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 各国宗教立法简介
 
伊斯兰教国家宗教立法
发布时间: 2004/10/8日    【字体:
作者:佚名
关键词:  1  
 


      伊斯兰世界的政教关系主要有三形式,一种是完全的政教分离,但只有土耳其一国;另一种是部分的政教分离,如埃及、叙利亚、利比亚、也门、阿尔及利亚、黎巴嫩、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科威特、巴林等;再一种就是完全或都分的政教合一国家,如沙特阿拉伯、伊朗、阿曼、卡塔尔、摩洛哥、约旦等国家。除了土耳其1928年从宪法中删除,伊斯兰教为国教的条文外,其他伊斯兰国家都基本上规定伊斯兰教为国教,《古兰经》和“圣训”在社会生活中扮演法律的作用和地位,用伊斯兰教“沙里亚”法实行统治。

      在伊斯兰教世界盟主国沙特阿拉伯,坚持以伊斯兰教为国家宪法,以《古兰经》和“圣训”为立法、司法的源泉,以沙里亚法为国家的基本法:伊斯兰教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发挥的主要作用,在沙特阿拉伯拥有一支宗教神职队伍,“乌里玛”就是宗教神职队伍中的代表,它包括:穆夫提、伊玛目、卡迪、宗教教师以及在清真寺和其他宗教机构任职的重要官员。乌里玛是沙特社会结构中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特殊结构,其活动范围涉及宗教、司法和教育等社会各个领域。既是沙特王国法律的制定者,也是法律的仲裁人和执行者。它除了履行宗教职权外,而且对沙特制定国内、外政策及对重大问题提供决 策。1970年,沙特增设了司法部,使乌里玛的司法权限受到了削弱和限制。

      宗教事务等问题由司法、朝觐事务与宗教基金部通过王室和乌里玛合作进行管理。乌里玛控制着沙特国内一切宗教组织和清真寺,这些宗教组织分为三类,第一类直接服务于沙特统治集团的上层宗教机构。它的职责是指导和捍卫伊斯兰教的纯洁和为沙特政府提供宗教咨询,行使最高宗教权力;第二类宗教组织主要面对广大的穆斯林,其宗旨是用《古兰经》和伊斯兰教的法规戒律指导、监督和规范穆斯林的伦理道德与行为方式。在这类组织机构有诸如“劝善惩恶协会”、“宗教研究、教法定传和指导委员会”。“劝善惩恶协会”它是一个沙特政府依靠宗教人士实施法律的宗教性机构,负责督导实施伊斯兰教律和社会公德。沙特王国的第三类宗教组织是着重向国外传播伊斯兰教职工的机构。其目的是扩大和提高沙特阿拉伯在穆斯林世界的威望和影响,捍卫伊斯兰世界的团结。

      在沙特,乌里玛拥有一些专门培养宗教宣传人员的学校,图书馆、清真寺和训练中心。清真寺等宗教活动场所也是沙特阿拉伯王室借助乌里玛促使民众靠近政府的工具。乌里玛和宗教神职人员通过每天五次的祈祷时的宣讲来掌握公众舆论,稳定社会秩序及促进穆斯林与政府之间的融合。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规定,伊斯兰教什叶派(十二伊玛目派)为国教,并规定:禁止利用各种社会活动以及言论、出版自由等来反对伊斯兰教等等。伊朗还十分看重教法学家的领导地位,宪法第5条规定:“当哈兹拉特·瓦里耶亚斯尔·伊玛姆麦赫迪不在时,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由公正的、虔诚的、明于时势的、勇敢的、有组织能力的、有远见的、为大多数人民承认并接受为领袖的毛拉负责领导,如果不具备多数人拥护的毛拉,根据本宪法规定就由一些具备上述条件的毛拉组成的领袖委员会领导。”伊朗把伊斯兰原则贯穿于全部社会政治生活和对外交往之中,宪法第四条规定:“民法、刑法、财政、经济、行政、文化、防务和政治等所有法律和规章必须依据伊斯兰的准则,这一原则适用于宪法所有条文以及其他法律,判断法律条文是否符合伊斯兰原则是监护委员会毛拉们的责任。”宪法第三条规定:“以伊斯兰准则为基础来建立伊朗的外交政策。”

      在最高领导层中有一个由12名宗教领袖组成的监委会,对国家法律、法规进行严格监督。若有违背伊斯兰教法者,监督委会有权下令停止执行或进行修改;对国家重大事件进行研究并做出裁块。在伊朗政府中设伊斯兰指导部,负责国内外伊斯兰事务工作,什叶派在伊朗国内的社会、文化及政治生活等许多领域均起着主导作用。伊朗的法律规定在首都德黑兰和各省均设立伊斯兰法庭,凡有关穆斯林之间的纠纷、诸如死者遗嘱、财产继承、婚姻案件(包括“推拉格”离婚)、教派争端等事宜,均由宗教法庭依宗教法裁决。

      自1979年伊玛目霍梅尼领导的伊斯兰革命后,伊朗国内的伊斯兰教育大大加强。从小学、中学到大学几乎都有《古兰经〉、圣训及教法等宗教课程。此外还有许多专门的宗教学校如库姆伊斯兰学院,专门培养伊斯兰学者作为宗教方面的接班人。

      伊斯兰教是毛里塔尼亚的国教,任何反伊斯兰教的行为都被禁止、取缔。政府设有伊斯兰事务部,下面分设伊斯兰指导司、清真寺和朝觐处等机构。全国教长举行会议是由伊斯兰事务部召集和领导的。作为一个伊斯兰共和国,目前毛里塔尼亚的现代法同伊斯兰法并存。伊斯兰法官均由政府任命。1980年建立伊斯兰法庭,实行伊斯兰法。

      马未西亚宪法第三条规定伊斯兰教为国教。各州的统治者是各州伊斯兰教领袖及统治者,享有统治者应有的特权。如果统治者会议同意将任何宗教行为、典礼或仪式在全联邦推广施行时,则各州统治者必须以伊斯兰教领袖的身份授权最高元首为其代表。宪法规定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各宗教团体都有权管理本宗教的事务、建立和维持为宗教慈善目的而设立的机构;依法取得、拥有及管理产业。

      1969年“5·13”事件后,为了扩大和加强官方伊斯兰机构的作用的地位,政府建立官方伊斯兰教机构,如“全国伊斯兰事务委员会”、“马来西亚伊斯兰研究中心”。80年代后,类似的机构又增加了,如“宣传研究所”、“古兰经研究所”、“伊斯兰教传教和训练研究所”、“伊斯兰宣传基金会”等,主要作用就是加强对伊斯兰教的领导。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伊斯兰教是巴基斯坦的官方宗教。宗教活动必须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开展活动。宪法第二条规定:“在遵守法律、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的前提下:各种宗教及其教派都有建立、维持和管理其宗教的权利;”巴基斯坦主管宗教事务的部门是“宗教事务与少数民族事务部”。在司法机构中设有沙里亚法院。该法院专门检查和决定任何法律和法律条文是否与《古兰经》和“圣训”一致,如果认为某些法律或法律条文与伊斯兰教教义相矛盾,有权宣布该法律无效。1962年,巴国正式成立了“伊斯兰意识形态咨询委员会”,其主要职能是研究现存法律与《古兰经》和“圣训”是否保持一致的问题,向中央及省政府提出使巴基斯坦穆斯林按伊斯兰教的原则生活。该委员会的成员由总统委任。

      摩洛哥是政教合一的伊斯兰国家。王国政府通过宗教基金部管辖全国所有《古兰经》经文学校和宗教教育中心。宗教基金部下设宗教指导部门,负责规划、指导宗教节日庆典活动和宣教传教活动,涉及重大和敏感内容的宣教需经宗教基金部审查批准。国家还通过多种渠道对清真寺等宗教活动场所的兴建和使用实行监控,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建寺。

 

 

 

 

【把文章分享到 推荐到抽屉推荐到抽屉 分享到网易微博 网易微博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搜狐微博
推荐文章
 
《教士公民组织法》的立法及其影响 \张露
摘要:18世纪末,伴随着大革命的爆发,法国宗教也开始了一场“大革命”。马迪厄指出:“…
 
北非新伊斯兰主义兴起的原因与特点 \刘云
摘要:新伊斯兰主义是21世纪以来特别是“阿拉伯之春”以来北非政治伊斯兰演进的新阶段…
 
宗教、法律和社会想象——1772—1864年英属印度盎格鲁-印度教法建构中的文本翻译 \杨清筠 王立新
摘要:前殖民地时代的印度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成文法典。殖民统治时期,为了对英属印…
 
19世纪移民前后爱尔兰天主教与新教关系研究 \李晓鸣
摘要:19世纪对于爱尔兰的天主教徒来说,是一个不平凡的时期。在爱尔兰本土,新教统治…
 
李光耀如何促进新加坡宗教和谐 \圣凯
摘要:李光耀深刻地理解宗教安顿人心的社会功能,试图让国民用自己的宗教信仰去接受和…
 
 
近期文章
 
 
       上一篇文章:没有文章
       下一篇文章:亚洲佛教国家宗教立法
 
 
   
 
欢迎投稿:pushihuanyingnin@126.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4 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Pu Shi Institute For Social Science
声明:本网站不登载有悖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共道德的内容。    
 
  京ICP备0505093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07号    技术支持:北京麒麟新媒网络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