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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伦理为基础的银行业体系重构设想——基于对伊斯兰银行业的思考
发布时间: 2013/3/23日    【字体:
作者:韩克勇
关键词:  美国 宗教  
 
 
                                         韩克勇
 
[内容摘要]伊斯兰银行业是区别于传统银行业的宗教特色鲜明的银行业模式,其基于伊斯兰教法所形成的主要经营理念,诸如禁止利息、规避风险以及伦理投资,均具有显著的伦理道德倾向。蔓延至今的银行危机所产生的原因,表象上看是银行的次贷业务,其深层根源是有悖银行安全性运营要求的银行现行机制。彻底消除危机隐患的途径是构筑以伦理道德为基础的银行业体系。而伊斯兰银行业的理念和做法是可行的借鉴。
 
[关键词]金融危机;伦理;伊斯兰;银行业体系;福利经济;储蓄;通胀
 

    一、伊斯兰银行业的经营特点及伦理倾向
 
    伊斯兰银行业是基于伊斯兰教义而形成的银行业模式。1975年伊斯兰发展银行和迪拜伊斯兰银行的建立标志着现代伊斯兰银行业的开端。之后,伊斯兰银行在伊斯兰国家和地区纷纷成立,并不断向非伊斯兰地区渗透,逐渐形成了当今世界区别于传统银行业的宗教特色鲜明的伊斯兰银行业。伊斯兰教义是穆斯林生活全方位的导引。伊斯兰教义和思想是通过其法律(Shariah)来得以体现的。Shariah的基本价值取向被概括为五点:正义与公平,权利与责任,协商,公共利益,今生与来世的成功。[1]
 
    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在其著作《论法的精神》中谈及法的最初始状态。他认为法首先是自然法,是源于客观事物性质的必然联系。所有的存在物都遵循着自然法,而公正是自然法的根本要义。正义论大师罗尔斯由其假想的人类初始状态,也做出了正义的公正本质(justiceasfairness)论断。伊斯兰教义所倡导的首要价值取向正义与公正,正是基于最原始的法理要求,代表着最本源的道德诉求,具有内在的伦理正当性。而伊斯兰教义的其他价值倡导则是正义与公正内容的进一步具体和延伸。
 
    有了上述伊斯兰教义的铺垫,我们就不难理解伊斯兰经济思想所包含的下列主要内容:商业行为的诚实合法、公平正义,禁止一切剥削行为,鼓励生产盈利以增加社会福利,收入的平等分配,反对风险经营和赌博行径。[2]
    金融是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伊斯兰经济思想对伊斯兰银行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确立了伊斯兰银行业区别于传统银行业的三大特色,而这三大特色均具有显著的伦理道德倾向:
 
    (一)禁止利息收付

    伊斯兰银行业的禁利做法源于《古兰经》中对高利贷(riba)的戒律。《古兰经》第30章第39节经文说:“你们为吃利而放的债,欲在他人的财产中增加的,在真主那里,不会增加;你们所施的财物,欲得真主的喜悦的,必得加倍的报酬。”《古兰经》第2章第278节经文说:“信道的人们啊!如果你们真是信士,那么,你们当敬畏真主,当放弃余欠的利息。”第2章第275至276节经文说: “真主准许买卖,而禁止利息。奉到主的教训后,就遵守禁令的,得已往不咎,他的事归真主判决,再犯的人,是火狱的居民,他们将永居其中。”《古兰经》第3章第130节经文说:“信道的人们啊!你们不要吃重复加倍的利息,你们当敬畏真主,以便你们成功。”
 
    伊斯兰教义倡导的是公平和自愿的交易,即在交易中,买卖双方共担风险,收益或者损失的不确定性对双方而言是共有的。而利息就不是这样,放利的人永远是获利者,不会遭受任何损失,而借债的人,无论获利还是遭受损失都要在还清债务的同时,额外支付一定的利息。随着时间的推移,放债的人通过这种不劳而获成为大资本家,控制了社会中越来越多的资本。正因为高利贷作为一种不劳而获的盈利行为,加剧了社会贫富差距,违背了正义和公平原则,伊斯兰教义才对此明文禁止。先知穆罕默德及其后人则将这种禁止进一步延伸扩大为所有不劳而获的收入,包括银行的借贷利息。从而依据伊斯兰教法,资金借贷不是合法的盈利行为,不能够收付利息。
 
    不收取利息的借贷在伊斯兰教中称之为善贷。《古兰经》第2章第245节经文说: “谁以善债借给真主?他将以许多倍偿还他。真主能使人穷迫,能使人宽裕,你们只被召归与他。”《古兰经》第57章第11节经文说:“谁以善债借给真主呢?真主将加倍偿还他,他还受优厚的报酬。“
 
    (二)禁止涉足风险
 
    伊斯兰教法严禁赌博(maysir)和不确定性投机获利行为(gharar),但鼓励依据其权利与责任的对等原则,进行有利于社会福利增长的生产投资行为。银行作为资金集散地和引导者,只是借贷资金的代理人或信托人。银行存款资金的运用,依据存款人的自主投资意愿,是存款人的自主投资行为,银行不承担投资风险。据此,银行存款有两种形式,活期存款和投资存款。前者随时存取,有100%准备金保证,也即通常不能用于放贷;后者由银行根据存款人指定或不指定投资项目,以存款人与借款人盈利共享风险共担(即PLS投资模式)的方式加以运用。另外,基于避险要求,银行不允许债务出售,不允许期权期货等风险工具的买卖。
 
    风险即未知即不确定性,其大小与认知水平的高低成反向关系。(风险是一切未来的共性,是一种客观存在,任何行为都难免风险。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以自我的认知、经验和受险能力来选择行为、评估风险、期盼得到理想的结果。行为越是常遇常践,人们的认知和经验越丰富,风险越小,损失的概率越低,此时风险承受能力往往可以忽略不予考虑。我们可以把风险异常大的行为称之为风险行为。涉足风险行为,一定要充分考虑风险的承受能力。这是对待风险的伦理要求:当不利结果出现时,不能使其外部化,从而损害了他人的利益。由于缺乏这样一种对待风险的伦理态度,当今社会中风险行为肆无忌惮,风险转嫁司空见惯,眼下的银行危机金融危机经济危机社会危机传导过程,便是最好的见证。
 
    银行业行为的道德底线是保证存款人的资金绝对安全,这是因为存款人只给予了银行到期还款的责任。正因如此,银行经营的三性原则中,安全性始终排在首位,籍以明确:存款人的利益高于一切。安全是对风险的否定,绝对安全意味着完全的风险排斥。不幸的是,绝对安全有时来自于人们的主观判断。对自我认知水平的优越感和过分自信往往会导致这种自以为是的结果。或许真如我们所愿:相对于普通人而言,银行的业务更专业,信息更充分,规模更经济,经营更谨慎,投资组合技术更高超,风险防范措施更到位))但仅仅是相对而已。所有这一切只能说明银行有更高的、但非全部的风险免疫力。银行可以承担风险,但不能超过自我的承受能力自有资本。超过自有资本承担风险是银行危机产生的根源。危机可能不常发生,但不是一定不发生。由于银行在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一旦危机发生,后果异常严重。
 
    金融创新常常会带给银行一种无穷无尽的力量感觉,从而无穷无尽的冒险冲动。金融产品可以不断衍生,风险可以不断转移,就像游戏于没有穷尽的宇宙,最后的风险承接者也许还在宇宙的另一边。殊不知,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本身就是一种充满风险的赌博行为。不是吗?银行创造并交易衍生产品的信心在于自我感觉的市场不对称信息中的优势地位,动机在于利用该优势地位获得不确定性所带来的收益。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已然成为银行风险经营的另一块重要阵地。当然,溃不成军的事情也时有发生。
 
    风险准备、资本充足率、存款准备金、存款保险,俨然银行业的安全卫士,定海神针。不过在见证了此次金融危机中次债抵押证券如何让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存款准备金等所有准备形同虚设,底气十足的银行巨人如何悲壮地轰然倒地之后,不知还有多少人会对银行的安全戒备依然抱有幻想。银行的本质不适于赌博,避险是银行经营的伦理要求。伊斯兰银行的避险经营,也使其在此次银行危机中独善其身,受害甚微,充分体现了避险对银行稳健安全经营的重要性。
 
    (三)禁止违反教法的投资行为
 
    银行资金不允许用于支持诸如酒类、军火制造及交易等伊斯兰教法禁止的经济活动。银行投资渠道包含更多的伦理道德和社会责任考量。
 
    伊斯兰银行的社会责任投资理念与时下盛行的金融伦理学的观点和倡导不谋而合。金融伦理学以诚实公平为基调,并十分强调金融机构的社会(伦理)责任以及基于社会(伦理)标准的投资选择问题。[4]在《金融领域的伦理冲突》一书中,克里斯托夫.J.考顿在其入编的文章《伦理投资产品的开发》里,就明确将“军备、酒精饮料、赌博、烟草和(通常指为制造化妆品而非药品而进行的)动物实验”排斥于伦理投资之外。[5]这与伊斯兰银行业的抑恶理念要求是完全一致的。近年来,随着相关利益者理论的盛行,公司社会责任(CSR)的履行已越来越成为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金融领域的社会和伦理投资在英美等西方发达国家也越来越普及。伦理投资基金的层出不穷,伦理投资组织协会的组建,社会责任指数的设立等都从不同侧面反映了金融与投资领域伦理考量的日渐重要和大势所趋。
 
    二、银行危机引发的对伊斯兰银行业的关注
 
    当前的银行、金融危机所导致的经济衰退,引发人们对当前银行业体系的深刻检讨与反思。从表象上看,此次银行危机的产生原因是银行的次贷业务,然而,其深层根源则是有悖银行安全性运营要求的银行现行机制。伊斯兰银行业在此次危机中表现稳健、损失有限。伦敦国际金融服务局一份研究报告对其的原因解释是:因为它们几乎没有使用这次出现问题的复杂的金融工具。而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巴曙松则认为:伊斯兰银行特有的运行机制是有效阻碍次贷危机在伊斯兰体系内蔓延的重要原因。[6]伊斯兰银行业模式也由于在此次危机中所表现出来的较高的抗风险性,吸引了业内外前所未有的关注和推崇。
 
    根植于普世伦理和核心价值理念的伊斯兰银行业得到认可和推崇是令人欣慰、可喜可贺之事。欣喜之一:伦理价值得到实践的检验。欣喜之二:伦理观念重返世人的心间。曾几何时,经济商业行为的道德无关论,为利用规制漏洞损人利己的市场行为披上了华丽的外衣。在此外衣下,经济人的伦理观念和道德意识,因变成了私利经济行为淋漓尽致发挥的羁绊,而被毫不留情地抛弃。利欲熏心,贪婪成性,几成经济人共同拥有的一张名片。经济伦理的缺失,使得市场秩序日益混乱,投机行为日益猖獗,危机隐患日益加大。
 
    银行之危机犹如病毒侵身之人病情的恶化和终极爆发,非手术不能康复。手术的过程一是除疾,二是输血,两者缺一不可。对于银行业而言,除疾就是要找准和根除银行危机的根源不合法理的银行体制和运行规则。而输入的血液正是当前银行业所缺失的自然法理和人类伦理。因此,银行危机的根除以及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关键在于立足于银行业的本质,找准并坚守银行业经营的道德底线和伦理支点。而饱含伦理思考和道德判断的伊斯兰银行业经营理念或许于此可以提供一些借鉴。
 
    三、重构之银行体系应是经过完善的伊斯兰银行业模式
 
    (一)银行体系重构的理论框架思路:基于福利经济思想
 
    基于伊斯兰教义所形成的鼓励生产盈利以增加社会福利、倡导收入的平等分配等伊斯兰经济思想与福利经济思想不谋而合。福利经济学是兼顾经济与伦理考量,从最大化原则出发,对经济体系的运行予以社会价值评价的经济学分支。庇古在其《福利经济学》一书中,将福利经济分为两部分加以阐述:第一部分说的是生产,第二部分谈的是分配,认为社会经济福利的状况,取决于国民收入的数量和国民收入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情况。帕累托福利经济方法将社会中至少一人福利增加、而同时没有人福利减少的社会状况的改变称之为社会福利的增长。基于福利经济思想,银行体系重构的理论框架思路如下:
 
    “经济学上的第一个基础假设是:个人是所有经济分析的基本单位。第二个基础假设是:每个人的任何行为,都是自私自利的”(张五常)。“每个人都会尽其所能,运用自己的资本来争取最大的利益”(斯密)。个人的利益具体体现为个人的收入。因为人们的终极收入形式为享受收入,因此,人的自利内涵最终指向必然是:一生享受的最大化。
 
    一生享受最大化必须考虑实际收入的边际功用以及整个生存期间的收入分配问题。功用概念是边沁提出的。“边沁的原意是有三方面的。其一是功用代表快乐或享受的指数;其二是每个人都争取这指数愈高愈好。第三个原意,是一个人的收入增加,其收入在边际上的功用就减少了。”(张五常)在此,本文使用功用界定边际实际收入的享受贡献度,并且赞同收入的边际功用递减法则,另外强调每个人争取的都是一生、而非某一时点的享受最大化,同时假设收入的边际功用为1时的享受水平是人在某时点上的基本或最低要求的享受——享受底线。
 
    人类未来生存风险的客观存在,使得人们为了实现一生享受的最大化,具有两种心理倾向。时间偏好是一种:人总是要先满足今天的需求;预防是另一种:由于未来收入的不确定性,尽可能地为将来做些储备。在这点上是无论穷富的。贫富的区别仅在于对个人享受底线的不同划分。富人的享受底线较高,100万的当期收入不一定能够满足他的基本享受需求,而挣扎于生死线上的穷人,他的享受底线只能是维持生息。超过底线的收入其边际效用已经小于1,为了确保未来的享受底线,人们倾向于将这部分收入储蓄起来留待后用,以确保该部分收入的未来边际功用不低于1。因此,储蓄是人的普遍行为倾向。
 
    享受底线的确定与诸多个人因素有关,这些因素包括消费习惯、未来远见、家庭责任等。从而有些人的底线确定有可能高于当期收入,当期收入不足以满足时,只能透支未来的收入,即出现负储蓄。因此,储蓄行为作为人的普遍行为倾向,与当期收入的多少没有必然的关系,却与享受底线的高低密切相关。收入多的人并不一定是储蓄多的人,因为他的享受底线可能很高,当期实现的享受较多。现今发达国家的低储蓄与发展中国家的高储蓄便很能说明问题。
 
    储蓄者的储蓄为透支者未来收入的透支提供了可能,具体就是:透支者以自己的未来收入与储蓄者的当期收入进行交换。交换的公平法则要求双方的交换:一要自愿,二要公平。
 
    自愿就是:双方在既定市场环境下完全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从事交换(自愿本身无需过多探讨,出于自私的本质,人人都会这样做,如果要探究自愿行为的结果是否符合正义,那是市场环境构建方面的问题,与本文的关注无关),没有强迫,地位平等,所以不存在相关的机会损失补偿问题。公平就是:交换的收入应该相等。由于享受收入的不可测量,我们退而求其次选择实物收入来衡量,即双方交换的实物收入应该相等。由于未来收入的不确定性,这里需要解决的伦理问题是:如何对待风险。
 
    由于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风险的处理方式只能有三种:回避,承担,转嫁。储蓄者在交换过程中应能够自愿选择风险的处理方式。对于储蓄者而言,由于用来交换的未来收入的风险并非其自身的风险,因而不存在转嫁问题(转嫁是需要成本的)。而在交换意愿确定的情况下,回避风险意味着由透支者通过有效的风险转嫁方式剔除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提供可供交换的确定的未来收益。此时,储蓄者选择的是当期收入与确定的未来收入的交换。储蓄者也可以选择承担风险。此时储蓄者选择的是当期收入与不确定的未来收入的交换,不确定意味着未来收入可能是等价的收入,超额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抑或零收入。
 
    当以货币收入替代实物收入作交换时,应将货币收入按两个时点上的物价折算成实物收入,从而转化为实物收入基础上的等价公平交换,即交割的应是相当于两个时点上等量的实物收入的货币数量。
 
    储蓄者不论是实物储蓄还是货币储蓄,都可以选择不交换。然而不交换可能意味着实物的自然损耗,库存的成本费用,货币储蓄自然损耗问题虽然较小,但同样面临保管的安全问题,外加货币贬值的风险问题。所以只要提供充分的风险选择自由,储蓄者具有内在的交换行为倾向。
 
    储蓄与透支的交换行为是整体收入和福利增长的源泉。透支者常态下希望交割的顺利完成,并且忧患于自身的未来生存问题,倾向于更加积极努力的行为,从而尽管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意味着多种可能,但是未来收入增长的可能性更大。而交换过程的上述公平原则可以保证收入增长条件下的社会福利增长的实现。银行在储蓄和透支的交换行为过程中,起到的是桥梁纽带和润滑剂的作用。
 
    (二)当前伊斯兰银行业的主要弊端:缺乏对资金提供者的通货膨胀补贴考虑
 
    伊斯兰宗教不是禁欲主义的倡导者,而是社会经济福利最大化的拥戴者。伊斯兰经济思想,鼓励公平、没有剥削基础上的生产盈利和公共福利增长。为此,伊斯兰教义和法律反对资源囤积闲置,鼓励生产投入,并坚守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公平分配原则。在伊斯兰社会中,人们的储蓄只有两种选择:要么参与风险性投资,以期获得风险性收益;要么闲置并承受通胀的风险。承受通胀风险是伊斯兰教法对闲置资金的惩罚。
 
    然而,不考虑通胀补贴至少存在以下两大弊端:
 
    1.禁止通胀补贴不利于资源最大限度地向银行集中进而社会资源的最有效利用
 
    人们的储蓄动机具有多样性,而交易性和预防性是储蓄十分重要的两大动机。出于这两种动机的储蓄,自我保管还是存入银行,撇开银行支付结算上的便利和保管上的相对安全,对于储蓄者而言,其间并无多大差异。而银行与资金的关系犹如巧妇之与柴米的关系,资金来源决定了银行的生存空间和发展前景。又由于银行作为资金的集散地,具有天然的配置资源的优势,资金在银行体外的运用必然相对低效,从而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不利于最大限度经济福利目标的实现。因而,储蓄资金向银行的聚集应该得到应有的鼓励,也必然依赖有效的激励机制,而银行储蓄的通胀补贴正可以起到这样一种机制作用。自我保管储蓄因得不到通胀补贴而自然而然地得到抑制。
 
    2.由于缺乏客观的通胀补贴考虑,伊斯兰银行变相的利率收付现象十分普遍,不利于禁利理念的完美体现伊斯兰银行租赁业务中的固定租金,分期付款业务中的固定分期支付额都隐含有涨价(markup)和利润补偿(marginorprofit)部分,而涨价和补偿额的事先确定均缺乏客观合理的依据,从而难免隐含利率收付之嫌。而如果租金以及分期付款额能够依据通胀因素来加以调整确定,就完全可以规避这种模糊定价所带来的尴尬局面,从而使禁利理念得到更彻底更明确的体现。
 
    (三)重构之银行体系对伊斯兰银行业模式的主要完善——考虑资金使用的通胀补贴
 
    通胀补贴的具体方式设计必须具有伦理上的正当性。在存在通胀补贴的机制下,银行对所有资金都可以通过风险性和无风险性两种方式加以使用。银行存款储蓄者可以根据储蓄动机和风险倾向自主与银行达成运用方式上的协议。对于风险运用,基本按照PLS模式运行,储蓄者作为风险承担者,不享有通胀补贴。而对于无风险运用,存款人的通胀补贴由借款人承担。借款人承担通胀补贴的理由是,借款使其实现了现期购买,从而免除了本应承担的通胀风险。借款人通过购买保险或获得担保的方式来确保该通胀补贴以及借款资金的安全支付和归还。未使用的存款由银行承担通胀补贴,这样有利于银行贷款业务积极性的调动,从而使资金更充分有效地加以利用。通胀补贴根据实际物价指数的变动加以确定,在出现通货紧缩时,该补贴会是负数。为了使通胀补贴机制正常运行,保险、担保市场的发展和完善,物价的相对稳定和物价指数定期准确的测算并公布都至关重要。
 
    银行作为储蓄者与借款人的重要纽带,通过合理收费来弥补成本和开支。对于PLS模式的放款,银行的收益同样采用风险收益模式,从而促使银行更加谨慎积极地收集信息,加强沟通,完善监管,保障资金使用的安全高效。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释:

[1]Muzammil H. Siddiq Ethics of Sharia`h and Our Responsibility. http://www.islamonline.net/English/In_Depth/ShariahAndHumanity/Articles/2005-07/01.shtml.
[2]Angelo M. Venardos. Islamic Banking & Finance in South-East Asia: Its Development & Future. Singapore, World Scientific Publishing Co.Pte.Ltd,2005:43-46.
[3]Irving Fisher. The Theory of Interest. Newyork, Sentry Press, 1965: 221-222.
[4]博特赖特(J.R.BOATRIGHT).金融伦理学(Ethicsin finance)[M].静也.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原出版社Join R.Boatright),2002:112-120.
[5]安德里斯.R.普林多(AndreasR.Prindl),比莫.普罗德安(BimalProdhan).金融领域中的伦理冲突[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175.
[6]中国经济导报,2008-11-11,A04版.
 
参考文献:
[1]安德里斯.R.普林多(AndreasR.Prindl),比莫.普罗德安(BimalProdhan).金融领域中的伦理冲突[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2]博特赖特(J.R.BOATRIGHT).金融伦理学(Ethicsinfinance)[M].静也.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原出版社JoinR.Boatright),2002.
[3]张五常.经济解释[M].香港:花千树出版有限公司,2002.
[4]AngeloM.Venardos.IslamicBanking&FinanceinSouth-EastAsia:ItsDevelopmen&tFuture.Singapore,World ScientificPublishingCo.Pte.Ltd,2005.
[5]BarondeMontesquieu,CharlesdeSecondat.TheSpiritofLaws,London,GeorgeBellandSons,1878.
[6]JohnRawls.Atheoryofjustice,OxfordUniversityPress,1972.
 
 
         (本文原载:《山东经济》2010年5月,总158期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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