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或许曾遇到过这样的场景:
场景1:在街边走着走着,遇到僧人形象的人送您平安符或“开光”手串,称与您结缘,并要求扫码支付XX元。
场景2:游览景区偶遇一僧人形象的“大师”邀您进店“礼佛”,推销高香,锦囊等物品......
场景3:在网络上遇到冒充寺庙义工的团伙进行“募捐”……看一起真实案例吧。
案情回顾
2020年春节后,被告人黄某某因从事过网络化缘工作得知很赚钱,便伙同被告人饶某某、何某某、饶某(另案处理),与某寺庙的和尚钱某某约定承担某寺庙所有开销,且每月支付钱某某3000元人民币为条件,由钱某某提供寺庙佛事活动的照片、视频。此外,黄某某等人还以创立公司招聘业务员的方式,让业务员冒充寺庙义工用微信不断地添加佛友和建立佛友群,让佛友进行捐赠。
商定之后,四人共同创立了福圆公司,陆续招聘业务员,业务员冒充寺庙义工,在佛学微信群与在微信朋友圈大肆发布寺庙佛事活动的照片、视频及所编辑的文档,以修缮寺院、供奉佛像、放生、做法事等佛事活动为名,通过收受微信红包、微信转账收款向佛教信徒骗取钱财。
福圆公司于2020年6月份开始陆续有佛教信徒进行捐赠。经鉴定,黄某某等人共募捐到502万余元,用于某寺庙共计120万余元,剩余370万余元除去开支后均被私分。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饶某某、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宗教管理条例,通过招聘业务员冒充某寺庙义工的身份,多次利用微信向他人发送募捐信息诈骗佛教信徒财物共计人民币370余万元,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饶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黄某某、饶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佛教徒们大多善良单纯,以清净心虔诚供养三宝,在遇到自己信仰相关的问题上容易放松警惕,这一份纯真却常常成了犯罪分子的目标。
望广大网友擦亮眼睛,提高自身信仰素质,面对一些有关宗教的信息要提高善恶美丑的甄别能力,信其可信,疑其可疑,避免被歪门邪道和骗子们所蒙蔽。
而以佛教之名行骗敛财者,不仅严重损害佛教的社会形象、伤害佛教界的宗教感情,性质之恶劣更是已涉嫌触犯到相关法律法规。屡次挑战佛门道德底线和践踏人间法律终将受到法律制裁。
案情来源丨江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