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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仰是现代中国人的创造
发布时间: 2013/11/23日    【字体:
作者:何勤华
关键词:  法律 信仰  
 
 
 
  关于法律信仰方面,学术界已有所涉及,先后出版了山东大学法学院谢晖教授的著作和清华大学法学院许章润教授主编的书籍,但这两项成果仅限于话语方面的研究,比较抽象,应从法律实际运作之层面切入,通过古今中外民众法律生活的实例,来诠释法律信仰的内涵、本质、功能以及它与建设法治国家的关系。
 
    在阐述本人的基本观点之前,先讲两个事例。
 
    公元前399年,古代希腊的著名哲学家苏格拉底(Socrates,前469年—前399年),因受到不信官方宗教、败坏青年两项罪名的指控而被雅典的民众大会判处死刑。死刑的执行方法是让他喝毒药,从判刑到执行刑罚还有一点时间。趁此机会,苏格拉底的学生柏拉图等人就劝说他逃跑,当时的雅典统治者也是想给他一个逃跑机会,事实上他们也只是想将他驱逐出国而已。
 
    但是,苏格拉底没有这么做!他对柏拉图等人说:民众大会通过的决议就是法律,它是崇高和神圣的,必须得到切实的执行。我如果逃跑了,这项关于判处我死刑的法律就得不到执行,那么,民众大会以后就没有权威了。假如民众大会通过的决议和法律得不到执行,没有权威,我们雅典城邦也就危险了。所以,尽管判处我死刑是个冤案(他在法庭上曾为自己作了无罪辩护),但民众大会既然已经作出了决议,我就必须服从。我要以服从死刑的方式,来维护民众大会的法律,树立法的神圣和权威。说完之后,他就喝下了毒药。
 
    过了五百多年,在遥远的东方,中国也发生过一件相类似的案件。当时,正值东汉王朝末年,政治极为黑暗,宦官横行当道,对清廉的士人大加杀戮,制造了中国历史上有名的“党锢之祸”。当督邮拿着皇帝的诏令,去捕杀正直清廉的名士范滂到达县衙门时,督邮并没有马上派人去抓,而是在县衙门对着被捕者范滂的名单大哭。其用意是让这件事张扬出去,能够有人去为范滂通风报信,让他逃跑。果然,有人给范滂报信,劝他马上逃走,范滂却不走。自己去县衙门投案,结果被抓去洛阳,迫害致死。
 
    同是两起冤案,情节也大体相同,但却反映了两种完全不同的人生信仰。在苏格拉底,死是为了树立法的神圣性,提升法的权威,让大家能够更好地执法、守法,并认为这是维持城邦国家生存的唯一途径。所以,在苏格拉底的心目中,正是一种法律的信仰,激励着他视死如归,而且这种信仰不可动摇。而在范滂的心目中,投案是不连累他人,从本质上讲,更是一种追求名节,追求流芳百世的士大夫精神在支撑着他“,宁为玉碎,不为瓦全”,万死不辞。包括他的母亲,也是这么看的。所以,范滂虽然是不违反皇帝的诏令(在中国,这是最高的法律),甘愿去死,但他心目中,并无法律的信仰,有的只是成名的信仰。
 
    这件事,也可以从后来宋代大诗人苏东坡和他母亲的一段对话中得到回应。苏东坡10岁时,他的母亲给他上课。他母亲讲解古代经典文献时,讲到东汉名士范滂的事迹,不禁掩卷叹息。苏东坡就问他的母亲:假如有一天我也遇到这种情况,母亲你会如何做?他母亲说,假如我的儿子能够像范滂一样,在历史上留名,我的心愿也足矣。
 
    从上述两个事例中,笔者以为可以归纳出信仰和法律信仰的本质与特征。
 
    我认为,信仰是一种人能够活着,乃至支配他一生的精神支柱,一种坚定不移的信念,一种终身追求的人生价值。有了这么一种精神,这么一种信念,这么一种价值,他就可能为了它,赴汤蹈火,去做任何事情,乃至献出最为宝贵的生命。
 
    这一类信仰,在古代中国还是有的,但中国古代有信仰却非法律的,而是名节的(不仅是名士,还有烈妇,还有贞女),是追求名垂青史、流芳百世的一种价值体现。而法律信仰,在古代中国根本就不存在。在古代西方,也没有明文的法律信仰。这一点从西语中没有“法律信仰”一词中就可以得到印证。而且在古代西方,如同我们在苏格拉底的事迹中已经看到的那样,是有法律信仰的实践。因此,古代西方的法律信仰,是已有其意,未见其形。
 
    鉴于此,我认为,法律信仰一词,是现代中国人的创造,是现代中国法律人为张扬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为建设法治国家而对中国民众进行启蒙时的一种发明。所以,提出法律信仰一词,本身就极具勇气与魄力,是一件了不起的事情。这种理论勇气,应该大力发扬光大。中国法律人创造法律信仰这一用语,其根本宗旨就是要找回现代中国人没有信仰的失落,弥补法律在中国地位始终不高的缺憾。
 
    我们来分析一下伊斯兰教徒、基督教徒每天的日程与生活内容。我曾经到伊斯兰国家开过会,也接触过这些教徒,有所了解伊斯兰信徒即回教徒的信仰。一般而言,他们不吃猪肉,遵循《古兰经》的教诲也不杀生,另外还有“五功”等。只要每天坚持这样做,那么他就是一个虔诚的教徒。而每次我访问欧洲,也都会去教堂参观,我看到基督徒每天5点下班后到教堂里,吻圣母玛利亚的神像,然后吻遍所有的神像。接着,就低头坐在那里反省,悔过一天所作的错事,这是一种内心的反省。5点半的时候,再聆听教堂合唱团所演唱的赞美诗,然后回家。这就是一个基督徒每天的生活,只要做到这一切,那就被视为是信仰,是一个虔诚的基督徒。如果按照这样一个信仰的模式,那么同样法律信仰也是很容易做到的。现代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等,人们每天的生活从早上睁开眼睛到晚上休息,其中每一个过程都按照规则办事,早上起来出门后就要遵守交通规则,如果到了单位就要遵守工作规则,如果要开办一个公司那就要遵守登记注册等一系列的规则,如果要买房也要遵守买房的一套规则。每个人从出生到死亡,即从婴儿到坟墓,都纳入了有条不紊的每天的规则中,那么就可以说这个人即是一个虔诚的法律信徒、虔诚的法律人,只要达到这样的程度,就可以说是一个法律信仰的社会。在分析了伊斯兰教、基督教后,我认为法律是可以信仰的,而且我是信仰法律的。
 
(本文转载自:《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总第86期)法律信仰问题专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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