决的末世论形态。这很不正常,也很不自然,更加危险。我想,中华文明未来的使命或许就是要化解这种十分不自然的末世论对决的两元论模式,将整个世界的发展重新恢复和导入古已有之的游牧与定居的十分自然的互动形态,以化解这一带有末世论色彩的你死我活的两元对决战略模式和思维,使历史在一个崭新的基础上永恒轮回起来。这有一个前提,那就是,中国必须主动进入这种崭新的非自然的游牧秩序。在这一游牧化的过程中,中华文明所特有的定居性也会自动显现出来,并重新定位。也就是说,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大可不必担心自己成为一个无根的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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