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 国务院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04/9/27日    【字体:
作者:佚名
关键词:  1  
 

            (1994年1月31日国务院第144号令发布)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尊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外围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国宗教界进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条 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境内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团体的邀请,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
  第四条 外国人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所举行外国人参加的宗教活动。
  第五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可以邀请中国宗教教职人员为其举行洗礼、婚礼、葬礼和道场法会等宗教仪式。
  第六条 外国人进入中国国境,可以携带本人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携带超出本人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入境。按照中国海关的有关规定办理。
  禁止携带有危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内容的宗教印刷品和宗教音像制品入境。
  第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招收为培养宗教教职人员的留学人员或者到中国宗教院校留学和讲学,按照中国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在中国境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和进行其他传教活动。
  第九条 外国人违反本规定进行宗教活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构成违反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行为或者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宗教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十一条 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台湾居民在大陆,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进行宗教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把文章分享到 推荐到抽屉推荐到抽屉 分享到网易微博 网易微博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搜狐微博
推荐文章
 
寺庙财产民事纠纷案件处理的司法立场与裁判依据 \吴昭军
摘要:关于寺庙财产的规范调查,不论是日本宗教立法的圣俗分离原则,抑或是美国的法律…
 
“帝国基本法”与统治的契约化——契约观念下神圣罗马帝国的“帝国改革”(1500—1521) \王银宏
摘要:1500-1521年神圣罗马帝国的帝国改革是1495年沃尔姆斯帝国议会所确立的"帝国改革…
 
战后日本“政教分离”原则下的政治违宪——以自民党与统一教的关联为例 \赵刚
摘要:2022年7月8日,日本宪政史上在位时间最久的前首相安倍晋三遇刺,行刺者是一位深…
 
主教制度改革与英国宗教改革时期的国家建构 \赵博文
摘要:英国宗教改革是英国历史上的重要转折点,都铎王朝的君主们确立了一个听命于至尊…
 
清代的乡里空间及其治理制度——一种法秩序的考察 \杨小凤
摘要:乡里空间作为清代社会形态的基本单元,基层社会治理的诸多实践在此体现,如宗族…
 
 
近期文章
 
 
       上一篇文章:国务院批转宗教事务局、国家建委等单位《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等问题的报告》(一九八零)
       下一篇文章: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办法
 
 
   
 
欢迎投稿:pushihuanyingnin@126.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4 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Pu Shi Institute For Social Science
声明:本网站不登载有悖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共道德的内容。    
 
  京ICP备0505093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07号    技术支持:北京麒麟新媒网络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