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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监狱利用宗教的积极因素改造信教罪犯
发布时间: 2015/3/20日    【字体:
作者:牟九安
内容提示:利用宗教的积极因素改造信教罪犯会进一步推进监狱工作社会化建设,提高罪犯改造质量,这也是打造“平安监狱”和适应我国国际人权斗争的客观需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正确认识和理解宗教及我国的宗教政策,这是利用宗教积极因素改造信教罪犯的前提和基础。在利用宗教积极因素改造信教罪犯工作当中,政府主导是关键,开展教义教诲活动即讲经(不举行宗教仪式)是主要形式,积极鼓励信教罪犯认罪服法等是主要目的。
关键词:  利用 宗教积 极因素 改造信 教罪犯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政治形势的变化,监狱押犯构成也发生了变化,我们以前很少注意到的涉及宗教活动的罪犯(本文不包括邪教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中的宗教信徒身份的罪犯(为行文方便,对涉及宗教活动的罪犯、普通刑事罪犯中宗教信徒身份的罪犯统称为信教罪犯,下文同,不再另行注明)数量也在上升,尽管其在监狱押犯中比例较低,但由于我国监狱押犯的总量大(据亚太地区矫正管理者会议公布的数据表明,截止2003年底中国内地有150多万罪犯在监狱服刑),信教罪犯在我国监狱押犯中尤其是西部少数民族分布较多地区的监狱押犯中占有一定的数量,如目前甘肃省临夏监狱穆斯林押犯的比例占到全监押犯的61%。既然在监狱中存在信教罪犯,在改造罪犯工作中就不可避免地要接触宗教。而宗教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其对社会的现实作用具有双重性,因此,如何利用宗教中的积极因素改造信教罪犯,提高信教罪犯的改造质量,给社会添加更多的安定有序的积极因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是目前监狱工作面临的一个重大、敏感而又值得重视的课题。 
 
  一、我们党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 
 
要利用宗教的积极因素来改造信教罪犯,就有必要简要介绍宗教及我们党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 
  
“宗教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对客观世界虚幻的反映,要求人们信仰上帝、神道、精灵、因果报应等,把希望寄托于所谓天国或来世。”○1“宗教的本质是对神灵的幻想、笃信和崇拜”○2,用毛泽东同志的话说是“精神世界的问题”○3。它作为一种社会客观现象,其产生、发展和消亡都有其规律性。而马克思主义者对其规律性的认识也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马克思主义也是一门与时俱进的科学)。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导言》里提出,“宗教是被压迫心灵的叹息,是无情世界的感情,正像它是没有精神制度的精神一样,宗教是人民的鸦片。”○4在这里马克思用形象化的语言显示宗教具有“苦难中的人民的精神安慰”的重要社会功能,并无褒贬之意,更何况比喻性的描述不能成为本质判断。但列宁在解释这句话时,创造性的加上了“麻醉”二字,即改为人们所熟知的“宗教是麻醉人民的鸦片” ○5,是有深刻的历史文化背景因素的。当时,正逢十月革命,俄国东正教曾与反动势力勾结起来强烈抵制革命,因此,列宁对宗教的描述,具有鲜明激昂的时代特征,正如周恩来同志在1950年所说的那样“这是革命时期的口号”○6,是为了适应革命斗争形势发展的需要而提出的。革命成功后,列宁的观点又有了新的内容,他提出,“不在自己的党纲中宣布我们是无神论者”,“不禁止基督教徒和信奉上帝的人加入我们的党”○7,并欢迎信教人士可加入苏维埃政权建设。但是后来一些马克思主义教条主义者没有看到列宁对宗教在不同历史阶段的不同提法,而是将列宁的这句话视为列宁对待宗教问题上的“圭臬”,从此,宗教被视为“毒品 ”, 视为与马克思主义对立的意识形态,致使一些马克思主义政党取得政权后在宗教政策上一度产生偏差,并为此付出了一定的代价。中国共产党的三代领导集体和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十分重视宗教和宗教工作,我们党虽然在宗教问题上走过一些弯路(如文化大革命期间),但“事实上,中国共产党关于宗教问题的文件里从来没有提过‘鸦片说’,更不是以宗教‘鸦片说’作为制定党的宗教方针政策的全部理论根据。”○8党在领导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过程中,结合我国国情和宗教教情提出了一系列重要观点,屡屡代表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最新发展阶段。毛泽东同志“一再强调宗教是属于‘人民内部的思想问题’、‘精神世界的问题’,并把道教、佛教视为文化,甚至是优良文化。”○9毛泽东同志关于宗教是文化的观点,是我们党马克思主义宗教本质观的集中体现。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不仅重视宗教文化的积极作用,而且还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出发,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宗教工作的成功经验,提出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见江泽民同志1993年在全国统战部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理论和观点,并成为处理宗教与社会主义关系的基本准则,在工作实践中也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还从提高和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进一步提出要“全面做好党的宗教工作,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这是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最重大的贡献,为宗教工作指明了方向,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也为监狱利用宗教积极因素改造信教罪犯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监狱利用宗教积极因素改造信教罪犯的重要意义 
 
1、它是推进监狱工作社会化建设的客观需要。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历史的进步,监狱对罪犯不仅是监禁惩罚,更重要的对其教育、矫正和改造,促使其再社会化并顺利回归社会。但促使罪犯再社会化并顺利回归社会仅仅依靠监狱一家力量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它要求社会各方面合法力量在政府主导下通过各种形式积极参与罪犯的改造,这也是推进监狱工作社会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江泽民同志指出:“我国信仰各种宗教的群众有一亿多,他们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10,监狱允许一些信教群众中的志愿帮教人士积极参与对信教罪犯的改造工作,如允许宗教教职人员中的志愿帮教人士到监狱对信教罪犯开展教义教诲活动以提高信教罪犯道德素质和遵纪守法的“自律”能力,允许宗教信徒中的志愿帮教人士到监狱对信教罪犯传授就业技能以增强罪犯刑释后的就业能力等,将会进一步壮大参与罪犯改造的社会力量,拓宽我国社会力量帮教罪犯的渠道,创新社会力量帮教罪犯的方法,因此,利用宗教积极因素改造信教罪犯是推进监狱工作社会化建设的客观需要。 
 
2、它是监狱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客观需要。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是我国监狱工作的永恒主题。目前,我国对罪犯改造质量评估问题的研究虽“在一些基本理论体系和内涵结构上还没有取得一致的、令人信服的成效”○11,但从我国对监狱改造罪犯的法定目标——“守法公民”来看,罪犯刑释后一定时期的重新犯罪率应该成为反映罪犯改造质量高低的重要指标。当然罪犯刑释后在一定时期内是否重新犯罪,是由综合因素决定的,但对信教罪犯来说,就宗教道德力量对其影响的强弱也是影响其刑释后重新犯罪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一个信仰宗教的人如果触犯了法律,做了恶事,即使不受到法律的制裁,也要受到内心的责备,还会担心会受到不良的报应而感到恐惧。”○12宗教作为千百年来人类积累的精神财富,在其教义中都有对教徒劝善惩恶、修己利他、抑制邪欲等道德教化的内容,如基督教道德中的“不可杀人”、“不可贪恋他人钱财”等“十诫” 内容、伊斯兰教道德中的“不说假话”、“不霸道”等戒律内容,佛教道德中的“不杀生”“不偷盗”等“五戒” 内容,等等。至于要求信教罪犯刑释后做一个“安分守纪”的教民,则是宗教教义对信教罪犯最低层次的道德要求,而且宗教并通过教义教诲和举行一定的仪式可对信教罪犯内心产生不可估量的震撼力量,使其内心迫于宗教道德的力量有可能会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做一个“好罪犯”, 刑释后在社会遵纪守法做一个“好公民”,这与我国改造罪犯的法定目标——“守法公民”并不矛盾,是殊途同归。这就要求监狱工作要顺应形势,在对信教罪犯依法改造的同时,利用宗教中的积极因素为改造信教罪犯服务,这也是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客观要求。 
 
3、它是打造“平安监狱”的客观需要。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狱的稳定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从某种意义上说:“监狱安则天下安”。而要使监狱有一个安定有序的监管改造环境,是由综合因素决定的,不过对罪犯来说能否有和谐相处的人际关系也是影响监管改造环境的重要因素。而宗教教义和教规本身也有构建和谐相处的人际关系的内在诉求和机制。如佛教主张教人向善,慈悲济世;道教提倡“道法自然,重生贵和”;伊斯兰教规定人们在人间要行善,要接济穷人;基督教强调爱人如己等。宗教的这些教义思想,有助于教育引导信教罪犯之间和信教罪犯与不信教罪犯之间建立和谐相处的人际关系,这将会有助于监狱建立一个安定有序的监管改造环境。因此,对监狱来说,利用宗教中的积极因素改造信教罪犯是打造“平安监狱”的客观需要。 
 
4、它是适应我国国际宗教领域人权斗争的客观需要。监狱是体现社会文明的重要窗口。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也是国际宗教领域人权构成的基本内容。目前国际上一些人权和宗教组织以“宗教信仰不自由”为由对我国宗教领域的人权制度横加攻击,如果允许一些宗教教职人员和信徒志愿人士到监狱积极参与对信教罪犯的改造工作,则不但体现了我国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和“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入宪原则,而且使一些国际人权和宗教组织以“宗教信仰不自由”为由攻击我国人权制度的言行将不攻自破,这将更加有利于我国的国际宗教领域人权斗争。 
 
三、利用宗教积极因素改造信教罪犯的建议和对策 
 
1、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正确认识和理解宗教及我国的宗教政策,这是利用宗教积极因素改造信教罪犯工作的前提和基础。观念是行动的先导。科学的理论是实践的指南。只有清晰的理论分析才能在错综复杂的矛盾处理中保持清醒的头脑。由于监狱工作在过去过分强调专政性和封闭性,许多干警尤其是监狱领导还没有学习和掌握党在新时期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加上“左”的余毒还没有完全肃清,因此至今还视宗教为“洪水猛兽”,在利用宗教积极因素改造信教罪犯方面还不敢越“雷池”一步。另外有些干警(包括监狱领导)在业务知识上连宗教的一些起码常识和有些少数民族的特殊风俗习惯也不知道,在对一些信教罪犯的管教中,对涉及的一些与宗教有关的问题一味采取“压”、“打”等做法,使一些信教罪犯口服而心不服,给监狱构建安定有序的监管安全环境留下隐患。毛泽东同志曾说过,有许那么多群众信教,我们做宗教工作,就不能不懂宗教○13。因此,监狱管理部门和有信教罪犯的监狱有必要邀请一些国家宗教管理部门的同志和大学科研机构中的宗教专家来监狱讲授一些宗教知识和一些少数民族的特殊风俗习惯,以利于监狱干警了解党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及其宗教政策,从而进一步推进监狱工作社会化建设,提高罪犯改造质量,这也是打造“平安监狱”和适应我国国际人权斗争的客观需要。要切实改变长期以来在一些监狱干警尤其是监狱领导中存在的“宗教是麻醉人民的鸦片”的看法,科学区分正常的宗教活动与不属于宗教范围的迷信活动,提高监狱干警尤其监狱领导利用宗教积极因素改造信教罪犯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只有这样,利用宗教积极因素改造信教罪犯的工作才能生动活泼地开展起来。 
 
2、政府主导是利用宗教积极因素改造信教罪犯的关键。宗教虽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现象,但它是一种复杂的历史现象,常常与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问题交织在一起。它既是一种以信仰有神论为核心的意识形态,又是一种拥有大量信教群众、文化经典、教会组织和活动场所等设施并不断开展集体活动的社会实体。长期以来,各种政治势力一直把宗教当作一种重要手段,以宗教的名义推行自己的政治意图和战略,对宗教问题处理得好,可以对社会发展和稳定起到积极作用,处理得不好,就会产生消极作用,甚至会产生破坏作用。因此,作为国家重要机器的监狱,在其工作中开展一些符合监狱工作特点的宗教活动必须由来监狱主导,否则不但不能为改造信教罪犯服务,反而会使监狱成为一些敌对势力和宗教恐怖势力破坏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重要场所。因此,监狱必须对对来监帮教信教罪犯的人员及其帮教的内容和形式要予以提前审查,并对帮教信教罪犯的过程进行监督,等等。 
 
3、宗教教职人员和信徒志愿人士来监狱对信教罪犯开展教义教诲活动即讲经(不举行宗教仪式)是利用宗教积极因素改造信教罪犯工作的主要形式。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是重要的国家机器,是国家强制力的重要象征,它的一切活动都具有法定性、严肃性和庄重性,由于在监狱举行宗教活动仪式如锣鼓齐鸣、青烟缭绕等则会干扰正常的监管秩序,也会破坏监狱执法的严肃性和庄重性,因此,宗教教职人员和信徒志愿人士来监狱帮教信教罪犯只能采取讲经的形式。信教罪犯虽是信教群众的一部分,但他们由于自己的犯罪行为使其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程度的剥夺和限制,所以他们不能象社会上教徒那样自由地参加各项宗教活动或义演、义卖等社会活动,只能聆听宗教教职人员、信徒志愿人士对他们的教义教诲和进行一些必要的宗教忏悔活动。因此,由于监狱的性质和信教罪犯人身自由的特点决定了宗教教职人员和信徒志愿人士来监狱对信教罪犯开展教义教诲活动,即讲经(不举行宗教仪式)是利用宗教积极因素改造信教罪犯工作的主要形式。 
 
4、积极鼓励信教罪犯认罪服法、劝善惩恶、修己利他、抑制邪欲,是利用宗教积极因素改造信教罪犯工作的主要目的。在我国改造罪犯的法定目标是“守法公民”,宗教教职人员和信徒志愿人士来监狱开展一些符合监狱工作特点的与宗教有关的活动都要围绕我国改造罪犯的法定目标展开,这样才能达到利用宗教积极因素改造信教罪犯的目的。因此,宗教教职人员和信徒志愿人士要充分运用宗教教义中的道德教化内容,积极鼓励信教罪犯认罪服法、劝善惩恶、修己利他、抑制邪欲,使信教罪犯在服刑期间做一个“好罪犯”, 刑释后在社会做一个“好公民”,为构建安定有序的监管秩序和社会秩序增添力量。 
 
5、加强对外宣传,争取国际舆论,增强我国在宗教领域人权斗争的主动性。要有针对性把我国在监狱执行宗教信仰自由及开展一些宗教活动的实际情况介绍给各国人民及宗教界,并将我国利用宗教积极因素改造信教罪犯的经验予以试点、推广和宣传,以增进了解,减少误解,努力争取国际舆论,维护我国的国际形象,增强我国在国际宗教领域人权斗争中的主动性。 
  
 
【注释】
牟九安,原名牟立斌,男,汉族,19719月生,甘肃渭源人,大学文化,甘肃省金昌监狱警官,在《中国监狱学刊》(2004年第1期、2006年第1期)、《监狱理论研究》(2005年第4期、2006年第2期)、《上海警苑》(2006年第2期)等专业理论刊物发表文章近20篇。
 
1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增补本》1672页。商务印书馆, 2002*北京。
 
289《新华文摘》2005年第2130页,方立天:《论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4期)。
 
36转引《新华文摘》2005年第2130页, 方立天:《论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4期)。
 
45潘岳:《 马克思宗教观必须与时俱进》。
http//bbsqqcom/cgi-bin/bbs/show/contentclub=3groupid=1120 messagei=921
 
7转引潘岳:《 马克思宗教观必须与时俱进。
http//bbsqqcom/cgi-bin/bbs/show/contentclub=3groupid=1120 messagei=921
 
10转引秋石:《社会主义的宗教论》,《求是》,2003年第935页。
 
11于爱荣:《罪犯改造质量评估问题的研究》,(J)《中国监狱学刊》,2006年第133页。
 
12周相卿:《论宗教与法律协调的几点理论根据》,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4期。
 
13秋石:《社会主义的宗教论》 《求是》2003年第916
 
附:本文撰写过程中得到了金昌监狱副调研员王志绥先生的鼎力支持,在此表示忠心的感谢!
 
转自北大法律信息网,2006/12/21。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35812&listTyp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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