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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加强宗教工作行政能力建设的调查与思考
发布时间: 2007/8/14日    【字体:
作者:朱宜英
关键词:  宗教 管理  
 
 
                                   朱宜英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要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核心”。宗教工作其实就是群众工作,而且是特殊的群众工作。为此,加强宗教工作干部的行政能力建设,做好信教群众的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新余市宗教工作目前现状

     江西省新余市有佛教、道教、基督教、天主教四大宗教,自1997年登记发证以来,现给予正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338处,信教群众4万余人,占全市总人口的3.7%。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不断强化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并将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升格为正县级,列为政府工作部门,将编制扩充为8名,有力地保证了宗教工作管理的正常化和规范化,表现在宗教工作的行政能力明显提高,行政成效日益显著,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广大党员干部对宗教工作的认识有明显提高。针对一些部门、乡镇、村的领导和干部对宗教工作还存在不少偏见和看法的实际情况,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从思想上入手,一是每年借召开全市民族宗教工作会议的机会,反复强调做好宗教工作的重要性,要求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增强做好宗教工作的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认识水平;二是强化各级领导干部对宗教政策和宗教知识的学习,市里每年都举办全市统战、宗教工作干部培训班,明确宗教工作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增强工作的主动性;三是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的培训和广大信教群众的宣传工作,层层落实培训任务,提高全社会对宗教工作的认识。

    2. 基层党政组织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得到加强。建立了县(区)、乡、村三级宗教管理网络,乡、村两级责任制,市、县(区)、乡镇均成立了由党委分管副书记为组长的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各行政村也建立了由村委会主任为宗教工作第一责任人的村级宗教工作小组。形成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工作格局,为全市宗教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

    3. 宗教事务的管理逐步规范。一是把宗教工作纳入了各级党政组织的重要议事日程,党委、政府每年至少听取二次以上宗教工作汇报;二是建立健全了宗教场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如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等;三是扎实开展了宗教活动场所重点难点问题专项整治,有效地规范了宗教活动的开展;四是加强了“三支队伍”建设,尤其是宗教干部队伍和宗教界人士队伍的培训、教育工作;五是落实责任制。县(区)民宗部门与各乡镇签订了责任状,各乡镇与村委会(居委会)签订了责任状。通过签订责任状,确保责任的落实,责任的追究,确保信息的畅通,有效防范了因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处理而造成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


    二、目前新余市宗教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 思想认识到位难。表现在部分同志把宗教与迷信混为一谈,对信教群众采取不尊重和歧视的态度;另外有的同志认为宗教是劝人行善,本地又未发生重大的宗教问题,因而对宗教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信教群众存在的困难视而不见;此外还有人认为“宗教工作无小事”,但也出不了大事,现在经济工作都忙不过来,哪有时间和精力去管宗教工作。

    2. 基层网络建立难。不少地方乡、村两级宗教工作责任制仍难以落实,究其原因主要有:乡镇统战干部变动较快,有的不懂宗教工作业务,不敢管、不善管;有的虽懂业务,但由于宗教活动大多安排在节假日或星期天,只要不出大的问题也不愿多管。特别是村级民族宗教工作管理基础更加薄弱。

    3. 行政执法实施难。一是执法主体不到位。宗教部门虽然是政府的组成部门,但受人员配备等的影响,无法开展执法办案;特别是县(区)一级,宗教部门与统战部门合署,人员不足,执法主体资格尚不具备。二是执法手段欠完备。现行的宗教法规还存在不少空白点,特别是具体、可操作性强的法规更少,不少宗教上的问题还存在无法可依、违法难究的现象;三是执法氛围难形成。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还没有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相当一部分干部群众的宗教政策法律意识还很淡薄。

    4. 矛盾纠纷解决难。宗教工作部门在处理矛盾纠纷中耗精力、费时间、压力大,且往往一时难以奏效。如果处置不当或被人利用,容易引发和酿成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宗教问题的矛盾多数是宗教教职人员或宗教代表人物之间的权力、名利之争,单靠宗教部门难以解决,需要各级各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在处理宗教矛盾纠纷时,存在急不得、慢不得、重不得、轻不得、硬不得、软不得的情况,火候、尺度和时机掌握难。


    三、提高宗教工作干部行政能力的几点思考

    1. 提高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把握宗教工作正确方向的能力。胡锦涛总书记指出:“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是否始终站在最广大人民的立场上,是区分唯物史观和唯心史观的分水岭,也是判断马克思主义政党的试金石。”虽然信教群众是唯心主义者,他们也属于广大的人民群众,也是我们应该相信、应该依靠的对象。因此,我们必须把做好宗教工作提高到巩固党和群众的血肉联系,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的高度来认识,把它作为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来做,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是我们党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当然也是宗教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2. 提高切实落实科学发展观,发挥宗教在构建和谐社会方面的积极作用、限制其消极作用的能力。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广大信教群众的注意力更多地引导到发展经济、改善生活上来。要牢牢把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个本质,把广大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紧密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把他们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上来。要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必须服从于党和政府的最高利益和全社会的整体利益,要引导他们根据新的形势找准位置,要从“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这一原则出发,建立一种共同的、根本的大团结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3. 提高掌握新形势下宗教工作规律,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能力。一要勤于学法,熟练掌握和运用法律法规。二要博览群书,熟悉和精通宗教业务。三要深入实践,熟练掌握和运用行政执法程序。

    4. 提高适应宗教工作的新形势,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的能力。当前境外为了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不惜投入巨大的人力、财力,而我们往往还只是停留在依靠做思想工作。面对境外咄咄逼人的渗透攻势,为了抵御渗透,我们必须加大必要的投入,在发挥我们善于做思想工作的优势的同时,转变观念,舍得投入,真正帮助宗教界解决一些自养和生活上的困难。宗教界在财力上不受制于人,就会在独立自办的原则上更理直气壮一些。

    5. 提高正确处理宗教方面的矛盾,维护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的能力。一要抓住矛盾的主要环节,提前做好基础性的预防工作。从制度建设入手,充分发扬民主,加强监督措施,靠制度规范和约束堂点管理者的行为,做好各项基础性工作;二要充分发挥基层干部的作用,发现问题敢于处理、善于处理;三要讲求方法。宗教矛盾大多是人民内部矛盾,应讲究策略,在工作中既要坚持法律的严肃性,也要注意政策的灵活性,做到有“堵”有“疏”,加强引导;四要依靠各方力量化解宗教矛盾。在宗教管理工作中要防止事无巨细、面面俱到,包办代替。该政府管理的必须要管得好,不该政府管理的事情不能轻易介入,宗教内部事务由宗教团体和活动场所管理组织自已去处理。要充分发挥宗教团体在解决问题中的作用,善于同宗教界人士交朋友、多接触、多交流,在政治上、生活上多关心照顾,真诚地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增进他们对政府工作的了解与支持,为解决可能出现的矛盾问题,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余市民族宗教局
 
 
                                      (本文转载自:中国民族宗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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