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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们是否应该信仰法律?”这个命题说起
发布时间: 2012/9/29日    【字体:
作者:王楠
关键词:  宗教 法律  
 
王楠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法律将形同虚设。”伯尔曼这句话被我国的广大学者所推崇,甚至也被毫不质疑地作为普法教育的目标甚至司法改革的指导。
 
    当我走过大学中的前两个年头,抱着厚重的教科书在教室里打盹的时候,当我夜深人静回想课堂上老师的慷慨激昂而社会主义新生活依旧惨淡的时候,当我在期末考试结束精疲力竭以后,面对令人悲伤的现实世界,我时常追问,法律难道能够改变这个社会。恍惚之间,我记起进入大学前的那个暑假曾经读过的一本书——《致年轻律师的信》(Letters to A Young Lawyer),作者正是辛普森刑事诉讼的辩护人之一阿兰·M·德肖维茨(Alan·M·Dershowitz)。正是在这本书里,我第一次知道还有这样的苦恼:“我们是否应当热爱法律”。如作者所言,法律对于律师来说就像一个嫉妒的情人,我们要不要爱他呢(原文:When I was a young lawyer, my elders would talk about the law being a jealous mistress or loving the law. Don't love the law.)?爱与信仰抑或相距甚远,但是当律师声称他们不热爱法律,那么他们是否能够信仰法律呢?信仰中必然包含着某种热情。
    既然如此,让我们回到伯尔曼的原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它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他的信仰。”这段话出现在《法律与宗教》这本书的导言里。在导言中伯尔曼同样强调:“我也许应该强调,我是在最广泛的意义上来谈论法律和宗教的,即把法律作为社会中权利与义务的分配结构和程序,把宗教作为社会关于生活的终极意义和目的的直觉知识,以及对此终极意义和目的的献身。”
    接下来伯尔曼又说:“当流行的法律和宗教概念变得过分狭隘,并且此二者间的纽带因此而断裂的时候.社会便陷于混乱。…………逐渐地,这种混乱状况可能让位于彻底变革的广泛要求。这便是作此演讲时美国(不仅是美国)所处的境况。”

    如果说中国人有所信仰的话,那么曾经的“礼义”曾为中国人信仰,然而传统的价值原则与现代法治原则、宪政原则是大大地不相符的。因而,对于接受现代法学教育的中国人来说,多半会在自己的文化传统和专业中习得的观念间左右为难。

    从中国的法律传统来看,法律虽然是一直作为工具而存在,但是在古老的中国,法律中所贯穿的“礼”的精神是不曾被磨灭的。即便法律被当做实现统治的工具,法律的威严也并非仅仅来源于它的严酷,换言之,我们的祖辈曾经信仰统治他们的法律所倡导的价值。而今天,这种传统已经走向覆灭。当清末的大臣从西方舶来了法律条文的时候,造成碰撞的其实是条文背后的精神和不同的文化传统。之所以,现在关于正义、善治的争论如此繁杂,正是因为人们的信仰不再像曾经的那样统一,甚至可以说我们是在颠覆之后的重生,“信仰”的传统早已悄然覆灭,我们所面对的是一片荒原。
 
    随之而来的自然是关于“信仰”的争论。恢复曾经的传统还是全盘西化:这是一个问题;因循前辈的足迹还是效仿西方社会:这也是一个问题。抛开政治和经济利益的影响,这也是我们这一代人必须要面对的难题。

    有一句话叫做:“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其中有这样一段编造的故事:德国皇帝威廉一世曾在波茨坦建立了一座行宫。一次,他住进了行宫,登高远眺波茨坦市的全景,但他的视线却被一座磨坊挡住了,认为其“有碍观瞻”,派人与磨坊主去协商,打算买下这座磨坊,以便拆除。磨坊主坚决不卖,皇帝大怒,派出卫队,强行将磨房拆除。磨坊主提起了诉讼,法院居然判皇帝败诉,并判决皇帝在原地按原貌重建这座磨坊,赔偿磨坊主的经济损失。皇帝服从地执行了法院的判决。重建了这座磨坊。数十年后,威廉一世与磨坊主都相继去世。磨坊主的儿子因经营不善而濒临破产。他写信给当时的皇帝威廉二世,自愿将磨坊出卖给他。威廉二世接到这封信后,感慨万千。他认为磨坊之事关系到国家的司法独立和审判公正的形象。它是一座丰碑,成为德国司法独立和裁判公正的象征,应当永远保留。便亲笔回信,劝其保留这座磨坊,以传子孙。并赠给了他6000元,以偿还其所欠债务。小磨坊主收到回信后,十分感动。决定不再出售这座磨坊,以铭记这段往事。这个故事也常常用来佐证,西方有信仰法律的传统,即便在万人之上的国王也要遵守法律。

    这则故事在物权法颁布、政府与地产商勾结强制拆迁盛行的背景下广为流传,也时常用来证明中国缺乏信仰法律的传统(而西方则有这样的传统)。暂且抛开故事的真假不论,我们仅仅来看这样一则故事是否可以得出中国缺乏信仰法律的传统这一结论。自魏晋南北朝“引礼入律”的潮流开始,直至汉唐“儒法合一”的潮流,影响人们行为的儒家理论已经与先秦的儒家大相径庭。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古代法律势必要体现“礼”的精神,“礼”更多的体现为现实生活的秩序和行为规范。而“礼”更是一种道德要求,法律作为维护道德要求的工具必然要对人们的行为进行道德判断。所以,传统的法律势必要对私人生活进行广泛的干预,人们自然无法像今天一样享受着广泛的自由。在传统的集权政治和等级秩序森严的社会中,个人的活动范围受到严格的限制和监视。但是不论统治如何腐败甚至被推翻,每一个新的政权也都不能摆脱传统的权力分配模式,人们所遵循的道德原则也难以改变。如果说我们有何信仰的话,毋宁说我们信仰的是道德和统治者的权力,中国古代对圣人、明君的期盼在我们今天的生活中也随处可见。

    与西方不同的是,我们并没有根深蒂固的宗教信仰。但是,在西方,当宗教与法律逐渐分离的时候,却
遭遇了与我们今天相同的难题,只是我们鲜少去追究相同难题的不同语境。正如伯尔曼所述,在西方世界出现了所谓的“整体性危机”:“因此,我们对于传统宗教和法律的幻灭乃是一种征兆,它们意味着我们已从根本丧失了对于基本的宗教价值和法律价值的信任,意味着对使生活变得有意义的现实个体的信仰和委身意识正逐渐消失,以及对于带来社会秩序和社会正义的任何一种组织和程序的信赖和归属感的式微,对于过去维系着我们的那些价值实体的怀疑,弄得我们无所适从,我们开始面对毁灭的景象。”

    我的绝望正与此不谋而合。我看不到任何值得信仰的价值,面对道德沦丧的社会,我更加绝望。我并非充当道德的判断者,只是当我看不到信仰的时候,我多么期望从其他人身上看到希望,然而当现实所显现的是比我所想象的情况更加糟糕的状况,我在犹疑,是否应当坚持任何价值信仰,如果存在没有任何意义,我是否还应当为生活努力。

    于我看来,现在的问题并非是我们有没有信仰法律的传统;问题在于,我们究竟信仰何种价值。一个社会主流的信仰或价值观念都是从传统中来,而我们面对的却是一片苍茫。回归已经残破的传统自然容易寻求归属感,但是那传统与我所相信的常识却难以共存。

    而当下的现实里,法律系统也仅仅只能作为一种手段存在。它所遵循的规则是政治的规则而非宪政法治民主的规则。

    说到民主,我曾经不遗余力地鼓吹。但是,时至今日,我却觉得民主是要讲条件的。为何要讲条件?因为任何可操作的制度都是要设定具体的规则和条件。民主制度也是一样,作为一种“不是最坏”的制度,我们应当仔细考量在当今现实之下实行的条件和范围。我并非为独裁者辩护而借以拖延时间,而是觉得当思想启蒙结束以后,我们应当如何将构想付诸现实。一个理智的政治家或者一个现实的政客不会为了一个远大而美好的理想而放弃现有的秩序而转向无休止的混乱。民众也不会轻易认同暴动和混乱,除非能带来实际的利益。也许我们还要在实践中摸索,也许我们会成为牺牲品。

    但无论如何,一个稳定健康持续发展的现代社会都必然走向法治。但是这条路对我们来说却尤为艰难,当我们企图建立对现代社会所应当信仰的价值时,我们却发现在世界的另一半,那些我们视为范本的国家不断遭遇社会机体自身对这些价值发出的诘难。而与此同时,强大的传统也牵制我们走向新的信仰。在一个无神的国度,似乎更加难以放弃一个现世的救赎者或领袖,个体的解放显得更加艰难。
 
                          (本文转载自:人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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