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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法与国法:规范合力与意义勾连*——佛教戒律与传统法律文化研究述评
发布时间: 2012/3/1日    【字体:
作者:李文军
关键词:  佛教 法律  
 
                              
                                         李文军
 
                   
[内容摘要] 佛教与传统法律文化的关系在学界一直受到关注,从宏观到微观的专题研究也取得了越来越丰富的成果。这些成果对二者的关系从静态描述到动态发展阐述,从单向性影响到双向性互动,从“大传统”到“小传统”,从历史现象到现实意义,各个领域都有了一定的积累。在进一步的研究中,规范分析方法的运用、“民间文本”的重视和司法领域的关注,是取得新突破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 佛教  传统法律  规范  意义
 
 
    佛教戒律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前者是一种外来文化,其性质为宗教信仰;后者则由中国人在上千年中国社会的法律生活中缔造,形成一个包括法律思想、法律制度、司法实践等多个层面的博大体系。自佛教传入中国以来,二者的关系呈现出一种交错影响的状态。

    一方面,就佛教文化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而言,佛教戒律所承载的佛教文化对中国社会产生了冲击,影响了立法者的思想进而影响到他们对法律的认识;同时由于佛教在中国社会的广泛传播和流行,普通民众因为受佛教文化的影响,其行为方式表现出一些不同于以往的特征,从而使立法者、司法者对法律的调整对象必须进行重新考量和定位,这可以说是佛教文化对中华法律“大传统”层面的影响,其集中表现在于历代法典中对佛教因素的特殊规定及司法实践中佛教观念的影响。在“小传统”层面,亦即国家法放手让社会组织自理自为的领域,佛教信仰也使社会成员的秩序观念、法律行为和纠纷解决方式表现出不同于以往的新特征。

    另一方面,则应从佛教文化的中国化法律改造这个角度进行观察。由于中国社会世俗性的生活方式及其超强的稳定性,佛教文化的传入并未使中国传统法律如古印度等国一样变成一种宗教化的法律类型,相反,由于传统中国古已有之的“神道设教”传统,佛教文化和道教等中国本土信仰一样,成为统治者对社会进行法律控制的有效辅助手段,用以加强法律的正当性,使之能够得到更好施行。在这个过程之中,佛教文化始终被定位为必须服务于统治者所掌握的世俗权力(而不是相反),其本身也因参与世俗化的社会控制而沾染中国社会的特质,从而表现出一些新特点。在以往的研究中,学界对于这些问题都有所涉及,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兹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加以述评,并提出进一步研究的新路径。
 
    一、宏观研究

    殷啸虎《佛教与古代法制》是较早且较为系统、全面地论述佛教与传统法律文化关系的作品。该文从佛教对古代最高立法者——皇帝的影响、在法律条文中的体现和对司法官吏的影响三个维度阐述了佛教对古代法律的影响。第一部分列举了梁武帝、隋文帝等皇帝的重佛,第二部分是法典中有关僧尼人等的犯罪规定,如盗毁佛像、犯奸、五逆等;还有对于僧众犯罪的特殊刑罚适用,如罚做苦役代替普通的徒流等刑罚。第三部分则强调佛教的果报等思想影响了古代法官的慎刑恤狱,并指出这种影响的正反两方面后果。[①]受限于《文史知识》的体裁要求,殷文写得较为短小和通俗浅显,但并不影响该文在这一问题研究上的开创性地位。殷文所列举的佛教对传统法律发挥影响的三个维度和方面,也决定了今后此类研究的范式。以后的研究都是在上述几个方面进行深化。

    继承殷文所开创的研究维度,并具有全局性视野和高度的是何柏生的论文《佛教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法商研究》1999年第4期)。该文超越了以往研究的静态特点,以一种动态的视角进行考察后指出,佛教文化传入中国后,在历史长河中已融入中国传统文化,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文前两部分首先论述了佛教文化与中国正统法律思想的冲突与融合,冲突方面表现在忠孝观、平等观、赋税增减和秩序的反抗与维持等方面;融合则表现在维护君主统治、预防犯罪、遏制官吏暴虐、感化罪犯、侦破案件、婚姻制度等领域。第三部分则列举了历代与佛教有关的法律规定,第四部分作出总体评价。何文可称是佛教与传统法律宏观研究方面的集大成之作。该文既有对以往研究的继承——如历代与佛教有关的法律规定部分,又对以往研究的局限性有所超越。首先是一种动态的视角,指出随着时间流逝,佛教文化成为传统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之一;其次就是超越了以往的“求同”——即只谈传统法律对佛教文化的采纳——倾向,开始观察二者的冲突扞格之处。然而该文仍有可议之处,首先它仍然是一个宏观研究,没有具体考察二者互动的细节;其次,虽然该文动态观察了二者的冲突与融合,但其论述实质上仍是单向性的,即只是论及了佛教对传统法律的影响,而未论及佛教在纳入中华法系之后自身所起的变化;其三,某些论断仍然显得简单和武断,尚需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和证实,如认为对传统法律而言佛教的消极意义大于积极意义等。

    在何文的基础上,出现了一些虽然仍是总论性质然而已向专题迈进的研究成果。如顾俊杰《论佛教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冲突与融合》(《同济大学学报》2006年第3期),该文从佛教与传统法律文化的差异性出发,论述了两者的冲突,特别是在有关“家”、“国”、“忠”、“孝”等观念上的冲突,并论述了佛教如何与传统法律文化融合的过程以及中国化佛教对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赵哲伟《佛教文化与传统法律制度刍议》(《东南文化》2004年第6期)则是从具体的法律制度方面论述了二者关系,分为司法制度、行政法制度和刑事法制度三个领域。这两篇文章所论述的主题范围并未超出以往研究,但是皆在总论性的研究框架下有所深入,顾文为冲突、融合的互动过程,赵文为不同法律部门的分别讨论,并且指出研究和整理佛教文化与传统法律制度的关系,可以更好地揭示出外来文化与本土文化之间的互动作用。上升到文化移植的高度来进行考量,可算是一个突破。

    在佛教与传统法律文化关系的研究方面,著作较为稀缺。郝铁川的《中华法系研究》可算是较有代表性的一本。该书非常重视从历代法典——尤其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唐律疏议》中去考察立法者对佛教因素的特殊法律考量。根据该书的论述,从唐律的规定来看,国家法至少在四个方面实现了和佛教戒律的合力:其一,对佛教神职人员法律主体地位的认可和规范,这实际上是佛教文化使传统法律的调整对象发生改变的典型表现;其二,因为对佛教人员信仰的认可,国家法律在对僧尼人员和普通民众的同一行为进行惩处时适用不同的规则,亦即僧尼人员刑罚适用的特殊化;其三,在处理僧尼人员和普通民众之间的纠纷时,充分考虑僧尼人员的特殊身份,并以佛教事实和世俗法律进行比附;其四,直接将佛教中的一些戒律纳入法典。如《唐律疏议·断狱》就将佛教中的“十直日”采纳为行刑的考量标准。另外,国家还对僧尼等佛教神职人员的行为规范加以规定。如唐代规定,出家人应穿僧尼服装,若任意穿着俗服,就是违法行为,要被驱逐出寺庙,回家还俗。[②]这无疑也是和佛教戒律的要求一致的。

    由以上内容可见,郝铁川的该本著作着重讨论了佛教戒律对传统法律规范的影响。需要指出的是,该书作者的本意并非检视佛教和传统法律的关系,而是在宏观上研究中华法系的过程中,将“民众法律观念鬼神化”作为传统法律的三大特点之一;而佛教文化对法律的影响,仅仅是作者据以论证民众鬼神信仰对法律运行发生影响的重要表现。这种研究视角决定了作者尽管对佛教文化对法律的影响多有涉及,但并非是从二者的互动来进行分析,而仅仅是讨论佛教信仰作为中国民众鬼神信仰的内容之一,使国家法典、司法实践带有一些新的特征。就所述内容而言,则是以列举历代法典(以唐律为代表)中与佛教有关的法律规定为主。从前述内容可以看出,虽然该书的列举涵盖范围尚称广泛,但都非常笼统,而且其逻辑关系也存在不尽人意之处。就前者而言,首先涉及佛教和法律关系的论述在该书中仅有三页内容,远远少于同为民众鬼神信仰表现的道教和多神信仰的论述;在具体论述过程中,则是一种简单的比附,先列唐律条文,然后将其中涉及佛教之处加以表达。而这种简单的现象比附远远不能阐明佛教文化和传统法律在思想领域的深层次联系,也没有甄别出二者在相同现象之下的理念差异。以上述法律对僧尼着装的要求为例,尽管看起来是国家法律与佛教戒律的合流,国家将戒律赋予法律效力,使其能够得到更好履行。但郝著并未指出,国家对此类戒律的认可并不像戒律那样以宗教的神圣性为着眼点,而是着重考虑使僧尼人员能够明确自己的身份从而便于管理和控制。正是由于这种视角和论述方法的限制,使得郝著以现象罗列为主,不能看出一以贯之的思想基础,在逻辑关系上显得较为混乱。(如前述几点内容是笔者根据郝著中所论及的现象自行总结,在郝著中,这些现象的罗列是较为杂乱的)。  

    此外,郝著观点也颇有值得商榷之处,法学界对其进行质疑者也不乏其人。如萧伯符和李伟认为,中国古代民众的法律是儒家化而非鬼神化的,中国社会虽然存在着鬼神信仰,但由于民众在实践中已经对鬼神的存在产生了怀疑,对待鬼神的态度是“虔向持疑”,其虔诚的程度很低,信仰鬼神也抱有鲜明的功利主义色彩,信仰仪式也走向了娱乐化,所以鬼神信仰对中国古代民众的法律意识的影响是微乎微的。[③]陈林林则认为,古代鬼神信仰与法律意识虽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和相互作用,但并不能得出“中国古代民众法律意识鬼神化”这一结论。中国传统文化的特性、鬼神信仰的特点(局限)与政治运行方面的特色结合在一起,使得法律运作始终朝着伦理化、理性化和理想化的方向发展,作为这种趋势的结果,是古代民众法律意识的道德化,而非神秘主义的鬼神化。[④]当然,无论郝著存在着何种可商榷的余地,其对该问题独辟蹊径的认识仍然很有价值,所引起的争论也大大推进了这一问题的研究。虽然这些研究都主要侧重于论辩鬼神信仰与传统法律的关系而非佛教,但因为佛教信仰实质上属于鬼神信仰之一种,因此,讨论鬼神信仰在中国社会的影响,乃是考察佛教对传统法律发挥作用的基础性问题。
 
     二、专题研究

     在以上宏观研究的基础上,更加深入的专题研究开展起来。这些专题研究从内容上看包括以下类型:

     1.断代研究。断代研究是就历史发展中的某个横切面进行分析。李放的《南北朝时期佛教对法律思想的影响》(《船山学刊》2008年第3期)考察了在魏晋南北朝民族大融合、思想大动荡的社会背景下,佛教成为主流思想之一,对南北朝时期的法律思想产生了多方面的影响。佛教冲击了儒家的忠孝、丧葬和等级观念,促进了女性社会地位的提升,为传统法律注入了平等因素。此外,佛教对犯罪起到了教化和惩戒作用,增强了法律对人的生命的重视,并影响了立法者的思想。任晓兰《论明代的僧人群体及其法律规制》(《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则是从明代行政法制的角度解读佛教文化对明代法律主体规范的影响。任文指出,明代将僧人群体的管理纳入了世俗的行政体系,在保护佛教的同时,也创设了大量针对僧人的法律规范,并采用度牒制度控制僧人群体的整体规模。同时,明代对僧人的法律规范呈现出泛伦理化的特征,而僧人群体构成的日益社会化,僧人自身行为的渐趋低俗化,不仅损害了僧人群体的整体社会形象,也对佛教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上述两文典型体现了断代研究的优越性,即将佛教文化和传统法律的关系与特定时期的社会背景结合起来进行考察,分析更加透彻,见地亦高。尤其是任文,不但指出了佛教文化对明代法律主体规范法制的影响,还进一步指出这种法律制度对佛教和僧职人员本身的反作用,可谓是对以往单向性研究的一种超越。

    2.少数民族地域研究。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地域广大的多民族国家,各族人民和汉族一道创造了博大精深的中国传统文化。由于少数民族民众在信仰和生活方式上的特点,对其进行特别研究更加有助于我们认识传统文化的多元性。在佛教和传统法律的关系方面也不例外,这方面也有一些有益的研究。刀伟的《傣族历史上佛教与法律的关系初探》(《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是以西南地区的傣族在南传佛教的影响下,政权、社会和法律等各方面的变化表现为考察对象。刀文指出,傣族地区由于全民的信仰和人们必须入寺受戒的生活习惯,因此佛教的戒律不仅对僧侣,而且对一般民众都有约束力。对于教规戒律,人们也必须一样的遵守,这实际上进一步说明了佛教对人们的行为、社会关系起到了规范和调控的作用。一切维护封建制度的伦理观念、王法礼制、等级规章,都被融汇在教义当中。牟军的《西藏旧法在佛教发展中的作用》主要考察的是古代西藏地区历代政权对佛教的法律保护和规制,可以说是一种双向性考察,即不但考察了佛教传入对藏区法律的影响,也考察了佛教在藏区法律的调整下如何适应西藏社会,从而表现出新的特点。该文回顾了历代藏区政权对佛教的法律规制后指出,佛教的传入及喇嘛教的形成和发展,西藏历代法律都起着不可忽视的保障和推动作用。法律规制的特点包括重视保护寺院财产、严厉打击侵犯佛教利益的行为、立法形式灵活多样等。

    3.部门法具体刑名研究。佛教与法律关系的研究中,宏观的指出两者间的相互影响自然有其学术价值,但是,佛教精神的一个重要载体就是佛教的戒律,法律理念也必须在法律规范和制度中得到落实,戒律和法律规范可以说是佛教和法律调整人类行为的具体社会规范,对于二者关系进行研究,就能更加清晰地看出佛教和法律究竟是如何相互结合为用使调整人们行为的功能得到落实的。在这方面,杨荔薇《佛教“盗戒”之构成》(《宗教学研究》2004年第4期)和周东平《隋〈开皇律〉十恶渊源新探》(《法学研究》2005年第4期)是具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杨文从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角度对佛教“盗戒”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进行了分析,并于分析中指出佛教盗戒在法律维度中的独特特色。以责任年龄为例,佛教戒律如不像刑法一样区分犯者年龄(如十四岁以下),因为戒律重在心戒,法律则重在行为危害性,所以后者根据行为人的年龄和身体、精神条件区分是否构成犯罪,而前者则一概认为犯戒。周文则对中国法律史上最为严重的“十恶”大罪进行了钩沉索隐的工作,“十恶”是古代中国认定的十种严重危害皇权和封建伦理的重罪,向来是“常赦所不原”的。自《北齐律》产生,定名为“重罪十条”,隋朝《开皇律》正式定为“十恶”,此后历代相沿。周文认为,从“重罪十条”改为“十恶”,体现的正是佛教对法律思想的影响,“十恶”与“十善”一样,皆为佛教术语,隋朝将其正式纳入法典来命名十种最为严重的犯罪,不但体现了社会思潮中佛教的影响,也有借用佛教顺理为善、违理为恶的善恶学说告诫人们要止恶行善、遵从法律之意。该文的视角和论述独辟蹊径,具有较大的启发意义。

    4.古今勾连的借鉴研究。意大利历史学家克罗齐有一句名言:“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司马光也认为历史“鉴于往事,有资于治道”。当然,“资治”并非是历史的唯一目的和功能,但不可否认的是,历史对当代有其借鉴作用。当下的社会现实正是从历史发展而来,因此连通历史与现实,会有助于我们对当下社会的理解,在解决当今的社会问题时,也可以一定程度上从古人那里汲取智慧和经验。关于佛教和法律关系的此类研究,学界也有了一定程度的探索。周相卿《佛法对我国当代法律制度的积极影响论纲》(《金筑大学学报》1999年第2期)指出,佛法原理和以佛法原理为指导的修行活动对当今社会也有其积极效用,主要表现为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法律的社会功能一致。具体而言包括:(一)佛法的人生论原理引导人行善事,其“治心”功能可以消除违法的内心起因,有利于增强法律的“治世”效果。(二)依据佛法中解脱论原理修行的过程,即是从内心去除烦恼逐步增强自觉守法自律心理的过程。(三)佛法中强调的众生平等等观念有利于增强人们的人权意识。从周文可以看出,佛教的积极影响在当代和古代并无实质性差别,都是有助于减少和预防犯罪。周文的一个亮点是对佛教和法律关系的“功能主义”视角有所超越,即以往的论述在论及佛教的必要性时,皆以佛教对现实国家治理有利为主要依据,周文则指出,保护人权是现代国家的重要职能,而佛教信仰的存在本身就是公民行使其人权的表现。此种见解可谓高明。李音祚《浅谈佛教的基本戒律对现代生活方式的启迪》也论述了佛教戒律对现代人生活方式的正面作用。李文指出,遵守佛教戒律意味着维护自尊,意味着弥补自身的漏洞,意味着做一个守法的公民,意味着成为一个内心和谐、正直而善良的现代人。该文内容虽然主要论及佛教戒律对个人修养的积极作用,并非是论及法律,但是由于良好的个人修养毫无疑问可以减少犯罪的动机和可能性,因此论证了前者,后者也就不言而喻了。
 
    三、新研究的路径

    从以上总结可见,对于佛教戒律和中国传统法律关系的研究正逐渐趋于成熟,从宏观到微观的专题研究也取得了越来越丰富的成果。从静态到动态,从单向性到双向性,从“大传统”到“小传统”,从历史到现实,各个领域都有了一定的积累。这给我们的进一步研究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我们所能做的,就是在各个专题之下进一步深化佛教戒律和传统法律文化的研究。在这个过程中,有三点需要予以注意:

    其一,在研究方法上,应该继续重视和加强规范分析方法的运用。规范分析方法是法学特有的研究方法,主要关注法的合法性、法的运行效果、法的实体内容,全方位考察法的构成要素,由此制度事实构成规范分析的对象。[⑤]只有有效运用规范分析方法,才能对法律现象进行深入的研究。佛教戒律虽属宗教理念,但也具有社会规范的属性,且在社会治理上呈现出与国家法的合力状态,故亦有规范分析方法使用的必要。
其二,在研究材料上,要重视“官方文本”和“民间文本”的结合使用。大陆地区的研究,大多以国家颁布的律典和得到国家认可的佛教经典为主要材料,这也与几年前大陆法制史研究的特点相一致。该种研究虽有其重要意义和必要性,但是只注重“大传统”,在反映民间意识上毕竟不足,而佛教作为一种信仰,其受众恰恰是大众化的。在这一点上,台湾学者陈登武的研究值得借鉴。陈氏的此类研究集中在他的两本著作《从人间世到幽冥界:唐代的法制、社会与国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和《地狱、法律、人间秩序》(台湾五南图书公司2009年版)中,在这些著作中,陈氏从《佛说十王经》和观音救赎故事等佛教经书(伪经)入手,解释这些历史文本与当时法律状况之间的关系。经过探索之后他认为,这些佛教经书中的素材既具有虚拟性,也具有现实性。所谓虚拟性不言而喻,指的是这些文字的志怪性质,难免与人类真实的生命体验不同,具有虚拟性质。然而这些文字是“虚中藏实”的,即具有真实性。因为这些文字来自世俗社会,不可能脱离社会而存在,因此往往投射出社会百态与人间秩序观念,不论是制度层面的设计还是犯罪观念的反应。同时这些文字通过佛教人士和团体的书写、宣扬与运用,使得这些故事广为流传,从而对社会成员的法律观发生影响。具体来说,唐律等法律中有诸多针对僧尼人众的规定,国家法认可佛教戒律对佛教人员的效力,规定除杀伤人以上者一概适用唐律外,以下的犯罪皆可根据佛教《内律》加以处罚,同时维护佛教信仰的合法性。而佛教的“冥律”也表现出和国家法的一致,如《佛说十王经》中所描写的地狱审判,其罪名、刑罚、执行程序等等都和当时的法律具有较大的相合性,唐代的刑部尚书唐临甚至曾自己写佛教冥报故事,以劝诫世人遵法为善。可见国家法和佛教戒律的合流至为明显。而各种文本的观音救赎故事中,以“临刑类”即和法律有关的最多,占四成左右,这些故事对当时法律的施行状况有一定的反应,如冤狱和滞狱严重等。此外陈氏还对佛教、地狱审判与二十四孝故事的关系进行了论述,以考察佛教教义和儒家伦理之间的互动。

    陈氏的研究路径与大陆学者有较大不同,最为突出的就是他对各种民间流传的佛教文本进行考察和诠释,以研究当时的法制状况。这种特点使得陈氏的研究在方法论和视角上的启发意义得到凸显。即:佛教信仰是一种在底层民间和社会上层都发挥重要影响的思想,从国家和上层的“大传统”着眼固然必要,但是也不应忽视对底层民间“小传统”的研究。因为在某些程度上,尤其是“王法所不及”的农村社会,社会成员的信仰和思想在调整人们行为时比国家法律的作用更大。此外,从史料的角度而言,视野也应扩大到正统史籍以外的民间文字。以往学界认为稗官野史不足征,然而从陈氏的研究来看,民间文字虽然在具体的事实描写上可能与真实的历史有距离(需要说明的是,这种距离在正史中也同样存在),但作为解释当时社会民众思想和期望的文本,其价值却是正史所不及的,需要予以特别重视。

    其三,在研究对象上,应该更加重视佛教戒律在古代司法实践中所发挥的作用,因为司法才是法律最终实现的过程,是法律社会实效的体现。以往的研究注重了立法领域和司法制度的建构方面,但对佛教信仰对古代民众法律生活的动态影响关注不足,相应的个案研究欠缺。这需要对古代司法的记录文字(如判例集、司法官文集等)进行广泛研读,并比照与立法的距离,以求明晰佛教对古代法律生活的实效。
 
 


* 本文是南京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佛教戒律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项目号2010CW03)的阶段性成果。
 
[①] 殷啸虎:《佛教与古代法制》,《文史知识》1994年第2期。
[②] 参见郝铁川:《中华法系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③] 萧伯符、李伟:《中国古代民众法律意识是儒家化而非鬼神化》,《法商研究》1998年第4期。
[④] 陈林林:《对古代鬼神信仰的一种法文化观察》,《法律科学》1999年第5期。
[⑤] 谢晖:《论规范分析方法》,《中国法学》2009年第2期。
 
 
                  
    (本文转载自:《世界宗教文化》2011年第1期。作者授权、本网首发,转载请注明来源及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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