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 观点与争鸣
 
宗教可无为而治
发布时间: 2018/8/30日    【字体:
作者:李云飞
关键词:  宗教 无为而治  
 
 
《求是》于近日刊文《着力提高新时代宗教工作水平》,其中提到中国社会对宗教的两种认识:“有人认为宗教是个人信仰问题,信教对社会有益无害,主张对宗教不用管、也不该管。有人认为宗教完全是迷信,对社会有害无益,必须严厉管制,甚至可以消灭。”看来我是属于持第一种认识的人,只是文中这种对宗教事务的一分为二,如“有益无害”和“有害无益”的措辞绝对化了,其要采取的以管理为宗旨的中间路线也就不能切合实际。
 
我的这种认识,确切来讲是,作为信仰的宗教是不用管也管不了的。这都不能称其为认识,只能算作常识。宗教信仰不但人用行政手段管不了,法律更管不了。因为宗教信仰是人的意识是思想,行政手段和法律可以剥夺一个人的行动自由,甚至可以从肉体上消灭一个人,但你无法捕捉到人的思想。这就是我们耳熟能详的那句诗:“杀头不要紧,只要主义真。”一个人可以带着他的思想赴刑场,对此行政手段和法律一点办法都没有。
 
如果说行政手段和法律对宗教还有点儿作用,那就是在人对宗教的实践方面了,也可以说是有宗教信仰的人的社会行为。若说人的社会行为,有宗教信仰的人和没有宗教信仰的人都会产生社会行为,而行为作为人的能动性是没有本质区别的,换言之法律可以不加区别地(不区分有宗教信仰的人和没有宗教信仰的人)应用于人的行为,或言之法律不看人的宗教身份。
 
再有,管理宗教使国家付出巨大人力物力财力,而其效果与代价极不相等。我们看到,国家既不消灭宗教也不放任宗教,而对其一心一意地管理,是真心要在国家管理方面处理好宗教事务。若单纯以目的而论,如有比现行政策更行之有效的处理宗教的方法,是否可借鉴?诚然,如此建议在错综复杂的现实面前采纳几无可能,但至少可展望一下未来。
 
宗教是人类社会普遍现象,在当今世界各国都存在,而且在绝大多数国家比我国更根深蒂固。但为何这些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并不像中国这样面临宗教问题?我们会说中国是由共产党执政的国家,是国情使然。这的确是我们的国情是客观事实,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就一定要面对如此多的宗教问题。
 
习近平主席说:“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过于关切宗教,将其视为问题,对其大包大揽,与其关系复杂化,剪不断理还乱,不得不严阵以待,搞得草木皆兵,这实际上是脱离了法治。在法治的世界,宗教不应该是问题。法治,就当今人类社会现代国家在政治实践中所赋予这一概念的含义而言,它指的是对政府权力的制约及对公民权利的保障。
 
宗教自由是当今世界各国共识,是人权的基石。国家对国民这项基本权利负有保障义务,这种保障也意味着国家不干涉宗教,并禁止出台专门针对宗教的法律。这种做法是出于宗教在国家中的独特性——无比珍视的自由,也是国家的世俗性使然——人人平等。国民在实践这项自由时所存在的社会行为问题,如宗教团体的存在,在国家法律方面不将其区别对待,而是将其视为普通社会团体平等地来负法律责任。
 
如刘澎先生十数年如一日向大家讲述的常识:宗教信仰的自由是绝对的,政府不得用法律加以限制;基于宗教信仰的宗教活动和行为的自由是相对的,有条件的,若触犯法律政府可采取行动。政府对宗教实践进行的限制是中立性的,也就是对所有人都有效,不是专门针对宗教实践。专门针对宗教、教派制定法律是违宪的。法律没有必要把宗教问题单列出来以示其独特,也正因如此,宗教问题对于他国政府才不成其为问题。
 
认为宗教需要管理,这是脱离法治的意识形态思维。从意识形态看社会,社会变得复杂化,虽然表面上都是人,但都是不同的人。有信仰宗教的人有不信仰宗教的人,有这种文化群体有那种文化群体,有这个民族有那个民族,有党内人士有党外人士……这种思维可对国民进行无止境划分。对于中国这样的人口大国而言,文化多样,族群林立,若将之意识形态化分而治之,那将是多么困难的事?哈维尔说,越是强调意识形态,就越是远离现实,最后意识形态成为现实本身,再到后来,不是意识形态为人服务,而是人为意识形态服务,意识形态成了独裁者,凌驾一切之上。有些工作,表面看上去干得热火朝天,实际上已脱离现实。
 
在法治国家,宗教不应该是问题。对宗教应遵循自然法则,使其保持天然本性,任其在社会上优胜劣汰。我们要相信自然法则优胜劣汰的调节功能不比人的管理手段差,就如自然生育与计划生育在实践中所证明的,关键是不劳民伤财,不徒增事端。在法治国家,以法治为准绳,以不变应万变,以静制动,既保障公民自由又维护社会,这是另一种意义上的老子的无为而治,而最终无为无不为。若一个国家距离法治还十分遥远,那么,在奔向这个伟大目标的漫漫长途,可暂且用一部“宗教法”来取代旧有的行政管理方式以为过渡。
 
 
 
【把文章分享到 推荐到抽屉推荐到抽屉 分享到网易微博 网易微博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搜狐微博
推荐文章
 
李光耀如何促进新加坡宗教和谐 \圣凯
摘要:李光耀深刻地理解宗教安顿人心的社会功能,试图让国民用自己的宗教信仰去接受和…
 
欧洲“永久和平计划”研究(14世纪-18世纪初) \米科霖
摘要:和平是人类共同关注的话题。对于欧洲人而言,和平意味着在一定的边界之内消灭战…
 
僧侣遗产继承问题研究 \黄琦
摘要:僧侣作为一类特殊群体,其身份具有双重属性。从宗教的角度讲,由于僧侣脱离世俗…
 
新教对美国政治文化的影响 \汪健
摘要:美国政治是在自身文化的历史进程中形成和发展的,其中宗教,特别是基督新教从美…
 
从习惯法价值谈法律信仰 \于红
摘要:伯尔曼曾经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但是这一观点近年来遭遇了…
 
 
近期文章
 
 
       上一篇文章:和美国相比,真正的差距不是市场经济而是宗教自由
       下一篇文章:相互纠葛的福音派与基要主义?
 
 
   
 
欢迎投稿:pushihuanyingnin@126.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4 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Pu Shi Institute For Social Science
声明:本网站不登载有悖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共道德的内容。    
 
  京ICP备0505093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07号    技术支持:北京麒麟新媒网络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