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幽暗意识与民主传统
发布时间: 2022/4/29日    【字体:
作者:张灏
关键词:  幽暗意识 民主传统 自由主义  
 
 
不论是在西方或者非西方,一般人对自由主义常常有这样一个印象:自由主义是相信人性是善的,是可以变得完美无缺的;它对整个世界的未来,人类的前途,是充满着无限的乐观和信心的。总而言之,在普通人的心目中,自由主义是近代西方人文思想所孕育出的一种理想主义。
 
这种印象的形成,并非偶然。因为18世纪以来,西方自由主义深受启蒙运动的乐观精神的影响。但不可忽略的是,自由主义还有另外一个思想层面。在理想上,它保持着自由主义传统的一些基本原则,因此,它珍视人类的个人尊严,坚信自由与人权是人类社会不可或缺的价值。但它同时也正视人的罪恶性和堕落性,从而对人性的了解蕴有极深的幽暗意识。因此这种自由主义对人类的未来是抱持着希望的,但这希望并不流于无限的乐观和自信。它是一种充满了“戒慎恐惧”的希望。这种把对人类的希望和幽暗意识结合起来的自由主义,并不代表西方自由主义的全貌,但从今天看来,却是最有意义,最经得起历史考验的一面。这篇文章就是要把西方自由主义的这一面和幽暗意识之间的关系作一些整理和介绍,同时以此为借镜,希望对传统儒家的人性论和政治思想作一些厘清和反省。
 
首先我得对幽暗意识在观念上作一些交代。所谓幽暗意识是发自对人性中与宇宙中与始俱来的种种黑暗势力的正视和省悟,因为这些黑暗势力根深蒂固,这个世界才有缺陷,才不能圆满,而人的生命才有种种的丑恶,种种的遗憾。
 
这种对人生和宇宙中阴暗面的正视,并不代表价值上的认可。实际上,这种幽暗意识是以强烈的道德感为出发点的,惟其是从道德感出发,才能反映出黑暗势力之为“黑暗”,之为“缺陷”。因此它和中外文化传统中各种形形色色的现实主义,如中国的法家,西方思想家如马基雅弗利(Machiavelli)与霍布斯(Thomas Hobbes)等人的学说,在精神上是迥异其趣的,同时它也和西方现代的功利主义和道德唯我论(ethical egoism)有着很大的不同。后者在价值上接受人的私欲和私利,而以此为前提去考虑个人与社会的问题,而幽暗意识却在价值上否定人的私利和私欲,然后在这个前提上求其防堵,求其疏导,求其化弥。因此它对现实人生,现实社会常常含有批判的和反省的精神。
 
在许多古老文明里,我们都可或多或少地找到这种幽暗意识。比较而言,它在印度与西方文化中特别深厚。印度文化的基本精神是出世的,因此它的幽暗意识虽然深厚,却未能对政治社会的发展有正面和积极的影响。而西方文化中的幽暗意识,却经由入世精神的发展,对政治社会,尤其是自由主义的演进,曾有极重要的影响。
 
幽暗意识与西方民主传统
 
我们都知道,西方传统文化有两个源头,希腊罗马的古典文明和古希伯来的宗教文明。希腊罗马思想中虽然有幽暗意识,但是后者在西方文化中的主要根源却是古希伯来的宗教。这宗教的中心思想是:上帝以他自己的形象造人,因此每个人的天性中都有基本的一点“灵明”,但这“灵明”却因人对上帝的叛离而汩没,由此而黑暗势力在人世间伸展,造成人性与人世的堕落。在古希伯来宗教里,这份幽暗意识是以神话语言表达出来的,因此,如果我们只一味拘泥执著地去了解它,它是相当荒诞无稽的。但是我们若深一层地去看它的象征意义,却会发现这些神话也含有着一些可贵的智慧。其中最重要的一点乃是这些神话所反映出对人性的一种“双面性”了解:一种对人性的正负两面都正视的了解。一方面它承认,每个人,都是上帝所造,都有灵魂,故都有其不可侵犯的尊严。另一方面,人又有与始俱来的一种堕落趋势和罪恶潜能,因为人性这种双面性,人变成一种可上可下,“居间性”的动物,但是所谓“可上”,却有其限度,人可以得救,却永远不能变得像神那样完美无缺。这也就是说,人永远不能神化。而另一方面,人的堕落性却是无限的,随时可能的。这种“双面性”、“居间性”的人性观后来为基督教所承袭,对西方自由主义的发展曾有着极重要的影响。
 
此处需要顺便一提的是,基督教与西方自由主义的形成和演进有着牢不可分的关系,这在西方已为欧美现代学者所共认。美国政治思想史权威弗里德里希(Carl J.Friedrich)教授就曾著论强调:西方的自由宪政,从头至尾就是以基督教为其主要思想背景。至于西方民主宪政与希腊罗马的渊源,他则完全不予重视,此一论断虽有可议之处,但是基督教与西方近代,尤其英美式的自由主义有着极深的关系,则为不争之论。
 
基督教对自由主义的贡献当然是多方面的,而它的人性论,却毫无疑问是它最重要的贡献之一。必须指出的是:基督教在这方面向来最受一般研究自由主义的学者所强调的是它对人性中的“神灵”(devine spark)和理性的肯定,由这一基本信念,不但进而肯定个人的尊严,而且也肯定人类有共同的价值,可以恪遵共同的法则,共营政治社会生活。这些信念和肯定,在欧洲近代初期变成“自然法”的一个重要源头,而“自然法”对近世自由宪政的重要性则是西洋史上众所熟知的事实。
 
可是上面所说的贡献只代表基督教人性观中的一面,如前所说,它还有另一面:它的现实性,它的幽暗意识。诚然这幽暗意识对自由主义的促进不似基督教对人性积极的肯定那样直接,那样明显。但是和后者配合起来,也曾对自由主义的推动,发挥不可忽视的功能。这种功能,大略说来,可从基督教的幽暗意识的两个思想层面去看。
 
首先,以幽暗意识为出发点,基督教不相信人在世界上有体现至善的可能,因为人有着根深蒂固的堕落性,靠着自己的努力和神的恩宠,人可以得救,但人永远无法变得完美无缺。这份完美无缺,这份至善,只有神有,而人神之间有着不可逾越的鸿沟。因此,从基督教看来,人既然不可能神化,人世间就不可能有“完人”。这种人性观,对于西方政治文化有着极重要的后果。我们知道,在基督教以外的一些文化里,如中国的儒家传统,希腊的柏拉图思想,解决政治问题的途径往往是归结到追求一个完美的人格作为统治者——这种追求“圣王”和“哲王”的观念,因为它和幽暗意识相抵触,在基督教传统里,便很难产生。
 
其次,幽暗意识造成基督教传统重视客观法律制度的倾向。人性既然不可靠,权力在人手中,便很容易“泛滥成灾”。因此,权力变成一种极危险的东西。大致而言,历史上解决权力问题的途径可分两种,一种是希望执掌权力的人,透过内在道德的培养,以一个完美的人格去净化权力。另一种是求制度上的防范。前面说过,从基督教的人性论出发,很难走上第一种途径,剩下来自然只有第二种途径。基督教的思想家,不论新教或旧教,思考人类的政治问题时,常常都能从客观的法律制度着眼,绝非偶然。
 
张灏:《幽暗意识与民主传统》,新星出版社,2006年版,第23-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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