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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常州三圣寺案看妨害公务罪的犯罪构成
发布时间: 2019/7/25日    【字体:
作者:吴俊
关键词:  常州三圣寺 妨害公务  
 

 

江苏首例僧人被控妨害公务罪案
 
常州三圣寺的住持和僧人涉嫌妨害公务罪,已经被羁押大半年之久。这起案件在宗教界以及世俗界都引起了广泛关注。在聚法网检索之后,笔者发现,这并非全国第一起僧人涉嫌妨碍公务罪的案件。已经被判决的案件至少有三起,分别是(2016)川3326刑初15号、(2017)川0107刑初969号、(2017)辽1021刑初170号。但是,笔者尚未检索到江苏三级法院裁判僧人犯妨害公务罪的司法文书。鉴于江苏的司法是比较公开的,因此该案应该是江苏首例僧人被控妨害公务罪的案件。
 
僧人与世俗社会,是存在距离感的。而妨害公务罪,是一种法定犯,其保护的法益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的效率和秩序。按理说,这两者之间是很难发生联系的,因为对僧人进行执法是很罕见的。
 
本案所妨害的公务,是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对宗才(张仲才)涉嫌毁坏公私财务的治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的传唤行为。也就是说,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是本案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但是,本案的侦查机关也是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条,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应该集体回避。也许有人会问,妨害了一个派出所的公务,由另一个派出所来进行侦查,不就满足了回避的要求了吗?需要注意的是,派出所是公安局的内设机构,并非独立的公法人。同一公安分局下属不同派出所的工作人员,他们之间都是同事关系。因此,显然这也是不合法的。更浅显的道理在于,如果行为人妨害了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人民检察院民行监督科的公务活动,或者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公务活动,涉嫌触犯妨害公务罪,那么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来提起公诉、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的刑庭来审判,可以吗?显然是不可以的。全国也没有任何一家检察院和法院这么干过。回避是最低水平的程序正义!
 
姑且不论侦查行为和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问题,那么从本案实体的角度,被告人的行为是否该当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呢?
 
公安进行行政传唤的三种方式
 
对于行政案件,公安对违法嫌疑人进行传唤,有三种传唤方式。一是口头传唤,二是传唤证传唤,三是强制传唤。让我们仔细学习一下法律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单位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规定,需要传唤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适用前款规定。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嫌疑人,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并通知其家属。公安机关通知被传唤人家属适用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所谓口头传唤,是指以口头的方式告知传唤的具体内容,其必须包含书面传唤的基本内容。口头传唤绝不是直接带人到办案场所。根据公安部《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公通字〔2012〕63号),传唤证必须记载涉嫌的违法行为的名称,传唤的法律依据,传唤达到的地点和截止时间。
 
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传唤行为的违法性
 
从网上已经披露的视频可以看出,本案中进行的所谓的口头传唤,民警告知的“口头传唤”,并未告知传唤违法嫌疑人到案的时间和地点。口头传唤的规范表述是:“某某:我们是XXX单位民警,因为XXX,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依法传唤你跟我们到XXX接受调查”之类的话语。口头传唤也是要告知传唤的内容,而非仅仅告知传唤的形式。因此,本案中的口头传唤是违法的。
 
本案中,现场发现违法的是民警梁欣龙和辅警蒋晓宇,而口头传唤的后来的教导员汤惠忠和副所长邹宇峰,他们实施口头传唤时并不是在违法行为的“现场”,而是寺庙的“客堂”,已经不在所谓的损害公私财物行为的同一时空,因此不符合口头传唤的使用条件。本案应该书面传唤。
 
本案中,口头传唤不奏效之后,公安机关即开始使用强制力带离宗才(张仲才),开始了强制传唤。但是,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才可以强制传唤。
 
综上,本案涉嫌妨碍的公务即上述传唤行为。但是很显然,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对宗才(张仲才)的传唤行为,完全是违法的。
 
妨碍公务罪的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转自法眼新天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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