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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孟绿园林有限公司与青川县道教园区建设管理办公室、广元市林熙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青川县道教协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19/12/19日    【字体:
作者:青川县人民法院
关键词:  道教协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成都市孟绿园林有限公司与青川县道教园区建设管理办公室、广元市林熙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青川县道教协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 2018-12-07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8)川0822民初1227号
 
原告:成都孟绿园林有限公司(下称孟绿公司)。
住所地崇州市梓潼镇兴裕社区*组。
法定代表人:蔡勇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孟康,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有旭,广元市利州区上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川县道教文化园区建设管理办公室(下称园区办公室)。
负责人:付华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安,男。
被告:广元市林熙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林熙公司)。
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蜀门北路二段***号。
法定代表人:王广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安,男。
被告:青川县道教协会(下称道教协会)。
负责人:付华文。
 
原告孟绿公司与被告园区办公室、林熙公司、道教协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园区办公室、林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请:1、判令三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工程保证金及其他损失共计45万元和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6日,原告与被告园区办公室签订了《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交纳20万元保证金,后原告按约履行义务,事后因被告园区办公室违约,造成原告未进场施工,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被告园区办公室与林熙公司共同于2018年6月7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款金额45万元。
 
后来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原告得知园区办公室的行为属道教协会的授权行为,且园区办公室为非法成立的单位,其违法行为由道教协会共同承担,故诉至法院。
 
被告园区办公室辩称,园区办公室是经批准设立的合法单位,有权对外发包工程。
 
原告交纳20万元保证金属实,该建设工程为私人投资,目前该建设工程进展缓慢,我与原告经协商后向其出具欠条,欠条金额45万元,并注明根据林熙公司财务状况付款,林熙公司也在欠条上盖章确认。
 
在情况好转后,原告依然可以进场施工。
 
被告林熙公司辩称,同意园区办公室的意见。
 
另外,此建设项目属于我公司投资建设,为了不推卸责任,我公司当时也在欠条中盖章。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举证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1、2016年3月16日,孟绿公司与园区办公室签订《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园区办公室将其建设的青川县禹王宫道教文化园区园林景观绿化工程发包给孟绿公司施工,孟绿公司向园区办公室交纳保证金20万元并转入指定账户,园区办公室按施工进度退还保证金,并盖章确认;
 
2、2016年3月21日,孟绿公司向园区办公室在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秦兴街信用社开办的账户转款20万元,同日,园区办公室向孟绿公司出具20万元的收款收据,载明收到孟绿公司“汇来工程保证金”,并加盖园区办公室及王玉安的印章确认;
 
3、孟绿公司按约交纳保证金后,因发包方园区办公室自身原因导致孟绿公司未能进场施工,2018年6月7日,经孟绿公司与园区办公室协商一致,园区办公室向孟绿公司出具欠条一份,在该欠条中确认支付孟绿公司25万元作为损失补助费,共欠45万元,承诺根据公司财务情况陆续或一次性付全款。
 
该欠条由园区办公室、工程项目投资人林熙公司加盖印章确认。
 
另,庭审中,孟绿公司经本院释明后撤回对道教协会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提交了双方身份证明、《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合同》、转款凭证、收款收据等证据,经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1、案涉款项20万元属于保证金,保证金的性质是发包方要求承包方交纳一定数量的金钱,该金钱对承包方是否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承担担保作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该笔保证金应依约返还承包方。
 
本笔保证金系孟绿公司向园区办公室交纳,原告孟绿公司与被告园区办公室签订的《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项目,因发包方被告园区办公室的原因导致原告孟绿公司未能实际进行施工,据此,被告园区办公室应返还原告孟绿公司20万元保证金,欠条中,被告园区办公室明确表示愿意支付25万元损失补助费,该损失包含资金利息、设计费、差旅费、误工费、预期利润等,该损失确认的数额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林熙公司作为案涉工程投资人在欠条中盖章确认,庭审中亦表示此举是“为不推卸责任”的行为,被告林熙公司亦应对该欠条确认的数额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2、关于案涉款项付款时间。
 
欠条中,被告园区办公室承诺“根据公司财务情况,可陆续或一次性付全款”,该意思表示未约定付款时间,权利人在通知债务人后可以随时主张权利,故对被告园区办公室付款时间及付款条件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3、原告孟绿公司主张的25万元损失已经包含资金利息,故对原告主张资金利息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六十二条  (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川县道教文化园区建设管理办公室、广元市林熙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成都孟绿园林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保证金及损失共计45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成都孟绿园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计4025元,由被告青川县道教文化园区建设管理办公室、广元市林熙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胜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李忠林
 
转自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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