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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博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17/9/29日    【字体:
作者: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宣扬恐怖主义 极端主义罪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京03刑初46号
文书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案件类型:刑事
文书性质:判决
案由: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裁判日期:2017-06-05
审理程序:一审
合议庭:李丹  孙蓉  高亚莉
原告: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被告:杨博
被告代理律师:朱永晖|北京尚晖律师事务所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被告人杨博,男,1987年5月13日出生。因使用伪造的号牌于2014年1月9日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于2016年9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朱永晖,北京尚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京三分检公诉刑诉[2017]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博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付晓梅、代理检察员牛丽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博及其辩护人朱永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被告人杨博于2016年8月28日0时许,在本市朝阳区其暂住地内,在名为“老男孩”的微信群内发布暴力血腥视频5部,又将其中2部发布在名为“污毒大学叫死群”的微信群内。以上视频内容涉及宣扬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思想,属于典型的暴力恐怖视频。
 
被告人杨博作案后于2016年9月2日被查获归案。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物证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审查意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被告人杨博的供述、视听资料及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博通过在手机微信群内散发视频资料的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的规定,应当以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杨博当庭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朱永晖认为,杨博自愿认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有悔罪表现,其行为并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且系初犯、偶犯,一贯表现良好,建议本院对杨博予以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博于2016年8月28日0时许,在本市朝阳区其暂住地内,用手机在名为“老男孩”的微信群内发布暴力血腥视频5部,随后又将其中2部发布在名为“污毒大学叫死群”的微信群内。经审查,以上视频内容涉及宣扬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思想,属于典型的暴力恐怖视频。
 
被告人杨博作案后于同年9月2日被查获归案,作案工具iPhone6s手机1部已起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审核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明:公安机关受理本案及抓获杨博的经过。

2、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起赃经过证明:公安人员抓获杨博后,对本市朝阳区杨博的暂住地进行搜查,起获并扣押iPhone手机一部。

3、北京市公安局网安总队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手机微信的截图证明:公安人员对杨博所用iPhone6s手机进行勘验,发现在其微信群聊中存储有暴恐视频并拍照留存,视频文件提取后刻录至光盘中。

4、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京信[2017]司鉴字第2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京信[2017]司鉴字第24号(补充)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附件光盘证明:被告人杨博于2016年8月28日0时许利用手机先后在两个微信群内发布涉案视频的情况。

5、视听资料证明:涉案5部视频的内容。

6、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预审大队出具的工作记录证明:涉案视频光盘送市公安局反恐怖和特警总队审读的情况,以及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鉴定报告中5部视频序号与名称的对应情况。

7、被告人杨博作案用手机信息及手机中微信群相关内容的照片证明:涉案手机的特征及杨博利用手机在微信群内发布涉案视频的情况。

8、北京市公安局反恐怖和特警总队出具的关于对杨博持有视频内容的审查意见证明:杨博持有的视频内容涉及宣扬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思想,含有恐怖组织以极度血腥残忍手段危害他人生命的内容,具有极强煽动性、示范性和暴力性,属于典型的暴力恐怖视频,危害程度较大。

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杨博的身份及曾受行政处罚的情况。

10、被告人杨博当庭供述:2016年8月28日凌晨,其在本市朝阳区暂住地内发现一个叫“徐先生”的人在名为“男人帮”的微信群中发布了5部血腥暴力的视频,其感觉很触目惊心,遂用其iPhone6s手机转发到老男孩和污毒大学的微信群中。在老男孩微信群中转发5部视频,在污毒大学叫死群中转发了其中的2部视频。同年9月2日下午,民警到其家中将其带至派出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博法制观念淡薄,利用手机在微信群内散发暴恐视频资料的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其行为已构成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依法应予惩处。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被告人杨博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杨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本院对其所犯罪行予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所提杨博自愿认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有悔罪表现,其行为并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且系初犯、偶犯,请求对杨博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结合案件的具体情节酌予采纳。
 
对于扣押在案物品,本院依法一并予以处理。本院根据被告人杨博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条之三、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博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日起至2017年7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iPhone6s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高亚莉
审判员李丹
代理审判员孙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唐栋
 
李转自晓明律师在北京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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