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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 国
发布时间: 2004/10/8日    【字体:
作者:佚名
关键词:  1  
 

 


      一、政教分离与宗教自由

      美国宪法第六条最后一款规定,不得对出任公职者进行宗教方面的测试,也不能以宗教信仰来作为衡量出庭作证者的信誉的凭证和依据,除此之外,宪法中对于宗教问题并没有更多的涉及。1791年通过的宪法第一修正案涉及公民的一些基本权利,其中第一款规定:“国会不得制订设立宗教或者限制其自由实践的法律”。这就是著名的“两个分句”(设立分句和自由实践分句),它们分别体现了美国宪法针对宗教问题的两个根本原则:政教分离和宗教自由。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这两项原则的理解以及在宗教案例中的裁决原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在多年的裁决中,最高法院逐步确立了解释宪法第一修正案涉及宗教的两个分句的原则。作为对“设立分句”的理解,最高法院裁定,一项立法是否合宪有三个测试原则:立法的世俗性(意图)、不偏不倚性(效果)和不纠缠原则。“意图-效果-纠缠”三测试法成为最高法院裁定一项立法是否合宪、或政府行为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作为对“自由实践分句”的理解,最高法院确立了“国家的迫切利益测试”原则:①任何宗教行为都不得违反公共法律,但专门针对宗教、教派或教会的法律将是违宪的;②政府有权对宗教实践进行限制,只要这种限制是中立的,是对所有人都有效的,而不是专门针对宗教实践的。

      最高法院关于这两个分句的裁决原则正是理解美国政教关系的关键所在,也是美国政教关系数百年发展的两条原则线:①法律不承认宗教的特殊性。宗教信仰者同非宗教信仰者一样,宗教团体同其他社会团体一样,都要遵守国家的法律;②少数派和个人的宗教自由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美国实行的是代表制民主制度而不是多数民主制,它更多地要考虑少数派的宪法权利,这些权利将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无论多数人的意见如何,少数派的这些权利应得到充分保护的尊重。

      二、 涉及宗教事务的法律裁决

      ①宗教信仰和实践与国家法律和国家利益冲突
      1878年,最高法院明确裁定摩门教的一夫多妻制信仰同美国联邦法律相抵触,因此被废除。
    
      ②涉及宗教内部纠纷的案例
      在审理纯宗教事务性的冲突和纠纷时,联邦最高法院把宗教组织分为两种:教阶制的和公理制的。在裁定此类案件时坚持两个原则:一是法律不充当宗教信仰问题的仲裁人,法律中没有“异端”这个词汇,也就是说,法院无权裁定什么是“正统”信仰,什么是“异端”信仰;二是对于涉及教务和财务纠纷,法院要遵从按照宗教组织的两分法(教阶制和公理制),充分尊重宗教组织的意见:在具有严格的教阶制度的宗教和教派中,如罗马天主教会、主教派教会(圣公会)和长老会等教会,相应的上级当局的意见将受到充分的尊重;而在其他公理制宗教和教派中,多数派的意见将是法院裁块的重要依据。

      ③涉及宗教定义的案例
      代表案例是1944年的“美国诉巴拉德案”。巴拉德夫妇和儿子创立了“我是”(I Am)运动,自称有治病的神迹而被指控。最高法院的法官在审理此案时提醒陪审团,关键问题不在于被告的宗教神迹是否真实,而在于被告是否认为它们真实。主审法官道格拉斯认为,判断宗教信条的正误不是任何世俗机构的事情,即便那些信条在大多数人看起来是荒唐的;世俗机构所能做的只是判定这些人是否真正按他们所宣称的那样去做。

      三、美国联邦《国内税收法典》301(c)(3)规定

      1954年美国国会制定的、1986年重新修订的美国联邦《国内税收法典》301(c)(3)(以下简称IRC301(c)(3))原则性地规定了该类组织(慈善和教育机构)参与政治活动的范围。根据规定,IRC301(c)(3)组织享受完全的免税优惠,但绝对禁止参与政治活动,否则将失去免税地位(据称,近些年来只有4个此类组织因违禁而失去了免税资格)。但IRC301(c)(3)组织并非完全不可以参与任何具有政治特性的活动,根据一般理解,它们可以参与国会游说活动以影响立法方向和结果,也可以参与准政治活动包括选民教育和选民登记。

       按照《国内税收法典》规定,IRC301(c)(4)组织[社会福利机构]有权参与国会游说活动,而IRC30I(c)(3)组织可以成立IRC301(c)(4)机构进行国会游说活动,因此也可以说,宗教组织并没有被禁止从事政治活动。但内税法规定,这两个不同性质的组织机构都必须有自己单独的账目记录,以表明免税的捐款没有被用来从事政治活动(选举和国会游说),而且所成立的IRC30I(c) (4)组织应有单独的雇员来维持日常运作。这也可以说是对宗教组织参与政治活动的一个限制性规定。

      另一个明确的限制性规定是IRC3O1(C)(4)组织不得把国会游说活动作为该组织的主要工作,因而在实践中此类组织在国会游说活动中可以使用多少人力和财力,这是一个难题也是个关键。根据多年的惯例,最高法院裁定这一比例为5%,也就是说,IRC301(c)(4)组织不得利用超过年预算额的5%进行国会游说活动。但“国内税收事务局”(IRS)认为这一比例并不能作为IRC301(c)(4)参与政治活动的“合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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