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 国务院法规规章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4/17日    【字体:
作者:佚名
关键词:  宗教院校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
和宗教院校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宗教局、民宗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财务资金管理,促进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健康发展,根据《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发布)、《宗教院校设立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6号发布)、《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7号发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等规定,现就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可以按照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一)下列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可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1. 经地级市(州、盟)(含)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设立,并取得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颁发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的宗教活动场所;
    2.经国务院、国家宗教事务局、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的宗教院校。
    (二)经地级市(州、盟)(含)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设立,正在筹备尚未取得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的宗教活动场所,可按照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开立临时机构临时存款账户。
    二、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一)宗教活动场所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出具2005年4月21日以后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颁发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开立临时机构临时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地级市(州、盟)(含)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批准设立文件。
    (二)宗教院校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2005年3月1日后批准设立的,应出具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正式设立或筹备设立的文件;
    2.2005年3月1日前批准设立的,应出具国家宗教事务局或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填写开户申请书,预留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签章,与其开户银行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按照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手续。
    四、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在本通知下发前已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年内按照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到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五、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可以由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以授权他人办理。由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为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录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的存款人类别为“其他组织”,宗教活动场所开户证明文件编号为“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的登记证编号(宗场证字() 号)”。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请各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将本通知逐级转发至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联系人: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杨  青 010-66194067
            国家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 陆国栋 010-64095287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宗教事务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把文章分享到 推荐到抽屉推荐到抽屉 分享到网易微博 网易微博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搜狐微博
推荐文章
 
从超越世俗到走向神圣 \曾润波
摘要:本文分析了俄罗斯总统普丁在公开国家发言中所涉及的宗教和神秘元素,选择了能够…
 
阶级投票、宗教投票与德国两大“人民党”的选举表现——基于北威州与巴伐利亚州的比较分析 \张孝芳 李祉球
摘要:进入21世纪以来,在德国两大"人民党"中,联盟党的支持率保持相对稳定,而社民党…
 
南京国民政府基督教团体立案政策与实践 \杨卫华
摘要: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试图以立案为抓手,加强对基督教团体的管理与控制,并进行…
 
试析新教参与韩国政治的过程及特点 \郑继永
摘要:宗教对韩国政治有着重要作用。解放之后,新教在政治上处于有利地位,在政治和组织…
 
中国近代的基督教社会主义 \周伟驰
内容提要:在基督新教向全球传教的过程中,曾发生过“优先传文明还是传福音”的讨论,…
 
 
近期文章
 
 
       上一篇文章:中国天主教堂区司铎任职办法
       下一篇文章:关于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捐赠批准权限问题的通知
 
 
   
 
欢迎投稿:pushihuanyingnin@126.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4 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Pu Shi Institute For Social Science
声明:本网站不登载有悖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共道德的内容。    
 
  京ICP备0505093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07号    技术支持:北京麒麟新媒网络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