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 案例选编
 
肯塔基州麦克里县等诉肯塔基州美国公众自由联盟等
发布时间: 2013/5/11日    【字体:
作者:佚名
关键词:  宗教案例  
 

 移送至美国第六巡回法院再审
 
美国最高法院

 No. 03–1693. 

2005年3月2日法庭辩论,2005年6月27日宣判


案件摘要:

    上诉人肯塔基州的两个县都在县政府大楼内张贴了大幅的醒目的十诫。被上诉人美国公众自由联盟等依据《美国法典》第42篇第1983节诉诸法院,要求禁止这些违反美国宪法修正案中的政教分离条款的展示。然后两个县采取了近乎一致的措施。它们号召更广泛的展示十诫,来表明十诫是肯塔基州的“法律先例”。两个县的决议提到了这个观点的几个论据,包括州议会承认基督是“道德的君主”。县政府改动了十诫周围的陈列品。新的陈列品包括八个更小一些的历史文献。这些历史文献的唯一的共同主题是宗教,例如《独立宣言》中“被他们的造物主赋予”这样的语句。在做出初步的禁止令后,地方法院进行了莱蒙诉库兹曼中的检验。它发现原来的陈列没有任何世俗意图,因为十诫是明显的宗教文献。它发现修改后的陈列缺少世俗目的,因为县政府只是选择了那些特别提到基督教的基础性文献。在更换了律师之后,县政府又修改了陈列品。没有新的政府决议批准这些新的陈列品。县政府也没有撤销以前的决议。新的展览的名字是“美国法律和政府的基础的展览”。此展览包括九个相同大小的带框的文件。一个文件展示十诫。此十诫明显是“英王詹姆士钦定本”的十诫。该文件大幅引用十诫的条文,解释说十诫深远的影响了西方法律思想和这个国家的形成。和十诫一起被展示的带框的文件包括美国国歌《星条旗永不落》的曲谱和独立宣言。旁边的文字说明了这些文件的历史和法律的重要性。根据美国公众自由联盟的提议,地方法院把这第三次的展览包括在禁令范围之内,尽管县政府宣称它们的意图是说明十诫是美国法律和政府的基础的展览的一部分和把这些文件教授给公民。依据Stone v. Graham案,地方法院认定县政府宣传十诫的基础性价值的意图是宗教性的,而不是世俗性的。它认为通过审视这场诉讼的历史,就会发现县政府所宣称的教育目标是经不起推敲的。第六巡回法院维持原判。它强调依据Stone v. Graham,展示十诫显示了一个宗教物品,除非十诫是和一个世俗讯息结合在一起的。在此案中,法院没有看到这种结合,因为十诫和其它文件之间缺少明确的分析的或者历史的联系。

     最高法院的判决: 


   1.对县政府的意图的确定是判决政教分离纠纷的坚实基础。确定县政府的目的可能帮助法院进行宪法探询。
   (a).莱蒙检验中的“世俗立法目的”探询是最高法院判例中的常见但是很少有确定性的因素(Wallace v. Jaffree)。当政府的行为带有明显和显著的支持宗教的意图时,政府违反了官方宗教中立这一政教分离条款的核心价值。当政府的明显目的是采取立场时,那就没有中立性可言(Corporation of Presiding Bishop of Church of Jesus Christ of Latter-day Saints v. Amos)。偏爱某种特定宗教或者泛泛意义上的宗教的目的和“自由和社会稳定要求尊重所有公民的宗教观的宽容”的这一理解是相违背的。

   (b). 最高法院驳回县政府的对莱蒙目的检验的反对。县政府声称,真正的“目的”是不可知的,对真正目的的探询只是法院的借口,法院用此借口来选择性地和不可确定性地挑选出有主观意图的证据。最高法院认为这种声称是惊世骇俗的,也是没有说服力的。对这种意图的检验是每个美国上诉法院的司法解释的主要任务。参见General Dynamics Land Systems.政府的意图是宪法原则的关键要素之一。参见Washington v. Davis.在对政教分离条款案件的分析中,对意图的审视有实际意义。在该分析中,对政府的目标的理解来源于法案的文本、立法历史和实施或者可供比较的政府举措所阐明的可被发现的事实(Wallace v. Jaffree)。没有证据表明对意图的探究被篡改成了在每个案件中都发现显著的宗教意图的行为。


   (c)县政府也把对意图的探究视为是微不足道的。最高法院不这么认为。依据县政府对最高法院判例的解读,对意图的探究是非常天真的,以至于任何关于世俗性的辨称都会满足这个检验的要求。而且,县政府不考虑法院的探究的背景。他们甚至忽略历史,不管历史对于现今的情形有多么显著的影响。没有什么先例或者理由支持县政府的观点。


    (1) 立法机关所陈明的理由通常是政府所首先援引的。但是,莱蒙检验要求世俗目的是真实的,还不是虚假的。它要求世俗目的不能是屈于宗教目的之下的从属品。参见Santa Fe Independent School Dist. v. Doe.在一些不寻常的案件中,政府的宣称明显是伪装的,或者世俗目的是从属性的。那么法院自然就会认定宗教意图明显,而世俗目标不足。

    (2) 县政府辩称,在像此案这样的案件中,法院只应该从一系列政府行为中的最后一个行为中解读意图,不管这些政府行为在时间和主题上是多么接近的。这个论点违反常理。理性的观察家有理性的记忆。最高法院的判例明智地禁止一个观察家“对政策的背景视而不见”。


    2.在评估县政府的对最后一个展览的世俗目的的宣称时,法院可以考察此展览的演变过程。在考虑陈列的意图时,法院应该考虑该展览的发展。

    (a) Stone v. Graham案是最高法院的唯一一个涉及展示十诫的合宪性的案例,是最高法院的基础评判标准。此案的判决意见承认十诫是“宗教的工具”。而且,至少基于最高法院所搜集到的事实,十诫条文的展览可以被假定为有宣扬宗教的意图。尽管州法特别允许在教室里张贴十诫,十诫的单独的展览显然不是出于世俗教育的目的。但是,Stone v. Graham案不适用于对政府的每一次展览十诫行为的合宪性的认定。在涉及政教分离条款的案件中,细节是关键因素。因此,最高法院审查最终导致第三个展览的整个演变过程。它从第一次展览开始考虑。

    (b) Stone v. Graham案所否决的展览和本案中的第一次展览有两个明显的共同之处。在这两个展览中,十诫都和传统的象征性的展示(例如空白的板子)不同,而且都被单独陈列,而不是一个可以被辩称为世俗性的展览的一部分。Stone v. Graham案强调,十诫和一个世俗主题的整合是重要的,否则展览传递的就是一个明确的宗教信息。如果没有此种整合,十诫就成了展览所提及的犹太教徒和基督徒的宗教和道德史的中心点。十诫宣称一个一神论的上帝的存在(没有其他的神),规范宗教义务的细节(不可为自己雕刻偶像,遵守安息日,不可妄称主的名),而且认为十诫文本开头所宣称的属灵性是普遍接受的禁令(例如不可谋杀,不可偷盗)的基础。因此,陈列十诫条文是和象征性的展示十诫(例如带有10个罗马数字的版)不一样的。后者可以被看作是提及法律的一般概念,而不是信仰的带有宗派色彩的概念。当十诫的文本被展示出来时,它必然传递宗教信息,除非有个背景来显示此文本不是用来推广宗教观念的。在Stone v. Graham案中,十诫的展示没有这样的背景。而且县政府把十诫单独陈列,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避免Stone v. Graham案中的展示的宗派意味。理性的观察家只能认为县政府意在强调和宣扬十诫的宗教含义。

    (c) 县政府的第二次展览和第一次展览不同。第二次展览中没有单独悬挂展示十诫,包括了县政府决议中明确写明的关于政府意图的声明。它把十诫和其它的提及上帝的文件放在一起,而这些文件的唯一的共同要素是对上帝的提及。通过这么布置,县政府强调了它的意图声明。此展览的焦点是宗教信息。县政府展示十诫就是为了宣扬十诫的宗派意图。一系列的对宗教的提及和政府决议中关于基督所体现的道德的声明加强了政府意图的展示。展览和被展示的政府决议一起表明了违法的意图。这种表明是无可争议的。

    (d) 基层法院判决,现政府的第三次展览(美国法律和政府的基础的展览)不是出于合法的世俗目的。该判决是合理的。第三次展览把十诫和其它文件放在一起。县政府认定这些文件在美国政府的历史基础中有着特殊的重要性。在试图说服地方法院取消初步禁止令时,县政府提出了第三次展览的几个新目的,包括希望教育公民这些展出的文件的重要性。可是,县政府的辩称既没有说服熟悉这起诉讼的细节的地方法院,也没有说服第六巡回法院。这两个下级法院都没有能发现任何世俗意图。在这种情况下,最高法院一般也不会认定有世俗意图(Edwards v. Aguillard)。县政府的关于展览目的的新声明只是一种诉讼姿态。县政府的管理委员会没有再发布什么决议。尽管县政府的早先决议被撤销了,它们仍然是本案的相关证据。县政府为第二次展览而在几个月之前通过的决议并没有被撤销或者放弃。确实,相对于前两次展览来说,在第三次展览中,十诫的纯宗教语言被更多的引用,决议的宗派主义精神得到了更有力的表达。因此,没有理性的观察家会认为县政府放弃了在前几次展览中的明显的意图。对被展出物品的选择也提供了关于宗教意图的证据。例如,非常奇怪的是,这个被称为“基础性”的展览的展品中包含了一首爱国主义的国歌,却没有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这个从立宪以来最重要的结构性条款。一个理性的观察家会认为,因为宪法要求县政府体现对宗教的中立,县政府为了能把一个宗教文献放置在县政府大楼的墙上可谓不择手段。

    (e) 最高法院判决,证据表明县政府的目的在第三个阶段并没有改变,这些证据充分支持了最初的禁止令。最高法院没有认定县政府的过去的举措损害了县政府的对展览主题的处理。最高法院只是表明在政教分离条款的案件中,政府的意图是被严肃审视的,而且是在背景中被理解的。地方法院完全有能力依据显著的宪法性条件的真正变化而调整初步救济。最高法院并不认为宗教性文本不可能和政府的关于法律和历史的展览以符合宪法的方式整合起来。在最高法院的中楣雕带上,摩西拿着展示世俗化的十诫的一部分的板子。摩西和其他的17位立法者在一起。这些人大部分都是世俗人物。这样,一个观察家就不会认为此处的摩西像是中央政府违反宗教自由的证据了。

    最高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苏特大法官代表法庭陈述。史蒂文斯、奥康纳、金斯伯格和布雷耶大法官赞同。奥康纳大法官发表赞同意见。斯卡利亚发表异议声明。伦奎斯特大法官和托马斯大法官附和此异议声明。肯尼迪大法官附和此异议声明的第二和第三部分。
     
                         (本文为普世网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把文章分享到 推荐到抽屉推荐到抽屉 分享到网易微博 网易微博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搜狐微博
推荐文章
 
《教士公民组织法》的立法及其影响 \张露
摘要:18世纪末,伴随着大革命的爆发,法国宗教也开始了一场“大革命”。马迪厄指出:“…
 
北非新伊斯兰主义兴起的原因与特点 \刘云
摘要:新伊斯兰主义是21世纪以来特别是“阿拉伯之春”以来北非政治伊斯兰演进的新阶段…
 
宗教、法律和社会想象——1772—1864年英属印度盎格鲁-印度教法建构中的文本翻译 \杨清筠 王立新
摘要:前殖民地时代的印度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成文法典。殖民统治时期,为了对英属印…
 
19世纪移民前后爱尔兰天主教与新教关系研究 \李晓鸣
摘要:19世纪对于爱尔兰的天主教徒来说,是一个不平凡的时期。在爱尔兰本土,新教统治…
 
李光耀如何促进新加坡宗教和谐 \圣凯
摘要:李光耀深刻地理解宗教安顿人心的社会功能,试图让国民用自己的宗教信仰去接受和…
 
 
近期文章
 
 
       上一篇文章:阿勒格尼县诉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匹兹堡分会(部分支持声明四)
       下一篇文章:河南叶县教案一审判决书
 
 
   
 
欢迎投稿:pushihuanyingnin@126.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4 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Pu Shi Institute For Social Science
声明:本网站不登载有悖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共道德的内容。    
 
  京ICP备0505093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07号    技术支持:北京麒麟新媒网络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