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彭 真
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证我国公民享有比资本主义制度下更广泛的和真实的基本权利。宪法修改草案根据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原则,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了切实的、明确的规定。
草案恢复了一九五四年宪法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我国的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全国人民制定的,是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人民服从法律,就是接受工人阶级的领导,服从人民自己的意志。在这样的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条基本原则。草案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人民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行使权力,组织政府,管理国家,并且监督和有权罢免各级政权的组成人员,这是人民最大的、最根本的权利。草案规定,我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剥削制度消灭以后,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数日益增多,根据一九八一年全国普选统计,选民占十八周岁以上公民人数的百分之九十九点以上。这样广泛的民主,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特点。
我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这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对待宗教信仰问题的一贯方针。草案恢复和发展了一九五四年宪法的有关规定,写得更加明确具体。在我国,不论信仰宗教的公民,还是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在政治上的共同点是爱国、拥护社会主义。有些人信仰这种或者那种宗教,这是客观存在的社会意识形态问题,决不能、也不应该采取强制手段去解决。草案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 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 的宗教活动",但是"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反革命活动, 或者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 制度的活动。”同时,中国的宗教应由中国的宗教信徒自传自治自养,草案为此规定"宗教不受外国的支配"。
为了切实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草案规定,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和诽谤;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侵入。
我国公民有劳动和休息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公费医疗等福利。为了保证这些权利的实现,草案规定了国家相应的基本政策和根本措施。草案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不可分离。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有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世界上从来不存在什么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的自由和权利,国家保障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不允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犯,但也决不允许任何人利用这种自由和权利进行反革命活动和其他破坏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犯罪活动。草案规定,我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这是彭真同志《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说明》中的第七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