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 国务院法规规章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时间: 2014/4/17日    【字体:
作者:佚名
关键词:  妨害国(边)境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按:2012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7号),自12月20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对预防和打击有关组织零散朝觐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伊斯兰教朝觐活动正常秩序、保护穆斯林正当权益将发挥积极作用。现予转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2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3次会议、
2012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
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处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活动,维护国(边)境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案件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十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人数众多”;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为目的,招募、拉拢、引诱、介绍、培训偷越国(边)境人员,策划、安排偷越国(边)境行为,在他人偷越国(边)境之前或者偷越国(边)境过程中被查获的,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未遂)论处;具有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基础上,结合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量刑。
    第二条 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编造出境事由、身份信息或者相关的境外关系证明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弄虚作假”。
    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出境证件”,包括护照或者代替护照使用的国际旅行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中国公民往来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证件,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签证、签注,出国(境)证明、名单,以及其他出境时需要查验的资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骗取出境证件五份以上的;
    (二)非法收取费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明知是国家规定的不准出境的人员而为其骗取出境证件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刑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定的“出入境证件”,包括本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所列的证件以及其他入境时需要查验的资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出入境证件五份以上的;
    (二)非法收取费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明知是国家规定的不准出入境的人员而为其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向其出售出入境证件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十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人数众多”;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第五条 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偷越国(边)境”行为:
    (一)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三)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四)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五)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
    第七条 以单位名义或者单位形式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三百二十条、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八条 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同时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对跨地区实施的不同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符合并案处理要求,有关地方公安机关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第十条 本解释发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号)不再适用。
【把文章分享到 推荐到抽屉推荐到抽屉 分享到网易微博 网易微博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搜狐微博
推荐文章
 
美国的多元宗教概述及成因分析 \贺相铸
摘要:美国是个多元宗教并存发展的社会,整个宗教种类繁多、宗派林立。但就其源流,多…
 
“完全的天主教”在拉美社会中的影响 ——以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的智利为中心 \张琨
摘要:自欧洲殖民者进入拉丁美洲以来,天主教就持续影响着拉美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
 
民法典背景下宗教活动场所监督管理研究 \蒋子翘
摘要:<正>《民法典》第92条第2款规定,依法设立的、具备法人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自愿申…
 
宗教政治化:印度教民族主义的再次兴起及其对印度外交的影响 \许娟
摘要:自2014年莫迪当选印度总理以来,印度教民族主义在印度政治思想中占据了主导地位…
 
宪法中契约观念的始源与演变 \揭梅
摘要:近代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社会契约论源于早期日耳曼的部落社会契约。中世纪以后,一…
 
 
近期文章
 
 
       上一篇文章: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文章:关于处理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欢迎投稿:pushihuanyingnin@126.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4 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Pu Shi Institute For Social Science
声明:本网站不登载有悖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共道德的内容。    
 
  京ICP备0505093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07号    技术支持:北京麒麟新媒网络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