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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与民族理解与契机
发布时间: 2017/8/24日    【字体:
作者:王萌 冯平
关键词:  宗教 民族 理解 契机  
 
 
无论是世界上哪个民族,都普遍地存在着宗教。宗教对于民族的形成、发展、演变产生过重大的作用,这是民族史和宗教史已证明的事实。宗教问题与民族问题之间的复杂关系也在“西藏拉萨3.14事件”、“新疆7.5事件”中再一次得到了证实。类似问题的相对与解决,当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但是从理论上厘清宗教与民族的多重关系,仍然是应对此类问题的一个必要前提。
 
  一、宗教的社会历史内涵
 
  (一)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宗教
 
  由于宗教现象本身的复杂性及其宗教形式和理论分支的多元化,定义宗教是件十分困难的工作。宗教社会学的创始人杜尔凯姆认为:“宗教是一种与既与众不同、又不可冒犯的神圣事物有关的信仰与仪轨所组成的统一体系,这些信仰与仪轨将所有信奉它们的人结合在一个被称之为‘教会’的道德共同体中。”[63]美国的宗教哲学家保罗?蒂利希说“正如文化在实质上是宗教,宗教在表现形式上则为文化。”[64]这些定义都从不同的角度揭示了宗教的特征:即宗教并不是来自  
 
  天国的神秘莫测的东西,而是与我们的社会或文化存在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创立科学社会主义的过程中,以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分析了宗教产生和发展的根源,指出宗教的根源“不在天上,而在人间。”[65]宗教的产生和存在有着自然的、认识的、心理的和社会的根源。并且,宗教作为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其内容包含宗教的观念或思想和宗教的情感或体验等。更进一步讲,宗教也是一种有多种要素组成的社会实体,是人类文化史上一种特殊的文化现象,是各民族文化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中国学者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与西方宗教学的历史、现实结合起来,提出一系列创新的宗教学理论观点。如:⑴宗教是一种社会文化体系(吕大吉),我国宗教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⑵宗教在结构上是多层次多要素的,有吕大吉“四要素说”,即宗教观念、宗教情感、宗教行为、宗教组织制度。有王雷泉“三层次说”,即精神层面、社会层面、文化层面。有牟钟鉴“四层次说”,即信仰层面、理论层面、实体层面、文化层面。⑶宗教的社会功能是多样性的和具有双重性的。从正面上说,它具有政治整合功能、心理调适功能、道德教化功能、社会公益功能、文化推动功能。如处理不当或被社会不良势力及极端势力所利用,亦会成为分离族群 、愚化民智、妨碍革新等消极力量。⑷宗教可以与社会主义社会长期和平共存,宗教能够发挥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成为推动文明建设的力量。⑸宗教的长期性不仅在于人们的贫困和愚昧,其更深层的根源还在于生死问题与命运问题的困惑,但是科技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不能解决这些问题。再加上宗教文化与民族文化的结合,宗教问题与民族问题的交织,宗教的长期存在具有深刻的必然性。[66]
 
  综上所述,不论我们从什么角度认识宗教,都不能否认宗教是人类社会本身的产物;不论我们将宗教分界为几个层面,都不能否认它是一种反映社会存在的意识形态——即使是我将宗教看作一种文化形态,文化的核心仍然是“思想观念和价值,其中尤以价值观最为重要”[67]。但是这种意识形态一经形成,就会对我们的社会存在、社会构成及其演变产生深刻的影响,这种影响当然也体现在民族形成和演化的历史中。
 
  (二)宗教的民族性
 
  关于民族,我国民族学界长期受斯大林民族定义的影响。斯大林将民族定义为“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与共同文化上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68] 2005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提出了新的民族定义,即“民族是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形成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一般来说,民族在历史渊源、生产方式、语言、文化、风俗习惯以及心理认同等方面具有共同的特征。……有的民族在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宗教起着重要作用。”这个定义在一定程度上突破和发展了以往被多数人认可的斯大林关于民族的定义,更加符合世界特别是中国民族的实际。特别是这个定义中承认“有的民族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宗教起着重要作用”,认识到了宗教因素在民族问题中所占据的特殊作用。
 
  宗教的民族性反映在宗教与民族的密切关系中。从横向上表现为全世界现有2000多个民族,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宗教。宗教史和民族史的大量材料证明,古代民族形成之前的原始社会阶段,宗教几乎就已经是当时人类精神生活的全部内容。从纵向上看,许多民族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几乎全民信仰宗教的状态,宗教广泛渗透到民族生活的方方面面。宗教与民族是两个不同的范畴,我们不能说宗教问题等于民族问题,但是由于宗教与民族生存的历史共时性,它们之间的相互渗透、相互影响是不可避免的。在当今世界上,既存在着民族宗教,也存在着多个民族信仰的世界性宗教。前者与民族的密切关系自不待言,而后者虽然表现出了超越民族界限的特征,但是我们仍然不能否认它与民族利益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关系:从犹太教与犹太民族的关系而言,是否信仰犹太教已成为是否可以做一个犹太人的基本条件;而作为世界性宗教的佛教,正是由于其与不同民族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就可以划分为藏传佛教、汉传佛教、日本佛教等等。
 
  二、宗教与民族的多重关系
 
  宗教具有信仰和实践两个方面。宗教是构成整个社会系统的重要组织制度之一。德国古典社会学大师西美尔认为,宗教始终在不断地新陈代谢,就像一棵树不断地奉献出成熟的果实一样。宗教的社会功能在于提供社会整合性的绝对形式。“所谓整合性,不外乎指多个因素彼此相连、休戚与共。”[69]社会整合性有多种形式:族群、家庭、国家和社团,即通过某个中心使个体不致彼此分离。
 
  (一)宗教对民族的支撑、慰籍和调解功能
 
  宗教包含着神、灵魂观念,天命、神迹的观念,宗教借助对人类命运和幸福的来世的信仰,可以发挥支撑、慰籍和调解功能。在感触变化无常时,人们需要感情上的支撑;在遭受失望时,人们需要心灵上的慰籍;当人们与目标规范发生异化时,又需要和谐。面对人类生活的这些固有内容,宗教可以在情感上为人们提供重要的帮助。宗教的这种功能一旦得到发挥,它就会对现有的价值观念与目标起一种支撑作用,增强人们的信心,并有助于把不满情绪缩小到最低限度。民族中的成员因为有了共同的宗教信仰,产生出共同的宗教感情,增强了对同属一个民族的认同感,从而加强了该民族内部的团结和凝聚力。特别是在抵御外侮,反抗民族压迫的斗争中,宗教起到维系民族生存和发展的精神支柱及凝聚民族意识的强大作用。在民族的宗教文化中,以宗教形式反映和保存下来的精华,对发扬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反之,宗教在提供感情慰籍、促进和谐方面,也可以是负功能。宗教也会抑制人们的反抗精神,并充当一种阻碍民族变迁的力量。在这种情况下,宗教就像马克思说指出的,成为一种鸦片,阻碍着人们为建立一个更稳定、与环境更相适应的社会而对现行社会进行的反抗。一个民族所处的传统宗教的氛围越浓厚,一般来说对该民族的思想解放束缚作用就比较大,该民族的经济社会发展也就比较缓慢。例如我国的藏族,在高寒缺氧、交通不便、环境闭塞的自然环境中顽强生存发展了几千年。当然地理环境的恶劣对其发展也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至今几乎全民信教的状况,特别是1959年以前漫长的政教合一的野蛮制度和宗教思想的束缚,对藏族的全面发展所起的消极作用是十分明显的。实质上,宗教的这种明显的消极功能是它为其信徒提供感情支撑和慰籍的积极功能的一个方面。但不适当时,宗教会把这种积极功能发挥得太极端。
 
  (二)宗教的神圣化对民族的影响
 
  通过礼仪活动,宗教可促使一种超然的关系,使现行的规范和价值观念神圣化,利于控制、调节。这也可称之为宗教的牧师功能,它同样有助于秩序和稳定。宗教通过关于信仰价值的权威教义,为人类各种相互冲突而模糊的意见和观点提供若干现成的参照点。在维持群体目标对于个人意愿上,在群体风纪对于个人冲动上,起主导作用。例如,宗教通过仪式手段让罪恶感可得到补偿,个人就会从自责内疚的精神束缚中解脱出来,重新整合到社会群体中去。另一方面,宗教是借助于某些超经验的参照系来发挥其牧师功能的,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把一些局限的思想和狭隘的观念神圣化。宗教过规范和价值观念的神化功能,宗教也可以赋予那些在特定环境中逐渐形成、并以已经了的条件下失去适应能力的行为规范以永恒的意义。正如几个世纪以来,教会一直顽固地拒绝接受天文学上的日心说真理。
 
  宗教是具有神圣的同一信念和共同价值、内聚力很强的社会实体,加之它又具有一定程度的民族性,从而使它在一定条件下与民族具有某种等同性。基于民族是一个“命运共同体”的基本事实,所以民族主义在将民族意识上升为社会意识形态的过程中,容易将本民族的利益之上化、永恒化、神圣化。有些民族或某一民族内部如果不能使自己的宗教或教派比较快地适应社会,仍然固守传统陈旧的东西,甚至将宗教信仰等同于民族本身,在这种情况下,宗教信仰的极端化往往会导致该民族一些成员的狭隘性和盲目的排外性。尤其是以宗教信仰作为标志来处理社会多方面的关系,对这些民族的发展也不利,甚至还会导致教派之间和民族之间的冲突。这在古今中外历史上是不乏其例的。
 
  (三)宗教的先知功能对民族的影响
 
  宗教可以用批判的眼光来考察并发现那些制度化了的规范的严重价值不足,因此,宗教亦可以提出自己的一些价值标准。在希伯莱先知们身上我们可以看到宗教这一功能的最明显形式。我们称这种功能为先知功能。就宗教而言,先知功能是十分重要的,可以为批评和反对现行秩序提供基础和合理依据。宗教的先知功能对于民族的发展来说,也是一种重要的手段。但是,这种功能同样具有它的负功能后果。先知们预言性的批评可以是十分不现实的,以至于掩盖了真正的问题。先知们要求的改革也许只是乌托邦式的,以至这些要求成为切实行动的障碍。同时,利用其超验的正义原则,先知宗教还可以建立起一些不合时宜的标准。在把自己的要求当作“上帝”的意志倾向时,先知宗教又可以将一种极端主义的催化剂投入冲突的反应堆中,从而使妥协成为不可能。例如,在宗教改革时期的左翼新教教派其实就是不容异说的偏执态度的受害者,而这种恶果本身正是他们的宗教信仰带来的结果。因此,宗教的先知功能也可以成为这样一种因素,这种因素会把冲突弄得更加严峻,会使现实主义解决途径的发展更为困难,而在其他情感氛围中解决问题也会更棘手。
 
  西藏佛教实际上是藏族在其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将印度佛教、汉地佛教和古代藏族信奉的原始本教兼容并蓄、互相融合而形成的具有藏族特点的佛教,而这一特色在历史上又具体表现为注重密教、活佛转世及政教合一的特点。达赖、班禅在宗教上和政治上都是最高领袖,原西藏政府的任何决议,没有拉萨三大寺代表的同意,很难生效,宗教教义、戒律、寺庙规章都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数百年来藏族社会的每一重大政治事件和历史运动,无不与寺庙有关并带有宗教色彩。
 
  (四)宗教认同与民族认同
 
  根据中国学者张海洋的考证,“认同”一词是从哲学、逻辑学的“同一律”发展而来的。丹麦心理学家埃里克森(Erikson)将其应用到心理学领域,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并在文化学领域中得到了广泛的应运。张教授对认同下了一个简单的定义:“认同是个人或社会根据互动对象确定我/他关系的过程。它是个人或社会根据自性标准识别自身与外界特点的态度或行为。”[70]更简单地说,“它主要作为动词,兼有对内‘求同’与对外‘识别’之意。”[71]
 
  将认同的概念运用于宗教问题,那么宗教认同就是具有同一信仰的人群的自我确认和与抱有其他信仰人群的相互区别。而个人通过接受那些包含在宗教之中的价值观念与他们自身相关关于人类本质命运的信念,以便在一些重要方面逐步形成他们对自己的自我理解和自我认定。宗教均可以影响个人对于他们是谁和他们是干什么的这类问题的理解。在迅速的社会变迁和大规模变动时期,宗教对认同的促进作用会大大提高。如果局限于对旧的认同忠诚,就会阻碍新的认同的发展;只有有了新的认同才会更适宜于人们从中发现自身新的境遇。因此,宗教在认同方面的负功能,就是它会把自身变成效忠的对象,阻碍新的认同的发展。历史证明,宗教认同不仅是制造分裂的因素,而且还是恶化并在事实上加剧冲突的因素。它可以把拒绝与对手相妥协的心理深深建构于人们的人格结构之中。特别是在由宗教改革引起的宗教战争中,宗教认同作为人们自我界定的主要内容,使得冲突更加剧烈。宗教的替代物如民族主义,在为人们提供认同内容的同时,也已和宗教相类似的方式为群体间的冲突起推波助澜的作用。
 
  当然,宗教认同与民族认同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关系,不能一概而论。宗教认同与民族认同不是同一个东西。宗教认同的核心是对某种超自然、超人间力量的信仰;而民族认同,则主要是围绕着共同的地域、语言、经济生活、文化心理产生的,宗教认同至多是其中的一部分。
 
  一般而言,越是在相对单纯、封闭的环境中,宗教的认同有助于强化民族的认同。霍布斯鲍姆指出:“因为宗教原本就是人类用来团结力量、交换心灵的最古老组织之一。通过共同的仪式和兄弟之情,宗教便可以将完全没有共同性的人群集结在一起。”[72]认同本身就是对内的“求同”和对外的“区别”,还有什么社会存在物能够像宗教图形、仪式、活动、观念那样具有象征意义?例如我国回族的形成就是一个典型例子。回族在形成初期,其骨干是元代定居中国的阿拉伯人和波斯等信仰伊斯兰教的中亚人,后来一部分蒙古族和汉人也加入了回族的行列。他们大都信仰伊斯兰教,在东来中国的历史过程中,他们始终保持着自己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在分散中小聚居,以清真寺作为社会活动中心,经济上的联系日益密切;由于政治上的共同命运、宗教上的一致,逐渐形成他们共同的民族意识。到明朝初期,不同族源的信仰伊斯兰教的人群,有了一个共同的思想要求和愿望,那就是以汉语诠释他们的生活与宗教。这样,回族的第一个共同点就是只信仰伊斯兰教,第二个共同点,则把汉语作为交流思想的工具。
 
  宗教认同与民族认同在内容上是不同的,但两者在性质上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即对人群的归属感而言,它们都是具有某种终极性的。所谓终极寄托,就是在人类文化体系中,具有不证自明的公理,也就是这个文化体系的核心、最高价值。宗教之所以有神圣性,就在于它为人类设计了一种终极目标。保罗?蒂利希特别强调“感遇终极性”在宗教中的地位。在宗教领域,我们不是简单地和事物发生联系。我们所接触到的不单单是“认知探讨的对象,而且也是一些要感遇的内容,即对神圣的感遇。它们之所以是这种感遇的组成部分,并不是由于它们是一些事物或价值观念,而是由于它们是超越自身的某种东西的载体。这种超越于自身的东西就是神圣,即对我们具有终极意义的超自然的存在。”[73]当人们在茫茫宇宙面前感到渺小而无所适从时,只要皈依宗教,就可以感到回归到了精神家园,这就是终极寄托的妙用。
 
  与宗教所提供的社会意识上的终极寄托相比,民族给人类提供的终极寄托则存在于社会意识和社会存在两个方面。民族属于一种隐形的社会存在,不同于国家,没有严密的政治组织。但是社会上的某一些人群说共同的语言,具有共同的生活习俗,心理上相互认同,实际上构成了一个命运的共同体。正因为民族成员之间的关系长期处于隐性状态,所以其情感的因素多,理性的因素少。一旦与其它民族人群发生冲突,民族就成为个体成员的一种莫大的依靠。正因为民族这种“命运的共同体”具有终极寄托的意义,所以它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同宗教中的“上帝”一样,是至高无上的,不容置疑的,永恒不变的。
 
  三、余论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认识到,宗教与民族分属两个不同的范畴,它们是对不同的社会现象或在不同层面上对历史“实在”的概括。但是,尽管其生成的社会基础及关怀的取向判然有别,但是在这个社会历史境域中,二者之间却一直存在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从宗教对民族的影响而言,宗教的影响是多层面的,总的来说,它成为民族发育和发展的一个激励因素。但是从另一方面讲,在民族问题的形成过程中,宗教同样会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触发点和宣泄通道。因此,虽然我们不能将宗教问题等同于民族问题,但是在众多的民族问题掺杂了的或隐或现的宗教因素,已为历史和现实所证实。认识宗教与民族的这种复杂关系,对于正确分析和处理宗教以及民族问题都会给予我们有益的启示,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宗教问题的解决为民族问题的解决提供了重要的现实契机。由于宗教本身的存在具有历史的必然性,我们应该为宗教的健康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保证其适宜的生存空间,因为从一定意义上说,一个“优质”宗教的存在对于一个“优秀”的民族是至关重要的,宗教的“优质”化对于民族素质的提高和民族形态的进化也必然发生重要的影响。点和宣泄通道。因此,虽然我们不能将宗教问题等同于民族问题,但是在众多的民族问题掺杂了的或隐或现的宗教因素,已为历史和现实所证实。认识宗教与民族的这种复杂关系,对于正确分析和处理宗教以及民族问题都会给予我们有益的启示,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宗教问题的解决为民族问题的解决提供了重要的现实契机。由于宗教本身的存在具有历史的必然性,我们应该为宗教的健康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保证其适宜的生存空间,因为从一定意义上说,一个“优质”宗教的存在对于一个“优秀”的民族是至关重要的,宗教的“优质”化对于民族素质的提高和民族形态的进化也必然发生重要的影响。
 
  参考文献:
 
[63] 爱弥尔?涂尔干:《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54页。
 
[64] 保罗?蒂利希:《文化神学》,8页,北京,工人出版社,1988。
 
[6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36页。
 
[66] 参见牟钟鉴主编:《民族宗教学导论》,宗教文化出版社,2009年版。
 
[67] 克罗伯、克拉克洪:《文化:一个概念定义的考评》,载《中国大百科全书?社会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1年版,第409页。
 
[68] 《斯大林全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294页。
 
[69] [德] 西美尔:《现代人与宗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页。
 
[70]张海洋:《中国的多元文化与中国人的认同》,民族出版社,2006年版,第251页。
 
[71]张海洋:《中国的多元文化与中国人的认同》,民族出版社,2006年版,第39页。
 
[72] 埃里克?霍布斯鲍姆:《民族与民族主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65页。
 
[73] 保罗?蒂利希:《圣经宗教和对终极实在的探寻》,芝加哥,1955年版,第24-25页。
 
转自佛学研究网
http://www.wuys.com/news/Article_Show.asp?ArticleID=33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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