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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邪教”与清朝政府(下)
发布时间: 2008/3/7日    【字体:
作者:赫治清
关键词:  邪教  国家  
 
 
 
                                             赫治清
 
 

    二、清朝政府对策

  
    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封建社会秩序稳定,巩固自己的统治,采取了一系列严密防范和打击“邪教”的相应对策,其中包括:严密法网,制定颁布镇压“邪教”的刑事法规;派遣间谍,打入“邪教”内部卧底,刺探机密,加强侦破;厉行重惩首恶、宽大胁从、自首免罪、立功给奖政策;查缴“邪经”,捣毁经堂;加强宣传教育,揭露“邪教”骗局,化导“愚民”;编查保甲;建立查禁“邪教”的惩奖制度,等等。

    (一)严密法网,加强有关“邪教”的立法

    早在清人关以前,清统治者就颁布了有关“邪教”禁约: “凡老少男妇,有为善友(按:即闻香教徒)惑世诬民者,永行禁止。如不遵禁约,必杀无赦。”哺朝定鼎北京后,在“详译明律,参以国制”的基础上,制定了第一部成文法典《大清律集解附例》,于顺治四年(公元1647年)三月二十四日正式颁行全国。在这部《大清律》中,《礼律》明文规定“禁止师巫邪术”,“凡师巫假降邪神,书符咒水,扶鸾祷圣,自号端公、太保、师婆名色,及妄称弥勒佛、白莲社、明尊教、白云宗等会,一应左道异端之术,或隐藏图像,烧香集众,夜聚晓散,佯修善事,煽惑人民,为首者绞监候,为从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111]在《刑律》中,又规定严惩“造妖书妖言”条款:“凡造谶纬妖书妖言,及传用惑众者皆斩监候,被惑人不坐。不及众者流三千里,合依量情分坐”。[112]此后,清朝刑部根据形势变化,遵旨不断增修律例,逐步完善刑法条款。康熙年间所增律例就规定,凡妄布邪言,书写张贴,煽惑人心者,为首者斩立决,为从者皆斩监候。雍正十一年(公元1733年),刑部又增订私习罗教为首者照左道异端煽惑人民律拟绞监候的条例。

    乾隆朝以后,特别是乾隆十三年(公元1748年)福建老官斋教反清暴动事件之后,清朝更不断严密法网,增添重惩“邪教”的刑法,以致出现将“倡立邪教,传徒惑众滋事”等列入比照谋反大逆及谋叛定罪条款。如果“有人本愚妄,或希图诓骗财物,兴立邪教名目,或挟仇恨编造邪说,煽惑人心,种种情罪可恶”,则照反逆定罪。如果“兴立邪教,尚未传徒惑众及编造邪说,尚未煽惑人心”,则比照谋叛定罪。在《大清律》里,“谋反”、“谋大逆”、“谋叛”,为“十恶”不赦之罪,其中谋反大逆为“十恶”之首,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正犯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如本族无服亲属,及外祖父、妻父、女婿之类不分异姓及正犯期亲之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已、未析居籍之同异,男年十六以上,不论笃疾废疾,皆斩。其男十五以下,及正犯之母、女、妻妾、姊妹,若子之妻妾,绘付功臣之家为奴。正犯财科入宫。虽然乾隆三十四年(公元1769年)和四十六年(公元1781年),律例对照反逆定罪的邪教案缘坐条款有所松动,如果该犯的祖父、父母,实不知情,并不同居,无以觉察,由死刑改为流三千里,甚至概予省释。但是,如果“邪教”“公然造反”,“纠集多人,肆行劫掠,甚至戕官攻城,与官兵公然抗拒,实为大逆不法已极,无论其父兄子,皆概予骈诛”。即便法外开恩,逆犯之父至少也是“斩监候,永远牢固监禁,遇赦不赦”。[113]

    《大清律例》对一般“邪教”从犯充军惩罚也作了详细规定。最初,发配烟瘴地方充军,或发黑龙江、吉林等处,给披甲之人为奴。后来,相继改为发往新疆给额鲁特为奴,发回城给大小伯克及力能管束之回子为奴。其中情节较重者,到配所枷号。光绪十年(公元1884年)还规定,一切左道异端煽惑人民为从者,传习白阳、白莲、八卦等“邪教”案内从犯,年未逾60及年逾60而有传徒情事者,造谶纬妖书妖言,传用惑人不及众者,自定案时起,监禁20年,期满后改发极边烟瘴地方充军,以足四千里为限,到配所锁带铁杆石墩二年。

    上述有关刑法条款,既是清政府对破获“邪教”人犯量刑定罪的基本准绳,也是清统治当局企图借助法律权威,震慑“邪教”,防止滋生蔓延的重要对策。[114]

    (二)派遣间谍。打入“邪教”卧底

    清代“邪教”长期处于秘密状态,平时,大多夜聚晓散,行动十分诡秘。清政府感到,“非深入其教者,断不能窥测底里”。甚至官府访察愈严,它们更加秘密。“大吏莫可施为,即州县有司,亦无从探其脉络”。[115]为此,清政府决定派遣得力干员打人“邪教”内部,充当间谍卧底,搜集情报,作为镇压“邪教”的重要对策。雍正年间,山东巡抚陈世倌“辗转托人,馈以财物”,收买一名间谍,“假意投教”,打入空子教即孔子教内部。此人便将该教教首、骨干姓名、住址等情况了解一清二楚。陈世倌在获得准确情报后,立即派遣差役前去查办,迅速将教首李万禄等擒拿,一举破获了空子教案。[116]

    乾隆十一年,云贵总督兼管贵州巡抚事的张广泗,破获鸡足山大乘教案,也如法炮制。张保太创立的云南鸡足山大乘教,在雍正、乾隆年间,已经蔓延云南、贵州、四川三省,甚至远播湖广和江南各省。乾隆初年,张广泗对大乘教已有所风闻,但“尚未得其要领”,未敢贸然下手。正当他决定“密遣弁员确探底里间”,意外获得密禀,有人愿充间谍,到“邪教”中卧底。此人叫吕瑛,原任江都通判,因参革罪配,期限已满,在省城候咨。吕瑛颇有心计,“访悉逆犯受渊源,并教内渠魁张保太、刘奇姓名,及设立称号名目,种种不轨之迹”。张广泗见禀欣喜若狂。乾隆十年末,吕瑛受张指划,“伪投入教”,并很快受到贵州大乘教主魏王氏的信任。不久,魏王氏将一封密信交吕瑛,派他前往四川亲见自称“张保太转世”的四川教主刘奇。吕瑛借此又很快弄清了云、贵、川大乘教的组织系统及其正在策划的反清政治图谋。张广泗掌握确实情报后,于乾隆十一年(1746年)四月十五日,趁当天为大乘教做火官会期,一举将魏王氏等一网打尽。随后,乘胜追击,分别将四川、云南省从各犯全部缉拿归案。张广泗采取“设间卧底”对策,终将牵连数省的鸡足山大乘教大案破获。[117]

    (三)严惩首恶,宽大胁从,自首免罪,立功给奖

    清政府打击“邪教”的重点,是惑众敛钱和聚众谋反,后者更是重中之重。乾隆十三年福建斋教暴动,清政府便开了以谋逆罪严惩“邪教”的先例。以后不久,清政府增修《大清律例》时,增加了比照谋反大逆、谋叛罪惩治“倡立邪教,传徒惑众滋事”相关条款。此后,凡是利用“邪教”蛊惑人心,聚众反清者,不分首从,一律处以凌迟、斩、绞极刑,并传首犯事地方,枭首示众。清朝统治者从维护自身统治出发,严惩反逆及其他妖言惑众敛钱的首恶,是很自然的。问题是“邪教”是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其中许多人是被惑上当或被裹胁的。对于他们不可能全都抓起来统统杀掉、充军三千里。否则,既不利于分化瓦解“邪教”,孤立打击极少数首恶,又不利于社会的安定。为此,清政府在从重惩办“邪教”首恶同时,也曾实行宽大胁从、自首免罪、立功给奖的政策。清最高统治者多次下旨,“惩治首犯,散其党羽”,“附从不必深究”,“胁从罔治”,“其吃斋男妇,并未与谋者,准其首明,予以自新”。他们还强调,查禁“邪教”,“要在宽严得中,轻重合宜。如邪教党羽有纠合匪类,图谋不轨,自当严行惩究,毋令漏网。若不过乡曲小民,持素奉佛念经礼忏,所在有之”,“未可概绳之以法”。[118]嘉庆五年(1800年),清仁宗鉴于乾隆末年各地官吏借“查拿邪教为名,四处搜求,任听胥吏多方勒索,不论习教不习教,只论给钱不给钱,以致含恨之人与习教者表里勾结”酿成豫、楚、川、陕、甘五省白莲教大起义的教训,提出区别对待持斋诵经、安分守法而未与“逆谋”的一般白莲教徒和“谋逆匪党”,凡是“现习白莲教者,安静守法即是良民,地方官无庸查拿;若聚众煽惑,即非素习白莲教之人,必当按律惩治”。[119]嘉庆皇帝这个政策,实际上可以概括为“不问教不教,只问匪不匪”。它的出台,主要基于特殊形势下的策略考虑,清统治者企图借以减少“剿匪”阻力,分化起义队伍,以便将“白莲教匪”之乱尽快平息下去,尚不具有普遍意义。即使在嘉庆朝,对一般的“邪教”成员也是要问要查的。事实上,在半个世纪之后, “不问教不教,只问匪不匪”才逐渐成为清朝政府“邪教”对策的共识。但嘉庆皇帝提出的这一特殊政策,仍不失为开其先河。

    清政府为瓦解“邪教”也把自首免罪、立功给奖作为一项具体的“邪教”对策。雍正年间,江西省即“特设首免之条,以开自新之路”。凡是主动投首或官府限期内自首,呈缴罗教等经卷,取具悔过甘结,改邪归正,尽作良民,悉照自首免罪,概不根究。[120]嘉庆朝规定, “先曾习教之家,现经悔改,能将逆犯缚送或转告到家捕获者,其习教之罪一切弗问,仍给予厚赏”。[121]即使参与“邪教”逆谋的骨干,只要有重大“立功”表现也予减罪。如滑县衙役秦学曾,世代习教,并参加了嘉庆十八年天理教暴动。由于他“供出头目甚多,均经即时拿获,并无一名漏网”,终于获得“免其一死”、“发往新疆给披甲兵丁为奴”[122]的宽大处理。清朝各级政府,通过张贴布告,宣示政策,树立典型,兑现承诺,确实收到了分化瓦解“邪教”的一定效果。

    为于自首免罪,乾嘉时期政府较为严格。凡是官府访查拿获到案才开始表示改悔者,不在自首免罪之列,他们仍按所犯之罪分别问拟。如果主动到官府投首,全部交代参加“邪教”事实,呈缴经卷图像,出具真心改悔结,准予免罪。为了防止此等之人反复,日后故智复萌,再习“邪教”,他们不仅要严格履行具结手续,作出“若再犯习教情愿加等治罪”的保证,而且,各级地方官须将具结之人开造名册,申送各省翱衙门存档,随时稽察。如果将来册内之人再传习“邪教”,一经访获,按律加一等治罪。

    咸丰至光绪年间,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地位的中国,社会空前危机,战乱频仍,“会匪”、“邪教”、强盗、土匪多如牛毛。它们互相勾结,遥相呼应,到处劫掠滋事,甚至戕官谋反。清政府查禁“邪教”变得更加困难。当同治年间曾国藩提出的“不问其会不会,只问其匪不匪”[123]的会党对策在清统治集团达成共识之后,“不问教不教,只问匪不匪”便正式成了晚清政府的重要“邪教”对策。虽然,这是清政府无可奈何的选择。但比起一味捕杀流放对策来要实际得多,不失为聪明之举。

    (四)查缴“邪经”,捣毁经堂窝点

    清统治者认为, “邪经为邪教根源”,“多造一经即多立一会”。[124]查禁“邪教”,必须查禁搜缴“邪教”经卷图像。《大清律》明文规定,隐藏妖书图像者,杖一百,甚至徒三年。从雍正八年(公元1730年)开始,清统治当局便在浙江、江西、江苏等省大规模搜缴罗教经卷等“邪经”,捣毁罗教、大成教、大乘教、斋教等据点庵堂、斋堂、经堂。他们通过发布告示,晓谕军民人等,限期呈缴“邪经”,过期不交者,按律治罪。雍正十一年至乾隆八年间,曾任江西按察使的凌畴就曾多次发布告示,“收缴罗经,查察斋堂”。他在《禁罗教传示》中提到,“今两院仰体圣世宽仁,特设首免之条,以开自新之路。业经本署司等会议,自雍正十三年三月为始,定限三个月内尽行首缴,概免根究。逾限不首,即照邪教定拟”。他号召军民人等,“凡有罗教经卷及原设斋堂之家,务须依限赴县尽行首缴,改邪归正,尽作良民”。 “凡将罗教经卷隐藏在家不行首出销毁者,枷号两个月,杖一百”[125]。凌畴认为,在城郭通衢以及远僻乡壤,“设立斋堂,聚众集匪,最为滋害”,“遇有经堂即行折毁”。如果结报之后,仍有私习大成、罗教及藏匿大经乘、罗经并私立斋堂事发者,除本犯及保甲邻佑照律治罪外,即将该地方官照例参处”。[126]乾隆皇帝更把查缴“邪经”、捣毁经堂作为打击“邪教”的重要对策。他针对破获牵连数省的鸡足山大乘教案指出,“大乘邪教,蛊惑人心,皆由伊等著有邪书,转相传播,以致愚民被诱。今邪教之案已经完结,川、黔、滇三省所有邪书已经汇缴,其审讯逆犯供词内邪说稿底,亦著检出销毁。至江南、江西、湖北、湖南等省邪教书籍图记,一应牵涉邪说者,俱著该督抚于结案之后,查明销毁,毋使留存,以滋后患。”[127]凌畴还指出,“邪教煽惑多人,延蔓数省,皆借经堂为藏纳之所,此番严拿党羽务绝根株,所有斋堂祠庙,若仍留故迹,恐将来不法之徒复借此招引惑众。”军机大臣承旨传谕办理“邪教”的各省督抚,将现在查出的经堂,酌量要冲还是边僻之所,或者拨作堆铺,分给兵丁,或者改置社仓、义学,令地方官经常检查,不使余烬复炽。[128]雍正年间,浙江巡抚李卫曾在杭州积极查办罗教,并访闻杭州北新关外建有三十余座庵堂。李卫虽查毁了经、像,却没有将庵堂房屋尽行拆毁,仍让罗教水手回空时作为暂栖之所。结果,罗教“故智复萌,各庵内仍藏罗经、罗像”。乾隆三十三年(公元1768年),浙江巡抚觉罗永德在奏请查禁罗教时,拟沿用李卫老办法“毁其经像,革除庵名,改为公所,仍许水手回空时栖止”。乾隆帝认为,对罗教庵堂“非彻底毁禁不能尽绝根株”。如果将庵堂改为公所,数年之后查禁稍疏,此辈势必又将公所变为庵堂,总非正本清原之道。根据乾隆关于“所有庵堂概行拆毁,毋得仍前留存,复贻后患”[129]的谕旨,清政府推出了彻底铲除庵堂的举措。当年,在浙江、江苏共捣毁了43座庵堂。从此之后,罗教水手不得不被迫转移到运河糟船上活动。

    嘉、道以来,清政府继续把查禁搜缴“邪经”、捣毁“邪教”经堂窝点作为打击“邪教”对策之一,并加大了相应力度。

    (五)加强宣传教育,揭露邪教骗局。化导“愚民”

    清朝统治者深知,邪教中人,绝大多数原本良民,他们是被惑上当的。如果地方官平日化导有力,民间父母师长又随时训逋,使其“颛蒙服教畏刑”,不致于为邪教所惑。针对这种情况,清政府也把强化宣传教育,揭露邪教骗局,化导“愚民”崇正去邪,作为防止邪教蔓延的对策之一。各省督抚等封疆大吏,既亲自频发禁止邪教告示,又饬令府州县各级地方官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奉宪宣禁缘由明白晓谕军民人等,做到家喻户晓。同时将皇帝有关圣训和《大清律》中律禁条例广为刊刷、遍布城乡各地。江西按察使凌畴在《设牌劝缴罗经详》中提到,过去,地方官对上级查禁邪教指示,不过奉行故套,照式誉录,揭之通衢,并未使家知户晓。他要求地方官将禁止邪教律例逐一摘出,并将“奉宪查禁缘由刊刷简明告示,贴于高脚木牌,每里给牌一面,令保甲肩牌沿门传谕,务使穷乡僻壤及有棚民处所一体传知”。[130]朝廷要求,督抚等告示,既要结合本省实际情形,又要叙次简明,通行晓谕,“使乡曲小民,群知三纲五常外,别无所谓教,天理王法之外,他无可求福。从正则吉,从邪则凶”。[131]为了导化“愚民”,嘉道时期,各地政府还遵照朝廷谕令,大量刊印了《圣谕广训》,向基层广为散发。各府州县学官按例宣讲《圣谕广训·黜异端以崇正学》一条,编撰四言韵文,颁发各省,“启发愚氓”。道光朝又传令各省总督、巡抚会同学政,转饬地方官及各学教官,在书院、家塾中教授生徒时,均令以《御纂性理精义》、《圣谕广训》为课读讲习之要, “使之家喻户晓,礼义廉耻,油然自生,斯邪教不禁而自化,经正民兴,庶收实效”。[132]道光年间,一些地方官还亲自撰写一些政治宣传小册子,广为散发,开展揭露批判邪教的宣传攻势。其中,最有名的当数道光问黄育鞭的《破邪详辩》和宗王化用文艺形式写成的《邪教阴报录》。黄育木便于嘉庆九年中举,以知县分发直隶,历任宛平、三河、武清、宝坻、广平、邢台、巨鹿县知县和深州、沧州知州。他将明末以来流传的68种邪教经卷和嘉、道时北方邪教鼓吹的各种“妖言”摘出,详加辩驳,陆续写成《破邪详辩》三卷、《续刻破邪详辩》一卷、《又续破邪详辩》一卷、《三续破邪详辩》一卷,卷首录康熙、道光圣谕、《大清律例》禁止邪教条文,并在有关部分提出了查禁邪教的某些对策。他认为,“今欲禁邪教,必将邪经所说及近世邪教所说,一一辩明,俾愚民不被所惑,则邪教不能传徒,此拔本塞源,实禁邪之要务也”。[133]黄育鞭作为效忠朝廷的州县父母官,在查禁邪教方面尤为积极。他在任巨鹿知县到沧州知州期间,每年从自己的俸禄和养廉银中拿出数百两刊印《破邪详辩》,广泛散发给所管辖的各州县城镇乡村,前后共刊印了三四万册之多。他看到宗王化编的《邪教阴报录》,形象生动,很有艺术感染力,与自己所著《破邪详辩》在揭露邪教骗局方面相得益彰,十分高兴,立即加以翻刻,广为散发。为了增强宣传教育效果,他又雇来演唱鼓词艺人,让他们深入广大城镇乡村,将《邪教阴报录》到处歌唱,以致“愚妇闻而流涕”。黄育鞭认为,“严禁邪教不可不栽培学校。”他任巨鹿知县时,每亲自月课,捐廉丰备席宴,厚备奖赏,鼓励生童学习。每次接见,在论文之余,必谈邪教之害,传谕诸生,各禁各村,并于各村劝令捐置义学。而“教民之道,尤以宣讲圣谕为要务”。他在所管辖的范围内,于城内商贾聚处之地,找一庙宇,每逢赶集之期,会同教佐宣讲圣谕。又在四乡集期,令有关官员与教佐轮流宣讲,并在集镇各设宣讲生一名,一旦官员不能到时,宣讲生即约众绅士宣讲。官府派人经常检查勤惰,分别奖赏。他还自己掏钱从省中刷印《圣谕广训》三百余本,分发各村,令本村绅士、耆老每逢农历初一、十五约众宣讲。“如四书五经人皆习见,则正教既明,邪教自远”。[134]

    黄育鞭任职期间,所属州县曾造成了一股围剿邪教的强大舆论,也一度形成了“崇正学”、“去邪说”的氛围。历来为邪教渊薮的巨鹿县等,邪教大为收敛,民情为之一变。当时,畿辅一些州县,甚至个别省都曾效法推广黄育鞭的做法。

    (六)严行保甲之法

    清统治者一向认为,“保甲之法原系比闾族党之遗制,稽查奸宄,肃清盗源,实为整顿地方良法”,[135]政府早就定有章程。由于地方官因循日久,视为具文。加之各乡保甲长不少以市井无赖之徒充任,结果保甲之法不但不能认真实行,反而给地方带来扰累。自从雍正年间严禁“邪教”以来,清朝政府多次严饬地方,认真编查户口,严清保甲,并把它作为查禁“邪教”的重要对策。雍正十一年至乾隆八年春,凌畴在任江西按察使期间,就曾严饬各府州县官实力推行保甲之法,他突出抓了四个方面:一是建全组织,选好保甲长。遵照定例,十户为一甲,设甲长一名,十甲为一保,设保正(长)一名。保正、甲长佥诚实公正之人充任;二是明确责任,严稽连坐之法。“保甲牌头,责司稽察”,除稽察地方逃盗、人命、骗拐、赌具、赌博、私宰、私铸、开窑、窝匪之外,专门增加稽察“邪党”一项。各州县必须将保甲牌邻例应稽察各项事件,遵照律例逐一开载,徇隐失察,应得何罪,擒拿举首应得何党,何者应坐邻佑,何者并及保甲,条分继晰,刊刷晓示,颁给保正、甲长,张挂于门首,以使一甲居民咸知警惕,而保甲牌邻也明白自己的责任所在;三是聚族而居之地,照常编甲,凡地方村庄聚族满百人以上,拣选族中人品刚方、素为閤族敬惮者,立为族正。职责与保正同;四是各知府要加强下属州县编查保甲的指导,时加训饬,遇下县盘查,经过村庄关镇,就便查察,按委取结加转[136]。江西地方当局规定,编查保甲,必须挨户编查,刊刻门牌,将本户姓名、年岁、丁口、籍贯、生业一一开注,其畸零小户,联人附近甲内。地方印捕各官,每年挨户查点,“清保伍之条,严连坐之律”。凡对“邪教”不行首报之邻佑总甲人等,均照律杖一百”[137]。乾隆十一年(1746年)清廷还命令直省督抚转饬所属,“将现行保甲门牌册籍,实力稽查,其有倡为邪说,敛钱作会,以及往来无定、行踪可疑之辈,乡保不得徇隐,地方官立时查究”[138]。二十二年,清朝政府遵照高宗谕旨规定,顺天府五城所属村庄,暨直省各州县城市乡村,每户由该地方官岁给门牌,写明家长姓名、职业,附注丁男名数、离家出去注册去处,入住稽其所来。十户为牌,立牌长;十牌为甲,立甲长;十甲为保,立保长。限年更换,并由士民公举诚实识字及有身家者报官点充。地方官不得派办别差,以专责成。凡甲内有盗窃、邪教、赌博、窝逃、奸拐、私铸、私销、私盐、唱戏、贩卖硝黄,并私立名色敛钱聚会等事。及面生可疑、形迹诡秘之徒,责令专司查报。户口迁移登记,须随时报明,于门牌内改填换给。牌甲保长果能稽查详慎,首报得实,酌量奖赏;倘应查不查,应报不报,按律分别治罪。[139]山东王伦清水教起事特别是嘉庆初年五省白莲教大起义之后,清统治者更加强调“欲除邪教之根,惟有力行保甲之法”[140]。朝廷频繁传谕督抚等封疆大吏督饬所属,缮造循环册籍,务令地方公举诚实甲长负责,不得经吏胥之手,并认真实行稽查之法和连坐之法。嘉庆二十一年(1816年),清政府规定,如有形迹可疑之人,即行首报到官,能将“邪教逆犯”捕获,不但首报之人赐金授职,其同牌十户,一并酌加赏赉。若窝留逆犯不行举首,经地方官访闻捕获,窝藏之家即与叛逆同罪。其同牌十户,一并连坐。

    道光(1821~1850)年间,本着“清保甲以禁邪教,立法不可不严”原则,一些地方令十家一牌各具连环互结,内载“身等互保同牌,即公保第二牌,并无习教传徒,敛钱聚众,及窝贼行窃招娼聚赌等弊,嗣后若或查出,身等情愿连坐”字样。依次,第二牌互保同牌、公保第三牌,第三牌互保、公保第四牌、直至最后一牌互保同牌、公保第一牌,循环互保具结。同时,还分别造城关四乡村户口总册、城关连环互结总册、四乡连环互结总册,乡地保所管村庄甘结总册,书役保本村甘结总册、释回改悔教犯保五村甘结总册、犯妇保本村甘结总册、各庙僧道保查外来僧道暨庙内并无邪神甘结总册,等等。

    (七)建立官员查禁“邪教”惩奖制度

    能否防止“邪教”滋生蔓延,将其消弭于萌芽状态;事发之后尽快平息,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级地方官的表现。为了防止地方官渎职,隐情不报,姑息养奸或事发后畏葸不前,为了调动他们查禁“邪教”的积极性,清政府建立了有关官员的惩奖制度。

    康熙五年(1666年),清政府规定,凡“邪教”惑众,在京行五城御史、在外行督抚,转行文武各地方官严禁查拿。如不行查察,督抚等徇庇不参,事发,在京该管官每案罚俸三月;在外州县降二级调用,督抚罚俸一年。十四年(1675年),清政府对查禁“邪教”渎职分作三种不同情况给予处理:不能查缉自称神佛的该管地方官降二级调用;不能禁止“邪教”,以致聚众张旗鸣锣者,该管地方官降一级调用;如果给“邪教”之人执照、告示,为其活动提供了合法条件者革职,该官上司降一级调用,督抚罚俸一年。康熙三十年(1619年),清政府对失察处分条例作了进一步修订:凡发生奸民自称神佛,传布符水经版,煽惑人民,以致聚众敛钱、张旗鸣锣事,该管地方官降三级调用,该管上司降一级留任,督抚罚俸九月;若出现“私行邪教,尚无敛钱聚众显迹,该地方官不行禁止者,降一级调用,该管上司罚俸~年,督抚罚俸六月。四十六(1707年),清政府又规定,地方遇有“邪教”,州县官应立即前往搜讯,据实通禀院司,按核情罪轻重,分别办理。如有讳匿不报者,照讳盗例革职。曲法轻纵者,照故出律治罪。即使罪上枷责,案无出入,亦照讳盗例加等议处,罚俸一年。[141]

    乾隆时期,处分条例进行了适当调整,地方官不能查缉自称佛神者,仍降二级调用,该管上司降一级留任,督抚罚俸九月;不禁止“邪教”以致出现聚众张旗鸣锣情事者,该管地方官降一级调用;若地方官给“邪教”人发告示、提供其活动方便者,革职。其例应降一级调用处分的,该管上司罚俸一年,督抚罚俸六月。例应降二级调用者,该管上司降一级留任,督抚罚俸九月。

    清朝政府规定,对官员的降调处罚,一般与他们原先得到的记录、加级奖励挂钩,二者可以互为抵消。于是,一些失察“邪教”而受降调处分的地方官,就出现了名义降凋而实不降的情况。嘉庆八年,清政府出台新政策:凡失察“邪教会匪滋事重案”,应议降调处分的,均按所降之级实降,不准查级议抵。其中,有倡设“邪教”以致酿成“叛逆不法”之案的地方官革职,该管上司降二级调用并不准查级议抵,督抚降一级留任;如发生有人自称神佛,传布符水经版,张旗鸣锣,煽惑愚民,聚众敛钱,虽滋事而非重案者,该管地方官降二级调用,该管上司降一级留任,督抚罚俸九月;如发生一般“邪教”案,尚无明显的敛钱聚众情事,该管地方官降一级调用,该管上司罚俸一年,督抚罚俸六月;如果发现地方官发给“邪教”人执照告示提供活动方便者,该地方官、该官上司、督抚分别革职、降一级调用、罚俸一年。[128]清政府既对失察“邪教”各级官员给予处罚,同时对查禁“邪教”得力有功的官吏给予奖励表彰。其中包括:“议叙”、晋升官职、送部引见等。议叙分记录、加级两种。最低奖赏叫记录一次,依次记录三次以上者,合为加一级,然后是加一级记录一次、二次等等。咸丰朝规定,地方官及时访闻并拿获应斩“邪教”首犯一名者,准加一级;每拿获伙犯一名,准记录一次;拿获五名以上者,准送部引见;十名以上者,准核督抚指定应升官阶保奏,免其送部引见。若“邪教”罪犯由州县以上等官拿获,核与州县官引见之例相符,准其分别试用实缺,或者遇缺优生补用,或以应升之缺保题。如核与州县官指定应升之阶、保奏之例相符者,亦准其指定应升之阶保题[142]等等。
 

    三、邪教何以屡禁不止?
   

    清朝政府对邪教一而再,再而三地严加禁止,残酷镇压,结果不但禁而不止,反而越打越多,究竟为什么呢?

    这里,有多方面的原因。例如,邪教活动诡秘,长期长处于秘密状态,又打着神道设教的幌子,官方不摸底细,不易发现,很难做到将其消灭于萌芽状态。各级官吏失职、渎职。出于朝廷禁令,他们当然害怕在自己管辖范围冒出邪教。一旦出现,又担心影响自己的考绩迁升,往往加以掩饰,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无的态度。结果,既坐失打击邪教的有利时机,又导致姑息养奸的严重恶果。清朝政府对策措置失当,一味捕杀、株连九族,把许多但求消灾祈福、治病强身而非图谋不轨的被惑愚民乃至无辜百姓全推到了自己对立面;片面怜悯生灵,只图具结形式,反给一些狡黠者提供脱逃之途。 “为渊驱鱼”, “网开一面”,无异于制造新的邪教分子。清代疆域辽阔,地形复杂,一直有封建政权所不及的地方,保甲之法并未在全国范围内认真贯彻实施,大有邪教分子藏身空间,除恶务尽,尽净根株,纯粹是一句空话,等等。我们还可以列举许多条。

    但是,清代之所以形成一个庞大的地下秘密结社王国,邪教成为一大严重的社会问题,仍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思想根源。

    从历史根源上讲,清代“邪教”是中国古代特别是明代“邪教”的继续发展。明中叶以来,社会上已出现许多“邪教”及其经卷。明清鼎革,国家政权虽然发生了转移,可是历史却给清代社会留下了沉重的包袱。明代邪教的组织形式、传教收徒手段、活动方式及其各种邪经,都为清代邪教的创立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模式,一些不良分子为了诈骗钱财,甚至图谋不轨,往往利用历代邪教组织形式,画符咒水、走阴祷圣一类骗术传徒惑众。清代邪教的存在和发展,和历史上素有的邪教传统恶习有重要关系。

    清代邪教一个重要特征,把三教合一、万教归一作为它的思想基础。众所周知,南北朝以来,佛教、道教开始与中国正统儒学融合。宋明理学正是熔儒释道于一炉的新儒学。以力倡三教合一和“识心见性”的内修真功而著称的全真道,就成为宋元以来道教中最有势力和影响的派别。明清时期,特别是清代,经雍正皇帝大力提倡,三教合一形成一股强大的社会思潮,随着佛教、道教的衰落及其世俗化,以“三教合一”、“万教归一”为其思想特征的邪教乘时而起,有其深刻的思想根源。

    清代邪教之所以不断滋生,之所生存发展屡禁不止,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清代社会有着产生邪教的温床和土壤。

    历史上的中国一直以农立国,小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紧密结合的自给自足的小农业经济占居主导地位,并成为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在传统农业社会中,由于小农经济生产规模狭小,生产工具和设备简陋,抵御天灾人祸袭击的能力很弱,加之小农经济结构又存在竞争与垄断机制,因而农民经常面临贫困破产、饥饿的威胁。每当赋役负担和地租剥削加重,豪强地主、商业高利贷资本疯狂兼并掠夺土地,封建政治统治黑暗腐朽,都会发生周期性的危机和剧烈的社会动荡。在社会动荡的年代,那些在穷困破产中呻吟的小农,渴望解救苦难,精神安慰,以及生活上互济互助。于是,秘密教门结社就应运而生了。清代虽然已经进入封建社会的晚期,但社会经济结构并没有根本变化,它依然是个传统农业社会,存在着滋生邪教的土壤。

    清代“邪教”的大量滋生和广泛蔓延,是乾隆中期以后,现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收藏的有关“邪教”档案记载的百余个名目,也主要是这个时期的。当时,“康乾盛世”逐渐走向结束,落日的辉煌背后潜伏着危机。政治日趋黑暗,吏治十分腐败。章学诚在总结嘉庆初年五省白莲教大起义原因时就说:自乾隆四十五年以来,讫于嘉庆三年而往,“和坤用事几三十年,上下相蒙,惟事婪赃渎货”,“此辈蠢国殃民”,以致酿成大乱。乾、嘉以来,不但官僚、地主加强了对农民的疯狂掠夺;土地兼并趋势大大加速,而且,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更进一步加速了农村两级分化,大批农民纷纷破产,不断地从传统农业社会抛出来,变成游民,使游民队伍大增。加之乾隆朝以来人口的急剧膨胀,又给传统农业社会造成新的压力,广大劳动群众吃饭穿衣、就业变得更加困难。难怪南巴老林棚民听到“习其教者,有患相救,有难相死,不持一钱,可以周行天下”[143]的宣传,纷纷加入。清代农民生产方式落后,地位低下,他们缺少科学文化知识,愚昧迷信。当他们内心极度空虚、恐惧时,他们最容易被三阳劫变说打动而虔诚地拜倒在教主脚下。他们相信,只有这些弥勒佛转世的教主,才会使他免遭劫难,获得幸福。他们贫病交加,无钱看病吃药,符水治病的骗人把戏,也最容易上钩。山东巡抚琦善说,“乡愚患病,医药无资,误信人言,仅止领香治病者,其情亦可矜原”。[144]即使那些不缺吃穿的愚昧者,在祛病延年、祈福消灾的诱惑下,也无不欣然接受愚弄。清代传统农业社会主体是农民。正是他们这些贫穷、愚昧、备受剥削欺凌的农民,构成了邪教的广阔基础。

    另一方面,18世纪以来,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繁荣,也同时加剧了清朝统治阶级、阶层的两极分化。朝廷命官,仕宦之家凭借手中权力、大肆搜刮民脂民膏,变得更加富有和声势显赫,生活愈益奢糜。逐渐抬头的庶民地主,往往与商人、高利贷者结为通家。这些“三位一体”的实力之家,或者通过权钱交易的捐纳途径捞得一官半职;或者通过精心培养自己的子弟,在科场激烈竞争中成为幸运儿,得以跻身仕途。他们一朝权在手,便利用政治特权,大肆攫取经济利益、贪污受贿,向缙绅地主转化,有些上升为大官僚大地主,成为清朝封建专制统治的最可靠的阶级基础的一部分。而一般中小地主及其知识分子中的相当部分,生活境况不断下滑,在科场竞争中迭遭挫折,甚至终生被挡在仕途之外。他们本是清朝统治阶级基础的一部分,而今面对兴衰升降荣辱的巨大反差的严酷现实,倍感处世凄凉,郁郁不得志,心态极不平衡。常言说:“大路不通走小路。”一些既对现实不满又不甘僚倒的下层封建文人和个别官吏,受到利益多元化和价值观念多元化的驱使,愤然脱离原有营垒,试图通过非正统途径去实现名利追求和自我价值。而恰恰此时,邪教向他们展示了一条传教敛钱致富、拿钱捐官甚至造反夺权、坐朝登基的诱人捷径。出身世家望族的四品都司曹纶,正是为“贪图富贵”,才拜林青为师加入邪教的。同时,邪教经卷宣扬“男取阴神即成菩萨之果,女采阳气者即成佛果之身”[145],日常活动,诵经做会,“男女混杂”又为那些好色之徒开启了一道恣行淫欲的方便之门。于是,一些贡生、秀才也加入到邪教中来。由于他们精通文墨,阅历丰富,社会关系广泛,比起闭塞无知的广大农民又见多识广,心藏韬略,谙悉权术,往往成为邪教的组织者和核心骨干,“邪经妖言”的炮制者和吹鼓手。他们的加入,使邪教更具欺骗性、危害性。这就是为什么邪教组织里还有一些官吏及下层封建人文的原因。

    很显然,18世纪中叶以后,因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而导致了中国传统农业社会开始向近代转型。清代社会转型时期必然出现的利益多元化及其社会矛盾的尖锐化所引起的诸多社会矛盾和问题,更成了滋生邪教的温床。

    鸦片战争之后,特别是咸、同以来,社会转型加速,人口继续急增,人多地少的矛盾更加激化,内忧外患,战乱不已,严重自然灾害又频繁袭击,造成大批流民、饥民、散兵游勇的出现。这些从传统农业社会抛出来的流氓地痞无赖,就成了邪教最关注的目标。伴随社会的动荡不安,邪教和土匪、盗贼及其他武装集团及民间习武者又出现相互勾结利用的局面。邪教借武装集团壮威,武装集团借邪教扩充自己的实力。这时,清政府正在失去对社会控制的能力,它不可能禁止住邪教。

    清代邪教历史表明,只要滋生邪教的土壤和温床还存在,邪教就不可能彻底铲除。防治邪教,必须标本兼治。治标对策再多,且不多是否得当、贯彻有力,也是无法阻止邪教蔓延的。
    

    四、邪教与秘密教门、农民起义关系

    

    清朝统治者把所有秘密教门一概视为“邪教”。今天看来。其中有的是地地道道的邪教,有的是带有邪教性质的秘密结社,有的则是属于民间宗教或民间信仰活动。清代“邪教”与学术界通常说的民间宗教或秘密宗教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邪教只是其中的一部分。民间秘密宗教演变成邪教有一个过程,关键看它是否从事敛钱、渔色、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活动,甚至将它作为实现教主神权加政权的政治野心的工具。

    有的学者认为,中国明清时期的统治阶级站在维护封建统治的立场,将秘密教门称之为“邪教”,“我们则不能沿用‘邪教’这个概念来称呼这些组织”。理由有二:一是这类组织在我国传统农业社会既有消极方面,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广大群众对统治阶级的不满,某些教义,曲折地反映了下层人民的某些愿望和呼声,在阶级矛盾激化时,可以客观上对农民和其他下层群众的反抗斗争起到凝聚作用。这种秘密组织具有两重性,有消极面,但在某些历史背景下,也会产生积极的因素。其二,“邪教”在不同时代具有不同的内涵,在当代,国外把那些极端主义的教派,称做“邪教”,我国《刑法》中则把国内那些打着基督教旗号进行反社会活动的组织称为“邪教”。如果把历史上那些以迷信为纽带结成的民间秘密结社也称为“邪教”, “不仅会否定其积极意义,而且会造成概念上的混乱”。[146]上述见解,笔者只能部分赞同,不能全部认可。按照这些先生的说法,清代不存在邪教。可是,当他们说“不能把历史上这些带有宗教色彩的民间秘密结社组织一概视为邪教”[147]时,这无异于承认了历史邪教的存在。因为,上述命题从逻辑上讲,也是以承认历史邪教存在为前提的,只是不能将它们“一概视为邪教”。本文一开始就考察了中国历史上“邪教”一词的由来及其含义的演义,指出了明清时期作为特定政治概念的内涵。既然承认“邪教”在不同时代具有不同的内涵,那么,我们为什么不可以用当时官方和主流社会约定成俗的“邪教”概念去概括特定的历史现象呢?其实,这里有一个理论问题困惑着我们,需要用新的思维去加以突破。具体说,需要理清在中国传统社会里邪教与农民战争、农民起义的关系。以嘉庆初年爆发的五省白莲教大起义而言,它是在川楚陕老林地区农民境况极端恶化,不能照旧生活下去,清朝政府日趋腐败、政治危机不断加深,不能照统治下去,收元教等势力急剧膨胀的错综复杂的背景下发生的。它一方面是广大农民面对“官逼民反”的形势而进行的反抗封建压迫、剥削和官吏勒索的斗争;另一方面,它又是邪教教主乘机采用极端手段妄图推翻清政权,在全国实现其神权加政权统治的暴动。这次起事具有双重性质。由于二者在反清目标上有着共同的一致性,因此,不能简单地把五省白莲教大起事说成邪教暴动。事实上,收元教等在起事中成了农民起义的工具。我们从起事前夕所谓“习其教者,有患相救,有难相死,不持一钱,可以周行天下”的说词可以看,湖北、四川毗邻地区的收元教头领,在社会矛盾尖锐下的特定形势下正在发生变化,正在突破邪教原有束缚。他们原先在教内地位就不高,其实践活动在客观上反映了广大农民的利益和要求,顺应了历史发展潮流,他们在这次起事中就变成了农民起义将领、领袖。这次起事,并没有完全按照教主的意志发展,事实上王姓教主只是想借用农民起义的力量达到他们执掌人间天盘,做全国“真主”的目的。显然,川楚陕五省白莲教大起事的农民起义性质和历史作用不容否定。

    其实,中国历史上的邪教并不是僵死不变的,一切以特定的时间、空间为转移,取决于主客观两方面条件。在中国封建社会里,邪教可以在特定的时间、空间里,转化为农民起义、农民战争的工具。邪教成员甚至首领也可以转化为农民起义的将领、领袖。同样,一些民间宗教组织或秘密教门,在特定的时间、空间里转化为邪教。任何事物都不是静止不变的。我们应该从动态中考察清代秘密教门及其邪教。嘉庆十八年(1813年)天理教起事也属于同样类型。

    清代,由于农民不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者,他们在从事反封建(鸦片战争之后又增加了反对外国资本帝国主义的侵略)的斗争中,往往从民间宗教信仰中寻找思想武器,利用民间秘密结社组织集结力量。而邪教又恰恰杂糅了许多民间信仰和宗教迷信,并总是以秘密结社组织形式进行活动。由于在反政府这个目标上的暂时一致,一些邪教头目及其重要骨干也可能参加到农民起义中来,甚至充当重要角色。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将农民起义和邪教危害正常社会公共秩序的活动混为一谈,不能为了肯定农民起义而否定历史邪教对中国传统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发展所产生的负面作用。事实上,邪教的荒谬说教和种种劣迹,严重损害了农民起义事业。反之,不能因为农民起义与邪教有关系,甚至利用过邪教进行斗争,就把这些农民起义,以及太平天国、义和国运动一概斥之为邪教而加以否定。

    清代“邪教”始终是一个政治概念,而非宗教概念。它的内涵虽然包含某些宗教因素,其中的一些组织还吸收了许多民间宗教的内容,它的某些主张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和迎合了民间信仰和精神需求,但不能据此将清代邪教说成是一种宗教。

    在探讨清代“邪教”问题中,我们应该正确划分邪教与宗教、秘密宗教的界限,处理好农民起义与秘密宗教、邪教之间的关系。限于篇幅,.本文未加深论,留待本课题最终研究成果中去加以进一步阐述。

    邪教作为一种常见社会现象,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不同时代、不同社会、不同性质政权基于不同的价值判断、道德标准,各有不同的“邪教”观。邪教概念的内涵也不尽相同。就中国而言,由于社会历史背景不同,邪教在不同历史时期及其发展阶段,其性质、社会功能、作用有别。但是,从组织形式、活动方式看,从思想、行为上所具有的某些特征和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等方面看,中国历史上的邪教特别是清代的邪教和现代邪教仍有许多相似、相同之处,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现代邪教,实际上是历史邪教在新形势下的继续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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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释道宗:《广弘明集》卷11《箴傅奕上废省佛僧表》;《全唐文》卷133傅奕《请废佛法表》

[2]《宋会要辑要》第165册,《刑法二·禁约》。

[3]志磐:《佛祖统纪》卷48,《续藏经》第4套第1辑。

[4]《明太祖实录》卷53,洪武三年六月甲子。

[5]《大明律例集解附例》卷11《礼律》。

[6]《南京署牍》卷4。

[7]谭松林、孔思孟主编《反对邪教保护人权》,群众出版社2001年版。第3页。

[8]《清经世文编》卷9《治体三·政本上》。

[9]《清太宗实录》卷60,崇德七年五月戊寅。

[10]《清世祖实录》卷104,顺治十三年十一月辛亥。

[11]《雍正朱批谕旨》,雍正二年六月二十九日江西巡抚裴律度奏折朱批谕旨》。

[12]清仁宗:《邪教说》,《清中期五省白莲教起义资料》第5册,江苏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165页。

[13]《周易·观第二十》

[14][15]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朱批奏折》,雍正五年十月初四日河南巡抚田文镜奏折。下引同类档案,简称《朱批档》,只注具奏时问和具奏人,并省略收藏单位。

[16]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嘉庆二十九年十三月两江总督百龄奏折。下引同类档案,简称《录副档》,只注具奏时间和具奏人,并省略收藏单位。

[17]《录副档>,嘉庆十八年九月三十日张见木即张建谟供词。

[18]同上,道光十二年五月初九日协办大学士曹振镛奏折。

[19]同上,道光八年正月初九日山东巡抚琦善奏折。

[20]同上,道光七年正月初七日署理山东巡抚琦善奏折。

[21]同上,道光十二年五月十三日协办大学士曹振镛奏折。

[22]同上,道光十八年正月二十六日协办大学士、署直隶总督琦善奏折。

[23]同上,嘉庆十年四月十五日五日陕西巡抚方维甸奏折。

[24]同上,同治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荆州将军巴扬阿奏折附件《刘汉忠供词》

[25]同上,同治七年闰四月二十七日荆州将军巴扬阿奏折。

[26]徐珂:《清稗类钞》第4册,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969页。

[27]《录副档》。乾隆五十六年八月初八日山东巡抚惠龄奏折。

[28]同上,乾隆五十六年七月十三日陕西巡抚秦承恩奏折。

[29]同上,乾隆四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山东巡抚明兴奏折。

[30]同上,乾隆五十六年七月十三日陕西巡抚秦承恩奏折。

[31]《朱批档》,道光二十五年八月初五日湖广总督裕泰奏折。

[32]《录副档》,雍正八年八月十七日署理山山东巡抚岳浚奏折。

[33]同上,乾隆五十六年秀林奏折附件《毛有伦等供词》。

[34]《朱批档),乾隆三十七年五月初二日河南巡抚何煟奏折。

[35]《录付档》,乾隆四十七年七月初四日山东巡抚明兴奏折。

[36]同上,乾隆十八年七月初九日直隶总督方观承奏折并附件。

[37]同上,乾隆十八年八月直隶总督方观承奏折并附件。

[38]同上,嘉庆二十年八月二十日两江总督百龄奏折。

[39]黄育鞭:《破邪详辩》,《清史资料》第3辑。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21页。

[40]《录副档》,光绪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两江总督左宗棠奏折。

[41]同上,光绪九年五月二十五日湖广总督涂宗瀛奏折。

[42]《上谕档》,道光二十五年八月初八日上谕。

[43]《录副档》,乾隆五十六年七月秀林奏折附件《毛有伦等供词》。

[44]《录副档》,嘉庆十八年九月三十日张建谟供词。

[45]同上,嘉庆十八年九月三十日王普仁供词。

[46]同上,嘉庆十八年九月三十日王普仁供词。

[47]同上,道光十二年五月初九日协办大学士曹振镛奏折。

[48]《清世祖实录>卷104,顺治十三年十一月辛亥。

[49]黄育鞭:《破邪详辩》,《清史资料》第3辑,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89页。

[50]《朱批档》,嘉庆二十年十二月十四日直隶总督那彦成奏折。

[51]《录副档>,乾隆十八年七月二十五日署山西巡抚胡宝王泉奏折附件《立天卷》。

[52]黄育鞭:《破邪详辩》,《清史资料》第3辑,中华书局1982版,第21页。

[53]《录副档》,乾隆九年四月二十四日江苏巡抚陈大受奏折。

[54][55]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嘉庆二十年安徽收圆教案(上)》,《历史档案》1989年第l期。

[56]《朱批档》,嘉庆二十一年四月初六日大学士董诰奏折。

[57]《佛说都斗立天后会收圆宝卷》,《清代农民战争史资料选编》,人大出版1991年版,第284页。

[58]路遥:《山东民问秘密教门》,当代中国出版社2000年版,第187页。

[59]《录副档》,道光十六年九月初七日山东巡抚经额布奏折。

[60]《朱批档》,道光三年二月十五日河南巡抚程祖洛奏折。

[61]《录副档》道光十五年闰六月四日山西巡抚鄂顺安奏折附件《曹顺供单》。

[62]《录副档》,嘉庆十八年九月三十日山东布政使朱锡爵奏折。

[63]同上,嘉庆二十一年正月二十八日湖广总督马慧裕奏折。

[64]同上,嘉庆十八年九月三十日山东布政使朱锡爵奏折。

[65]同上,道光三年十二月二十日署理山东巡抚琦善奏折。

[66]同上,嘉庆十一年五月十一日陕甘总督倭什布奏折、嘉庆十五年五月五日陕西巡抚方维甸奏折

[67]《佛说皇极结果宝卷·赴云程朝都斗品第十三》。

[68]《录副档》,乾隆二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河南巡抚胡宝瑔奏折附件《胡二引进等供词》。

[69]《录副档》,乾隆二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河南巡抚胡宝瑔奏折附件《胡二引进等供词》。

[70]《朱批档》,乾隆十八年八月初三日直督总督方观承奏折。

[71]《朱批档》,嘉庆十六年六月二十四日直隶总督温承惠奏折。

[72]《录副档》,道光十二年五月初九日大学士曹振镛奏折。

[73]《朱批档》,乾隆三十七年五月十六日山东巡抚徐绩奏折。

[74]许大龄:《清代捐纳制度》,《燕京学报》专号之二十二,1950年版第141页。

[75]善成堂:《四注悟真篇》卷上。

[76]《普静如来钥匙通天宝卷》。又黄育鞭:《破邪详辩》,《清史资料》第3辑,第38页。

[77]《录副档》,乾隆十八年七月二十六日河南巡抚蒋炳奏折附件《刘郭氏等供词》

[78]《朱批档》,嘉庆十年四月十五日陕西巡抚方维甸奏折。

[79]同上。雍正十三年五月十二日江南总督赵弘恩奏折。

[80](台)《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13辑,雍正七年二十一日河东总督田文镜奏折。

[81]《朱批档》,嘉庆二十年九月初四日两江总督百龄奏折附件《方荣升供词》。

[82]《朱批档》,道光四年三月十八日署理山东巡抚琦善奏折。

[83][85]《朱批档》,乾隆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两江总督尹继善奏折。

[84]《录副档》,乾隆九年四月二十四苏州巡抚陈大受奏折。

[86]《朱批档》,乾隆九年三月十三日苏州巡抚陈大受奏折。

[87]《上谕档》,乾隆三十七年四月十三日上谕

[88]《朱批档》,乾隆三十七年五月十九日山东按察使国泰奏折

[89][90]俞蛟:《临清寇变》

[9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张百禄供词》。

[92]《钦定剿捕临清逆匪纪略》卷16

[93]《东案口供档》,转引自庄吉发《故宫档案述略》,台北故宫博物院丛书1983年版)第251页。

[94][95]《朱批档>,嘉庆二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直隶提督徐锟奏折。

[96]《朱批档》,道光四年三月十八日署理山东巡抚琦善奏折。

[97]《录副档》,道光四年正月大学士董诰奏折附件《马万良供词》

[98]《朱批档》,道光十五年十二月初四日山西巡抚申启贤奏折。

[99]《录副档》,道光十七年正月三十日山东巡抚经额布奏折。

[100]《上谕档》,嘉庆二十年十二月十六日上谕。

[101]《录副档)。嘉庆二十一年正月二十八日湖广总督马慧裕奏折。

[102]【台】《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40辑,乾隆四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陕甘总督勒尔锦奏折。

[103]《朱批档),嘉庆六年三月十八日陕甘总督长麟奏折。

[104]《录副档》,乾隆十八年七月二十五日署理山西巡抚胡宝瑔奏折附件《冯进京等供词》。

[105]同上,乾隆十八年七月初九日直隶总督方观承奏折附件《李复成王会等供词》。

[106]《录副档>,乾隆十八年七月二十五日署理山西巡抚胡宝瑔奏折附件《冯进京等供词》

[107]同上,乾隆二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河南巡抚胡宝瑔奏折附件《胡二引进等供词》

[108]《朱批档》,乾隆三十九年四月二十二日河南巡抚徐绩奏折。

[109]同上,乾隆四十年三月三十日安徽巡抚裴宗锡奏折。

[110]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66。《礼律•祭祀》。

[111]同上。

[112]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80,《礼律?贼盗》。

[113]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4l,《名例律?徒流迁徒地方》。

[114]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44,《刑部》22,《名例律?徒流迁徒地方》。

[115]《朱批档》,雍正五年十月初四日河南巡抚田文镜奏折。

[116]庄吉发:《故宫档案述略》,台北故宫博物院1983年版,第26页

[117]《朱批档》,乾隆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云贵总督张广泗奏折:《清高宗实录》卷268,乾隆十一年六月辛未。

[118]《大清高宗纯皇帝圣训》卷247~253,《靖奸宄》。

[119]《大清仁宗睿皇帝圣训》卷98,《靖奸宄》。

[120]《清史资料》第3辑,第198、211页。

[121]《大清仁宗睿皇帝圣训》卷102,《靖奸宄》。

[122]《录副档》,嘉庆十九年正月十九日直隶总督那彦成奏折。

[123]沈葆桢:《沈文肃公政书》卷6,《设法严拿哥老会匪片》。

[124]黄育梗:《破邪详辩》,《清史资料》第3辑: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125、115页。

[125][126]凌畴:《西江视臬纪事》,《清史资料》第3辑,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211、199页。

[127][128]《大清高宗纯皇帝圣训》卷252,《靖奸宄》。

[129]《史料旬刊》第12期,《罗教案》。

[130]凌畴:《西江视臬纪事》,《清史资料》第3辑,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198页。

[131][132]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32,《处分例?禁止邪教》。

[133]黄育梗:《破邪详辩》,《清史资料》第3辑,第94页。

[134]以上引文,均见黄育鞭《破邪详辩》。

[135]《大清仁宗睿皇帝圣训》卷98,《靖奸宄》。

[136]《清史资料》第3辑,第200—211页。

[137][138][139]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58,《户部?保甲》。

[140]《大清高宗纯皇帝圣训》卷256,《靖奸宄》。

[141]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32,《吏部》l16,《处分例﹒禁止邪教》。

[142]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32,《吏部》116,《处分例.禁止邪教》。

[143]周凯:《内自讼斋文钞》卷1,《纪邪匪齐二寡妇之乱》。

[144]周凯:《内自讼斋文钞》卷1,《纪邪匪齐二寡妇之乱》。

[145]黄育鞭:《破邪详辩》。

[146][147]秦宝琦、谭松林:《中国秘密社会》第1卷《总论》,福建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页、第101页。

                         (本文转载自:《清史论从》2003—2004年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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