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元节前夕,笔者注意到城管局又开始发布通知,规范公民中元节的祭祀行为。具体而言,这种规范行为包涵了两个层面,提倡“自觉移风易俗,树立文明祭祀新风,提倡采用网上祭祀、鲜花祭祀等文明、清洁、环保、安全的方式开展祭祀活动”;以及“禁止在城区内严禁焚烧香烛、纸钱、冥币等祭祀品,严禁燃放烟花炮竹”。
笔者认为,政府规范公民中元节祭祀的抽象行政行为,不仅限制了公民的信仰自由,同时亦属于违宪行为。
农历的七月十五俗称“七月半”,又称为中元节、或是盂兰盆会。据董仲舒在《春秋繁露·四祭》记载:“古者岁四祭。四祭者,因四时之所生孰,而祭其先祖父母也。故春曰祠,夏曰礿,秋曰尝,冬曰蒸”。在立秋之后第一个月圆的望日,对于五谷丰登的殷实及富足,民间按例要祭祀祖先,告慰已经过世的父母。因此,清明节、中元节及十月召等,在传统的民俗信仰中,是几个比较重要的祭祖节日。对于佛道教信仰而言,佛教称为盂兰盆会、道教称为中元节。
《佛说盂兰盆经》记载目连救母的故事。“盂兰盆会”意指为解救堕入地狱的先亡、及饿鬼道中的众生,而盛设供养佛法僧三宝,并以此功德度脱七世父母,回向十方法界一切有情的法会,因其主旨与传统文化中的孝道契合,而被民间百姓所接纳融合。中元节与上元节(正月十五)、下元节(十月十五),合成“三元”。在道教信仰中,天官、地官、水官,合称“三官大帝”,天官为正月十五上元节赐福,地官为七月十五中元节赦罪,水官则为十月十五下元节解厄。七月初一俗称“鬼门开”,在此后半个月的时间里,阴曹地府里的鬼魂因地官赦罪,而全部回到人间,或是接受亲人的祭祀、或是在人间四处游荡,直至中元节结束。
因此,在七月十五这一天,不论是佛教、或是道教,都会举行盛大的法会,以超度亡者的灵魂,而民间亦会有放荷灯、烧包(焚冥币)、泼水饭等亡魂祭祀风俗。清代诗人庞垲诗云“小儿竞把清荷叶,万点银花散火城”,这形象的描绘了中元夜儿童持荷叶灯结伴游乐的情景。中元节集合了儒释道对“孝”的不同诠释,而使其在汉文化圈及华人地区,都具有了深厚的文化影响力及价值认同。2010年5月18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申报的“中元节(潮人盂兰胜会)”,入选文化部公布的第三批民俗类别的非物资文化遗产。
《宪法》第二章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在此,宗教自由包括了佛道教信仰自由,而信仰自由亦包括民俗信仰自由、祖先信仰自由,而这正是我国人权保障的基本内涵。
政府规范公民中元节民俗祭祀的抽象行政行为由提倡与禁止构成,而正是这种行政行为禁止了公民中元节的民俗祭祀方式。就宪法层面而言,信仰自由体现为个体认知与行为的统一,即外在的行为是自己内心认知的表现、或内心认知可以自由的表达为外在行为。当然,这种自由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或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具体而言,公民中元节的民俗信仰自由,亦应当遵循这样的统一。
从文化层面分析,中元节所承载的价值根植于上千年的历史;从社会伦理层面分析,中元节所寓意的“孝”,是维系家庭关系不可或缺的因素;从现行法律制度层面分析,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或废除中元节。
然而,政府职能部门所发布的通知,禁止了市民对中元节的民俗祭祀方式,这阻碍了公民对其认知与行为的统一性。
在传统的民俗信仰认中,七月初一的时候,家家户户都要“接祖”,然后供奉在家里的灵位上。到七月十四的时候,祭拜“送祖”时,全家人在长辈的带领下,依长幼之别,向先人汇报自己这一年的过失,“送祖”主要有烧包衣(焚冥币)、泼水饭、放荷灯等祭祀仪式,而这一切都有其内在的民俗信仰意义。
在传统的汉文化信仰中,死亡并非生命的终结,而是另一种存在形式的开始,彼岸世界通常被称为“阴曹地府”及“鬼魂”,彼岸与此岸一一对应并统一于观念与认识中。在中元节时烧包衣(焚冥币),放荷灯、泼水饭等仪式,有其如礼如法的文化内涵,而这是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缓慢积淀形成的。如果,这种祭祀方式被废除、或是被禁止,那其所要传递的寓意也就实现。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政府职能部门基于《城市管理条例》,规范公民中元节的祭祀行为,其禁止的理由大致有以下几点:烧包衣(焚冥币)所产生的烟尘,会造成灰尘污染、大气污染、环境污染,并会产生火灾的隐患;放荷灯则会造成水体污染。
笔者注意到,《环境保护法》的立法宗旨是“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不可否认,中元节时烧包衣(焚冥币)的行为,会产生一定的烟尘,但这种烟尘是否构成环境保护法所规范的污染防治、或环境公害,而行政职能部门是否提供了相关可信的科学观测数据。
《水污染防治法》对于“水污染”的定义是,“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对于“水污染物”的定义是,“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的,能导致水体污染的物质”。荷灯一般是由纸、竹、蜡烛等材料做成,试问,这些物质是否会导致水体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
在此,笔者并不否认中元节的民俗祭祀方式,不论是烧包衣(焚冥币)、泼水饭所产生的烟尘、灰烬或是废弃物,还是放水灯之后所产生的废弃物,都会对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这势必与政府职能部门所维护清洁、有序的城市环境形成了对立,但这种对立不应当以限制公民的信仰自由、以违宪行政行为来消除!
公民的宪法性权利是保障其所选择的生活方式,不被国家、社会、集体或他人所侵害的基石。公民以何种方式祭祀中元节,这虽然是一件小事,但却不是一小问题。信仰在时间过程中,形成了认知与行为的统一,它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但却又并非僵化、或是一成不变。引起这种变化的因素,往往是另一种思想文化的兴起、或是融合!权力可以毁灭文化,但却无法塑造信仰。
就此事而言,笔者的观点是,政府行政职能部门可以提倡、引导或规范,市民中元节的民俗祭祀方式,政府可以采用包括税收在内的多种措施,用于弥补因清理中元节废弃物而增加的财政开支,但却没有权力用禁止的行政行为,消除信仰自由与行政价值的对立。对此,政府可以参考一下,香港特别行政区对中元节的社会治理。
同时,笔者还建议市级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立法法》的相关规定,规范中元节的民俗祭祀方式,在非公共区域、城市核心区域等限定范围外,允许市民用民俗方式祭祀中元节,以保障公民的信仰自由。民主、自由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价值,亦是人民集体意志的集中体现。当然,市人大常委亦可通过立法,禁止市民对中元节的民俗祭祀方式!
知止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