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大会1948年12月10日通过) 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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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辱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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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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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或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向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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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一)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因为只有在社会中他的个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发展。
(二)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规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惟一目的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
(三)这些权利和自由的行驶,无论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