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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王怡先生“办教会学校合法吗”一文的简单评论
发布时间: 2012/11/3日    【字体:
作者:仝宗锦
关键词:  教会 学校  
 
 
                                         仝宗锦

 
    王怡先生是我很尊敬的学者和基督徒。他最近的文章“办教会学校合法吗”提出来一个很重要的理论和现实问题。其主要法律观点是,由于中国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办教会学校从宪法法律等实在法角度是非法的,但从圣经和国际条约的高级法角度是合法的。同时,由于中国《教育法》82条提及“宗教学校”,因此,这也为教会办学的合法性提供了一个隐性的佐证出口。
 
    由于此文牵涉现代社会中宗教自由及其限制,包括学校教育和宗教之间的关系,父母和未成年人在信仰问题上的权利配置,中国当下的宗教民族状况等许多重大问题,因此有必要简单加以回应。
 
    我的基本意见是,中国实行的“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主要是一个公共政策选择问题,总体上符合现代社会日趋世俗化的潮流,符合政教分离原则。单就政教分离原则而言,也并不违反宗教自由原则。国际条约在此方面并未提供普世性的答案。当然,这并不是说中国不存在严重的压制宗教自由问题。但宗教自由问题的解决,不应以破环政教分离原则,突破宗教自由应有界限的方式实现。
 
    首先,从王怡先生提及的几个国际条约来看,如《世界人权宣言》第26条的“父母对其子女所应受的教育的种类,有优先选择的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8条第4款的“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诺,尊重父母和法定监护人保证他们的孩子能按照他们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的自由”,《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14条“缔约国应遵重儿童享有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权利”都为明确提及学校教育字样。由于父母作为子女监护人当然会有教育方面的主导权,因此家庭教育保证宗教自由即可满足上述条文。王怡先生认为“对宗教教育和儿童教育更综合的表述”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3条第3款,“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尊重父母和法定监护人的下列自由:为他们的孩子选择非公立的但系符合于国家所可能规定或批准的最低教育标准的学校,并保证他们的孩子能按照他们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 这个条文虽然提及学校,但也有“国家所可能规定或批准的最低教育标准”的限定语。同时,在此款之后的第4款紧接着规定:“四、本条的任何部分不得解释为干涉个人或团体设立及管理教育机构的自由,但以遵守本条第一款所述各项原则及以此等机构实施的教育必须符合与国家所可能规定的最低标准为限。”那么本条第1款的各项原则都有什么呢?即“教育应鼓励人的个性和尊严的充分发展,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并应使所有的人能有效地参加自由社会,促进各民族之间和各种族、人种或宗教团体之间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和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换言之,对于第3款和第4款的解释,还要以第1款为原则。通过以上条文的简单文义解释可知,教会是否可以办学并非一个明确的结论。实际上,由于这几个国际条约牵涉到基督教、伊斯兰教等不同宗教国家。各国实践存在很大分歧,因此条约在宗教条款的具体内容方面根本难以有共识意义的条文原意。
 
    其次,从诺瓦克教授的《民权公约评注》(也即联合国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阐释),包括诺瓦克和沃斯伯尼克撰写的“宗教或信仰自由的合法限制”一文来看,国际人权法的主流意见虽然也认同父母对子女在宗教方面的优先权利,但也提到了诸多限制:“当孩子进入青少年阶段,他们逐渐获得自己选择宗教或信仰自由的权利。国家有义务提供具体的法律程序,在必要的情况下,对父母实施干预以保护孩子的宗教或信仰自由。在这个年龄阶段,年轻人最容易接受其他宗教团体或教派的宣教或福音活动,也最容易受他们的老师、上司或其他他们信赖的人都影响。同样,国家有义务保护青少年和其他容易受影响的人免受不适当的改变信仰影响。”从这段话里至少可以得出应该在子女的信仰选择权和父母的监护权之间保持某种平衡,而国家立法可以介入其中。
 
    再次,政教分离原则是欧美基督教传统国家里普遍遵从的原则,也就是要在宗教和国家之间设置一道墙,让上帝的归上帝,让凯撒的归凯撒。这是基督教历经千余年洗礼转化,包括经历各种沉重的宗教迫害历史教训之后得出的结果。而教育是经常涉及的领域。例如校园祈祷、进化论问题常常引起广泛关注,因为这涉及宗教自由和政教分离两个原则的具体边界划定问题。在此方面,美国公立学校方面基本上保持了教育的中立,对私立学校国家也不予进行各种补贴。但有的国家和地区对教会学校又给予了法律上的某种特权待遇,并且是以独立的一部分加入到公立学校系统中。这说明政教分离原则在不同的国家(哪怕是宪政国家)也具有不同的理解和内容。
 
    第四,我没有看到美国最高法院判决牵涉私立学校的中立问题,这里可能会牵涉私有产权问题考量的复杂性。但更重要的,这还源于美国基本上是基督教历史传统这一事实。例如美国最高法院关于硬币上的God一词,总统演讲致辞中的God等等问题是否符合政教分离原则的说理,往往是从历史传统维度加以正当化的。即便如此,美国私立教会学校,也越来越比从前趋于中立。根本而言,欧美基督教国家的教会学校,本身已经历了千余年的历史,拥有充分的教育管理经验,也能够在教会理想和现代社会的世俗化之间保持某种平衡。
 
    第五,很多朋友将欧美基督教国家在公私立学校问题上的不同对待作为某种普适范式。但这里有几个问题,意识正如上面所说,欧美基督教的公私立区分不仅仅有私有产权方面的考虑,也有基于历史传统的既成事实考量。二是,欧美私立教会学校本身已经摆脱了更注重传教而忽视教育的狭隘做法。三是,例如台湾教育基本法第六条规定:“教育应本中立原则。学校不得为特定政治团体或宗教信仰从事宣传,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及学校亦不得强迫学校行政人员、教师及学生参加任何政治团体或宗教活动。”可以看出,台湾虽然开放了宗教办学,但也坚持教育和宗教分离原则,并未区分公立私立学校当中宗教活动的区别对待,也即宗教不能利用办学传教。”
 
    第六,以上说明了教育和宗教分离原则不仅不违背普世价值,甚至还顺应了现代社会在教育方面的世俗化趋势。而具体到中国,坚持这一原则还具有特殊意义。中国传统上是个世俗国家,面临的民族宗教问题非常复杂,而且最严重民族问题的疆藏地区恰恰和两个宗教紧密关联(王怡的文章开头也有提到某种表现)。同时,这两个宗教在教义上并未解决政教分离问题。因此,中国保护儿童在较早时候免受各种宗教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实现民族和解和宗教宽容。因此,中国在父母监护权和儿童信仰选择权的配置方面,在保证家长优先地位之余,稍微向后者倾斜一点,具有相当的立法意义。同时,这一侧重也并未取消家长在家庭教育等诸多方面的主导权。
 
    具体而言,教会办学问题就流程上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宗教团体能否出资开办学校,二是是否允许宗教团体在学校中开展宗教活动包括传教,并在具体教育内容上对该种宗教做倾向性安排。由于中国教育领域现在已向私人资金开放,因此拒绝来自宗教团体的投资,是否会构成对宗教团体的歧视以及对宗教自由的妨碍?二是,如果允许宗教团体投资办学校,国家是否可以立法保护学校教学活动和内容的中立?总体而言,前者更多牵涉宗教自由原则,后者更多牵涉政教分离原则。我在原则上并不必然反对第一个方面,但在中国现实当中,这两个问题很难加以区分,宗教团体投资教育固然也有慈善方面的考虑,但也常常是为了传播教义。例如王怡文章中显示的,开办教会学校很大的一个目的在于保证并传播福音。这也包括西藏寺院和新疆穆斯林群体开设的学校,这和欧美成熟宪政国家多教会私立学校具有明显区别。因此上述两个层面的问题很难截然分开,如果立法允许前者,但又没法限制后者,那么将造成立法的名存实亡。因此从立法主旨和实施成本上,在上述两个层面对所有宗教一视同仁的做出规定,也即教育和宗教相分离,具有相当的现实性。当然,如果宗教团体基于慈善而非传教的目的开设学校,我原则上也并不反对。
 
    有的朋友用中国在学校中推行官方意识形态作为批评理由。首先,我也反对学校教育宣传某种意识形态。只要是奉为不可置疑的信条和主义,都不符合宗教与教育分离原则。其次,无神论并不是一种宗教,虽然它可能也是一种世界观,正如无色不是一种颜色一样。再次,反对中小学官方意识形态,无须以主张宗教加入作为解决办法。这是两个问题。前者更是一个迈向民主的问题,而后者则是现代社会的宗教自由和政教分离的界限问题。
 
                       (本文转载自:作者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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