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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自由与公共福利案件(二):托马斯诉印第安那州就业安全部审查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07/11/19日    【字体:
作者:佚名
关键词:  宗教 案例  
 


 

     (Thomas v. Review Board of Indiana Employment Security Division U.S. Supreme
        Court, 1980)


 
     一、案件事实

      原告托马斯,是一名耶和华见证人的信徒,他最初被其雇主雇佣,在一家制造工业钢板的轧辊制造厂(Roll Foundry)工作。但是,这个工厂随后被关闭,他被转到一个制造军事坦克的回转炮塔(turrets for military tanks) 的部门。托马斯告诉他的雇主,参与生产军用武器是违反他的宗教信仰的。他试图在其被雇佣的企业另外找一份工作,但所有剩下的工作都涉及到军用武器的生产。他于是要求雇主结束他的工作。因为雇主拒绝他的要求,他就主动辞去了工作,并说明他的宗教信仰阻止他参与武器制造。

      印第安那州的就业安全法相关的条文是这样规定的:就失业救济金而言,缺乏与工作相关的正当理由而自愿辞去工作的个人,或者有充分理由而被解雇的人,将没有资格获得救济金。

      辞去工作以后,托马斯依据印第安那州的就业安全法申请失业救济金。在听证会上,他证明他相信为制造武器做贡献违反了他的信仰,尽管他可以间接的参与生产那些最终被用来制造武器的材料,而不会有良心上的不安。听证会的主持人虽然认为托马斯是因为宗教确信才辞去的工作,但仍然裁决他没有权利获得救济金,因为依据印第安那州的法律,他辞去工作并没有正当的理由。

      印第安那州上诉法院撤销了就业安全部审查委员会的裁决,认为印第安那州法律的适用不当的对托马斯的宗教活动自由产生了负担。但是印第安那州最高法院却推翻了上诉法院的判决,认为托马斯自愿辞职是出于个人原因,他的信仰更像是“个人哲学选择”而非“宗教信仰”。州最高法院进一步认为,即使他是因宗教信仰才辞去的工作,这仍属于不构成离开的正当理由的“个人原因”。州最高法院还认为,拒绝给予救济金仅对托马斯的宗教活动自由造成了间接的负担,而且存在合法的政府利益为负担提供了正当理由。托马斯于是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二 、判决结果

       联邦最高法院最后以8比1的结果,判决撤销了印第安那州最高法院的判决,认为托马斯的宗教信仰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而州政府拒绝给予他失业救济金对其宗教活动自由的权利产生了实质负担的行为,违反了第一修正案。

      多数意见由首席大法官伯格主笔,另外布伦南、斯图尔特、怀特、马歇尔、鲍威尔、史蒂文斯六位大法官也都支持多数意见。布莱克们大法官则发表了一份协同意见书,他虽然同意多数意见的结论,但对部分理由发表了自己的不同看法。只有伦奎斯特大法官发表了不同意见。

      三、 本案主要争点
 
      本案的主要宪法争点是:州政府拒绝给予因宗教信仰禁止参与制造武器而辞去工作的申请人失业补偿救济金,是否构成了对他第一修正案宗教活动自由权利的侵犯?这个宪法争点又可以由以下几个问题组成:

      1. 托马斯的辞职是属于个人哲学选择还是属于宗教选择?
      2. 如果是宗教选择,拒绝给予托马斯失业救济金是否对他的宗教活动自由产生了实质性的负担?
      3.  如果产生了负担,是否存在某些令人信服的政府利益为其提供正当理由?
      4.  给予救济金是否违反设立条款?


      四 、多数意见书和不同意见书之分析

  (一)多数意见书

  1. 托马斯的辞职是属于个人哲学选择还是属于宗教选择?

  印第安那州最高法院认为,托马斯所作的仅仅是个人的哲学选择而非宗教选择。因为“尽管申请人辞去工作的理由被说成是宗教原因,但并不清楚他的信仰究竟是什么,也不知道他信仰的宗教基础是什么?”伯格大法官主笔的多数意见认为,州最高法院之所以得出此结论,是因为过多的倚重了两项事实。第一项是,托马斯挣扎于他的信仰并且不能准确的表述自己的信仰。例如,托马斯在听证会主持人面前承认他将不会反对为美国钢铁公司工作,生产制造任何种类坦克所必需的原材料,因为他不会是一个直接的参与者,也就不会受到良心的控诉。州最高法院发现该主张与托马斯反对参与制造武器的表述不一致。第二项事实是,另一位耶和华见证人的信徒对于生产坦克没有任何顾虑,至少,对于他来说,这样的工作依据圣经是可以接受的。关于第一项事实,多数意见认为,托马斯的陈述仅仅反映他认为在轧辊制造厂工作与生产战争武器是充分隔离的,因此,他画了一条线,而法院不能说他画的界限不合理。至于第二项事实,伯格大法官主笔的多数意见认为,此种信仰内部的分歧在信徒中间不是什么非同寻常的事,司法程序不具备解决此类与宗教条款相关的分歧的能力。多数意见认为,宗教自由的保障不限于那些被 某一宗教派别所有信徒都持有的信念。在这样敏感的领域,去探究是申请人还是他的同伴更正确的理解了他们共同信仰的诫命不在司法的职能和能力之内,法院不是圣经解释的裁决者。

  2. 拒绝给予托马斯失业救济金是否对他的宗教自由实践产生了实质性的负担?

  多数意见认为,存在对宗教活动自由的实质性负担。多数意见首先引用了两个先例来支持自己的论点。第一个是1947年的Everson v. Board of Education .在该案的判决中,最高法院认为一个人不能被迫在行使第一修正案的权利和参与公共计划(public program)之间作选择。州政府不能“因为他们有信仰或没有信仰,而将天主教徒、路德宗的信徒、伊斯兰教徒、浸信会信徒、犹太教徒、殉道宗信徒、不信教者、长老会信徒、或其他任何信仰的信徒排除在获得公共福利法律规定的津贴之外。”第二个先例是Sherbert案。在该案中,最高法院审查了南卡罗来那州试图拒绝给予一个基督复临安息日会的信徒失业救济金的判决,她拒绝在星期六(她信仰的安息日)工作。最高法院支持她获得救济金的权利,认为裁决迫使她作如下艰难的选择:(1)坚持宗教信仰而失去政府的救济金,或者(2)放弃宗教信仰以便获得政府的救济金。“这种由政府施加的选择对其宗教自由施加的负担,就和对其星期六参加崇拜的行为罚款一样严重。”
但是在本案中,印第安那州最高法院认为,这里的宗教负担仅仅是州政府明显有权制定的公共福利立法所产生的间接后果。按照该法院的观点,“获得失业补偿必须符合中立客馆的标准”。印第安那州要求申请人说明他辞去工作是出于与工作相关的“正当理由”。然而,伯格大法官主笔的多数意见认为这是一个在Sherbert案已经提出并找到反驳的观点。和Sherbert案一样,印第安那州的法律并没有强制人去违背良心。但是,“对我们的探究来说这仅仅是问题的开始,不是其结束。”联邦最高法院已经通过各种方式表明,“表面上中立的规定,在其适用上仍然可能违反宪法所要求政府的中立原则,如果它不正当的加重了宗教活动自由的负担的话。” (Wisconsin v. Yoder)多数意见认为,对托马斯的强制性影响和Sherbert并没有什么不同,在Sherbert案中最高法院认为,“不仅申请人被宣布为不具备资格获得救济金仅仅因为她的宗教实践是再明显不过得了,而且存在使她放弃宗教实践的压力也同样是清楚无误的。”

  伯格大法官主笔的判决意见认为,如果州政府规定获得一项重要的救济金要以宗教信仰禁止的行为为条件,那么因为宗教要求的行为而拒绝给予救济金的做法就对信徒施加了实质性的压力,去改变他们的行为和违反他们的信仰,对宗教活动自由的负担就出现了。尽管这种强制可能是间接的,但对宗教自由的侵犯仍然是实质性的。

  被告仍辩称引用Sherbert案并不恰当,因为Sherbert是被老板解雇的。伯格大法官主笔的判决意见认为,Sherbert之所以被解雇是因为她在工厂实行6天上班制之后拒绝星期六去上班。托马斯也只是去到工厂但拒绝履行分配给他的工作,可以设想,如果没有其他工作可做的话,他将可能和Sherbert一样被老板解雇。在这两个案件中,工作的终止都是由于这样的事实,即因为情势的变迁,一旦接受工作将在宗教上成为不可接受的。

  3. 拒绝给予救济金是否为了达成某些令人信服的政府利益,且是最小的限制手段?

  政府的方案(Governmental Program)对申请人的宗教活动产生了负担,并不意味着一定要给于豁免方便他的宗教实践。州政府可以通过证明这是达成某些令人信服的政府利益的最小限制手段来正当化其侵犯宗教自由的行为。

  极力主张维护印第安那州救济机制的“不适格条款”的目的有二:(1)避免大面积的失业以及如果允许人们由于“个人的”原因可以离开工作而带来的对失业基金的负担;(2)避免雇主详细的查问求职者的宗教信仰。这些决非是不重要的考虑,但伯格大法官主笔的判决意见认为这些政府要促进的利益不能为加在宗教自由上的负担提供正当理由。记录里没有证据表明,发现自己正处于在救济金和宗教信仰之间作选择的困境的人数巨大,足以造成大面积的失业或者是严重地影响到失业——审查委员会没有提出这样的主张。雇主详细查问求职者的宗教信仰是令人不快的,但同样的,没有证据显示这样的事情会在印第安那州发生,或者已经在那些将救济金延伸到处在原告这样地位的人群的州发生。也没有任何理由相信因宗教原因结束工作的人数如此巨大以至于促使雇主们进行这样的查问。

  总之,伯格大法官主笔的判决意见认为,所主张的利益都不够令人信服可以为负担托马斯的宗教自由提供正当理由。因此,托马斯有权得到救济金,除非这样做会违反设立条款(the Establishment Clause)。

  4. 给予救济金是否违反设立条款?

  被告辩称被迫给予托马斯失业救济金使政府卷入促进宗教信仰的活动中。伯格大法官主笔的判决意见认为,虽然在一定意义上,托马斯的救济金来源于他的宗教信仰,但是这不过显示了在Sherbert案中解决的两个条款之间的紧张关系。在该案的判决中,联邦最高法院如此写道:“这样判决,明显地我们不是在促进南卡罗来那州的基督复临安息日会的‘建立’,因为失业救济金扩展到星期六守安息的宗教信徒,同在星期天崇拜的信徒一样,仅仅反映了政府在面对宗教的不同时的中立义务,这并不代表设立条款所预先阻止的宗教机构和世俗机构的牵连(involvement)。”

  (二)不同意见书

  伦奎斯特大法官发表了一分不同意见书。他认为,如同在Sherbert案一样,最高法院在本案中对宗教自由活动条款的解释过于宽泛。至于对该条款的适当解释,伦奎斯特大法官将接受Braunfeld案的多数意见和Sherbert案中的不同意见。他相信尽管政府可以选择在失业规定方面给予宗教信仰者例外,但按照宪法政府并不被迫如此行为。

  多数意见(majority opinion) :指审理案件的半数以上的法官赞同的意见。
  协同意见(concurring opinion):又称“同意意见”,指一名或少数法官的单独意见。同意多数法官做出的判决,但对判决依据提出不同理由。
  不同意见(dissenting opinion) :又称“ 反对意见”、“少数意见”(minority opinion),指一名或几名法官持有的不同意多数法官意见所达成的判决结果的意见。

 

      (李菁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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