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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教分离与信仰自由── 读洛克《论宗教宽容》
发布时间: 2017/10/12日    【字体:
作者:许 江
内容提示:洛克的《论宗教宽容》批判了当时英国国内出现的政教不分以及教派之间互相迫害的状况,主张政教分离和信仰自由。从政教分离与信仰自由两个方面对《论宗教宽容》进行解读,从而剖析作者的宗教宽容思想。
关键词:  政教分离 信仰自由 洛克 宗教宽容  
 
 
“自然神论的奠基人之一”约翰·洛克针对当时欧洲不同的基督教派,如加尔文教派、路德教派、英国国教与天主教之间相互排斥、迫害的状况,于1689 年发表了其探讨宗教宽容问题的著作。尔后,他针对牛津大学女王学院的尤纳斯·普洛斯特教士的辩驳分别于1690 年、1692 年和1704年以书信的形式写了三篇关于阐述其宗教宽容思想的著作,遗憾的是最后一篇尚未完成洛克即与世长辞。本文着重分析探讨洛克于1689 年发表的第一封书信中的思想内容。在该著作中,洛克系统地阐述了“政教分离和信仰自由的原则,倡导仁爱与宽容的精神,有力地批判了英国严重存在的宗教偏执思想,为宗教信仰自由思想在英国和西方国家的传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对洛克《论宗教宽容》进行剖析与阐释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不仅是“现代西方处理宗教冲突的基本理论依据”,而且也是回眸与理解西方社会宗教文化传统历史变迁不可或缺的著作之一。
 
一、公民政府(国家)事务与宗教事务的区别──政教分离
 
为了阐述宗教宽容的思想,洛克首先厘清了公民政府事务与宗教事务的区别,以此来限定政府与教会各自所应拥有的权力。他认为,为了解决“那种经常性的争端,即以那些关心或至少是自认为关心人的灵魂的人为一方,和以那些关心国家利益的人为另一方的双方争端”,必须“严格区分公民政府的事务与宗教事务,并正确规定二者之间的界限”。
 
(一)公民政府(国家)事务的界定:政权与教权的分离
 
洛克继承和发展了自然法与社会契约思想,并由此推论出一系列思想理论,如有限政府、分权思想等等。
 
在洛克看来,“国家是由人们组成的一个社会,人们组成这个社会仅仅是为了谋求、维护和增进公民们自己的利益。”而公民利益是指“生命、自由、健康和疾病以及诸如金钱、土地、房屋、家俱等外在物的占有权。”这些思想在其后(1690 年)发表的著作《政府论》(下篇)中得到详细的阐释,他认为人类原本自然地处在“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无须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但由于有人“不受共同的理性法则的约束”或“公然的枉法行为和对法律的牵强歪曲”。因此为了克服自然状态中存在的这些缺陷,使自己的权益(如自由、财产等)得到保护,人们“同其他人协议联合组成为一个共同体”[3,p59],并且让渡了自己一部分权利交由共同体来行使,这时国家便成立了。他认为,国家仅仅拥有人们交出的旨在促进人们自身幸福的权利,即国家的目的只能是保护公民利益,国家在行使权力时不能逾越人们所赋予的权利的界限。这也正是洛克有限政府思想的基点。
 
他认为,“公众利益是检验全部立法的准则和尺度”,因而作为国家权力的执行者──官长的职责也只能是保护公民利益,即以平等的法律为准绳保护公民以及公民的所有物,去“惩罚那些侵犯任何他人权利的人”,“它不能、也不应当以任何方式扩及灵魂拯救”。在书中,他主要从官长权力来源的本身、心灵内部的信仰无法依靠外部力量以及灵魂得救路径的唯一性三个方面来论证公民政府的权力仅与公民利益有关,但无法扩及灵魂拯救,“与来世毫不相干”。
 
1. 官长未曾被赋予掌管灵魂的权力
 
他认为,上帝面前人人平等,因此上帝不可能授予官长掌管灵魂的权力去“强迫任何人笃信他的宗教”;而灵魂拯救关乎紧要,因此人民也不可能把拯救灵魂的事务的权利交与官长;此外,“真正的宗教的全部生命和动力,只在于内在的心灵里的确信”,否则,“注定会成为我们灵魂拯救的巨大障碍”。这里,他从官长权力来源本身以及信仰的重要性来说明官长的权力不可能、也不应当以任何方式扩及灵魂拯救。
 
2. 官长的权力“仅限于外部力量
 
就掌管灵魂事务本身来说,洛克认为,由于民事官长所拥有的权力“仅限于外部力量”,而“纯真的和救世的宗教则存在于心灵内部的信仰”;洛克还认为,“官长的权力是不能靠法律的威力确立任何信条或礼拜形式的”。法律正是依靠刑罚为后盾才产生威力的,而刑罚却无助于人内心的信服,无法使人们领悟真理,因为“悟性的本质就在于,它不可能因为外力的原因而被迫去信仰任何东西”。因此,官长所拥有的权力以及任何靠“命令”“刑罚”等方式是不能改变人们内在的认识及信仰的。
 
3. 灵魂得救路径的唯一性
 
洛克认为,如果人们“放弃自己理性的启示,违背自己良心的指示”而“盲目地逢迎统治者的旨意”去屈从那些“在其出生国中或因迷信或因愚昧和野心”并且掺杂了统治者世俗利益而建立起来的教会[3,p7],那么这些人可能会因为他们所盲从的统治者而不能最终得救,因为上帝即真理只有一个,通往天国的道路仅有一条。正如他本人所说的,“为了获得永生,惟独只需要相信‘耶稣是弥赛亚,是神的儿子’”,“即令法律和刑罚的威力能够说服和改变人的思想,却全然无助于拯救灵魂”。
 
洛克运用社会契约思想来界定公民政府的事务,并通过阐述内在心灵里的确信以及灵魂得救路径的唯一性,以此试图将政权从教权中分离。
 
(二)宗教事务的界定:教权与政权的分离
 
在探讨公民政府事务结束后,洛克接着从教会宗旨来阐述教权与政权的分离。
 
洛克首先从教会的产生及其宗旨出发来界定宗教事务,将教会定义为“人们自愿结合的团体,人们加入这个团体,是因为他们认为能够用上帝可以允许的方式礼拜上帝,以达到拯救灵魂的目的” 。他认为,人们之所以加入某个教会是因为人们确信那个教会里有“为上帝所喜欢的表达信仰和礼拜的方式”。人们通过这些可以“共同礼拜上帝,并以此为手段求得永生”,这也就是人们为什么要自愿组织起来成立教会的宗旨和意义所在。
 
在明确教会的宗旨后,洛克认为“教会的全部法规也应以此为限”,即教会的管辖范围应当以人们成立其宗旨为限度。洛克区别了教会与官长所拥有的不同法规权力:“强制权完全属于官长,对于一切外在物的所有权都属于官长的管辖权”;而教会的法规的遵守必须“出于内心的赞同和坚信”,否则也只能依靠“规劝、训诫和勉励”的手段来使会员忠于职守,而教会“最大的、最后的一项权威”是将“没有希望挽救的顽固者逐出教会”,但不能进行惩罚。
 
(三)宽容的适用范围与职责
 
洛克系统界分公民政府事务与宗教事务后,又分别区分了教会、官长在宽容问题上所适用的范围与职责,以此来进一步阐述其宗教宽容思想。
 
1. 教会宽容责任的适用范围
 
1)教会会员的宽容
 
洛克认为,真正的教会基本特征的标志是宽容,但是根据人们成立教会的契约,如果教会会员不能忠于职守且无法挽回,那么教会有革除该会员教籍的权力,但在宣布和执行革除教藉的决定时,不能使用一切强制性权力去侵犯该会员人身权以及所有物权。
 
2)教会与个人以及不同教会之间的宽容
 
在教会与个人方面,洛克认为,根据福音书的指示以及理性的引导,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地拥有公民权利,这些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因此,我们不能对“异教徒”施以暴力或予以伤害,必须“以仁爱、慈善和自由作为补充”。即使“有谁从正路误入歧途”,因为“未损于你”且“他将要在来世受罚”,因而无须“对他惩罚”。
 
在不同教会之间,洛克认为,应当像私人之间的关系那样,“永远共同遵守和睦、平等和友好的准则,而不得以任何借口谋求超越或统治对方的权限”。“即使官长恰巧属于这个或那个教会时”,也没有例外,因为教会没有因为官长的加入而获得“剑的权力”,也没有因为官长的退出而丧失其“教导权和革除教藉权”。在这里,他认为无论个人还是教会抑或是国家,“谁都没有正当的权利以宗教的名义而侵犯他人的公民权和世俗利益”。且各教会都没有掌握真正的神学真理,因此互相之间应当宽容共存。
 
3)教职人员与“俗人的人们”(除教职人员以外的人)之间的宽容
 
洛克认为,既然教会与国家是互相有别并绝对分离的,那么由教会与国家分别授予权威的人员的权利也应当是有区别的。因此,如若谁权威的来源“是教会的,它便只能限于教会内部,而决不能以任何方式扩大到公民事务”,否则“他们所追求的无非是世俗统治权罢了”。
 
2. 官长在宽容问题上的职责
 
洛克认为,官长的职责虽然“是由法律所规定并以惩罚作为强制手段的”,但是由于对来世的事无法得知,这样便可能使人们受到痛苦而无法弥补与解除,所以只有私人自己发现出来的通往天国的道路更可信。他还讨论了其余几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如官长受到教会左右或者教会受到王室的左右等等。但是归根结底他认为,“一切的事情都还得留归人们自己的良心去决定”。
 
二、“信仰要求什么”──信仰自由
 
洛克通过阐述公民政府事务与宗教事务之间的区别来表达其宗教宽容思想的同时,也讨论了人们如何信仰的问题,亦即人们信仰要求什么。
 
他认为,人们之所以加入某一教会是因为在这里人们可以通过自己内心确信的方式礼拜上帝,并且可以“互相启发和开导”;而这些仅靠私人力量是办不到的。这些事务由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其目的是为了拯救人们自己的灵魂,因此官长与各教会不应该去干涉他人信仰的行为,应持宽容的态度。“那些想从外部以机械手段强使人们改变信仰的人,是对真正的宗教犯下弥天大罪。”
 
洛克认为,“为便于更清楚地理解宽容的全部问题”,教会必须考虑外部礼仪以及信条这两个问题。
 
(一)外部礼仪
 
既然“教会唯一的宗旨是救人灵魂,它采用这种或那种礼仪,与国家或它的任何成员都毫无关系”,即教会的宗旨归根结底是为了取悦于上帝达到救人灵魂,而达到这种目的的首要条件是人们宗教信仰的自由。因此,教会或国家的强迫等行为恰好违反了这一重要条件,这样必然会触怒上帝而使灵魂不能得救。
 
他认为,人们信仰所表达的外在方式──宗教礼仪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本身部分;二是辅助部分。礼仪本身部分是上帝所要求人们去做的,因此是必不可少的;而辅助部分虽然没有违反上帝的要求,但也并不是一定要做的,因此是无足轻重的。既然宗教礼仪是人们内心确信后选择的对上帝礼拜的方式,那么作为官长便无权禁止人们选择的礼仪,“不得以维护公众利益为借口,滥用职权,压制教会”。
 
(二)信条
 
洛克将信条分为实践性的信条如法律准则与思辨性的信条如道德准则。他首先分析了思辨性的信条,认为实践性的信条体现的是悟性,而思辨性的信条要求人们相信即可,且会影响人们的思维和行动。他认为,法律的功能在于保护国家以及公民的人身权和所有物权,而思辨性的意见是不能靠法律来教诲从而导入人们内心的,因此“不得以国家法律强加于任何教会”。这里,洛克强调的是个人内心道德在个人得救方面的重要作用,外在的法律准则无此作用。
 
他认为,立法权的宗旨是“社会的世俗利益和外部繁荣,而这也就是人们加入社会的唯一理由及其追求的唯一目标”,而“所谓服从,首先是服从上帝,其次才是服从法律”。从国家角度来看,政治社会建立的目的仅仅是保护公民的人身权以及所有物权,无法涉及到人们的灵魂以及天国里的事务;从个人角度看,人们主要关心的,“首先是自己的灵魂,其次是公共和平”[3,p39]。这里,洛克正是通过区分两种信条的作用来说明信仰自由的重要性。
 
洛克在文末指出,“一个只要不否定《圣经》所明确教诲的东西、又不以《圣经》里没有明确阐述的任何事情为理由而制造分裂的人”是不可能成为“异端分子”或“宗教分立论者”的[3,p52]。我们可以看出,洛克认为实行宗教宽容与否的衡量标准便是看一个人是否遵循《圣经》,其行为是否受《圣经》的约束。
 
三、结语
 
宗教作为西方传统政治文化的内容之一有着源远流长的历史,无论是在“黑暗的”中世纪还是在近现代以来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中世纪,它几乎垄断了西欧全部政治生活,“基督教世界”深入人心,由此导致了政教不分,政权一度从属于教权,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中世纪只知道一种意识形态,即宗教和神学’。”随着16 世纪宗教改革的出现才逐渐打破了教会对个人的枷锁,个人权利与自由才逐渐得到保障。此时,英国国内的革命正是与不同宗教派别的斗争相融合的,导致了政权对教权的干预及偏袒,破坏了宗教信仰自由,而且“对革命所要实现的政治自由产生严重障碍”。洛克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发表了其宗教宽容思想的著作。政教分离强调的是人法与神法在各自领域所起的作用,彼此不能干涉。人法仅仅维护的是)人们在世的权利,而无法顾及来世的幸福;神法恰与人法相反。而神法的遵从应当出于人们内在心灵的确信,即道德上的遵从,这也是人们灵魂得救的重要的唯一的途径,除此都是徒劳的。这恰好要求政权与教权将在自己的管辖范围限定在各自的瓦罐中,这样人们便有了信仰自由的权利。我们不难发现,洛克虽然是从宗教宽容出发讨论问题的,但是最后洛克将宽容思想推广到了更广的范围,如国家与公民社会问题。
 
随着时间的推移,洛克宗教宽容思想的部分内容已经成为社会的共识,而我们要挖掘则是这种思想在自由主义思想史中所起的重要意义及其对现代的深远影响。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第31 卷第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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