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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定位宗教组织在当代中国公益事业中的地位
发布时间: 2014/12/5日    【字体:
作者:张艺
内容提示:在我国漫长的历史长河中,慈善公益活动始终都有宗教组织参与的身影,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形成了不同的参与模式和价值定位。及至今日,宗教组织仍参与其中,但是长久以来形成的不科学的定位,严重地影响着宗教组织在慈善领域的作用。宗教组织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应该充分发挥自身无私、自发、非营利性的公益优势,在政府的关怀下,成为慈善公益事业的主导力量。
关键词:  宗教组织 慈善 主导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的社会文明水平也在逐步提高,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各类非营利性公益事业成为公益事业的主流,大到举国之力开展的抗震救灾行动,小到一村一户的社会福利项目,都能见到非营利性质公益事业的身影。由非营利性公益组织参与或主持的公益活动,正发挥着日益重要的社会作用。作为这类组织的重要一员,具有宗教背景的公益组织也积极投身社会公益事业,它们践行公益的举动不仅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也受到了广泛地关注。探讨宗教性公益组织的地位,首先要对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界定。

宗教性公益组织,一般是指那些具有宗教背景,非政府的、不把利润最大化当作首要目标,且以社会公益事业为主要追求目标的社会组织。早先的公益组织主要从事人道主义救援和贫民救济活动,很多公益组织起源于公益机构。一般学界将其划分为非政府组织、第三部门,以区别于政府组织和企业组织等。因具有非营利性、自治自发性等特征,宗教性公益组织在很多研究中也被称为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or)又称为志愿部门(Voluntary sector),根据联合国宪章第71条的定义:“第三部门即非政府组织,是指在国际范围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的政府以外的所有组织”,第三部门单位通常被认为是以社会公益为目的,不用缴税的非营利性组织。从更本质的意义上讲,非政府组织(第三部门)通常被认为是与国家和营利性组织活动相对立的。非政府组织主张的合法性来源于对国家部门和私有部门的批评。非政府组织的任务和实践活动非常激进,与国家和私有部门极为不同。本文讨论的宗教性公益组织应被视为一种以信仰为基础的、特殊的社会服务性团体,或者说具有宗教背景的志愿部门(Faith-Based Voluntary sector)。从我国的公益事业的发展历史和文化传统不难发现,宗教公益组织一直是社公益事业中的关键要素和组成部分,宗教背景的团体或个人也一直在积极地践行公益公益活动,并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

一、中国古代宗教公益组织的发展历程

一般认为,中国古代的公益活动早已存在,但公益组织的形成应该看做一个整体性的历史过程。中国古代公益组织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且在各个阶段都出现了代表其阶段特征的组织形态,分别是:零散分散形态,魏晋南北朝时期,主要代表是佛教寺院中的公益组织;逐步发展形态,唐宋朝时期,主要代表是带有儒释道色彩的“悲田养病坊”“义庄”等公益组织:组织完善形态,明末清初,主要代表是教会、香会等公益组织。可以看出我国古代的宗教公益组织的发展是遵循着由无组织、零散逐步走向有组织、联系的形态。
早在原始社会初期,原始人就有“自然地养成了在氏族内所有成员一视同仁、绝对平均的狭隘的平等思想。”这种互助互利的公益救助为后世公益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最久远的契机。春秋战国时期,《管子》中就有对慈幼、恤孤、通穷、养疾、振困等“九惠之教”的阐释。“善人”大多以个人为主体,以赈济为手段,在路上或固定地点提供食物、钱财来帮助、救济饥民。这些早期救助,属于临时行为,通常带有强烈的宗教色彩,是出于对鬼神崇拜的信念,而产生的自发行为。到东汉末年佛教,以往的救济活动由自发、个别逐步走向了群体和自觉,摆脱了应急性、个人性的特点,拥有了清晰的宗教理念。

到了唐宋时期,宗教慈善事业进一步发展,作为一个兼收并蓄的国家,唐朝对我国的文化吸收和传播工作有着功不可没的作用,各种思想在此期百家争鸣,多元的思想在神州大地上相互碰撞,形成了前所未有的交锋。这一时期出现了出现了悲田养病坊,这是一个具有举国性质的宗教慈善公益组织,这个组织由政府出资,僧人主持管理,收养当时社会上的贫病孤残的老人,救济贫困、施药义诊。到了宋代,宗教慈善组织发展日臻完善,宗教慈善组织不光有政府组织,也有越来越多的民间组织加入其中。“义庄”的出现是这一时期的代表。其主要作用是救济族中贫困无告之人,为本族贫寒子弟设立义学,对于遇到天灾人祸或者婚丧嫁娶等大事的人实施临时救助。

到了明清时期,便开始出现了组织形态日益完善的宗教公益慈善组织。其中,养济院(救助社会底层人群)、同善会(筹募善款和其他救助)、会馆(救济同乡)、清节堂(救助贞女孀妇)、掩骼会(救助贫民丧葬)、族田义庄(救助族人),这些都是当时民间慈善组织发展的硕果。这些组织虽然多以地域和血缘作为组织基础,但其思想深处仍是以儒家思想为依据建立起来的。至此,中国古代慈善组织的发育达到了最高点。直至鸦片战争后,随着西方慈善理论与实践的流入,慈善组织才又开始了新的成长周期。

二、中国当代宗教公益组织的发展历程

到了民国时期,由于政府对宗教控制的削弱,宗教慈善获得很大的发展。民间力量也在这一时期加入到宗教慈善活动中,前所未有地推进了宗教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水平,为当代社会宗教公益组织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1949年新中国成立,国家和政府通过一系列政治运动和制度改革,逐步从经济、文化、政治上,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的计划性举国公益模式。这时期的中国宗教公益组织有两个特点:一是政府代替了宗教公益组织的作用,承担了社会绝大部分的社会慈善活动,用政府行为代替了宗教公益组织的自发行为;二是政府组织的社会公益组织有“三定位”原则,即身份定位、活动范围定位、公益对象定位,这也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宗教公益组织的发展空间,也同时约束了宗教慈善事业的发展,各种宗教慈善公益组织几乎销声匿迹,宗教公益活动几乎在国内不复存在。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转型,国家从计划经济转向了市场经济,宗教慈善活动也从单一的政府行为,变为了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活动。但是在这一进程中,我国也出现了不少的问题,一是政府作为以为慈善活动的主体的撤出,导致全国慈善活动主体的缺位,国家提供社会福利、社会公益的能力也在不断下降,给全国宗教慈善活动的开展带了困难。二是政府对宗教慈善组织的限制,使得我国慈善事业出现了“政府不去管,宗教组织不能管,社会组织管不好”的局面。三是伴随着集体化的终结和单位制福利的逐渐失效,社会发展程度的提升,人们对社会福利、公益和保障的需求却在急速增加。当前,我国社会福利需要的缺口相当大,大量的贫困人口、受灾群众、孤老、残疾人等需要社会支持和救助,他们在生活保障、医疗健康、教育发展等方面的基本诉求还没有得到满足。民政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指出:“长期以来,我国社会福利由国家和集体长期包办,无法满足现阶段社会的需求”。改革开放后的三十年里,我国政府也在尽力完善社会慈善事业,但需要说明的是历史是不容倒退的,以目前社会成熟程度而言,中国已经无法回到国家包办社会公益和福利的老路上,必须寻找一种全新的公益保障模式。而对宗教性慈善组织的深入研究,或许可以为社会公益模式的创新和构建提供些许有益的参考。

三、科学定位宗教组织在慈善活动中的地位

宗教组织是非政府组织(第三部门),通常被认为是与国家和营利性组织活动相对立的,具有组织性、非营利性、自治自发性、志愿性等基本特征。我国的宗教慈善组织因为历史的缘故,缺乏制度性保障,宗教慈善活动受到各种社会因素的制约,通常会以营利性或者半营利性质的面目出现,这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宗教组织的形象和慈善本质。同时,我国的宗教组织的慈善行为侧重于教徒群体,侧重于某些“边缘性”的慈善工作,这也相当程度上削弱了宗教慈善在全民中的影响力。现代意义上的成熟的社会慈善事业,以“博爱”为基本着眼点,要求慈善活动超越家庭、民族及地域的限制,以无私、自发的形式出现。所以,科学的定位宗教慈善组织在慈善活动中的地位,是确保慈善活动顺利开展,是实现预期效果的重要保证。

宗教慈善组织因其本身具有的无私、自发、非营利性的特征,使得宗教慈善组织在慈善活动中具有其他类型慈善组织无法比拟的优势。一方面,宗教慈善组织作为非政府和非营利性组织,对于各种社会问题的改善,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宗教慈善组织可以减轻政府和社会的负担,是任何社会不可或缺的公益模式。另一方面,社会公益与国家提供的福利保障之间亦存在着消长关系,一般而言社会慈善公益事业更多是国家保障的一种补充。如果国家的福利保障功能健全, 社会慈善事业就会相对萎缩, 如果国家保障不堪重负, 后者就会有相当大的发展空间。由此,宗教慈善组织的发展与提供社会福利的政府间也存在着互动,中国的宗教性慈善组织的运作也离不开政府的参与和支持。虽然,当代中国出现了政府在社会公益福利上的退出的现象,但这种退出多是暂时性的、不彻底的,很多时候政府还会重新介入社会公益活动。正是这种特殊性,使很多非营利的宗教性公益组织带有了半官方的性质。因此,科学定位宗教组织在慈善活动中地位,有计划地逐步引导宗教组织在慈善事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是当前政府在慈善工作中的当务之急。

从宗教慈善组织来讲,应充分发挥自身无私、自发、非营利性的公益优势,从“神坛”中走出来,在更大领域中发挥慈善功能和救济社会大众的功用,避免局限于宗教内部,教徒之间或者有明确指向性的公益活动成为主流。从国家政府来看,宗教慈善组织应在政府的支持和引导下,逐步发展为慈善公益活动的主导力量,凭借其利益社会的天然优势,将慈善活动从政府出钱、社会辅助的模式,转变为社会募集、政府辅助的模式,削弱官方色彩的影响力。

当然,我国宗教慈善公益活动还存在着制约发展的各种困境,例如当前政府宗教管理政策和思路的影响,社会大众长久以来形成的认识偏见,宗教团体利益寻租对自身形象的损害,宗教传播方式功利化削弱宗教慈善性等因素,都影响着宗教慈善团体在公益活动中的作用。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宗教慈善团体逐步成为慈善活动主导力量是今后慈善公益活动发展的必然趋势,这点在当前世界慈善公益活动中就可以看出端倪。只是如何科学地发挥宗教慈善组织的作用,避免各类有损慈善公益目的的现象出现,规范政府、宗教组织、社会大众在参与其中的行为,则是当前乃至今后很长一段时间,需要我们方方面面去探索和努力的根本。

本文转载自:陕西佛教网。http://www.sxfojiao.com/shownews.asp?id=5537&BigCla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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